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通過本身就不能證明的鄰虛空塵,去比知本來也不可以比證的自性,就好比以本來就不可知見的地下水去比知,像其一樣不可知的自性,這樣做是不對的。爲什麼呢?如果你能夠通過本來就不存在的石女兒這類事,比知出本來也不存在的龜有毛,那我就相信你能通過鄰虛空塵,去比知自性。
如果你說比量之義,如燈等物,自然而成,此義亦不對。爲什麼呢?因爲離開色等四大四微八種元素,燈也不能存在。就如同鄰虛空塵,離開有形的色相等緣,其亦不能存在。這樣的話,那假借於自身都不存在的空塵去比知自性如何可能呢?故知自性亦無。
如果說通過回憶以前所得知識來比知自性是有,所以證、比二量皆可成立。如果沒有證、比二量所蘊之內涵,怎麼可能有回憶的知識?你這是倒因爲果,故此義不對。
如果離開下文所說的叁種知外,才有憶知的存在,那麼證量、比量兩義就不能成立。所謂叁種知分別謂:一、異境知。二、能別知。叁、一知。所謂「異境知」,如人曾見瓶,以後回憶的不是瓶而是衣,這就不能叫做憶了。你立義也是如此,色相等表象與自性之物本來不同,而你則通過事物,如瓶子的色相去推斷憶知瓶子自性的存在,故義有不對。所謂「能別知」,譬如張氏見到瓶子,過後則王氏憶瓶,此義就不通了。你立義也是如此,覺官能攝取外境,爾後有憶知功能的不是覺官本身,而是人身中能憶知之主宰,能取境之覺官與能憶知之我本來就類別不同,而你則認爲先有覺官所攝之境,後則能憶之我憶知,沒有這樣的道理。所謂「一知」,如人正在注意觀看瓶子的時候,其不可能同時又在憶知瓶子。如果說看瓶同時亦有憶知活動,則犯二種過失:一是犯了現知與憶知同時的過錯。看瓶的現知與憶瓶的後知本來是不可能同時起用的。因爲心念必須專注於一境。如心取色時,不可能同時又取聲。第二過錯在於,當眼根正在一心一意攝取對象之境時,怎麼可能同時憶知其馀之境。你所說的覺官亦是如此,其唯有攝取境相的功能,而無憶知的功能,且其與心念不同,並非刹那生滅,前後變化,而是恒爲一如,故非有所謂憶如之存在。只有把上述知一一推翻,憶知之義才能成立。若推翻叁知,則成所謂境界同類,能知同類,覺知刹那變滅等叁義,如具備這叁種反義,那麼憶知之義方能成立。既然憶知之意不成,故證、比等量知亦不得成立,由此原因,自性理有之義不成立。
如果說憶知經由自性所生之義,方才有成,從而産生下文所說的一異、有無等衆多之義。當妄念動性,攝取境相時,則同時具有了境、人、智叁義。至第二念續生之時,由初念所生之境、人、智叁義隨之變滅,而隨二念生起之叁義則續起。前後叁義均是同類,只是生時不同,故謂之義是一。且初二兩念各生一個叁義,從其所生之數相同,故亦說二者是一。前叁義隨初念變滅、後叁義隨二念生起。一無、一有,故謂之前後相異。前念展生後念,故說前念是有,前念變滅,後念方生,故又說前念是無。只有具備上述所謂前後既聯系又有區別之義,憶知之意才能得成。從這層義上說,由自性所生之義,憶知才能成立。佛教經典上說:若這樣的話,我(釋尊)大歡喜。如此反倒證明了我的立義,對我又有何損?我現在就依據上述立義,來證明自性是無。比如種子生谷,前種與後谷的關系是不一不異,非有非無。如果說前後是一無異,則不存在前與後的差別;如果說前後有異,則又與一因生異果,谷種生豆果這樣虛誕之事何不同?所以沒有絕對的一或異的自性存在。所謂非有非無,是說自性變滅,所生之果方能生起,自性變滅,故謂自性非有;所生之果生起,故謂果爲非無。自性是因時果未生起,故不可說果是有;果必由自性因所生,又不可說自性爲無。由於此義,因果憶知之義才能成立。而如上所述,因果間一異有無之關系皆相待而有,非絕對之存有,故說其無自性之存在。如同谷種與異果,前後不一不異,相互依持,故能成就種種生義。憶知亦是如此,其前後不一不異,相互對待,方能成就憶知的種種憶相。
原典
若汝說由色所比故,非不可得者,義亦不然。所比無有故,並如前破。證量不成故,比量亦不成(注釋:上文已分析,比量以證量爲基礎,故曰無證量,比理義不成。)。未有空密處故,因(注釋:即自性。)無住所,故不得成。
若汝說若無可比,比量亦得成,如比有四句:一有(注釋:可見之色相、萬有。)比無(注釋:不可見之自性。)。二無比有。叁有比有。四無比無者。是義不然。石女兒、兔角等,並應可比。色等可證、非可證(注釋:指自性非可證量。),此義何用?是因無道理故,不可得成。
若汝說如鄰虛空(注釋:「空」,碛砂、金陵二本均無。)塵以果(注釋:即泛指現象界中亦無存在之色等塵。)比因(注釋:即指自性,其爲一切現象萬法之源,故爲之因。),自性亦爾者,是義不然。以鄰虛不成故,因果異故,離色等塵不可得故(注釋:此句義謂:離開有形的現象,就不可能比量自性的存在。),故譬不得成立。若汝說取非證(注釋:即指上文之「鄰虛空塵」。因其本來就無形無相,虛妄無證,非爲現量所證,故謂之「非證」。)比非所證(注釋:即指自性因。自性不可現量,須假借他事比證,故謂所證,而現象用萬法亦無一可比知自性是有,故又謂之「非所證」。),如地下水不可知見,比自性、我(注釋:即實性、自性之義。)亦如是(注釋:謂自性不可知如地下水一樣不可以比知的。)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汝能因石女兒比龜毛者,我則信汝因鄰虛塵得比自性。
若汝說如燈自成,比量亦爾者,是義不然。何以故?離色等八物,燈不可見故。如鄰虛(注釋:「虛」,金陵本作「空」。)塵離色等,亦不可得(注釋:此謂鄰虛空塵若說其存在,也須假一定色相來說明,現其本身無形無相,故不得謂之是有。),所經自性亦不可得(注釋:此句義謂:鄰虛空塵自身都不能說明是有,怎麼還可以通過它來說明自性是有呢?故假借鄰虛空塵不能比知自性的存在。),故知無自性。
若汝說憶知(注釋:通過回憶以前所得之知識。)有(注釋:指自性存在。)故,故證量、比量並成。若無證、比,複何所憶者?是義不然。
若離叁種知(注釋:指下文的異境知、能別知和一知。),外方有憶知,證、比不成故。叁種知者:一異境知。二能別知。叁一知。異境知者,如人見瓶,後時憶衣,此非謂憶。汝義亦爾,色(注釋:所見之瓶色相。)即異物(注釋:謂瓶之自性。),已見色時,便憶於瓶,故義不可。二能別知者,譬如張即見瓶,王即後憶者,無有是處。汝義亦爾,覺(注釋:謂人身中攝取外境之覺悟。)能取境,我(注釋:謂人身中之主宰。)能憶知,此兩別類不同,是覺前見,我後憶知,無是義故。叁一知者,如人正看瓶時不得生憶。若有憶知,則二過失。一者兩知(注釋:分別指看瓶時的現知與看瓶後的憶知。因兩知前後有別,故不能一時。)一時,不得俱起,以心是一故,心取色時不得取聲。二者根(注釋:此處指眼根。)正對境未舍,那複得憶馀境。汝覺亦爾,唯是一知,無念念滅。從變異初至解脫前際,恒是一故,是憶知中無有憶知(注釋:此句義謂:若覺爲一知,無前後變化,則亦無所謂憶知之存在。你所謂憶知已非是憶知。)。若翻此叁知,憶知得成。謂境界同類(注釋:與上文異境知相對。),能知同類(注釋:與上文能別知相對。),知念念滅不得一時(注釋:與上文一知相對。)。備此叁義,憶知得成。汝憶知不成故,證、比等量亦不得成。以是緣故,自性義壞。
若汝說憶知由自性(注釋:指自性所生之義。),所以得成,一異、有無等造(注釋:此句義謂:從而産生下文所說一、異、有、無等衆多之義。)。初念(注釋:自性本來不動,由無明妄念而動,此動自性之妄念,謂之初念。念有取境之功,故謂有取境之義。)取境則備叁義:一境(注釋:所緣境相。)。二人(注釋:能生能緣之智的認識主體。)。叁智(注釋:能緣之智。)。並一時俱有。至第二念時,前叁(注釋:指上文所說境、人、智叁義。因境、人、智叁者皆由妄念而生,而妄念是刹那變滅,遷流不停,故其所生之境、人、智亦隨之變異,前滅後生。)已滅,後叁(注釋:即指由第二念所生之境、人、智叁義。)續起。前後同類(注釋:謂初二兩念所生,均爲境、人、智叁義,故謂同類。),是爲一義。前後各一(注釋:謂初二兩念各生一個叁義,就其所生之數相同,故謂之一。),亦是一義。前無後有(注釋:此就第二念望初念言,謂前叁義隨初念滅而無,後叁義又隨二念生而有。),是爲異義。前能生後,是其有義。前滅後生,是其無義。備此諸義,故有憶知。由自性故,憶知得成者。內(注釋:指大乘佛教之內典。)曰:若爾,我大歡(注釋:「歡」,碛砂本作「歡」。)喜。翻成我(注釋:釋尊自稱之語。)義,有何損失?我今由此義故,說無自性。譬如前種能生後谷,此前後谷,不一不二(注釋:不同亦不異。),不有不無(注釋:不存在亦非不存在。)。若一者,則無前後;若異者,則前後豆故(注釋:此二句義謂:若說前谷種與其所生之谷相互不同,即是一因生異果,那又與谷種生豆果又何不同呢?),無一異自性。不有不無者,因(注釋:指自性。)滅果生故。因滅故,不有;果生故,不無。因時未有果,故不可說有。果(注釋:指自性所生之果。)生時必由因,故不可說無(注釋:指因無。)。以是義故,因果憶知,並得成就,故說無自性。如谷前後不一不異,能作種種諸事。憶知亦爾,前後不一不異,故能憶知種種諸境。(注釋:此數句義謂:若說前後相一,則現相同於前相,這樣則無須對前相憶知;若前後相異,則二者毫無聯系,故從現相亦無從憶知前相。唯有前後相異,又相互關聯,方有憶知存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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