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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性論 遣破執著▪P5

  ..續本文上一頁即過去世、現在世與未來世。)攝有皆盡故,言一切處諸法。

  次叁句,以四種因緣覓諸法實生皆不可得。一從自(注釋:即自生,從自己派生出自己。)。二從他(注釋:即他生,從其他存在物派生。)叁俱從自他。四不從自他。尋此四句,皆無生義,故知諸法悉非性有(注釋:即自性有,其義是說一切法都是真實的存在。)

  一不從自生者,若從自生,生則無用。自既以有,何勞複生?故文言從自不得生。

  二若從他生,何不生於異果?同皆是無故,故言從他不得生。

  叁若俱從自他生者,亦複不然。前約異體(注釋:這是說把自、他看成兩個不同的事物。)相續立自他義,如兩物相望故,互爲自他。以張望王,張即爲自,王即爲他;以王望張,王自張他,義亦如是。

  此二他性(注釋:此指張以王爲他,王以張爲他二事。)爲一?爲異?若兩他性是一著,則無自他義,非兩相望故。若彼他義異,此他義者,彼即不成他,以異他性故。彼他既非他,此他亦複失,本由他望我故,我有他義。他既非他,我他亦失,本由他故有自,他義既空,自性理失(注釋:其義是說,自本來是與他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要通過「他」的存在,才能說明「自」的含義,現在既然「他」的概念不存在,「自」的概念也就不可能存在。如沒有高也就不可能有低,沒有好也就不可能有壞,二個概念是相互相成。)。竟何俱從自他生耶?故言二亦然。

  次約同類因果相望論自他者(注釋:此句義謂:把自、他分別看成同一事物的因緣與果報。即以自爲果報的存在形成,以他爲因緣存在形成。),本由種子爲因,能生芽果。芽必由因,故名爲果;種必生果,故得名因。因之與果,爲一?爲異?若定一者,則無生義。本已有是,得何用生?若定異者,則應生異果。既俱是異,因何故但生自果,不生馀果?既自、他、一、異俱不可得故,知不俱從自他生,所以文言二亦爾故。

  四不從自他生者,是無因義。若汝謂諸法不從因緣而自有者,則一切諸法互能相生。火應生水,水能生火,等無因緣故。若不爾者,無因生義即不得成,故文言從無因亦然。

  於四句中,求覓生相,並不可得,是故當知,決定無生。

  譯文

  再則,如果你诘難我上述所說,認爲我所說的道理與感官所親自察覺的現象有出入,如果真的認爲一切現易用都虛假不真,沒有自性,那麼能生與所生的關系就不能成立。因爲能生的自性不存在,也就無所謂所生的現象。如果聲音不傳至耳根,耳根就不能聞聽到聲音。但是我現在所能親自察覺的現象是聲音與耳根都對待而有,於是産生出聞聽的現象,所以從證量的觀察,可以得出結論,現象的自性是存在的,現象並非虛假不實,你的這種诘難是不對的。爲什麼呢?你所說的能生與所生,所謂的親自覺察到自性的存在,都是不可得的。你說耳能聞聽到聲音是由於聲、耳都有實存的自性才能成辦,所以聲、耳等現象真實不虛,此義不對。爲什麼呢?因爲你親自覺察覺到的耳根與聲音,無論其中是否有自性,或其自性是一是異,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自性之義不能成立。

  如果你要問爲什麼自性之義不能成立,那麼我告訴你,是由於這些現象都是由多種不同的因緣而促成。如果一種現象有自性的話,它就不應該由其他因緣促成,而應從自性中生成,因爲若有自性自成,因緣所生之義就無所措用。如果你說各種不同的因緣都各自産生聲音的自性,就好像打鼓的聲音必須藉由手與鼓槌這樣多種因素的配合,才可能産生,那麼手與鼓槌都應各自分有聲音的自性,你的這種看法不對。爲什麼呢?上文所說自他等四句偈中,已解釋了由於一切現象自性本空,所以現象不得緣生。如果一種因緣不能分有聲音的自性,那麼多種因緣又怎樣能分得聲音的自性呢?如果你認爲一切現象用都有恒常不變的自性,那麼就無須再別立因緣之義。爲什麼呢?一種現象若有自性的話,說明現象本來就存在,還何必要假借因緣而成呢?

  如果你說一因生一果,果以因爲本體,這樣的話,則只應有一人才能聞聽到鼓聲。爲什麼呢?因爲一個擊鼓,可以也只能這一人才能聞聽到鼓聲,其他人怎麼能聞聽得到呢?如果其他人也能聞聽得到鼓聲,那麼因果一體的說法就不能成立。

  如果你說多因多果,如人散種於田中,人與田雖是各自爲一,而種子衆多,所以生長的根芽也理應不少。這也正如一人打鼓,人與鼓雖各自爲一,但鼓聲衆多,所以聞聽鼓聲者也理應不少,你這種說法不對。爲什麼呢?因爲聲音本來就沒有自性存在。如果說聲音有自性存在,爲什麼還要通過說由於見到有人打鼓,才聞聽到鼓聲這樣的因緣之義來說明呢?如果你說聲音的自性本來就有,只是由於聲音由最遠及最近、根壞、心不定、細微及覆障、伏逼、相似聚等這樣八種原因,才不能了見其自性,你這種說法不對。爲什麼呢?正是由於聲音與其他現象一樣,都是生、住、異、滅,不斷遷流的,所以才說其沒有永恒的自性。

  如果你說一個聲音可以展轉生出多個聲音,這也不對。爲什麼呢?一與多是相互矛盾的,所以你的立義不能成立。所謂一多相互矛盾,是說你所說的一聲生多聲犯了叁種矛盾:一、只與果相矛盾。二、與因與果相矛盾。叁、只與因相矛盾。具體解釋如下:這是說最初刹那聲是第二刹那聲的因,第二刹那聲是最初刹那聲的果,同時又是第叁刹那聲的因,如此類推。那麼每一刹那的聲音都是由其前一聲音之因産生出來,而並不直接由最初刹那聲之因生出,所以要說最初刹那的聲是諸多聲音的因,或說諸多聲音是最初一聲的果,都是矛盾的。中間無數的刹那聲因果同體,既是前一刹那聲的因,又同時是後一刹那聲的果,而這也是矛盾的,所以你說一聲産生無量聲,從道理上是說不通的。爲什麼呢?因爲你說過,一人打鼓,多人同時共聞,如是像上述那樣前後聲音直線式地展轉相生,那麼不同的人應前後不同時間聽到聲音。但現在的實際狀況是多人同時共聞,所以你說一聲可以生無量聲,此義不能成立。

  其次,如果你說一聲能生多聲,那麼我也可以說多聲能生一聲。如果你不信多聲能生一聲,那麼我也可以不信一聲能生多聲。

  再則,我之所以說你立義不能成立,可以從你所說的物、得、事叁者關系來分析。應該先有事物的存在,才可能有事物的屬性與造作,而不應該是舍棄物的存在這一根本而於屬性中別立一種屬性。你正是舍棄聲音本身,而從聲音的屬性中去分別一聲與多聲的關系,這難道不是本末倒置、空洞無物呢?

  如果你固執地認爲你所謂的一多數量關系只是從耳聞之聲這一角度而言,並不是依於聲音本身。譬如你說壞劫之時,劫火燒屋,實際上是火燒屋,由於火與劫數是相應的,有此壞劫故有此火,所以雖然不是劫燒,由於火依於劫數而有,故也可謂之劫燒。上述一聲與多聲的關系也是如此,是從耳聞聽的聲音這一角度來說的。此耳聞之聲與聲音本身是相應的,耳聞之聲依於聲音本身而有,所以從耳聞之聲立說,並不是舍本空言,你這種說法不對。爲什麼呢?所謂耳聞之聲,是依靠耳根才能聽得到,那麼它是聲音本身,抑或不是?如果你說耳聞之聲就是聲音本身,那麼也就無所謂聞聽的功能存在,因爲聞聽功能沒有自己的本體。如果你說耳聞之聲不是聲音本身,那麼耳聞的聲音,與所發的聲音本身就毫無關系,你又憑什麼說聲音發出的同時,你能聞聽到?又憑什麼說,你聞聽的聲音有種種不同,而所發的聲音本身又不存在這種種不同呢?所以你立義不能成立。

  上面已經遣破的,是外道鞞世師的思想。

  原典

  複次,若汝難即與證量(注釋:即現量,以眼識見色,從耳識聞聲等,表示認識六根親自察覺,與之相應的是比量,即通過推理而了解事理。如見煙知有火,以已知之法比推未顯未知之法。)相違,若諸法無實性(注釋:即自性。)者,則能、所(注釋:能,指能緣、能生;所,指所緣、所得。)皆不可得。聲不至耳,耳不得聲。我現見聲、耳相對(注釋:指由所緣的聲音與能緣的耳相互對待而有,缺一不可。),所以得聞,故知不空者,是義不然(注釋:此句義謂:既然我所聞聽到聲音是由外在的聲(緣)與內在的耳(因)和合才能形成,缺一不可,所以聞聽沒有自性,是靠其他條件攝合而成,故其本性應空。這也是佛教中觀之義。)。何以故?是能所及證量自性,皆不可得故。汝言由自性得成,故不空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此自性於根、塵(注釋:根,指能聞之耳根;塵,指客虛,此即指聲音。)、證量中一異、有無等,皆不可得,故自性不成。

  若汝說雲何不可得?由多因成故。若法有自性,即不由因得成。以成物者,更生無用故。(注釋:此諸句義謂:如果物有自性,即應該自生自成,而不依賴因緣和合而成。如果說物有自性,又說它由因緣和合而成,此自相矛盾,故有自性,因緣之義殆成無用。)若汝言多因各生聲自性,譬如鼓聲必由手桴等因緣,隨此手等各自分有得聲義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前自他等四句(注釋:指上文《中論》中之四句偈。)中,覓生不可得,由性空以顯故。若一性不成者,多性雲何成?若汝立自性者,是因不勞立。何以故?自性自是有,何複用因爲?

  若汝說一果由一因得成,果以因爲體故。若爾,但應一人(注釋:此指擊鼓之人。)得聞。何以故?由一人擊鼓,但一人應聞,馀人那並得聞?若多人共聞,則知因果不得一體。

  若汝說有多果即從多因生,隨至而取,如人散種田中,人田是一,而種子衆多,所生芽等,亦複不少。亦如一人打鼓,鼓聲衆多,故人聞亦多者,是義不然。何以故?本(注釋:此指聲音的自性。)不可取故。若本已有自性,何得稱言現見因打鼓,已後方聞聲。若汝說聲自性本有,由八種不了(注釋:即上文中的八種不可見因,即是遠及最近、根壞、心不定、細微及覆障、伏逼、相似聚等八種因緣。此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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