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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十六 (6)

  辰二、減執

  

  而用轉非無者:顯法有性,由此遠離損減邊執。

  

  這是第二科「減執」。前面第一科是「增執」,這是解釋第一個頌:「都無有宰主,及作者受者;諸法亦無用,而用轉非無」,解釋這第一個頌。

  

  前邊是「諸法亦無用者:遮遣即法所分別我,由此遠離增益邊執」,第一個頌的第叁句「諸法亦無用」,這是「遠離增益邊執」。這個「諸法亦無用」,這個「諸法」後面有解釋,這個「唯十二有支,蘊處界流轉」,實際是解釋那個「諸法」;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就是這些諸法。「諸法亦無用」,這一切法是有作用的,有作用,是法的作用,說「無用」,不是我的作用。我們有執著的人,在身口意,在色受想行識上,發動種種作用的時候,認爲是我在發生作用,有一種是常恒住不變異的是我,這個我在發生作用。現在說是「諸法亦無用」,沒有我的作用,是法的作用,是這樣意思。這個若執著我在發生作用,那就叫做「增益執」,就執著有一個我;本來沒有我,你執著有個我,就是「增益執」,增加上去的,就是那個第一個頌的第叁句。

  

  「而用轉非無」,就是第一個頌的第四句,「用轉非無」,就是色受想行識,或者是眼耳鼻舌身意,它有發生作用,這個作用的現起活動,叫做「轉」。「非無」,不是沒有,是有作用,有作用,是法的作用,而不是我。而這句話「而用轉非無者」,是「減執」,就是「顯法有性」,我是不可得,是沒有的;但是色受想行識,眼耳鼻舌身意,這個十八界這個法,它是有體性的,是有這件事。

  

  「由此遠離損減邊執」,由于你有這樣的認識,你就遠離了損減這一邊的執著了。如果是你承認有因緣所生法,那麼這是對的;若是說不承認我,也不承認有法,那就叫「損減邊執」,就是本來有的,你把它減去了,那也是不對的,那叫做「損減邊」,這一邊的執著。

  

  

  

  《披尋記》五八四頁:

  

  顯法有性等者:由上說言,即法計我,而我無用;然由法故,因果相續,生諸業用,其體非無,故是有性。由是頌言用轉非無。

  

  「顯法有性等者:由上說言,即法計我,而我無用」,前面文說「即法計我」,就在色受想行識上執著有我,這樣說,這是「而我無用」,那你執著這個我,等于沒有執著。

  

  「然由法故,因果相續,生諸業用,其體非無,故是有性。由是頌言用轉非無」,「然由法故」,雖然沒有我,可是因緣所生法的法是有,因爲有的關系,就有因有果了,因果相續不斷這樣子。「生諸業用」,因也有作用,果也有作用,這個作用是相續不斷的。「其體非無」,這個因果的法體不是沒有,它是有的。「故是有性」,所以叫做「顯法有性」,是有體性的。「由是頌言用轉非無」,所以這樣的原因,說「用轉」是有的,這樣意思。就是我不可得,但是法是有的,這樣子就沒有增益執,也沒有損減執了;損減是一邊,增益是一邊,這兩邊錯誤的執著都沒有了。

  

  這是第一科解釋完了,第一科就是「遮增減執」,這一科解釋完了,這底下第二科是「顯用非無」。

  

  

  

  卯二、顯用非無

  

  用有叁種:一、宰主用,二、作者用,叁、受者用。因此用故,假立宰主、作者、受者。

  

  這是「顯用非無」。第一科是「遮增減執」,現在第二科「顯用非無」。這個「用轉非無」就是有這個用,這個「用」有叁種的不同:第一個是「宰主用」,第二個是「作者用」,第叁是「受者用」。「因此用故,假立宰主、作者、受者」,因爲有這樣的作用,所以就假立,就是方便的言說,說有宰主的作用,有作者、受者的作用。

  

  這個「宰主用」,就是執著色受想行識裏面有一個我,那是執著的問題。現在不是在執著上說,是在因緣法上說。因緣法上說,這一個有情,這一個衆生,他造作種種行動的時候,他是有個宰主的這件事,就是他要決定,宰主就是決定的意思,先要決定有這件事。那麼有這樣的一個作用,所以就立一個「宰主用」。

  

  第二個是「作者用」,「作者用」是你決定了以後,你就會采取行動;采取行動的時候,就叫做作者,這就叫做「作者用」。第叁個是「受者用」,就是事情做成功了,你來享受這件事的成果,享受它的成果,這個時候就名爲「受者用」。這都是在這一些因緣事情上假立名字,立出來宰主用、作者用、受者用,所以說「而用轉非無」,這樣說。這底下是第二科「次八頌略釋」,次八個頌略釋。

  

  

  

  寅二、次八頌略釋(分二科) 卯一、初叁頌(分二科)

  

  辰一、總顯無我(分二科) 巳一、舉有法(分二科) 午一、標說因

  

  雖言諸法,而未宣說何等爲法;故次說言唯有十二支等半頌。

  

  前邊第一個頌是「總標」:「都無有宰主,及作者受者;諸法亦無用,而用轉非無」,這是總標大意。這底下就是「次八頌略釋」,來解釋前面這個頌。分兩科,第一科是「初叁頌」,一共八個頌,先解釋前叁個頌,第二科再解釋後面的五個頌。解釋初叁個頌又分兩科,第一科總標,「總顯無我」。分兩科,第一科「舉有法」。分兩科,第一科「標說因」。

  

  「雖言諸法,而未宣說何等爲法」,前面說「諸法亦無用」這個「諸法」,是說了這麼一句話,但是還沒有宣說是什麼法?是什麼事情說的呢?這是這樣的問。「故次說言唯有十二支等半頌」,所以第二個頌:「唯十二有支,蘊處界流轉」,就是說這句話。說這句話,就是說「諸法」,「諸法」就是十二有支,是十二緣起,那麼有五蘊、有十二處、有十八界的流轉。這個「流」就是相續的意思,相續不斷叫作「流」;這個「轉」就是活動,或者是現起,有現起,才有活動,就是相續不斷的現起活動,叫做「流轉」。這個現起活動,就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也就是十二緣起,十二緣起是在前後,由前至後,有過去、現在、未來,在時間上解說,就說十二有支,但是每一個部份,無明是一個部份,行、識、名色,乃至到生、老、死,它們都是具足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說是無明支,不只是單獨個無明,其實裏邊是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乃至生老死的時候,也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所以這個是一個豎說,一個橫說,是這樣意思。「故次說言唯有十二支等半頌」,就是指「諸法」說的,就這麼多法。

  

  

  

  午二、顯說義(分二科) 未一、總遮宰主等

  

  如有支次第諸蘊等流轉,此顯不取微細多我,便能對治宰主、作者及受者執。

  

  這是第二科,前面「標說因」,就是以諸法爲說因,沒有這個法,也就沒有言說了。第二科「顯說義」,顯這個所說的道理。分兩科,第一科「總遮宰主等」,就是總說這件事,不是別說。下面第二科是「別顯受者性」,這是第一科「總遮宰主等」,就是總起來告訴我們,沒有我可得,是這樣意思。

  

  「如有支次第諸蘊等流轉」,如這個十二有支,前後的次第,都是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法的流轉相續下來,都是這樣子。說無明的時候,也是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無明、行,行的時候,你在活動的時候,做這善業,或者是做惡業,做不動業,也是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所以說十二支,也就是在說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了,這樣的活動。

  

  「此顯不取微細多我」,這句話的意思,「唯十二有支,蘊處界流轉」,這句話的意義,是什麼意思呢?「此顯不取微細多我」。這表示凡夫他執著我的時候,在生命體裏面執著有我的時候,他並沒有去執著這是色受想行識,這是十二處、十八界,微細這麼多法都是我;他執著有我,是很簡單的,很堅固的,他是很簡單地執著有我,並不是執著有這麼多事情。

  

  「便能對治宰主,作者及受者執」,佛給我們這樣開示的話,無明是緣行,行是緣識,乃至愛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這就是色受想行識,就是十二處、十八界,這樣子去解釋,「便能對治」,我們若能這樣學習,就會發生這種作用,就是能夠對治,能消滅這個宰主、作者及受者這種執著,就是破掉了我,破除去我的執著了。簡單的說,人的活動就是色受想行識,另外沒有我可得的,是這樣意思,看這《披尋記》。

  

  

  

  《披尋記》五八四頁:

  

  如有支次第等者:如說十二有支次第爲緣,及蘊界處和合流轉,于中諸法微細差別,種種非一,非計我者,有如是相。由是說言,不取微細多我,此能對治宰主、作者、受者是常、是一和合執故。

  

  「如有支次第等者」,這牒前面這個文。「如說十二有支次第爲緣」,總是無明爲緣就有行,行爲緣就有識,乃至有爲緣就有生,生爲緣故有老死,這十二有支次第爲緣,就是有這麼多的法。「及蘊界處和合流轉」,那十二有支也就是五蘊、十八界、十二處,衆多的法和合起來,才能相續的流轉。「于中諸法微細差別」,在這裏邊,有很多微細的事,色也是一大堆,色蘊,受想行識,都是一大堆,受也是一堆,—聚,想行識都是一聚,都有很多法的。「及蘊界處和合流轉,于中諸法微細差別」,在這個十二有支裏邊,每一支裏邊都有很多的微細的差別,各式各樣的法,不是一樣,並不就是一樣的。「非計我者,有如是相」,不是執著有我的人,會執著這麼多的相貌,不是這樣子的。

  

  「由是說言,不取微細多我」,因此這論文上說,「此顯不取微細多我」。「此能對治宰主、作者、受者是常、是一和合執故」,如果我們能夠這樣子去思惟觀察的話,只是十二緣起而已,只是色受想行識而已,只是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觸法而已,你這樣觀察就能夠對治了這個我的執著了;宰主的執著,作者的執著,受者的執著,執著他們「是常、是一和合」而執,就是執著這個五蘊裏邊,有一個常恒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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