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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十五 (2)▪P2

  ..續本文上一頁等者:謂諸菩薩于己有恩諸有情所,善知恩故。若等若增現前酬報,隨能隨力,如法令其意望滿足。雖無力能,彼若求請,即于彼彼所作事業,示現殷重,精勤營務,終不頓止彼所希求,雲何令彼知我無力,非無欲樂。如真實義品中說(陵本叁十六卷十四頁)。此所說義,准彼應釋。

  

  「于來求者常行質直等者:謂諸菩薩于己有恩諸有情所,善知恩故,若等若增現前酬報」。「若等」他以前對我有多少恩呢?我平等的酬報,或者再增加一些,「現前酬報」這個有恩者。「隨能隨力,如法令其意望滿足」,隨自己的能、隨自己的力量,隨自己的能力能做得到的,就是如法的令其他的希望能夠得到滿足,而不拒絕。「雖無力能,彼若求請」,假設這位菩薩這個時候,他沒有這個力量,沒有這個能力。這個「力」,力和能,有相通的意思;但是也可以分開來說。或者是財力,或者是體力。體力叫做「力」,財力叫做「能」;或者倒轉來說也可以。「彼若求請」的時候,「即于彼彼所作的事業,示現殷重,精勤營務,終不頓止彼所希求」。

  

  「彼彼所作事業」那個人、那個人,他所做的事業,他要求我做這樣事、這樣事、這樣事,我要表現出來殷重、就是特別誠懇,很重視這件事!「精勤」的「營務」,就是很勤力的去給他做這件事,「殷重」就是他的內心,「精勤營務」就是表現出來的行動。「終不頓止彼所希求」,決定不會一下子拒絕他所希求的。「雲何令彼知我無力,非無欲樂」,若是我沒有力量,我還要表示誠懇願意幫助他,心裏面想怎樣使令他知道我沒有力量?我沒有力量幫助他,並不是我不願意幫助。「如真實義品中說」(陵本叁十六卷十四頁)「此所說義,准彼應釋」。

  

  

  

  午二、如法求財

  

  如法求財,不以非法,不以卒暴。

  

  這是第二科「如法求財」。這個菩薩攝受衆生、利益衆生的時候,在六波羅蜜裏面,第一個波羅蜜就是施,就是用財來利益衆生。但是菩薩也可能這個時候沒有財富,沒有財富就要求這個財富。求財富的時候,「如法」不違犯國家的法律,也不違犯佛法中的戒律,這樣子去求財富的。「不以非法」,決定不用這個非法的手段去求財富的。「不以卒暴」,就是非理的行動去求財富的。

  

  

  

  《披尋記》一一二九頁:

  

  如法求財等者:謂與如理作意相應,以法及不凶險追求財物。不以非法及凶險,如有尋有伺地說應知。(陵本五卷十六頁)

  

  「如法求財等者:謂與如理作意相應,以法及不凶險追求財物」。「如理作意相應」,就是合乎法理的這種作意,去求財富,要這樣子才相應。「以法及不凶險」,合乎因果的道理,不用殺盜淫妄酒去做事情爲職業的。「不凶險追求財物」,不是用暴惡的手段去追求財物。「不以非法及凶險,如有尋有伺地說應知(陵本五卷十六頁)」那裏有說。下面第叁科「樂修福業」。

  

  

  

  午叁、樂修福業

  

  性常喜樂修諸福業。

  

  就說這個菩薩,他的心性常是喜樂來造作這一切對他人有利益的事情。「修諸福業」者,什麼是福業呢?

  

  

  

  《披尋記》一一二九頁:

  

  性常喜樂修諸福業者:謂施、戒、修叁福業事應知。

  

  「謂施、戒、修叁福業事應知」,「施」就是布施。前面說到有叁種布施。「戒」呢,就是自己能夠持戒,不作非法的事情。「修」,是修定。這叁種事情叫做福業。這個「施、戒」都是在散亂中的功德,「修」是在禅定裏面了。有散善、有定善,這定善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于他修福尚能獎助,況不自爲。

  

  說這個發菩提心的菩薩,他對于別人修福,修諸善業,修施戒修的時候,他還能贊歎幫助他成就福業,何況自己不做呢?

  

  

  

  午四、憫苦知畏

  

  若見若聞他所受苦,所謂殺縛、割截、捶打、诃毀、迫脅。于是等苦過于自受,重于法受,及重後世。于少罪中尚深見怖,何況多罪。

  

  這底下第四科「憫苦知畏」。「若見若聞他所受苦」,若看見別人受苦,若聽說別人受苦,「所謂殺縛」,說是那個人爲人所殺,爲人所系縛,爲人所「割截、捶打、诃毀、迫脅」迫脅就是威脅他。「于是等苦過于自受」,別的人受這個苦,他若是見聞的時候,他內心的感覺,是超過了他自己受苦的情形。「重于法受」:這個「重于法受」,在《披尋記》裏有解釋。「及重後世」,也特別的尊重後世。這個意思:現在我不受苦,但是將來要受苦,那他就決定想辦法改轉這件事、改變這件事。現在受一點苦不要緊,將來不要受苦,這叫「重後世」。「于少罪中尚深見怖」,小小的過失,尚且深深的感覺到恐怖,何況很多的罪過呢?

  

  

  

  《披尋記》一一二九頁:

  

  過于自受重于法受者:謂若見聞他所受苦,過于自所受苦,重于現前領受彼法苦故。

  

  「過于自受重于法受者:謂若見聞他所受苦,過于自所受苦,重于現前領受彼法苦故」。這個《披尋記》的作者,是這麼解釋這句話。「重于現所領受彼法苦故」,就是現在所領受的彼法苦故;那或者是殺,或者是縛、割截、捶打、诃毀、威脅,這都是彼法苦。但是在《遁倫記》上有不同的解釋,他說這個「重于法受」是什麼呢?就是現在受苦,將來受樂,這是一種;或者現在受樂將來受苦,這是一種情形,這就叫做「法受」。他思惟這件事的時候,他甯可現在受苦,而將來不受苦,是這樣意思。

  

  

  

  午五、助伴作業(分二科) 未一、簡擇所作(分二科) 申一、于如法事

  

  于他種種所應作事,所謂商、農、放牧、事王、書印、算數,善和诤訟、追求財寶、守護儲積、方便出息,及以舍施、婚姻集會。于是一切如法事中,悉與同事。

  

  這是第五科「助伴作業」,就是幫助別人作事情。分二科,第一科是「簡擇所作」。分二科,第一科「于如法事」。「簡擇所作」,就是這件事要加以簡擇、加以觀察,應該做的就做;不應該做的還是不要做,這叫做簡擇所作。這個分二科,第一科「于如法事」,就是合乎道理的事情、有公德的事情,這是應該做的。

  

  「于他種種所應作事」,就是對于其他的菩薩、其他的衆生,各式各樣所應該做的事情,是什麼事情呢?「所謂商」做生意的,「農」耕田的,或者是「放牧」牧牛、牧羊這些事情,「事王」就是在政府做事情,或者是「書印」或者是讀書、或者是刻印,或者是「算數」這一行業的事情。

  

  「善和诤訟」,就是人與人有诤訟了,能去調解這件事。「追求財寶、守護儲積」就是商、農、放牧各式各樣的事情,都是追求財保,目的是追求財寶,得到了財寶要加以守護,要儲積、要積蓄。「方便出息」,使令這個財富還要有利息。「及以舍施」,得到了財富以後,還能夠布施出去,布施這些窮困的人。「婚姻集會」或者是有婚姻的事情大家集會,這些事情都是合法的事情。「于是一切如法事中,悉與同事」,都是和他相同的做這些事情,以求財富。

  

  

  

   申二、于非法事

  

  于他種種鬥訟诤競,或余所有互相惱害,能令自他無義無利受諸苦惱,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與同事。

  

  第二科于「于非法事」。這個同事有二個意思:一個是自己也做這件事;一個是幫助別人做這件事,這叫做同事。「于他種種」,若是對其他的人有各式各樣的「鬥訟、诤競」有沖突,互相這些诤論,或者是有很多很多糾紛的事情,或「余所有」的「互相惱害」的事情。「能令自他無義無利」,這些诤競、糾紛沖突,能使令自己和他人都得不到好處的,是沒有利益的。「受諸苦惱」,反倒是增加了很多的苦惱。「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與同事」,這個菩薩不做這種事,也不幫助他人做這種事。

  

  

  

  未二、加行所作(分二科) 申一、製止

  

  善能製止所不應作,謂十種惡不善業道。

  

  這第二科「加行所作」。分二科,第一科是「製止」。它前面第一科是簡擇所作,現在第二科是「加行所作」。「善能製止所不應作」,這個菩薩他能夠善巧地,也就是有智慧,能夠製止所不應該做的這個菩薩他能夠善巧地,也就是有智慧,能夠製止所不應該做的情,能把它停下來。什麼事情呢?「謂十種惡不善業道」,就是身叁、口四、意叁這十種惡事是不善業道。這是製止,下面第二科是成辦。

  

  

  

  申二、成辦

  

  不違他命,善順于他,同忍同戒,于他事業隨彼所欲,廢己所作而爲成辦。

  

  「不違他命」,是別的人有所求于他,希望他幫助做什麼事,他不違背的。「善順于他」善者,能也。這個「善」就當「能」字講,或者是當智慧講,他有智慧能順于他人的心意去做事情。這個做事情呢,是什麼事情呢?是「同忍同戒」。這個「忍」呢,就是忍者,許也,忍許的事情,就是有智慧的觀察同意做這件事,那麼他就能善隨于他。有智慧大家能學習戒法的事情,那麼他也能善順于他,這就是還是有條件的。「于他事業隨彼所欲」,對于他人的事情,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呢他就願意,隨彼所欲去做這件事。「廢己所作」,當時自己也有事情要做的,但把自己的事情停下來「而爲成辦」,去成辦他人的如法的事情。

  

  

  

  辰二、由正行(分二科) 巳一、意相應善

  

  其心溫潤,其心純淨,恚心害心不久相續;隨生隨舍,起賢善心。

  

  這是第二科「由正行」。「其心溫潤」,是這個菩薩他的內心是很溫和的、很溫暖的,總是願意利益他人叫做「潤」。「其心純淨」,他心裏面也是清淨的,說是:他不是聖人嘛,他應該有煩惱!是的。「恚心害心不久相續」,所以他有的時候他也有恚,有忿怒的事情,他也有「害」也有害心,要傷害別人的心情。但是這種不清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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