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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性論 遣破執著▪P7

  ..續本文上一頁「自」。)證量故不無。由體無故,空義得成;以證量故,假有不失(注釋:此句義謂:由於現量的緣故,能見現象的假有,所以從這一現象角度不能說現象無,但現象雖有,其爲因緣和合而成,沒有自性實體,所以從本體層面而說一切現象皆空。)。

  複次,一切諸法無有自性,何以故?依因緣生(注釋:佛教認爲一切現象事物均由因緣和合而成,若因緣散盡,則現象亦從之亦滅,故無恒常不變的自性實體。)故。譬如火依他而生,離樵即不可見。亦如螢火,若火有自性,則應離樵,空中自燃(注釋:「燃」,碛砂本作「已」。)。若自燃(注釋:「燃」,碛砂本作「已」。)有,則應離於燃(注釋:「燃」,碛砂本作「已」。)具,爲更生事(注釋:此指火由樵以外之原因而産生。),則無有用,火成無事(注釋:此句義謂:既然火可以不由樵燃,而自我燃燒,那麼火也就應該不會有因樵盡而熄滅的情況。),一切諸水所不能滅。若汝說有自性故,是故可滅。若無自性,如幻化火,無有實性(注釋:即自性。),無對治故,水不能滅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責汝此火爲本有性(注釋:即自性。)?爲是無性?若本有性者,末(注釋:此喻指火的不同狀態,其意謂:如果說火本有自性,那麼火的不同狀態,也就都應一樣分有同一自性,則不應有熄滅的情況産生。因爲自性即恒常不滅義。)亦是有。本末既有,則應是常,不應可滅。

  複次,自性各各自不同,可相壞故(注釋:此指不同事物有不同的本性,有的事物因此而相互克製。如水與火,本性不同而又相克,以水可以滅火,故說可相壞。)。譬如作事,後作事成,前事則壞,如火爲水所滅。若一切法各有自性,何能相滅?若汝說若無自性,則火與樵不得異者,是義不然。何以故?多有過失,能所不異(注釋:火爲能燃,樵爲所燃,二者有異,混同二者區別,故謂之能所不異。)故。若一不異者,有何能所?火、樵二物亦可說言樵爲能照,火爲所照。若不爾者,則汝義本立一不成。

  外(注釋:外道,此指僧佉義說。)曰:若汝說火離一異(注釋:一,指火與樵一,沒有區別。異,指火與樵異,截然無關。此二均爲佛教所破斥,故曰「離」。)者,雲何說火從因緣生耶?

  內曰:如樵中色等五塵(注釋:分別指色、聲、香、味、觸等五境。此五境能汙染真性,故名爲塵。),是時不成樵,即於一時(注釋:與上句「是時」對應。「是時」指五塵各自獨立分散,尚未和合之時;「一時」,則指五塵聚合一體,因緣成熟之時。)並成熱性故。四大四微(注釋:四大,指地、水、火、風四種造作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四微,指色、香、味、觸之四種,其極微難知,故謂四微。四微也是色法之基本元素,依四微而成地、水、火、風四大,再依四大而成色法。四微四大,合稱八物。)等八物,皆不一不異(注釋:一切現象事物均由八元素組合而成,八元素各自屬性不同,如風爲冷性,火爲熱性,故謂之「不一」;然八元素又均統一於一物,同有一物之性,故謂「不異」。)。若言冷熱(注釋:冷,指四大元素中之風性,指四大元素中之火性。)等八物一異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是一者,冷應至熱,即墮常見(注釋:又名有見,固執一切現象常住不變,無間斷之妄見。此句義謂:若執著於八種元素之間統一一物,自性無別,則冷性與熱性亦無差別,可以互生,其間無斷,故墮常見之妄。)。若言異者,簡空而生(注釋:簡,選擇之義;空,此指虛無之義。此即謂從空無中産生。此數句義說,若八種元素自性各異,不能和合一體,則一切事物無從産生,那只能說從虛無中産生。),即是斷見(注釋:亦名無見,指固執一切現象斷滅,不續生之義。),緣冷生熱故。若異者(注釋:此處是說,如果八種元素自性各異,則不能緣合爲一體,而是各自爲一物。),應有八火,火若有八,一火(注釋:指同一種性質的火。此數句義謂:如果八種元素皆有自性,各各不同,則應有八種不同性質的火,這樣的話,那麼性質同一的火就不存在。但實際上,世間只有一種性質同一的火,而並不存在各種性質各異的火,所以真正的火,應該是由不同元素緣合而成。)不生,並如前說。是故諸法悉依緣生,何以故?相續(注釋:指四大四微等八種元素總是不斷地和合緣生各種現象或事物。)不度(注釋:現象雖有八種元素緣合而成,但八種元素間不同組合又緣成性質各不相同的事物或現象,故一切現象遷流之中,雖均由八中元素緣合而成(不斷),然前後性質各異(不常),沒有同一不變的自性存在於其中。)故。相續故不斷,不度故不常。以是義故,斷常見滅,不一不異,隨世間故,亦說一異。

  譯文

  再則,如果說由能量與所量二法的存在而推論一切現象各有自性實體,因而不空,這種立義不對。爲什麼呢?如果說能量之量從自性中産生,而不假緣於所量的境相,此說無有是處。因爲既然沒有所量之對象,那能量之名又對待可物而立,能量之智又量何對象?如果說通過觀照所量的對象而成就能量之義,此說不對。爲什麼呢?如果所觀照的對象不存在,那麼能量之智又緣何而照?所量的對象就是所緣的境相,能量的主觀認知就是能緣的智識。如果所量之對象可以獨立自成,那能量之立義就無所措用,因爲所量與能量相待而有,本依能量,方有所量之名。如果未有能量,所量獨立成義,則能量就無所用處。如果所量不關能量,獨自成義,那還有什麼能與所的對待呢?

  如果說能量、所量相互相成,對待而有,但二者又各有自性,並且相互承合,成一對待,一名能量,一名所量,此義不對。爲什麼呢?如果說能、所二量未相待時,二法已自成義,而後二者對待,方有能、所二名,此種說法有四種過失:一、相對無用。爲什麼呢?一切諸法未被作爲能緣之對象前,已獨自成就所量之義。能量之智亦是如此,未能緣對象之前,已獨自成能量之義。既然能、所二量各有自性自成,還何必別立二量相對之義呢?二、因爲何事未足,須別立二量相待之義?如果只是爲了名稱而須別立對待之義,那事體已成,何故無名?如果說能量、所量各本其自性而有,彼此尚未相互成一對待,故未有名稱,此義不對。爲什麼呢?既未有名稱,何有事體?叁、先有所量之義而後有能量之義。如果所量獨自先成,而能量未成,那麼能量、所量怎樣成一對待?所量之名又緣何而成?四、如果說能量、所量同時俱有,那麼能、所之義就不能成立。好比牛與牛角的關系,如果牛與牛角同時並生,則無能生之牛與所生牛角的關系。既然從能量與所量的前後和同時等二個時間維度來說其自性所生之義皆不所立,故知一切法自性是空。

  再則,如果你說以燈爲譬來喻量義,即以燈爲能照,瓶爲所照,燈、瓶二物各有自性實體,只是二物相待時,方有能照與所照的關系。能量、所量的關系也是如此,二者各有自性,相對待時方成能所,此種譬喻於理有礙。爲什麼呢?燈僅爲能照之義,未成所照之體,與量有能量、所量二義不同,故不可以之爲譬,如果你問爲何燈未成所照之義?這是因爲燈本來是光明通徹,無黑暗之故,所以不以自體爲所照之對象。如果說燈也要以自體爲所照之對象,照明自體,就如同瓶子一樣,自體不明,須別燈來照。那麼燈也理應依靠別的燈來照明自體,而不能自體自明。如此類推,燈燈都須他燈來照,以至無窮,那便犯了無窮推理的過失。之所以不能如此,是因爲你認爲證量與燈有相似的能、所關系,故以燈來譬喻證量。而我則認爲燈與燈量二者之間沒有任何相似性,故不可以燈來譬喻證量。爲什麼呢?燈只有照他而絕對沒有自照之義。

  如果一個燈體自身暗味,可以借助於別燈來照。而實際上,燈體本來無暗,還何必要多此一舉,借助他燈來照呢?燈與瓶子等物不同,瓶等自暗不明,所以須借助燈來照明。如果說燈也須照明自體,則理應借助於別燈來照,而實際上,燈不須借助別燈來照,故知燈只是能照而無所照之義。而所謂的量卻非如此,量具能、所二義。能緣境相爲認知對象的名之爲能量,也就是所謂自智緣;爲能緣智所緣之境名之爲所量,亦即所謂自緣。

  以眼識爲例來說證量。眼識雖能攝取受所緣之境的色相,卻不能對此性質作判別,能了別色相者是意識。所以眼識與意識同時起用,才能成就證量。眼識攝受色相但不能自我了別,須借助於意識的了別功能來判別對象是黃或青色。正是因爲如此,我們稱眼識所攝受的色相爲所量之對象,能分別色相之意識爲能量。

  原典

  複次,若汝說能量、所量(注釋:量,數論學說一個重要的概念,量即指准繩之義,如盡如稱,能知長短輕重,故名之。能量、所量爲一相互對待而又相互對應之一組概念。所量即爲能量所緣之對象;能量即所量爲量之主體認知活動。)二法成就,所以諸法各有自性,故不空者,是義不然。何以故?量從自生故。不緣所量境,而能量智自成者,無有是處。既無所量,能量之名對何而立?則量何所量耶?若汝說由觀所量故,得成能量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前境未有,即量何所緣?所量者是所緣境,能量者是能緣智。若所量已成,能量何用?所本由能,故得所名。若能量未有,已成所量,則能量無用,若所量不關能量,自得成者,有何能所?

  若當說能量、所量更互相成,是二各有自性(注釋:此句乃就前數句結義而成,前文既說能量、所量相待而有,故無自性。此處乃設問雲,若能、所二量相待自有,即各有自性,獨立成義,此義能否成立。),而更互相合故,一名能量,一名所量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未相對時,兩法已成,而後時得名者,有四過失。一者相對無用。何以故?一切諸法未被緣(注釋:即被作爲能量認知活動的對象。)時,已成所量。智亦如是,未能緣時,已成能量。既自性已成,何用相對?二者爲何事未足,複須相對?若爲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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