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須相對者,體既已立,何故無名?若汝謂體本自性是有,但未相對,故未有名者,是義不可。既未有名,雲何有體?叁者所量前成,能理後成者。若所量已居,故得所量;能量未成,複何所對,而名所量?四者若能所俱時成者,則能所義壞(注釋:能與所雖相待而有,然能依所而有,如果說能所同時而有,那怎麼能說能依所而有呢?故此義不能成立。)。如牛角並生,則無能所。既前後俱時求覓自性,皆不可得故,知諸法悉空。
複次,若汝說譬如燈爲能照,瓶爲所照,燈、瓶二物本性是有,但相對時,名能、所照故,量義得成者,是義不然。何以故?燈譬未成故。與量不相似(注釋:此二句義謂:燈只爲能照之義,未成所照之體,與量有能理、所量二義不同,故不可以燈譬來京明量義。),豈得爲譬耶?若汝說雲何未成者?燈中無暗故,故不照自體(注釋:不以自體爲所照之對象。)。若照自體,體是所照。如瓶等譬,瓶既須別燈來照,燈亦應更有別燈照之,此則照照無窮過故。而不然者,汝謂燈是相似(注釋:此句爲外道之義,即說可以燈譬來喻證量。其不知證量有能、所之分,而燈只爲能照,無所照之義,故不可相譬。)故,取燈爲譬者。我明不相似,故不得爲譬。何以故?燈但照他,決不照自。
若體有暗,可須自他(注釋:意謂與自體性質相同的別燈。)來照,體既無暗,何勞自他照耶?不如瓶等物體,暗不自顯,故須燈照。若燈複須照,則應更有別燈來照,而不爾(注釋:爲現量所證之現象,即謂我們所見之現實爲燈無須別燈來照。)者,定知燈但爲能照,非是所照,量即不爾,是能是所。能緣前境(注釋:以境相爲所緣之對象。),名爲能量,即自智緣;及爲他智緣,故名所量,即自緣者。
如眼識爲證量,直對前色,不能分別作是青意。若作是青意解,即是意識。(注釋:此數句義謂:眼識只能攝取所緣之境的色相,但並不能對此色相之性質類別作判斷,而意識則可以依據眼識所攝之色相,作出性質類別的不同判定。)是則二心(注釋:即指眼、意等二識根。)俱起,眼識取色,不能自取(注釋:前一「取色」之「取」,意爲攝取之義,後一「自取」之「取」,意謂判別之義。)。意識分別青黃,即是取。眼識不能取自見色境故,但分別眼識所得者,即是所量(注釋:這個所量與眼識所緣之外境義涵不同。就眼識與外境關系來說,所量指外境,眼識爲能量;然就眼識與意識關系來說,則眼識所取之境(與外境不盡相同)爲所量,意識之了別爲能量。這個所量正是從眼識所取之境義上而說的。);分別眼識,即是能量(注釋:即指具有了別的意識。)。是故證量由他分別(注釋:指眼識之外的,具有了別功能的能量,亦即意識。)故得成立。燈則不爾,但是能照,非是所照。不由他照故得成立。以是因緣,不得舉此譬於證量。
譯文
如果說燈能自我照明,不須借助別燈來照,那麼瓶子等物也理應自照,而不須借助別燈來照,因爲如果說燈體暗味,則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須借助別燈來照,那爲什麼不可以說瓶子等物亦可如此。瓶體有暗,也照推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須煩勞他燈來照。這樣的話,則燈與瓶就沒有什麼差別了,都理應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須借助他物來照。這樣則瓶與燈還有什麼不同呢?如果說燈不應爲他物所照,爲什麼它又可以自照自體呢?如果說燈體通明無暗,則不須照明,還爲什麼要多此一舉,煩勞照明?如果說燈可以自照自體的話,則犯有二種過失:一、體須有暗才須照明,這就與瓶體一樣,由於瓶體有暗,不能自照,須借燈照。如果說燈體也有暗昧的話,爲什麼又可以自照?二、如果說燈能自照,則燈既是能照,同時又是所照之對象。既然能照與所照混同一體,那麼究竟誰爲能照,誰爲所照?所以你立燈譬,立義不成,你所謂證量之義也不能成立。
再則,瓶子是由四微四大八物和合而成,並非僅有一色元素單獨成就。那麼僅見到瓶子的色相,怎麼說瓶有實性的存在?如果僅通過瓶子的色相來說明瓶的實性存在,那就把色相與瓶子的實性混爲一談,所以透過瓶子的色相不能說瓶的實性存在。況且,色相的自性亦不能證見。爲什麼呢?因爲色也要假借於一定的物象才能見到,而不能憑空而見。如果說聚合衆生微細色塵,盡管不假借一定物象,也可以見到色相,那是否說色塵本身就和物象一樣,具有東西南北上下之六方?如果色塵有六方,即理應像一般物質對象一樣,可析分爲六塵。如果色塵不具六方,則無一定物象,故也無所謂色相可言。如果說一色塵有六方,則理應可析分爲六塵,而色本爲六塵之一,故不可析分爲六。如果硬說具備六方的物象可以不由六塵緣合而成,則唯有一色塵便能成就物象,如是,則無成物之義。因爲一切物象均須假借六塵衆緣合而成。
又以一塵爲例,再加分說。如日光照一塵,是傳照一邊,或同時各邊俱照?如果說唯照一邊,則意謂還有五邊未照,故可推知此塵亦有六方;如果說各邊同時俱照,則意謂此塵無方,無方不成物,無物則色亦非有。從上可以推知,所謂方、分均非實有,其自性是空。如何見得呢?因爲證量不能現證方、分的自性,那麼依證量而有的比量以及聖言量,理應不能推知自性是有。
再則,如果自性離開色相等諸境,就不可以比量的方法來比知,瓶亦是如此。如果說先有證見之諸現象,爾後根據這些現象的關系加以比知,如同曾經見到火與煙有相應的關系,通過火可以比知煙的存在。以後見到煙,雖不能直接見到火,而由於以前見火必有煙的緣故,與以前的情況相比較,就可以了知必有火的存在。如果以火煙之關系來譬喻塵與事物自性的關系就不對了。爲什麼呢?如果說通過事物的色相等境可以比知事物自性的存在,而以前從未見過自性,怎麼能說通過色相等現象可以比知自性的存在呢?瓶亦如是,以前從未證見過瓶子的自性,怎麼能說通過瓶的色相而可以比知瓶有自性呢?所以先有證量,爾後比量義能成,而上所謂自性諸義,證量不成,故比量及聖言量亦不能成立。
此說還有一種錯誤,即混淆因果差別,所以比量之義不成。如果說香、味、色、聲、觸等五唯是由自性展轉生成,那麼自性是因,五唯是自性所生之果。這樣則可以說自性因中已有五唯之果的種子,五唯之果也涵蘊自性之因子於其中。自性之因展轉生成五唯時,亦不喪失其因子,這樣說,五唯與自性都可以說本來就存在,二者體性也不應有差別。如果這樣,那自性作爲因與作爲五唯之果又有何差別?爲什麼還要通過五唯的存在來比知自性的存在?如果這樣做,不就是以自己與自己相比較嗎?這又有什麼意義呢?
原典
若燈能自照,不更須別燈照者,瓶等亦應自照,不更須別燈來照。若燈體暗故,應照自體,而不須別燈照者,瓶亦應爾。瓶體有暗,則應自照自體,亦不勞別燈來照,瓶應自照故,是則瓶燈一種(注釋:即性質相同無有差別。),俱應自照,並不由他,則瓶與燈複有何異?若燈不應照(注釋:此指所照之義,即說燈不應成爲所照之對象。)者,雲何能照自體?若體無暗,不須照者,複何勞照?若照自體者,則有二失:一者體應有暗(注釋:「暗」,碛砂本作「照」。),故須照者,此則與瓶爲一。瓶有暗故,既不能自照,燈亦有暗,雲何能照?二者能所照一(注釋:能照與所照混爲一體,無有分別,燈本爲能照,若說燈複能自照,即是能照之燈又成所照之對象,這樣就把能、所對對關系混淆爲一。)。既是一體,竟誰爲能所照耶?汝燈譬既不成,證量義亦壞。
又不但用一色爲尊,而合八物(注釋:指地、水、火、風四大與色、香、味、觸之四微。)爲瓶者,唯見一色,雲何得瓶?若見一色即是瓶者,唯色是瓶故,知證色不證於瓶。(注釋:此數句義謂:如果說僅通過色的表象就可以證見瓶的實性存在,那麼色就是瓶子的本身。但是瓶並非一色而成,而是由四大四微八種元素緣和而成,故知色並非瓶子本身,而僅是組合瓶子的一種元素,因而僅見到色的表象也並不能說明瓶子實性的存在。)又色亦不可證。何以故?鄰虛色不成就故。(注釋:此數句義謂:色本體也要假緣於八物緣和的瓶子這一物象才能見到,而不能憑空而見。)汝謂憐惜虛微塵當不可空故,聚衆多成塵,色義則爾者,爲當就一塵中有六方(注釋:指東西南北上下。一塵本身微細無方,須假衆塵緣和一物象,方有六方。但此六方非一塵之六方,而爲物象之六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注釋:析分爲六塵。)。若無六方,非謂爲色。(注釋:此二句義謂:色相須假借一定物質對象方能見到,沒有六方就意味著沒有緣和成的一定物質對象,故說沒有六方,就無所謂色相。)既有六分,即可分析,若有方無分,是則六塵(注釋:指色、聲、香、味、觸、法之六境,此六境經由眼等六根入身,汙染淨心,故謂之塵。)共入一塵(注釋:此數句義謂:有方則意味有物象,有物象則理應可析分爲六種不同的境緣,如瓶既有色境,亦有觸等諸境。如果硬說有方無分,則無所謂六塵六境而言,而唯有一塵一境。)。無量諸塵,並應如是,則無成大義(注釋:即不能成就物象之義。)。
又如一塵,日光照時,爲照一邊?爲東西俱達?若唯照一邊,則有六分(注釋:此指六方。日光僅照一邊,意謂尚有五邊未照,故可推知此塵有六方。);若東西俱達,色則非有(注釋:此二句義謂:若日光能同時俱照一物六方,則說明此物無方,無方不成物,無物則不成色相,故說色之非有。)。故知方分不實,悉並是空。有何證見(注釋:此自立設問,以警人注意。)?既無有證量,比等諸量(注釋:分別指比量與聖言量。所謂比量,乃依證量爲根據,其以邏輯的方式推知事物與事物,或事相與其本性之間的關系。如人見黑雲,當知必有雨。聖言量,指吠陀等講闡真理的經典。比量非證、比二量所可通,唯依聖教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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