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分析,不難作出如下推論:vijñāna與vijñapti雖然源于同一詞源,但由于有本于直陳式與役使式、被動式的差別,可以想見在佛典文本的具體用法上必然會表現出差異。在此意義上,應當說,在佛教典籍中將了別(vijñapti)作爲識(vijñāna)之功能作用,相當費解。因爲,如前所述,作爲識之功能作用的直诠相應該是識別(vijñāna)而非了別(vijñapti)。在筆者看來,根據構詞與佛典中的用法,可從兩種相描述識的功能作用:一者即直接相,所謂識別,一者即了別。但在一般的佛教文獻中,多以了別爲識之性,或者說多以了別爲識相,而不直接以識別爲識相。而且要注意,在瑜伽行派唯識學出現之前的“了別”的用法中,只取了vijñapti的“對境之呈現”義。但由于此義是作爲識相而給出的,必然還會融入“識別”之義。實際也是如此。在“了別”的實際用法中,兼具了了別與識別的作用,有時強調識別的方面,有時強調了別的方面。在此意義上,了別既是對境的辨識與分別,又是對境的呈現。這樣,以了別爲相之識與所對境構成了能取、所取,或者說能緣、所緣的關系,此識與境皆是實體性存在。而了別(vijñapti)的另一義“顯表/顯現”,最早不是在識的用法中體現的,而是在“表色”(vijñapti- rūpa)、“表業”(vijñapti- karma)的用法中最早出現。《入阿毗達磨論》卷上在談到無表色時雲:“無表色者,謂能自表諸心心所轉變差別,故名爲表;與彼同類而不能表,故名無表。” [14]此中說“表”,即是把自己內在的東西表顯出來。
如前文所述,在一般用法中,以了別爲相之識與境皆是實體,構成能取與所取,了別對所了別之境是辨別與呈現。但在瑜伽行派唯識思想中,否定能取與所取,不承認有絲毫外境之存在,識也被抽掉其實體性,僅是依他起性的幻存。結果,識即以其功能作用爲其自體,即識在意義上等同于識別,或者了別。具體而言,外境之不存,使了別對境不再有執取性質的辨別,了別恢複其對境呈現之本義,但外境的缺失又使其失去所認識對象,對境之呈現轉義爲內向外之顯現,即了別轉義爲似境的顯現。換言之,無外境,但顯現爲外境,所謂無義但顯現爲義。這樣,了別的此顯現義即與其另一本義“顯表/顯現”相彙合。對此必須注意,在“表色”、“表業”的用法中的“表”(vijñapti),以及vijñapti的本義中的“表顯/顯現”義,皆是將自己內在的東西顯表出來而令他知,與唯識義中的“了別”(vijñapti)義有所不同。後者雖是將內在的東西顯表于外,但是顯現爲特殊的形式,即外境,或者說顯現爲義/能取所取/所取。這種顯現,由于是vijñapti作爲識性之顯現,即是識/心的顯現,重在自我之顯現,而不重在令他知,雖然亦令他知。這在《解深密經》、《辨法法性論》、《攝大乘論》、《唯識二十論》等中诠釋得最爲清晰與充分。[15]綜上,在瑜伽行派唯識學之前的大、小乘佛教中,vijñapti作爲對境之了別,是有認識對象亦即外境的。在這種情況下,了別是對外境的辨別與呈現。只是在唯識學的專講唯識思想的典籍中,了別才轉義爲將自身所具的東西顯現于外之顯現,或者說似外境之顯現。
因爲vijñapti是一種顯現能力,能顯現爲外境,而使人明見,所以這就造成了誤讀。具體而言,“了別”(vijñapti)作爲似外境之顯現,是識之功能作用,是能動性的行爲,這是《攝大乘論》、《唯識二十論》等的本意。但vijñapti顯現爲外境,在心識上有所現之相(象),即被一些人將能顯現之vijñapti,與所顯現之境混淆,而將vijñapti當作境來理解。霍韬晦即是如此。他批評玄奘、窺基將作爲境之vijñapti,誤解爲認識作用,即從“主體指向對象的活動”。他說:“但事實上,vijñapti是境而不是識的指向作用,所以在這裏我們將之譯爲“表別”,一來是玄奘在他處譯“表”之意,二來是借此境的表別性,來說明境(梵文作vijñaptirviṣayasya,直譯是“境之表別”,即以表別的性質來界定境)。” [16]實際上是他自己發生了誤讀。在奘譯《唯識叁十頌》中雲:“此能變爲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17]此對應梵文原文爲:“pariṇāmah sa ca tridhā: vipāko mananākhyas ca,vijñaptirviṣayasya ca。”在奘譯中,將vijñapti譯爲了別,將vijñaptirviṣayasya 譯爲“了別境識”,顯然多增加了“識”。如果完全直譯,前句應譯爲:“此能變爲叁,謂異熟、思量,及境之了別。”筆者贊成後譯。藏譯也是如此,如將vijñaptirviṣayasya譯爲“yul la rnam par rig pa”(于境了別)。引文是談識之叁類,其中一類偏重以異熟爲性,一類偏重以思量爲性,一類偏重以了別爲性,依次是阿賴耶識、末那識、前六識。八識雖其作用各有自己突出方面,但就其與境的關系而言,皆以了別(vijñapti)爲性,如在《唯識叁十頌》中不僅說前六識以了別爲性,而且亦說阿賴耶識是了別,例見談後者功能作用、性質時,有言:“不可知執受、處了”,梵文爲“asamviditakopādi sthānavijñaptikam ca”,其中“了”對應梵文爲“vijñapti”,即了別。在《唯識叁十頌》中,毫無疑問,vijñapti是功能作用,是識之性(相),是能動性之行爲,但又代表識體,而與識(vijñāna)相通。由此可以明確地說,霍韬晦將vijñapti诠釋爲境,是誤讀。在此意義上,他譯vijñapti”爲境含義之“表別”、“表相”,以及進一步譯vijñaptimātra爲“唯表”,是不當的。
勝呂信靜在這方面的見解墮入了同樣的誤區。他認爲在佛教的一般用法中,作爲“認識機能”之vijñapti與作爲認識作用的識相當,所以被譯爲了別,這是正確的。但他接著認爲在唯識思想中,vijñapti的基本用法不再是作爲識相的認識作用,而是顯現出來的表象,並認爲這與“表業”(vijñapti- karma)之“表”(vijñapti)同義。他說:“vijñapti的基本的意思,是持有了如此具體的意思內容之表象,此事,我認爲在唯識裏的vijñapti的用例,也是同樣的情形。” [18]由此他稱vijñapti爲“表象”,而不是“了別”。高崎直道也如此。[19]在此類诠釋中,vijñapti被作爲心顯現或者變現出來之表象,不再是能顯現外境之了別。在此方向上更有將vijñapti理解爲由識所造之實物的觀點。如渥德爾認爲:“……,識的所緣境只是識的所造物。……,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vijñapti(識、識造、了別、了別所生物)在語法上是造格的形式,意指有意識的行爲所引起的或所製造的事物,以別于簡單的識vijñāna。” [20]此中將vijñapti解爲“有意識的行爲所引起的或所製造的事物”,顯然比“表別”或者“表象”之義,走得更遠。簡言之,以作爲境的“表別”、“表象”、“事物”诠釋唯識中的vijñapti,是與唯識意趣相違的,無需贅言。
現在回過頭來對vijñapti的譯名作一些探討。在佛典中,從心識與境角度反映vijñapti對境之呈現義時,一般譯爲了別(也有譯爲緣的),但在反映似境之顯現義時,是否就應轉譯爲“顯現”呢?筆者認爲不必。因爲在梵文原典與藏譯文本中皆一直分別是vijñapti與rnam par rig pa,所以在漢文中繼續使用“了別”之譯名是合適的,只要注意,了別有“呈現”與“顯現”二義,前者是“對境了了分明之呈現”,後者是“似境了了分明之顯現”,就不會誤讀。韓鏡清認爲vijñapti是“了別”之義,但他爲了強化“了別”是能動性的認識功能,而譯其爲“了別識”,處理欠妥。[21]筆者認爲,在“了別識”中,“了別”與“識”含義重疊,應該去掉“識”字而單用“了別”即可。
四
在一些唯識典籍中,以“顯現”意義上的了別(vijñapti)爲中心诠釋唯識思想,即是“唯了別”(vijñaptimātra),而在另一些唯識典籍中,以顯現意義上的“識別”(vijñāna)組織義理。後面這些典籍談能取、所取所攝一切外境,皆是心/識之顯現。由于心/識非能取,…
《再論“唯識”與“唯了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