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等者:谓诸菩萨于己有恩诸有情所,善知恩故。若等若增现前酬报,随能随力,如法令其意望满足。虽无力能,彼若求请,即于彼彼所作事业,示现殷重,精勤营务,终不顿止彼所希求,云何令彼知我无力,非无欲乐。如真实义品中说(陵本三十六卷十四页)。此所说义,准彼应释。
「于来求者常行质直等者:谓诸菩萨于己有恩诸有情所,善知恩故,若等若增现前酬报」。「若等」他以前对我有多少恩呢?我平等的酬报,或者再增加一些,「现前酬报」这个有恩者。「随能随力,如法令其意望满足」,随自己的能、随自己的力量,随自己的能力能做得到的,就是如法的令其他的希望能够得到满足,而不拒绝。「虽无力能,彼若求请」,假设这位菩萨这个时候,他没有这个力量,没有这个能力。这个「力」,力和能,有相通的意思;但是也可以分开来说。或者是财力,或者是体力。体力叫做「力」,财力叫做「能」;或者倒转来说也可以。「彼若求请」的时候,「即于彼彼所作的事业,示现殷重,精勤营务,终不顿止彼所希求」。
「彼彼所作事业」那个人、那个人,他所做的事业,他要求我做这样事、这样事、这样事,我要表现出来殷重、就是特别诚恳,很重视这件事!「精勤」的「营务」,就是很勤力的去给他做这件事,「殷重」就是他的内心,「精勤营务」就是表现出来的行动。「终不顿止彼所希求」,决定不会一下子拒绝他所希求的。「云何令彼知我无力,非无欲乐」,若是我没有力量,我还要表示诚恳愿意帮助他,心里面想怎样使令他知道我没有力量?我没有力量帮助他,并不是我不愿意帮助。「如真实义品中说」(陵本三十六卷十四页)「此所说义,准彼应释」。
午二、如法求财
如法求财,不以非法,不以卒暴。
这是第二科「如法求财」。这个菩萨摄受众生、利益众生的时候,在六波罗蜜里面,第一个波罗蜜就是施,就是用财来利益众生。但是菩萨也可能这个时候没有财富,没有财富就要求这个财富。求财富的时候,「如法」不违犯国家的法律,也不违犯佛法中的戒律,这样子去求财富的。「不以非法」,决定不用这个非法的手段去求财富的。「不以卒暴」,就是非理的行动去求财富的。
《披寻记》一一二九页:
如法求财等者:谓与如理作意相应,以法及不凶险追求财物。不以非法及凶险,如有寻有伺地说应知。(陵本五卷十六页)
「如法求财等者:谓与如理作意相应,以法及不凶险追求财物」。「如理作意相应」,就是合乎法理的这种作意,去求财富,要这样子才相应。「以法及不凶险」,合乎因果的道理,不用杀盗淫妄酒去做事情为职业的。「不凶险追求财物」,不是用暴恶的手段去追求财物。「不以非法及凶险,如有寻有伺地说应知(陵本五卷十六页)」那里有说。下面第三科「乐修福业」。
午三、乐修福业
性常喜乐修诸福业。
就说这个菩萨,他的心性常是喜乐来造作这一切对他人有利益的事情。「修诸福业」者,什么是福业呢?
《披寻记》一一二九页:
性常喜乐修诸福业者:谓施、戒、修三福业事应知。
「谓施、戒、修三福业事应知」,「施」就是布施。前面说到有三种布施。「戒」呢,就是自己能够持戒,不作非法的事情。「修」,是修定。这三种事情叫做福业。这个「施、戒」都是在散乱中的功德,「修」是在禅定里面了。有散善、有定善,这定善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
于他修福尚能奖助,况不自为。
说这个发菩提心的菩萨,他对于别人修福,修诸善业,修施戒修的时候,他还能赞叹帮助他成就福业,何况自己不做呢?
午四、悯苦知畏
若见若闻他所受苦,所谓杀缚、割截、捶打、诃毁、迫胁。于是等苦过于自受,重于法受,及重后世。于少罪中尚深见怖,何况多罪。
这底下第四科「悯苦知畏」。「若见若闻他所受苦」,若看见别人受苦,若听说别人受苦,「所谓杀缚」,说是那个人为人所杀,为人所系缚,为人所「割截、捶打、诃毁、迫胁」迫胁就是威胁他。「于是等苦过于自受」,别的人受这个苦,他若是见闻的时候,他内心的感觉,是超过了他自己受苦的情形。「重于法受」:这个「重于法受」,在《披寻记》里有解释。「及重后世」,也特别的尊重后世。这个意思:现在我不受苦,但是将来要受苦,那他就决定想办法改转这件事、改变这件事。现在受一点苦不要紧,将来不要受苦,这叫「重后世」。「于少罪中尚深见怖」,小小的过失,尚且深深的感觉到恐怖,何况很多的罪过呢?
《披寻记》一一二九页:
过于自受重于法受者:谓若见闻他所受苦,过于自所受苦,重于现前领受彼法苦故。
「过于自受重于法受者:谓若见闻他所受苦,过于自所受苦,重于现前领受彼法苦故」。这个《披寻记》的作者,是这么解释这句话。「重于现所领受彼法苦故」,就是现在所领受的彼法苦故;那或者是杀,或者是缚、割截、捶打、诃毁、威胁,这都是彼法苦。但是在《遁伦记》上有不同的解释,他说这个「重于法受」是什么呢?就是现在受苦,将来受乐,这是一种;或者现在受乐将来受苦,这是一种情形,这就叫做「法受」。他思惟这件事的时候,他宁可现在受苦,而将来不受苦,是这样意思。
午五、助伴作业(分二科) 未一、简择所作(分二科) 申一、于如法事
于他种种所应作事,所谓商、农、放牧、事王、书印、算数,善和诤讼、追求财宝、守护储积、方便出息,及以舍施、婚姻集会。于是一切如法事中,悉与同事。
这是第五科「助伴作业」,就是帮助别人作事情。分二科,第一科是「简择所作」。分二科,第一科「于如法事」。「简择所作」,就是这件事要加以简择、加以观察,应该做的就做;不应该做的还是不要做,这叫做简择所作。这个分二科,第一科「于如法事」,就是合乎道理的事情、有公德的事情,这是应该做的。
「于他种种所应作事」,就是对于其他的菩萨、其他的众生,各式各样所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事情呢?「所谓商」做生意的,「农」耕田的,或者是「放牧」牧牛、牧羊这些事情,「事王」就是在政府做事情,或者是「书印」或者是读书、或者是刻印,或者是「算数」这一行业的事情。
「善和诤讼」,就是人与人有诤讼了,能去调解这件事。「追求财宝、守护储积」就是商、农、放牧各式各样的事情,都是追求财保,目的是追求财宝,得到了财宝要加以守护,要储积、要积蓄。「方便出息」,使令这个财富还要有利息。「及以舍施」,得到了财富以后,还能够布施出去,布施这些穷困的人。「婚姻集会」或者是有婚姻的事情大家集会,这些事情都是合法的事情。「于是一切如法事中,悉与同事」,都是和他相同的做这些事情,以求财富。
申二、于非法事
于他种种斗讼诤竞,或余所有互相恼害,能令自他无义无利受诸苦恼,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与同事。
第二科于「于非法事」。这个同事有二个意思:一个是自己也做这件事;一个是帮助别人做这件事,这叫做同事。「于他种种」,若是对其他的人有各式各样的「斗讼、诤竞」有冲突,互相这些诤论,或者是有很多很多纠纷的事情,或「余所有」的「互相恼害」的事情。「能令自他无义无利」,这些诤竞、纠纷冲突,能使令自己和他人都得不到好处的,是没有利益的。「受诸苦恼」,反倒是增加了很多的苦恼。「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与同事」,这个菩萨不做这种事,也不帮助他人做这种事。
未二、加行所作(分二科) 申一、制止
善能制止所不应作,谓十种恶不善业道。
这第二科「加行所作」。分二科,第一科是「制止」。它前面第一科是简择所作,现在第二科是「加行所作」。「善能制止所不应作」,这个菩萨他能够善巧地,也就是有智慧,能够制止所不应该做的这个菩萨他能够善巧地,也就是有智慧,能够制止所不应该做的情,能把它停下来。什么事情呢?「谓十种恶不善业道」,就是身三、口四、意三这十种恶事是不善业道。这是制止,下面第二科是成办。
申二、成办
不违他命,善顺于他,同忍同戒,于他事业随彼所欲,废己所作而为成办。
「不违他命」,是别的人有所求于他,希望他帮助做什么事,他不违背的。「善顺于他」善者,能也。这个「善」就当「能」字讲,或者是当智慧讲,他有智慧能顺于他人的心意去做事情。这个做事情呢,是什么事情呢?是「同忍同戒」。这个「忍」呢,就是忍者,许也,忍许的事情,就是有智慧的观察同意做这件事,那么他就能善随于他。有智慧大家能学习戒法的事情,那么他也能善顺于他,这就是还是有条件的。「于他事业随彼所欲」,对于他人的事情,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呢他就愿意,随彼所欲去做这件事。「废己所作」,当时自己也有事情要做的,但把自己的事情停下来「而为成办」,去成办他人的如法的事情。
辰二、由正行(分二科) 巳一、意相应善
其心温润,其心纯净,恚心害心不久相续;随生随舍,起贤善心。
这是第二科「由正行」。「其心温润」,是这个菩萨他的内心是很温和的、很温暖的,总是愿意利益他人叫做「润」。「其心纯净」,他心里面也是清净的,说是:他不是圣人嘛,他应该有烦恼!是的。「恚心害心不久相续」,所以他有的时候他也有恚,有忿怒的事情,他也有「害」也有害心,要伤害别人的心情。但是这种不清净心「…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十五 (2)》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