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罗他记事诗诸书中。)婆罗门说,昔初唯有一暗冥(注释:数论认为,自性变异之前,原为浑沌之本体,故古称为冥谛,亦称不了。),此中但有智(注释:即数论所说之智田,其义与自性同源,为一切法之本体。)由处所。既无法引圣言,即自相违(注释:此二句义谓:若说无物在自性之先,此义又与古代圣言所说暗冥之义相违,故此说亦不成立。上数文义,往复辨难,其旨均在勘破数论立自性有说。)。自性及我,并不成就,复以何譬得立自性?
若汝说第三(注释:此义不详。然从上下文义看,似指自性变异时。未变异是第一时,变异前为第二时。)是其譬喻(注释:即喻自性是有。因自性不动时,非言语、思虑所及,故无从譬知。唯其变异之时,方可譬喻。)者,亦复不然。何以故?有二过失故;一者自失本义(注释:自性本义是常,如如不动,若以第三变异,譬喻自性,则失自性本来不动义。)。二者因性不成(注释:即上文所谓「因不成就」义。即说,若认为变异之时方有自性,那自性在变异前本有之因性就不能成立。)。若汝说无异即是譬(注释:与上文义相对,其义谓,若以如如不动来譬喻自性是有。)者,是义不然,第三不成(注释:若以无异譬喻自性,则上文所述以第三变异喻自性义就不能成立。因二者立义正反。)故。若汝说由无异故,第三得成者,是亦不然,但有数(注释:数论之数字,不知何解。其在白骑奥义书中,义为审择,因与瑜伽一名并列,有释者释为禅之异名。大博罗他诗中则屡言数算之义。《唯识述记》卷四中说:「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慧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曰数论。」此中数即数度之义。数论共立二十五谛,每谛即为一义。在此处,「数」概指自性所变之二十三谛。即一觉,二我慢,三至七为五唯,八至十二为五大,十二至十七为五知根,十八至二十二为五作根,二十三为心根。)故。若汝说数有,即乖义本(注释:此二句义谓:二十三谛本由自性变异展转生出,若说此数自性是有,即与自性不变之本义相违碍。)。
若汝所说义本若(注释:义本,概指自性。另,「本若」,碛砂、金陵二本均作「但唯」。)有数(注释:此喻指自性变异所生诸相。),数即义(注释:此指义本,即自性。)者,是亦不然。何以故?数灭时义亦坏故。变异与自性则为无异,如(注释:不动,无变异义。)、不如(注释:动,有变异义。)并皆不立。自性及变异无差别故,则因与果为一,并亦不成。(注释:此数句义谓:如果说不变之自性与变异之现象没有差别,那么自性之因与所变之果也就同一无别,既然因果无有分别,还何必要别立因与果二义呢?)
译文
如果说因果同一无别,则无法用因与果这样不同的语言概念来分别指谓,那么你对因果之义的上述各咱诘难亦无从成立,因为诘难必假借语言概念。如果说因果相异不一,则因果同一之义就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如此将有三种过失:一是与你所在地立本义相违碍。二是文义颠倒。三是言语无凭。
一、所谓自违本义,为什么这样说呢?现在我根据你的意义反过来诘难你。你是相信还是不相信?如果你相信我难之义,则意味著你所立义不能成立。如果不相信我的诘难,则又表明所设难不成立,因为二者间是互助互成的。为什么这样说呢?由於我难成立,作为相对应的你的立义才能成立,反之亦然。那么你所立义,从时序上说,是在我难之前、之后或同时呢?若你立义在我难之前,那么我难尚未成义,你所立义又是针对谁而勘破呢?若你立义在我难之后,那么我难义已成,你所立义又从何凭?若你立义与我立难同时,则无能立之义与所破之难的区别。如江水、海水,一时和混一体,还如何能分别其不同呢?既然你我二义没有分别,那从道理上也就肯定了我义存在的合理性。
二、所谓自我颠倒,你以自性万法之义难我万法显自性之义,故你所立难已非难义。如果我从自性生万法的角度立义,你可以从自性生万法的前、中、后三个时间关系来诘难我。因为诘难自性生万法,不可能离开三时来立义。如果不立三时,则自性生万法亦无所依凭。所谓万法显自性,是依据一切现象皆有自性这一道理而立说的。如果从这一角度说,则不存在自性生万法的三位时间差别,而是共时性地说现象与自性的不二关系。如果不承认这一道理,万法显自性之义就无从成立。所以你以生义难我显义不能成立,因为显义不须假借三时来说明。因此,如果要难自性万法,须假借三时来说,而现在你所诘难的,不是生义而是显义,故须假借一切现象皆有自性这一道理来立说。你以三时关系来诘难万法显自性,故自成颠倒。
三、所谓言语无因,是说言语必须假借一定意义才成办。如果空洞无物,言语就无从成立。如果照你数论的说法,即因果一体,无有分别,因与果二者照差别之义不存在,那还有什么分别指谓其义与关系的语言存在呢?如果说因就是果,此义亦谬。为什么呢?这样即把自性之因视同变灭之果,犯了以自性有生灭的过失。因为照你所谓因果一体之义,则所生之万法(果)既然刹那变灭,非恒常存在,那么自性之因亦应如此。若自性之因亦无常变灭,这就与你学说的根本立义相违碍。照你数论的说法,自性因是恒常不灭的本体,所生之万法之果则是变化无常的幻影。由於自性不同於 刹那亦灭的万法之相,故不能以变灭之万法相来比说自性之因。
原典
若汝说若因果一者,则无言语(注释:此义谓,若因果同一无别,还如何能以不同概念言语来分别指谓呢?故说因果一则无言语。)故,汝难亦无。若因果异者,一义(注释:因果同一无别之义。)不然。何以故?有三过失故:一自违汝义。二成自颠倒。三言语无因。
一自违义本者,云何如此?今我取汝义还难汝,汝为信?汝若信我难,汝义即坏(注释:因汝义与我难为一相对立之观点,故一义成,则另一义则坏。)。若不信我难者,汝难亦非难(注释:汝难与我难虽相对,而亦相成,故对方不成立,自方亦无成难之理。如上与下,难义相对,然亦相成,无上则无所谓下,反之亦尔。)。何以知然?由我难故,汝语义得成者,我义亦立。汝所立义,是何时中,为在我难前?为后?为俱时?若在前者,我未有难,汝对破谁?若在我难后,我义已成,汝义那立?若俱时者,则无能所(注释:能、所在佛家理论中,本是一对概念,能为主动之能缘之智,所则意指被动之所缘之境,一为主观认知力,一为主观变现之对象之境。在此处,能喻指汝义,所喻指我难,照理来说,义难能成,应先有一义立,方再有另一相对应之能起,故理应有时间之先后。即先有汝义,后有所难。)。如江海水,一时和合,云何辩异?(注释:此数句义谓:若说立义与所难俱时而立,则违背了义、难之能所先后关系,因而也混同了两者间的差异。)汝我二义便无差别,即成我义。
二自颠倒者,汝取生义(注释:即上文中自性生万法之义,此为数论之重要观点。)难我显义(注释:即万法显自性之义。生义为动态地,缘生论地讲自性与万法之关系;显义则静态地、现象学地讲自性与万法的关系。),此非难处。若我立生义,汝可以三时(注释:指自性生万法之前、中、后三时。因生义为动态之关系,故其中应有时间这先后关系。)为难,难我生者,不离三时故。若三时不立,是生不成可尔。显义者,由道理(注释:此处指自性与万静态的不二关系。即是说若从现象角度看,万法中皆分有自性。此为一真谛,故曰道理。)故立。若有道理,则三时无异(注释:此二句义谓:若从显义的角度立论,则不存在自性与万法间前、中、后之三时关系差别,而是仅有一时或共时的关系。)。若无道理,则不能显义,则故不成,不由三时故。是故难生须依三时,今所难者须依道理。汝将时节难道理义故,自成颠倒。
三言语无因者,言语由义得成,若无义者,语言不立。因果一体,异义不成故(注释:此二句义谓:若谓因果一体,则二者无别,故因与果的差别之义不能成立。),无语言。若汝说是因是果者,是义不然。何以故?有无常过(注释:此处指把因作为无常变灭之过错。照数论之义,因即自性,而自性本是不生灭,恒常不变之体。若把因等同於万法之果,则把不变之自性与刹那变灭之万法混为一体,以自性为变异之体,故生谬见。)故。果既无常,因亦应尔,若因无常,则违汝义本(注释:即自性不灭恒如之义。)。汝因是常,果是无常,果(注释:「果」,碛砂本作「异」。)色等亦异,不可得(注释:指因,即自性不能通过变灭之万法果来说明。因自性无相,如如不动,言语道断,行思路绝,而万法则有色相、刹那变灭,故不可以万法拟比自性。)故。
译文
如果说万法色相可以比知自性,此义不对。因为如上文所论,万法所比知之自性本来就不存在,不能以我们的感觉现证。既然证量不能成立,比量自然无从成立。由於上文所谓空、密二处皆非实有,故自性亦无处寄凭,所以不能比知。
如果你硬要说即使不可以色相比自性,比量之义仍然可成,并且认为有四种比量方法:一是以可见的存在比知不可见的存在。二是以不可见的存在比知可见的存在。三是以可见的存在知可见的存在。四是以不可见的存在比知不可见的存在。这种说法不对。如果此义能成的话,那么说石女可以生儿,兔可以 有角等这些荒诞不经的事都可以比知其存在。有色相的万法可以证量现见,自性则非证量所得,若如上说,此一区别还有何用?故知此说无有道理,不能成立。
如果说自性像无形无相,不可把捉的邻虚空尘一样,可以通过现象来比知,此种说法不对。因为邻虚空尘本来就不可能存在,而且自性之因不同於现象之果,若离开可见的色等尘缘,就不可能比知自性的存在,所以你上述譬喻不能成立。如果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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