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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 所知依分第二▪P6

  ..續本文上一頁相:阿賴耶識具備這四個條件以後,才能稱爲熏習相。

  ⒁這一頌是破除經量部譬喻師的主張,眼、耳、鼻、舌、身、意六識與所熏四義不相符合,所依、所緣、作意這叁個方面各不相同,前念與後念並非同時俱有,不能相熏。如果認爲前念識與後念識都是同類,如果是不同時具有仍可受熏的話,以此類推,凡是同類,都可受熏,這就會産生極大的過失。

  ⒂生引:即生因和引因,生因是能土之因,引因是一種延伸的力量,外界植物的枯萎和一切有情喪命以後,其遺骸仍可保留一段時間,才能逐漸破滅,這就是由於引因的緣故。

  ⒃二頌,魏本缺此二頌。

  ⒄緣:梵文Pratyaya的意譯,意謂攀緣。人的心識攀緣一切外境,心識是能緣,境界是所緣。一般分爲四緣:因緣、次第緣、所緣緣、增上緣。此中意思是因緣。

  譯文

  而且,除阿賴耶識以外,其余七識都是轉識,普遍存在於叁界六趣的一切自體。應當知道,前七轉識稱爲能受用者,如《辨中邊論》的偈頌這樣說:第一稱爲緣識,第二稱爲受者識。在第二受者識中有叁種心所法:能受用、分別、推。阿賴耶識和轉識就是這樣的又互相爲緣,如《阿毗達磨大乘經》的偈頌這樣說:能緣各種事物的轉識對於種子阿賴耶識的攝藏,阿賴耶識對於現行諸法的熏習,既互爲果性,又常爲因性。假若在第一分別自性的緣起當中,這樣的本、轉二識互爲因緣。在第二愛非愛緣起當中,又是什麼緣呢

  是增上緣。這樣的六識是幾緣所生呢

  是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上述叁種緣起法,又叫做窮生死、分別愛非愛趣緣起和能受用緣起。綜合起來看,就具有四緣。

  原典

  複次,其余轉識①普於一切自體諸趣。應知說名能受用者②,如《中邊分別論》③中說伽陀④曰:一則名緣識⑤,第二名受者⑥。此中能受用⑦、分別⑧、推⑨心法。如是二識⑩更互爲緣,如《阿毗達磨大乘經》中說伽陀曰:諸法於識藏,識於法⑾亦爾,更互爲果性,亦常爲因性。若於第一緣起中⑿,如是二識互爲因緣⒀,于第二緣起中複是何緣

  是增上緣⒁。如是六識⒂幾緣所生

  增上、所緣⒃、等無閑緣⒄。如是叁種緣起,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及能受用,具有四緣。

  注釋

  ①轉識:即前七識,唯識宗把第八識阿賴邪識稱之爲本識,把前七識稱爲轉識,因爲前七識是本識所轉生的末識。

  ②能受用者:前七識生起心識的認識作用,受用苦樂果報,所以稱爲能受用者、有二種:一、前六識叫做受用識,能夠受用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境界;二、所依的身者識,能夠執受六趣的自體。

  ③中邊分別論:梵文Madhyantavibhagatika的意譯,唯識十一論之一,叁卷,又稱爲《辨中邊論》、《辯中邊論》、《離僻彰中論》等,世親造,玄奘譯於龍朔元年(公元六六一年)。彌勒著《辯中邊論頌》的釋論,基本內容是闡明大乘中道正行,分爲辯相、辯障、辯真實、辯對治、辯修分位、辯得果、辯無上乘等七品。現存唯一的注釋書是窺基的《辯中邊論述記》叁卷。

  ④伽陀:梵文Gatha的音譯,另譯伽他。意譯偈頌,佛經中的詩體。

  ⑤緣識:即能夠作爲各種事物土起因緣的阿賴耶識。

  ⑥受者:就是能夠受用各趣的轉識。據《莊嚴論》,受者是從本識阿賴耶識現起的能取能受用者。

  ⑦能受用:即受蘊。據《莊嚴論》,能受用是前五識,因爲前五識依於五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受用五塵: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

  ⑧分別:五蘊中的想蘊,因爲想蘊能夠緣取境界,安立名言。據《莊嚴論》,分別是第六識意識,因爲第六識有自性分別,還有隨念、計度二種分別。

  ⑨推:五蘊中的行蘊,特指行蘊中的思心所,因爲思有推動心的力量,所以稱之爲推。據《莊嚴論》,「推」爲第七識末那識,因爲第七識能夠進行推度,妄執第八識阿賴耶識爲我。

  ⑩識:梵文Parijnana的意譯,音譯婆哩惹倆。心的異名,意謂了別,心對外境起了別作用,稱爲識

  ⑾法:梵文Dharma的意譯,音譯達磨。《成唯識論》卷一稱:「法謂軌持。」《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解釋說:「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舍自相。」一般講有二意:㈠佛法,㈡泛指一切事物或現象,或特指某一事物或現象。此中用第二解。

  ⑿若於第一緣起中,《藏要》本校注稱:「以下隋本第一品中四緣章第十。」

  ⒀因緣:梵文Hetupratyaya的意譯,有二解:㈠因和緣的合稱,是使事物得以産生的內因和外部條件;㈡四緣之一,具有直接産生自果的功能。

  ⒁增上緣:除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以外,各種有助於或無疑於事物或現象産生的條件,都可以稱爲增上緣。

  ⒂六識:即前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⒃所緣:即所緣緣,四緣之一,是指認識的一切對象。《俱舍論》稱:「所緣緣性,即一切法,望心、心所隨其所應。」

  ⒄等無閑緣: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之一,只用於精神現象,前念、後念一致,這就稱爲「等」,中無間隔,此稱「無間」。

  譯文

  這樣已經安立阿賴耶識的異門及其叁相,又怎麼知道這樣的異門和這樣的叁相,肯定是只在阿賴耶識,不在其余的轉識呢

  如果離了這樣安立的阿賴耶識,就會有雜染清淨都不能成立的過失。這就使煩惱雜染、或業雜染、或生雜染,都不能成立,世間清淨和出世清淨也不能成立。

  原典

  如是已安立阿賴耶識異門及相①,複雲何知如是異門及如是相②,決定唯在阿賴耶識,非於轉識

  由若遠離如是安立阿賴耶識,雜染清淨③皆不得成。謂煩惱④雜染,若業⑤雜染、若生⑥雜染,皆不成故。世間清淨、出世⑦清淨亦不成故。

  注釋

  ①如是已安立阿賴耶識異門及相,《藏要》本校注稱:「以下陳本第一分內引證品第叁,隋本煩惱染章第十一,又藏本此句雲:已由異門及相安立賴耶,陳本同。」

  ②如是相:即阿賴耶識的叁相,自相、因相、果相。

  ③清淨:沒有惡行的過失,沒有煩惱的垢染,所以稱爲潔淨。一般來說有叁種清淨:身業清淨、語業清淨、意業清淨。

  ④煩惱:梵文Klesa的意譯,另譯爲惑,擾亂有情衆生的身心,使之迷惑、苦惱。《成唯識論述記》卷一稱:「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

  ⑤業:梵文Karma的意譯,音譯羯磨,意謂行爲。一般分爲叁業:身業(行動)、意業(思相活動)、語業(又稱爲口業,即言語)。

  ⑥生:梵文jati的意譯,音譯惹多,有爲法的生起稱爲生。《俱舍光記》卷五稱:「於法能起彼用,令入現在境,名爲生。」

  ⑦出世:即出世間。一切生死之法稱爲世間,涅槃法是出世間。苦谛和集谛是世間,滅谛和道谛是出世間。

  譯文

  爲什麼說沒有阿賴耶識,煩惱雜染就不能成立呢

  因爲六根本煩惱和隨煩惱熏習所形成的那些種子體,攝藏於六識身,這是不合乎道理的。爲什麼呢

  假若認爲眼識與貪等煩惱及隨煩惱同時生同時滅,這眼識由於那種熏習形成的煩惱種子,並不是其余的耳識等。這受熏的眼識,假若已經謝滅,就會被其余的識所間隔,這樣,熏習的種子和熏習所依的眼識,都不可得。如果說從這先前已經滅去了的,被其余識所間隔了的,現在並沒有眼識的實體,所以認爲眼識與那些貪等同時生,是不合道理的,因爲耶種眼識已經過去,現在並無實體。譬如說已經過去,現在沒有體的業力,而能引生異熟果,是不合乎道理的。

  而且,這眼識與貪等同時生,所有熏習也不能成就。這種熏習當然不住於貪中,因爲那種貪欲是能依的,是不堅住的,也不能說眼識的熏習住於其余的識中,因爲其余各識所依不同,又不肯定是同時生同時滅。眼識的熏習,也不能住於眼識自體當中,因爲那種自體,肯定沒有同時生同時滅。所以說眼識被貪等根本煩惱和隨煩惱所熏習,是不合道理的。而且,這眼識不是眼等識所熏習的,如所說的眼識那樣,其余的轉識也是如此。如其相應的道理,應當知道。

  原典

  雲何煩惱雜染不成

  以諸煩惱①及隨煩惱②熏習所作彼種子③體,於六識④身不應理故。所以者何

  若立眼識貪⑤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此由彼熏成種非余。即此眼識⑥若已謝滅,余識所閑,如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可得。從此先滅余識所閑,現無有體,眼識與彼貪等俱生⑦,不應道理,以彼過去現無體故。如從過去現無體業,異熟果⑧生,不應道理。

  又此眼識貪等俱生,所有熏習亦不成就。然此熏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亦不得住所余識中,以彼諸識所依別故,又無決定俱生滅故。亦複不得住自體中,由彼自體決定無有俱生滅故。是故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熏習,不應道理。又複此識非識所熏,如說眼識,所余轉識亦複如是,如應當知。

  注釋

  ①諸煩惱:此指根本煩惱(Mulaklesa),又稱爲本惑,共六種:貪、瞋、癡、慢、疑、惡見。

  ②隨煩惱:梵文upaklesa的意譯,又稱爲隨惑,共有二十種,分爲小、中、大叁種。小隨煩惱有十種:忿、恨、覆、惱、嫉、慳、诳、谄、害、憍。中隨煩惱有二種:無慚、無愧。大隨煩惱八種:掉舉、昏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③種子:梵文Bija的意譯,唯識宗以植物種子能生相應結果作爲譬喻,把阿賴耶識中儲存的能夠産生各種事物的功能,稱爲種子。種子必須具備六個條件,這就是種子六義:刹那滅、果俱有、恒隨轉、性決定、待衆緣、引自果。

  ④六識:即前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分別緣取色、聲、香、味、觸、法六塵。

  ⑤貪:梵文Raga的意譯,唯識宗的根本煩惱之一,叁毒(貪、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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