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六、無滅他用
六、無滅他用,謂法不能滅他。
這裏是解釋「諸法亦無用」,解釋這個「無用」。一共是分成七科,第一個是「無作用用」、第二是「無隨轉用」、第叁是「無生他用」、第四「無自生用」、第五「無移轉用」,現在是第六「無滅他用」。「無滅他用」,就是此法沒有消滅他法的作用,「謂法不能滅他」。看《披尋記》。
《披尋記》五八七頁:
六無滅他用等者:如下答言:衆緣有故生,生已自然滅。由是當知不由余法能爲滅因,名法不能滅他。《顯揚》頌雲:非水火風滅,以俱起滅故,彼相應滅已,余變異生因。(顯揚論十四卷十六頁)如彼自釋應知。
「六無滅他用等者:如下答言:衆緣有故生,生已自然滅。由是當知不由余法能爲滅因,名法不能滅他」,這個理由是這樣的,像這一段頌文的下邊有一句話:「衆緣有故生」,這個「有」是由無而有,這個「生」是由無而有叫生。這一切有爲法,爲什麼原來沒有,後來有了呢?是「衆緣有故」,就是衆多的條件具足了,它就由無而有了,「衆緣有故生」,所以這個生是要假藉因緣的。「生已自然滅」,它現起來以後,它自然地就消滅了,就是不需要其他的法來傷害它,它自己自然就滅掉了。那麼下邊的頌文有這樣的話:「由是當知不由余法」,由這兩句頌文,就可以知道,「不由余法能爲滅因」,這一件事它消滅了,不是由其他的法,能爲滅的因緣,那一法是自己就滅了,「名法不能滅他」,是這樣意思。
「《顯揚》頌雲」,這個《顯揚聖教論》的頌上說:「非水火風滅,以俱起滅故」,這一切的物質,當然都是有成住壞空,有生住異滅的這些變化,但是它的滅,不是水火風使令它滅壞的。「以俱起滅故」,因爲這個水也是有起有滅,火風都是有起有滅,它本身都有起有滅,所以它不能夠去破壞其他的法。「彼相應滅已,余變異生因」,這一切有爲法,它們若是和合的時候,有了沖突,這種情況現出來的時候,也會滅,不是永久的,是「彼相應滅已」。滅了以後,「余變異生因」,滅了的時候,並不是完全沒有了,還能夠剩余一種東西,所以還「余」,剩余變化不同的事情,那個就是滅的生因,又生出來一樣東西。就像火燒紙,紙是沒有了,變成灰了;這個灰,又是灰的生起的一個因緣了,它不是完全沒有,是這樣意思。
這裏是「無滅他用,謂法不能滅他」,這個在《俱舍論》上,和這裏,和唯識的經論上沒有同一的看法。這個法的現起,一剎那現起,它自己自然地就滅了,不是有其他法來傷害它,它才滅的,都是有這樣的主張的,這是第六。
午七、無自滅用(分二科) 未一、標無用
七、無自滅用,謂亦不能自滅。
這個「無自滅用」,前面說了:「法不能滅他,亦不能自滅,衆緣有故生,生已自然滅」。「亦不能自滅」,前面這個第六,其他的法不能來消滅它,它這一法自己也不能滅自己,「無自滅用」。「謂亦不能自滅」,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這一法,它也不能自己去消滅自己,也沒有這種作用。看這《披尋記》解釋。
《披尋記》五八八頁:
七無自滅用等者:亦如下答:生已自然滅。由是當知若時有滅,爾時法體畢竟應無,非即滅法能爲滅因,名亦不能自滅。《顯揚》頌雲:「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無法及余因。」(顯揚論十四卷十七頁)如彼自釋應知。
「七無自滅用等者:亦如下答:生已自然滅。由是當知若時有滅,爾時法體畢竟應無,非即滅法能爲滅因」,這上面解釋是說,「生已自然滅」,不是自己滅自己,就是自然地滅了,這樣解釋。「由是當知」,由這句話的開示,我們應該知道,「若時有滅」,假設這個時候有滅,由有而無了,有滅的這件事。「爾時法體畢竟應無」,那個時候,那個所滅的法的體相,就應該畢竟應無,完全是沒有了,不應該還有剩余的。像火能燒紙,而實在還有剩余的灰,並沒有完全滅,這可見不是由它滅,不是這樣子。「非即滅法能爲滅因」,不是所滅的法,能爲自己消滅的因緣,就是自己沒有消滅自己的力量,沒有這個,叫作「亦不能自滅」,這句話是這樣意思。
「《顯揚》頌雲」,《顯揚聖教》上有個頌說:「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無法及余因」,這是「(顯揚論十四卷十七頁)」,那上的解釋。這個地方,「相違相續斷」這句話,怎麼叫做「相違」呢?如果這一法,它本身有力量消滅它自己,不是其它的法,它本身有力量消滅它自己,這裏邊就有一個「相違」的過失,互相沖突的過失,就叫作「相違」的過失。若是自己有力量消滅自己,這樣的情形,當然是說自己,而實在還是兩件事,就是這一法出現了,本身又有消滅它自己的力量,那麼這兩個力量互相沖突。若是有能消滅自己的力量,那麼這個法就不能現起了;若是能現起,就表示沒有消滅自己的力量。所以是相沖突的,因爲相沖突,就可以知道,不是自己消滅自己,這個「相違」有這樣意思。
「相續斷」,這個「相續斷」是怎麼意思呢?說是這一法,它自己有力量消滅它自己,那麼這個滅的力量,它自己還有個有的力量,還有個滅的力量。這兩個力量,如果在一起,那就是它們有沖突,就有沖突;如果不在一起,這個能滅的力量,和這個法本身成立的力量不在一起;不在一起,這個法就不應該消滅了。不應該消滅,但事實上「相續斷」,事實上這一切法,它總是慢慢地就滅壞了,沒有了,那麼這可見是它自己滅壞,而不是有一個力量,它自己有力量消滅它,所以有「相續斷」的過失。
「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這個「二相」,說是這一法、這一件事,它自己有消滅自己的力量,這個力量是什麼?是滅呢?是以滅爲相呢?是不以滅爲相?消滅自己的力量,它是什麼樣子呢?它是以滅爲相?是不以滅爲相?這樣子來問這個。如果說是不滅爲相,那它就不能滅一切法,它不能滅它自己;若是以滅爲相,它本身有個滅了,它又是能滅這一法,能滅它自己,就是有兩個滅,所以就有「二相」,這樣子就叫做有「二相」,有二滅相了。
這個「無相」先不講,「違世間現見」,這個「違世間現見」,就解釋消滅自己的力量,如果是以滅爲相,滅是無,無是沒有,以無爲相等于是;但事實上,是「違世間現見」,與世間現見,現前所看見的事情相沖突。我們看見的事情,譬如說拿一個大機器,把這個房子破壞了,這個大機器還是有,有它的體相的;這個房子也有體相,這個機器也有體相,機器把這個房子破壞了,那麼這就是以有相來破壞,而不能說是以滅爲相,說是以滅爲相,是不合道理,所以叫做「違世間現見」,說是若以滅爲相,是「違世間現見」。
說是以有爲相,爲什麼說它是以滅爲相呢?「違世間現見,無法及余因」。如果說是以無爲相,就是以滅爲相,滅它本身是無,它怎麼能夠破壞自己呢?如果本身是無,那有什麼好破壞的呢?所以這個無法,以滅爲相也不合道理。「及余因」,就是前面說那句話。譬如說是這個法,將才說的,用火燒這個紙,這個紙是沒有了,但是有層灰,有灰。火燒紙,而是灰的生因,灰生起的因,這樣子說呢,這不能說是滅,還是有。所以說是「無法及余因」,這個不能說是滅,不能說是滅因的。這可以看《顯揚聖教論》「(十四卷十七頁)如彼自釋應知」,這樣子解釋這段文。
這是前邊說了七個無用,沒有七種作用。底下第七個是「無自滅用」,分兩科,第一科是「標無用」。「無自滅用」是標,「謂亦不能自滅」。這底下第二科「問答辨」。
未二、問答辨
問:如衆緣有故生,亦衆緣有故滅耶?答:衆緣有故生,生已自然滅。
「問:如衆緣有故生,亦衆緣有故滅耶?」提出這個問題,底下回答。是「衆緣有故生」,生是要衆多的因緣才能現起。「生已自然滅」,不需要衆多的因緣。這樣解釋這段文。
寅叁、次叁十五頌廣辨(分二科) 卯一、初十七頌顯有因(分二科)
辰一、前七頌顯雜染品(分二科) 巳一、顯無明愛有因法有
如前所說,有因法有,欲顯在家及與出家雜染自性有因法有。故次說言:由二品爲依,是生便可得等。由此二頌,顯無明、愛有因法有。
「如前所說,有因法有,欲顯在家及與出家雜染自性有因法有。故次說言:由二品爲依,是生便可得等」,這是前面這幾個頌都解釋完了,前面這是八個頌,加一個總頌,就是九個頌,九個頌解釋完了。下邊就是叁十五個頌,「寅叁、次叁十五頌廣辨」,廣辨前面這個道理。那就從「由二品爲依,是生便可得,恒于境放逸,又複邪升進」,從這裏往下,一共四十四個頌,前面九個頌講過去了,下面有叁十五個頌。「叁十五頌廣辨」,分兩科,第一科是「十七頌顯有因」。分兩科,第一科「前七頌顯雜染品」。又分兩科,第一科「顯無明愛有因法有」,是這個意思。
「如前所說,有因法有」,前面文說過這句話,「有因法」,這個法它本身是果,這個果是有因的,由因而有果,是這樣子,並不是自然有的,「有因法有」,說過這句話。這句話包括兩個意思,「欲顯在家及與出家」,這表示衆生本身有兩種不同,就是一類的衆生是在家,一類的衆生是出了家,這兩類。這兩類,「雜染自性有因法有」,都是染汙的,在家也是染汙的,出家也是染汙的。「雜染自性」,雜染本身的體相,叫做「自性」,是不共于他法的,唯獨此法有這樣的相貌,那叫做「自性」。這個雜染的自性,它是屬于「有因法有」,不是無因的。「故次說言」,所以這一段文後邊就說了:「由二品爲依,是生便可得」,就是「恒于境放逸,又複邪升進」,這底下說…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十六 (7)》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