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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十六 (7)

  午六、无灭他用

  

  六、无灭他用,谓法不能灭他。

  

  这里是解释「诸法亦无用」,解释这个「无用」。一共是分成七科,第一个是「无作用用」、第二是「无随转用」、第三是「无生他用」、第四「无自生用」、第五「无移转用」,现在是第六「无灭他用」。「无灭他用」,就是此法没有消灭他法的作用,「谓法不能灭他」。看《披寻记》。

  

  

  

  《披寻记》五八七页:

  

  六无灭他用等者:如下答言:众缘有故生,生已自然灭。由是当知不由余法能为灭因,名法不能灭他。《显扬》颂云:非水火风灭,以俱起灭故,彼相应灭已,余变异生因。(显扬论十四卷十六页)如彼自释应知。

  

  「六无灭他用等者:如下答言:众缘有故生,生已自然灭。由是当知不由余法能为灭因,名法不能灭他」,这个理由是这样的,像这一段颂文的下边有一句话:「众缘有故生」,这个「有」是由无而有,这个「生」是由无而有叫生。这一切有为法,为什么原来没有,后来有了呢?是「众缘有故」,就是众多的条件具足了,它就由无而有了,「众缘有故生」,所以这个生是要假藉因缘的。「生已自然灭」,它现起来以后,它自然地就消灭了,就是不需要其他的法来伤害它,它自己自然就灭掉了。那么下边的颂文有这样的话:「由是当知不由余法」,由这两句颂文,就可以知道,「不由余法能为灭因」,这一件事它消灭了,不是由其他的法,能为灭的因缘,那一法是自己就灭了,「名法不能灭他」,是这样意思。

  

  「《显扬》颂云」,这个《显扬圣教论》的颂上说:「非水火风灭,以俱起灭故」,这一切的物质,当然都是有成住坏空,有生住异灭的这些变化,但是它的灭,不是水火风使令它灭坏的。「以俱起灭故」,因为这个水也是有起有灭,火风都是有起有灭,它本身都有起有灭,所以它不能够去破坏其他的法。「彼相应灭已,余变异生因」,这一切有为法,它们若是和合的时候,有了冲突,这种情况现出来的时候,也会灭,不是永久的,是「彼相应灭已」。灭了以后,「余变异生因」,灭了的时候,并不是完全没有了,还能够剩余一种东西,所以还「余」,剩余变化不同的事情,那个就是灭的生因,又生出来一样东西。就像火烧纸,纸是没有了,变成灰了;这个灰,又是灰的生起的一个因缘了,它不是完全没有,是这样意思。

  

  

  

  这里是「无灭他用,谓法不能灭他」,这个在《俱舍论》上,和这里,和唯识的经论上没有同一的看法。这个法的现起,一剎那现起,它自己自然地就灭了,不是有其他法来伤害它,它才灭的,都是有这样的主张的,这是第六。

  

  

  

  午七、无自灭用(分二科) 未一、标无用

  

  七、无自灭用,谓亦不能自灭。

  

  这个「无自灭用」,前面说了:「法不能灭他,亦不能自灭,众缘有故生,生已自然灭」。「亦不能自灭」,前面这个第六,其他的法不能来消灭它,它这一法自己也不能灭自己,「无自灭用」。「谓亦不能自灭」,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这一法,它也不能自己去消灭自己,也没有这种作用。看这《披寻记》解释。

  

  

  

  《披寻记》五八八页:

  

  七无自灭用等者:亦如下答:生已自然灭。由是当知若时有灭,尔时法体毕竟应无,非即灭法能为灭因,名亦不能自灭。《显扬》颂云:「相违相续断,二相成无相,违世间现见,无法及余因。」(显扬论十四卷十七页)如彼自释应知。

  

  「七无自灭用等者:亦如下答:生已自然灭。由是当知若时有灭,尔时法体毕竟应无,非即灭法能为灭因」,这上面解释是说,「生已自然灭」,不是自己灭自己,就是自然地灭了,这样解释。「由是当知」,由这句话的开示,我们应该知道,「若时有灭」,假设这个时候有灭,由有而无了,有灭的这件事。「尔时法体毕竟应无」,那个时候,那个所灭的法的体相,就应该毕竟应无,完全是没有了,不应该还有剩余的。像火能烧纸,而实在还有剩余的灰,并没有完全灭,这可见不是由它灭,不是这样子。「非即灭法能为灭因」,不是所灭的法,能为自己消灭的因缘,就是自己没有消灭自己的力量,没有这个,叫作「亦不能自灭」,这句话是这样意思。

  

  「《显扬》颂云」,《显扬圣教》上有个颂说:「相违相续断,二相成无相,违世间现见,无法及余因」,这是「(显扬论十四卷十七页)」,那上的解释。这个地方,「相违相续断」这句话,怎么叫做「相违」呢?如果这一法,它本身有力量消灭它自己,不是其它的法,它本身有力量消灭它自己,这里边就有一个「相违」的过失,互相冲突的过失,就叫作「相违」的过失。若是自己有力量消灭自己,这样的情形,当然是说自己,而实在还是两件事,就是这一法出现了,本身又有消灭它自己的力量,那么这两个力量互相冲突。若是有能消灭自己的力量,那么这个法就不能现起了;若是能现起,就表示没有消灭自己的力量。所以是相冲突的,因为相冲突,就可以知道,不是自己消灭自己,这个「相违」有这样意思。

  

  「相续断」,这个「相续断」是怎么意思呢?说是这一法,它自己有力量消灭它自己,那么这个灭的力量,它自己还有个有的力量,还有个灭的力量。这两个力量,如果在一起,那就是它们有冲突,就有冲突;如果不在一起,这个能灭的力量,和这个法本身成立的力量不在一起;不在一起,这个法就不应该消灭了。不应该消灭,但事实上「相续断」,事实上这一切法,它总是慢慢地就灭坏了,没有了,那么这可见是它自己灭坏,而不是有一个力量,它自己有力量消灭它,所以有「相续断」的过失。

  

  「二相成无相,违世间现见」,这个「二相」,说是这一法、这一件事,它自己有消灭自己的力量,这个力量是什么?是灭呢?是以灭为相呢?是不以灭为相?消灭自己的力量,它是什么样子呢?它是以灭为相?是不以灭为相?这样子来问这个。如果说是不灭为相,那它就不能灭一切法,它不能灭它自己;若是以灭为相,它本身有个灭了,它又是能灭这一法,能灭它自己,就是有两个灭,所以就有「二相」,这样子就叫做有「二相」,有二灭相了。

  

  这个「无相」先不讲,「违世间现见」,这个「违世间现见」,就解释消灭自己的力量,如果是以灭为相,灭是无,无是没有,以无为相等于是;但事实上,是「违世间现见」,与世间现见,现前所看见的事情相冲突。我们看见的事情,譬如说拿一个大机器,把这个房子破坏了,这个大机器还是有,有它的体相的;这个房子也有体相,这个机器也有体相,机器把这个房子破坏了,那么这就是以有相来破坏,而不能说是以灭为相,说是以灭为相,是不合道理,所以叫做「违世间现见」,说是若以灭为相,是「违世间现见」。

  

  说是以有为相,为什么说它是以灭为相呢?「违世间现见,无法及余因」。如果说是以无为相,就是以灭为相,灭它本身是无,它怎么能够破坏自己呢?如果本身是无,那有什么好破坏的呢?所以这个无法,以灭为相也不合道理。「及余因」,就是前面说那句话。譬如说是这个法,将才说的,用火烧这个纸,这个纸是没有了,但是有层灰,有灰。火烧纸,而是灰的生因,灰生起的因,这样子说呢,这不能说是灭,还是有。所以说是「无法及余因」,这个不能说是灭,不能说是灭因的。这可以看《显扬圣教论》「(十四卷十七页)如彼自释应知」,这样子解释这段文。

  

  

  

  这是前边说了七个无用,没有七种作用。底下第七个是「无自灭用」,分两科,第一科是「标无用」。「无自灭用」是标,「谓亦不能自灭」。这底下第二科「问答辨」。

  

  

  

  未二、问答辨

  

  问:如众缘有故生,亦众缘有故灭耶?答:众缘有故生,生已自然灭。

  

  「问:如众缘有故生,亦众缘有故灭耶?」提出这个问题,底下回答。是「众缘有故生」,生是要众多的因缘才能现起。「生已自然灭」,不需要众多的因缘。这样解释这段文。

  

  

  

  寅三、次三十五颂广辨(分二科) 卯一、初十七颂显有因(分二科) 

  

  辰一、前七颂显杂染品(分二科) 巳一、显无明爱有因法有

  

  如前所说,有因法有,欲显在家及与出家杂染自性有因法有。故次说言:由二品为依,是生便可得等。由此二颂,显无明、爱有因法有。

  

  「如前所说,有因法有,欲显在家及与出家杂染自性有因法有。故次说言:由二品为依,是生便可得等」,这是前面这几个颂都解释完了,前面这是八个颂,加一个总颂,就是九个颂,九个颂解释完了。下边就是三十五个颂,「寅三、次三十五颂广辨」,广辨前面这个道理。那就从「由二品为依,是生便可得,恒于境放逸,又复邪升进」,从这里往下,一共四十四个颂,前面九个颂讲过去了,下面有三十五个颂。「三十五颂广辨」,分两科,第一科是「十七颂显有因」。分两科,第一科「前七颂显杂染品」。又分两科,第一科「显无明爱有因法有」,是这个意思。

  

  「如前所说,有因法有」,前面文说过这句话,「有因法」,这个法它本身是果,这个果是有因的,由因而有果,是这样子,并不是自然有的,「有因法有」,说过这句话。这句话包括两个意思,「欲显在家及与出家」,这表示众生本身有两种不同,就是一类的众生是在家,一类的众生是出了家,这两类。这两类,「杂染自性有因法有」,都是染污的,在家也是染污的,出家也是染污的。「杂染自性」,杂染本身的体相,叫做「自性」,是不共于他法的,唯独此法有这样的相貌,那叫做「自性」。这个杂染的自性,它是属于「有因法有」,不是无因的。「故次说言」,所以这一段文后边就说了:「由二品为依,是生便可得」,就是「恒于境放逸,又复邪升进」,这底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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