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羅他記事詩諸書中。)婆羅門說,昔初唯有一暗冥(注釋:數論認爲,自性變異之前,原爲渾沌之本體,故古稱爲冥谛,亦稱不了。),此中但有智(注釋:即數論所說之智田,其義與自性同源,爲一切法之本體。)由處所。既無法引聖言,即自相違(注釋:此二句義謂:若說無物在自性之先,此義又與古代聖言所說暗冥之義相違,故此說亦不成立。上數文義,往複辨難,其旨均在勘破數論立自性有說。)。自性及我,並不成就,複以何譬得立自性?
若汝說第叁(注釋:此義不詳。然從上下文義看,似指自性變異時。未變異是第一時,變異前爲第二時。)是其譬喻(注釋:即喻自性是有。因自性不動時,非言語、思慮所及,故無從譬知。唯其變異之時,方可譬喻。)者,亦複不然。何以故?有二過失故;一者自失本義(注釋:自性本義是常,如如不動,若以第叁變異,譬喻自性,則失自性本來不動義。)。二者因性不成(注釋:即上文所謂「因不成就」義。即說,若認爲變異之時方有自性,那自性在變異前本有之因性就不能成立。)。若汝說無異即是譬(注釋:與上文義相對,其義謂,若以如如不動來譬喻自性是有。)者,是義不然,第叁不成(注釋:若以無異譬喻自性,則上文所述以第叁變異喻自性義就不能成立。因二者立義正反。)故。若汝說由無異故,第叁得成者,是亦不然,但有數(注釋:數論之數字,不知何解。其在白騎奧義書中,義爲審擇,因與瑜伽一名並列,有釋者釋爲禅之異名。大博羅他詩中則屢言數算之義。《唯識述記》卷四中說:「僧佉此翻爲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論能生數,亦曰數論。」此中數即數度之義。數論共立二十五谛,每谛即爲一義。在此處,「數」概指自性所變之二十叁谛。即一覺,二我慢,叁至七爲五唯,八至十二爲五大,十二至十七爲五知根,十八至二十二爲五作根,二十叁爲心根。)故。若汝說數有,即乖義本(注釋:此二句義謂:二十叁谛本由自性變異展轉生出,若說此數自性是有,即與自性不變之本義相違礙。)。
若汝所說義本若(注釋:義本,概指自性。另,「本若」,碛砂、金陵二本均作「但唯」。)有數(注釋:此喻指自性變異所生諸相。),數即義(注釋:此指義本,即自性。)者,是亦不然。何以故?數滅時義亦壞故。變異與自性則爲無異,如(注釋:不動,無變異義。)、不如(注釋:動,有變異義。)並皆不立。自性及變異無差別故,則因與果爲一,並亦不成。(注釋:此數句義謂:如果說不變之自性與變異之現象沒有差別,那麼自性之因與所變之果也就同一無別,既然因果無有分別,還何必要別立因與果二義呢?)
譯文
如果說因果同一無別,則無法用因與果這樣不同的語言概念來分別指謂,那麼你對因果之義的上述各咱诘難亦無從成立,因爲诘難必假借語言概念。如果說因果相異不一,則因果同一之義就不能成立。爲什麼呢?因爲如此將有叁種過失:一是與你所在地立本義相違礙。二是文義顛倒。叁是言語無憑。
一、所謂自違本義,爲什麼這樣說呢?現在我根據你的意義反過來诘難你。你是相信還是不相信?如果你相信我難之義,則意味著你所立義不能成立。如果不相信我的诘難,則又表明所設難不成立,因爲二者間是互助互成的。爲什麼這樣說呢?由於我難成立,作爲相對應的你的立義才能成立,反之亦然。那麼你所立義,從時序上說,是在我難之前、之後或同時呢?若你立義在我難之前,那麼我難尚未成義,你所立義又是針對誰而勘破呢?若你立義在我難之後,那麼我難義已成,你所立義又從何憑?若你立義與我立難同時,則無能立之義與所破之難的區別。如江水、海水,一時和混一體,還如何能分別其不同呢?既然你我二義沒有分別,那從道理上也就肯定了我義存在的合理性。
二、所謂自我顛倒,你以自性萬法之義難我萬法顯自性之義,故你所立難已非難義。如果我從自性生萬法的角度立義,你可以從自性生萬法的前、中、後叁個時間關系來诘難我。因爲诘難自性生萬法,不可能離開叁時來立義。如果不立叁時,則自性生萬法亦無所依憑。所謂萬法顯自性,是依據一切現象皆有自性這一道理而立說的。如果從這一角度說,則不存在自性生萬法的叁位時間差別,而是共時性地說現象與自性的不二關系。如果不承認這一道理,萬法顯自性之義就無從成立。所以你以生義難我顯義不能成立,因爲顯義不須假借叁時來說明。因此,如果要難自性萬法,須假借叁時來說,而現在你所诘難的,不是生義而是顯義,故須假借一切現象皆有自性這一道理來立說。你以叁時關系來诘難萬法顯自性,故自成顛倒。
叁、所謂言語無因,是說言語必須假借一定意義才成辦。如果空洞無物,言語就無從成立。如果照你數論的說法,即因果一體,無有分別,因與果二者照差別之義不存在,那還有什麼分別指謂其義與關系的語言存在呢?如果說因就是果,此義亦謬。爲什麼呢?這樣即把自性之因視同變滅之果,犯了以自性有生滅的過失。因爲照你所謂因果一體之義,則所生之萬法(果)既然刹那變滅,非恒常存在,那麼自性之因亦應如此。若自性之因亦無常變滅,這就與你學說的根本立義相違礙。照你數論的說法,自性因是恒常不滅的本體,所生之萬法之果則是變化無常的幻影。由於自性不同於 刹那亦滅的萬法之相,故不能以變滅之萬法相來比說自性之因。
原典
若汝說若因果一者,則無言語(注釋:此義謂,若因果同一無別,還如何能以不同概念言語來分別指謂呢?故說因果一則無言語。)故,汝難亦無。若因果異者,一義(注釋:因果同一無別之義。)不然。何以故?有叁過失故:一自違汝義。二成自顛倒。叁言語無因。
一自違義本者,雲何如此?今我取汝義還難汝,汝爲信?汝若信我難,汝義即壞(注釋:因汝義與我難爲一相對立之觀點,故一義成,則另一義則壞。)。若不信我難者,汝難亦非難(注釋:汝難與我難雖相對,而亦相成,故對方不成立,自方亦無成難之理。如上與下,難義相對,然亦相成,無上則無所謂下,反之亦爾。)。何以知然?由我難故,汝語義得成者,我義亦立。汝所立義,是何時中,爲在我難前?爲後?爲俱時?若在前者,我未有難,汝對破誰?若在我難後,我義已成,汝義那立?若俱時者,則無能所(注釋:能、所在佛家理論中,本是一對概念,能爲主動之能緣之智,所則意指被動之所緣之境,一爲主觀認知力,一爲主觀變現之對象之境。在此處,能喻指汝義,所喻指我難,照理來說,義難能成,應先有一義立,方再有另一相對應之能起,故理應有時間之先後。即先有汝義,後有所難。)。如江海水,一時和合,雲何辯異?(注釋:此數句義謂:若說立義與所難俱時而立,則違背了義、難之能所先後關系,因而也混同了兩者間的差異。)汝我二義便無差別,即成我義。
二自顛倒者,汝取生義(注釋:即上文中自性生萬法之義,此爲數論之重要觀點。)難我顯義(注釋:即萬法顯自性之義。生義爲動態地,緣生論地講自性與萬法之關系;顯義則靜態地、現象學地講自性與萬法的關系。),此非難處。若我立生義,汝可以叁時(注釋:指自性生萬法之前、中、後叁時。因生義爲動態之關系,故其中應有時間這先後關系。)爲難,難我生者,不離叁時故。若叁時不立,是生不成可爾。顯義者,由道理(注釋:此處指自性與萬靜態的不二關系。即是說若從現象角度看,萬法中皆分有自性。此爲一真谛,故曰道理。)故立。若有道理,則叁時無異(注釋:此二句義謂:若從顯義的角度立論,則不存在自性與萬法間前、中、後之叁時關系差別,而是僅有一時或共時的關系。)。若無道理,則不能顯義,則故不成,不由叁時故。是故難生須依叁時,今所難者須依道理。汝將時節難道理義故,自成顛倒。
叁言語無因者,言語由義得成,若無義者,語言不立。因果一體,異義不成故(注釋:此二句義謂:若謂因果一體,則二者無別,故因與果的差別之義不能成立。),無語言。若汝說是因是果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有無常過(注釋:此處指把因作爲無常變滅之過錯。照數論之義,因即自性,而自性本是不生滅,恒常不變之體。若把因等同於萬法之果,則把不變之自性與刹那變滅之萬法混爲一體,以自性爲變異之體,故生謬見。)故。果既無常,因亦應爾,若因無常,則違汝義本(注釋:即自性不滅恒如之義。)。汝因是常,果是無常,果(注釋:「果」,碛砂本作「異」。)色等亦異,不可得(注釋:指因,即自性不能通過變滅之萬法果來說明。因自性無相,如如不動,言語道斷,行思路絕,而萬法則有色相、刹那變滅,故不可以萬法擬比自性。)故。
譯文
如果說萬法色相可以比知自性,此義不對。因爲如上文所論,萬法所比知之自性本來就不存在,不能以我們的感覺現證。既然證量不能成立,比量自然無從成立。由於上文所謂空、密二處皆非實有,故自性亦無處寄憑,所以不能比知。
如果你硬要說即使不可以色相比自性,比量之義仍然可成,並且認爲有四種比量方法:一是以可見的存在比知不可見的存在。二是以不可見的存在比知可見的存在。叁是以可見的存在知可見的存在。四是以不可見的存在比知不可見的存在。這種說法不對。如果此義能成的話,那麼說石女可以生兒,兔可以 有角等這些荒誕不經的事都可以比知其存在。有色相的萬法可以證量現見,自性則非證量所得,若如上說,此一區別還有何用?故知此說無有道理,不能成立。
如果說自性像無形無相,不可把捉的鄰虛空塵一樣,可以通過現象來比知,此種說法不對。因爲鄰虛空塵本來就不可能存在,而且自性之因不同於現象之果,若離開可見的色等塵緣,就不可能比知自性的存在,所以你上述譬喻不能成立。如果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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