..續本文上一頁結生的刹那,也就是四有中的生有。
以胎生爲例,中陰身見到父母行房而生起愛、取之後,隨著“有”的勢力趣入精血結生的刹那,叫做生。菩薩以願力或叁摩地力受生,不屬于此處的“生”。
緣起圖中,以婦女分娩表示生。由有的勢力,致使時辰一到,便立即分娩,毫不延誤。一切唯隨緣起力而運轉。
巳十二、老死
【老死中老者,謂諸蘊成熟轉變余相。】
老死中的老,廣義是指從受生第二刹那至死亡之前的本有。受生之後,由業力驅使,五取蘊刹那刹那地成熟,轉變爲其他相,此即“老”的涵義。狹義是指身心衰變,如《本地分》所說:“依止變壞、須發變壞、充悅變壞、火力變壞、無病變壞、色相變壞、威儀變壞、無色諸根變壞、有色諸根變壞,時分已過,壽量將盡。”
【死謂棄舍同分諸蘊。】
“死”,是指一期生命走到盡頭,再也無法住持,而棄舍同分諸蘊。因此,死是老的終點。
“同分諸蘊”,就是同屬于一期生命的五蘊。身與心都是刹那刹那地相續,因此叫做身相續與心相續。人到臨終,心仍然往後結續,身卻棄舍在此世,這就是死亡。
緣起圖中,以背屍體的老人表達老死的涵義。
在緣起鏈中,“由生爲緣生老死”這一環是說,以受生爲因緣,就一定有五蘊成熟的衰老及最終棄舍同分諸蘊的死亡。這是有爲法法性的規律。
辰叁、攝義
《瑜伽師地論》中如此開示十二支輾轉生起的過程:“諸愚癡者要先愚于所應知事,次即于彼發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二受用境。受用境故,若耽著,若希求。由希求故,于方覓時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起後有愛非愛業。由所起業滋長力故,于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若果生已,有老死等苦。謂內身變異所引老死苦,及境界變異所引憂歎苦、熱惱之苦。”
意即,諸愚者要首先對所應認知的事理愚蒙不解(無明),其後就對此發起不相應真理的邪行(行);由邪行的緣故,令心識顛倒(識);由心識顛倒的緣故,結生相續(名色);由結生相續的緣故,諸根得以圓滿(六處);由諸根圓滿的緣故,現前觸與受二種受用境界(觸、受);由受用境界的緣故,引起耽著、希求(愛);由希求的緣故,于正尋求時,就使煩惱滋長(取);由煩惱滋長的緣故,發起能生後有可愛果或非愛果的業(有);由所起業滋長的力量,在五趣生死中出生苦果(生);出生苦果之後,就必有老、死等苦降臨(老、死)。
在如此的一輪十二緣起結束之後,又現起新的一輪,仍是從無明輾轉發展到老死,如此輪轉不已,就是“輪回”。無始劫來刹那刹那都在十二支中輪轉,是具縛有情生命的狀況。
卯二、支分略攝分叁:一、按《集論》攝爲四支 二、按《緣起心要》攝爲叁道 叁、按《稻稈經》攝于四因
【第二支分略攝者。】
十二緣起可從多種角度解釋,遇到解釋有不同之處時,不能認爲彼此相違。以下是將十二支略攝爲四支而解釋。
辰一、按《集論》攝爲四支分六:一、攝爲四支 二、別別宣說 叁、斷除疑惑 四、引之道理 五、生之道理 六、成辦之義
巳一、攝爲四支
【如《集論》雲:“雲何支分略攝?謂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
依據《集論》所說,十二支可略攝爲四支,即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
巳二、別別宣說
【“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所引支者,謂名色、六處、觸、受;能生支者,謂愛、取、有;所生支者,謂生、老死。”】
“能引支”,指無明、行、識;“所引支”,指名色、六處、觸、受;“能生支”,指愛、取、有;“所生支”,指生、老死。
巳叁、斷除疑惑分二:一、設疑 二、解答
午一、設疑
【若爾,引生兩重因果,爲顯有情一重受生因果耶?抑顯兩重耶?】
問:那麼,把十二支歸攝在引、生兩重因果中,是爲了顯示有情一重受生因果,抑或顯示兩重受生因果?
【若如初者,則已生起果位之識,乃至于受,後生愛等不應道理。】
如果是爲了顯示一重受生因果,那麼已經說了由能引支生起果位識、名色、六處、觸、受,後面又再一次說生起愛、取、有和生、老死,則犯重複之過。
【若如第二,則後重因果中缺無明、行及因位識,前因果中缺愛、取、有。】
如果是爲了顯示兩重因果,那麼在後一重的因果中缺少無明、行、因位識,在前一重的因果中又缺少愛、取、有。
換言之,後一重的因中,在缺少無明、行、因位識這叁支的情況下,就直接出現了愛、取;而前一重的因中,雖然有因位識,但並沒有說到它經過愛、取的潤發而增長勢力,因此也缺少現前名色等的中間環節。總之,次第都不完整。
午二、解答分二:一、答第一問 二、答第二問
未一、答第一問
【答:無過。謂能引因所引之法,即能生因之所生起。所引已生,即于此立生、老死故。】
答:並沒有犯重複之過。因爲:以能引因——無明、行、因位識這二支半所引的法,實際就是由臨終以前的能生因——愛、取、有叁支圓滿而生起的法;而且,當所引的種子性已生起果時,便對它安立生與老死。
【若爾,何爲說兩重因果耶?】
問:既然如此,就應當把無明、行、因位識和愛、取、有放在一起,又把名色、六處、觸、受和生、老死放在一起,何必宣說兩重因果?
未二、答第二問分叁:一、爲顯示果之差別 二、爲顯示因之差別 叁、以教證說明
宣說兩重因果,有兩個必要:一、爲了認識引果苦谛與生果苦谛的差別;二、爲了認識引生彼果之因——能引支與能生支作用上的差別。因此,施設兩重因果是一種善巧,能使人領悟到生死流轉的方式。
申一、爲顯示果之差別
【答:爲顯引果苦谛與生果苦谛相各異故。】
答:在果上安立所引與所生二支,是爲了顯示引果苦谛與生果苦谛體相上的差別。
【前者于所引位惟有種子,自體未成,是未來苦。後者已生苦位,現法即苦。】
二者的體相差別:前者引果苦谛在所引位只有種子,尚未成就自體,只是未來感受之苦。比如,花種子在現在位只有種子,尚未形成根、莖、枝、葉等自體。同樣的道理,由無明起行,又由行在識中熏業習氣,也只是現前了能引後有的功能。因此,從果位識到受這四支半只是引果苦谛。而後者生與老死二支則是已經生苦的分位,也就是已現前了果位的身體、受用及二者的差別,現在就是苦。
總之,以上兩組,從苦谛的體相上說,有未來苦與現法苦的差別;從階段上說,有種子位與成熟位的差別,因此有必要以所引和所生加以區分。
申二、爲顯示因之差別
【又爲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謂能引因及此所引生起之因,故說二重因果。】
而且,在因上分爲能引與能生二種,也是爲了說明果的受生有兩種因,即能引種子之因及能令種子所引果報生起之因。
如同花有兩種因:一、能引花種之因;二、能令花種所引果報生起之因(即開花之因——水、土、陽光等)。如是,無明、行、因位識是能引種子之因,愛、取、有是能令種子所引果報生起之因。
總之,爲了顯示果與因的二種差別,有必要宣說引、生二重因果。
申叁、以教證說明
【如《本地分》雲:“問:識等至受及生、老死,若是雜相,何故說爲二種相耶?”】
如同《本地分》所說:
問:如果果位識、名色、六處、觸、受與生、老死這兩組是此中含彼、彼中含此的混雜之相,爲何要說爲兩種相呢?
【“答:爲顯苦相異故,及顯引生二差別故。”】
答:一、從果上說,爲了顯示引果苦谛與生果苦谛行相有差別故;二、從因上說,爲了顯示引與生兩種作用有差別故。(一者只有能引的作用,只是有可能産生;另一者有能生的作用,是必定産生。由于存在這一差別,因此需要區分安立,否則就不能清楚地顯示。)
【又雲:“問:諸支中幾苦谛攝,及現法爲苦?答:二,謂生及老死。”】
問:十二支中有幾支是屬于苦谛,並且現法是苦?
答:生與老死二支,是現法爲苦的苦谛。
【“問:幾苦谛攝當來爲苦?答:識乃至受諸種子性。”】
問:有幾支是屬于當來爲苦的苦谛?
答:從識至受這五支的種子性,是當來爲苦的苦谛。
以下斷除有關愛與受的疑惑。
【是故,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二者非是一重緣起。發愛之受,乃是余重緣起果位。】
因此,能生後有之愛與發愛之受這二支並非一重緣起。由于愛是一重緣起的因位,發愛之受是另一重緣起的果位,因此不屬于一重緣起。
巳四、引之道理
【四相當知能引所引。】
通過四相就能准確地認識能引與所引。
四相:“何爲所引”、“以何而引”、“如何而引”、“所引之義”。也即是,有哪幾支是屬于所引?…
《菩提道次第系列——中士道(新廣論講記6)》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