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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十九 (3)▪P3

  ..續本文上一頁佛世尊或弟子所;設佛世尊或佛弟子,由悲愍故自往其所,然彼由覆隨煩惱纏染汙其心,尚不如實發露己過,況能信解修諸善法。

  

  這下面第二科「由慢等」,這個慢和覆。「恃惡說法」,另一類的人,他認爲他是有很大的不得了的地方,他有所仗恃。仗恃什麼呢?就是「惡說法」,不符合緣起的道理,就是愚弄世間人的人,他說出來這種非法的道理。「而生驕慢」,這個本來是一個有過失的人,反倒生高慢心。「不能自然趣佛世尊或弟子所」,他不能自己主動的到佛世尊這裏來,或者佛的弟子地方去請教正法,他不能做這個事。

  

  「設佛世尊或佛弟子,由悲愍故」,由悲愍心故,「自往其所」,佛和佛的弟子,由悲愍心到外道那個地方去了。「然彼由覆隨煩惱纏染汙其心」,然而這個佛和佛弟子這些聖人,到了外道那裏去,這是非常吉祥的事情;然而他們「由覆隨煩惱」,「覆」就是虛僞,虛僞的這種煩惱,「纏」纏住了他的心,「染汙」了他的「心」。「尚不如實發露己過,況能信解修諸善法」,也是不能。前面是高慢,生驕慢;這是說覆,覆很大。這個解釋完了。

  

  

  

  申二、總結

  

  如是當知,于彼善說法毗奈耶相應善法,二種心城皆不能入,何況複能取爲己有。

  

  這第二科「總結」,前面是「別辨」,這是總結。

  

  「如是當知」,像前面這樣說,說這二種,當知「于彼善說法毗奈耶」,就是與佛法,佛的法、律「相應善法」。「二種心城皆不能入」,他們有這種,「二種心城」,一個慢、一個覆,這個心城,他們都不能入到佛法的法毗奈耶裏邊來,他不能信受。「何況複能取爲己有」,何況他們還能夠取爲自己有,能如法修行,更不能了。「取爲己有」,就是你用它作你修行的法門,就叫做「取爲己有」。

  

  

  

  巳二、略辨義(分叁科) 午一、標

  

  複次今當略辯上所說義。

  

  這是第二科「略辨義」,分叁科,第一科是「標」。

  

  

  

  午二、釋

  

  謂薄伽梵此中略示在家、出家,總由四種雜染因緣,失壞善說法毗奈耶。

  

  這是解釋。

  

  

  

  午叁、結

  

  當知是名此中略義。

  

  結束這段文。「有城骨爲牆,筋肉而塗飾,其中有貪恚,慢覆所任持」,這個頌這麼解釋。

  

  

  

  卯十叁、擾亂對治(分二科) 辰一、舉頌言

  

  如龜藏支于自輥 苾刍善攝意尋思 無所依止不惱他 證般涅槃無所謗

  

  這是第十叁科「擾亂對治」,分二科,第一科「舉頌言」,第二科是「長行」的解「釋」。

  

  

  

  辰二、長行釋(分二科)   巳一、別釋頌(分叁科)

  

  午一、釋頌初二句(分二科) 未一、舍惡尋

  

  此頌所明:謂如有一,依初靜慮舍叁惡尋,所謂欲尋、恚尋、害尋。

  

  這是「別釋頌」,分叁科,第一科解「釋頌初二句」,「如龜藏支于自輥 苾刍善攝意尋思」,解釋這兩句。分二科,第一科是「舍惡尋」。

  

  「謂如有一」個人,「依初靜慮舍叁惡尋」,他修學色界的初禅,他從欲界定,經過未到地,到了初靜慮,到了初禅。這個時候,這個人有什麼功德呢?「舍叁惡尋」,棄舍了叁種染汙的分別。什麼呢?「所謂欲尋」,這個貪欲的分別心,和瞋恨的分別心,和這個要傷害人,要害人的分別心,這叁種尋沒有了。那麼就他有出欲的尋思,出離尋、無恚尋、無害尋,他有這叁種善法的尋,這是「舍惡尋」。

  

  

  

  未二、舍善尋(分叁科) 申一、標

  

  又能棄舍初靜慮地諸善尋思,安住無尋無伺定中。

  

  這第二科「舍善尋」,分叁科,第一科「標」。

  

  說這個人得到了初禅以後,他並不知足,要繼續的修學二禅的事情。修學二禅的時候,他就能棄舍了初禅,「初靜慮地諸善尋思」,那個出離尋、無恚尋、無害尋,也就棄舍了。在初禅裏面就是有尋有伺地,現在棄舍了這種尋思,「安住無尋無伺定中」,就安住在第二禅、叁禅、四禅,乃至到非非想處定,都叫做「無尋無伺定」,安住在這裏。這是「舍善尋」,第一科是「標」,第二科是譬「喻」。

  

  

  

  申二、喻

  

  如龜藏支于其自輥,略攝尋思,亦複如是。

  

  這舉一個譬喻,像那龜,這個烏龜,他把他六個支,一個頭、四個足、加一個尾,一共是六個。這六個支把它收藏起來,不露在外面,收藏起來,藏在自己殼裏的下面,隱藏起來,這是如龜這樣子。修行人「略攝尋思,亦複如是」,也減少自己的尋思,不但是惡尋思沒有了,連這個出離的尋思、無恚尋、無害尋,這樣的尋思,也把它減去了,減少了,收攝起來,就是無尋無伺的境界了。「亦複如是」,就像那個龜呀,能藏他的六個支這樣子。這是第二科的解釋,第二科是譬「喻」,第叁科解「釋」。

  

  

  

  申叁、釋

  

  無尋無伺定者:應知此上,乃至有頂。

  

  應該知道從二禅以上,乃至到第四禅,乃至到無色界的四空定,都叫做「無尋無伺定」。

  

  

  

  午二、釋頌第叁句(分二科) 未一、無依止

  

  彼于此定正安住時,不生愛味。

  

  前邊是第一科「釋頌初句」,「如龜藏支于自輥」,解釋這一句,解釋完了。現在第二科「釋頌第叁句」,前邊第一句「如龜藏支于自輥 苾刍善攝意尋思」,這兩句解釋完了,現在解釋第叁句「無所依止不惱他」,解釋這第叁句,先解釋無依止。「無所依止」這句話怎麼講呢?「彼于此定正安住時,不生愛味」,彼這個修行人,安住在二禅、叁禅、四禅,乃至四空定,正安住的時候,就正在入定,在定中的時候,「不生愛味」,對于定裏邊的境界,不生愛染心,這就叫做「無所依止」。若有愛味心,有愛染心,就叫做依止了,現在是無所依止。

  

  

  

  未二、不惱他(分叁科) 申一、易可共住

  

  出已成就可愛樂法,調順柔和,易可共住,不惱有智同梵行者。

  

  這下面第二科「不惱他」,「無所依止不惱他」。「不惱他」分叁科,第一科「易可共住」。

  

  「出已成就可愛樂法」,就是這個得到二禅以上功德的人,他有時候入定,有時候出定,入定當然是前五根都不活動了,只是第六意根在定中。那麼他若出定以後呢?「成就可愛樂」的事情,他表現出來的相貌令人歡喜。什麼呢?「調順柔和,易可共住」,這個「調順」,他使令內心裏面很調順,那麼你去觸惱他,他不報複,他能夠很調柔、溫柔,他能忍受;「柔和」他也不觸惱別人,你觸惱他,他能忍受,而他不觸惱人,叫「調順柔和」。這樣子就容易共住,就容易在一起住。「不惱有智同梵行者」,他不會去觸惱這個有智慧,這個地方說「有智」,應該是聖人,初果、二果、叁果、四果的聖人,和其他的一些同修梵行,同修聖道的人,大家在一起住,他不惱亂,這是「易可共住」,有這樣的好處。第二科「爲他欣樂」。

  

  

  

  申二、爲他欣樂

  

  又爲智人同梵行者,欣樂共住。

  

  這個人還有什麼好處呢?就是有智慧的人,和這個同修聖道的人,都願意和他在一起住,不厭煩他,這是第二科。第叁科「成就無诤」。

  

  

  

  申叁、成就無诤

  

  又複成就無違诤法。

  

  又複這個人,他有功德,就成就了「無違诤」的這種功德,不會和人家诤論、辯論、沖突,沒有這些事情,這句話裏面還有事情。

  

  

  

  午叁、釋頌第四句(分二科) 未一、證般涅槃

  

  彼由如是正方便故,于諸聖谛能入現觀,及得漏盡。

  

  現在是第叁科,前邊第二科是解釋頌的第叁句,「無所依止不惱他」,解釋完了。下邊解釋第四句,「釋頌第四句」,分二科,第一科解釋「證般涅槃」。

  

  「彼由如是正方便故」,就是彼那位修行人,因爲他成就了四禅八定,爲修聖道的前方便,這樣子爲修聖道的基礎得到了。「于諸聖谛能入現觀」,那他若修習佛法的時候,他對于苦、集、滅、道的聖谛,他能「入現觀」,就是很分明的觀察這色受想行識,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一切有爲法都是無常的,都是苦的,涅槃是寂靜的,諸法是無我的,這樣的道理非常的分明,也非常的肯定,能這樣觀察。「及得漏盡」,能入現觀及修學聖道,「及得漏盡」是得果了,就是把所有的見煩惱、愛煩惱都消除了,就是滅除一切煩惱,這叫「得漏盡」。「證般涅槃」這句話,解釋完了。

  

  

  

  《披尋記》六八叁頁:

  

  出已成就可愛樂法等者:此說成就六種可愛樂法。堪忍他惱,是名調順。易可共住,性不惱他,與諸有同梵行者共住一處,常令歡喜,是名柔和。如〈聲聞地〉說(陵本二十五卷二十二頁)雲何六種可愛樂法?謂具慈愍身語意業,是名爲叁;于諸財物和同受用,是名第四;同戒、同見,是名第五、第六。即此六種可愛樂法,亦名成就無違诤法。〈聞所成地〉中說:又有二法,令居一處同梵行者,未生違诤,遮令不生,其已生者,速令止息,無鬥無訟,無诤無競。一者、展轉互起慈心,二者、平等受用財法。(陵本十叁卷叁十叁頁)若六若二,開合不同,然義無異,應可准知。

  

  「出已成就可愛樂法等者:此說成就六種可愛樂法。堪忍他惱」,別人惱亂他,他心裏面能容忍,「是名」叫做「調順」。「易可共住,性不惱他」,他的心性,從來不惱亂人,不是你若惱亂我,我報複,或者你不惱亂我,我惱亂你,他不,他不這樣。「與諸有同梵行者共住一處,常令歡喜」,常令彼此都歡喜,「是名」叫做「柔和」。「如〈聲聞地〉說(陵本二十五卷二十二頁)」。

  

  「雲何六種可愛樂法?」是什麼呢?「謂具慈愍身語意業」。「身」表現出來的也是有慈愍的道德,「語」他發出來的語言,和內心的思想,都是有慈悲心的,「是名爲叁」可愛樂法。「于諸財物和同受用」,他若有什麼財物的時候,和大家共同的受用,而不會這是我的,別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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