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须相对者,体既已立,何故无名?若汝谓体本自性是有,但未相对,故未有名者,是义不可。既未有名,云何有体?三者所量前成,能理后成者。若所量已居,故得所量;能量未成,复何所对,而名所量?四者若能所俱时成者,则能所义坏(注释:能与所虽相待而有,然能依所而有,如果说能所同时而有,那怎么能说能依所而有呢?故此义不能成立。)。如牛角并生,则无能所。既前后俱时求觅自性,皆不可得故,知诸法悉空。
复次,若汝说譬如灯为能照,瓶为所照,灯、瓶二物本性是有,但相对时,名能、所照故,量义得成者,是义不然。何以故?灯譬未成故。与量不相似(注释:此二句义谓:灯只为能照之义,未成所照之体,与量有能理、所量二义不同,故不可以灯譬来京明量义。),岂得为譬耶?若汝说云何未成者?灯中无暗故,故不照自体(注释:不以自体为所照之对象。)。若照自体,体是所照。如瓶等譬,瓶既须别灯来照,灯亦应更有别灯照之,此则照照无穷过故。而不然者,汝谓灯是相似(注释:此句为外道之义,即说可以灯譬来喻证量。其不知证量有能、所之分,而灯只为能照,无所照之义,故不可相譬。)故,取灯为譬者。我明不相似,故不得为譬。何以故?灯但照他,决不照自。
若体有暗,可须自他(注释:意谓与自体性质相同的别灯。)来照,体既无暗,何劳自他照耶?不如瓶等物体,暗不自显,故须灯照。若灯复须照,则应更有别灯来照,而不尔(注释:为现量所证之现象,即谓我们所见之现实为灯无须别灯来照。)者,定知灯但为能照,非是所照,量即不尔,是能是所。能缘前境(注释:以境相为所缘之对象。),名为能量,即自智缘;及为他智缘,故名所量,即自缘者。
如眼识为证量,直对前色,不能分别作是青意。若作是青意解,即是意识。(注释:此数句义谓:眼识只能摄取所缘之境的色相,但并不能对此色相之性质类别作判断,而意识则可以依据眼识所摄之色相,作出性质类别的不同判定。)是则二心(注释:即指眼、意等二识根。)俱起,眼识取色,不能自取(注释:前一「取色」之「取」,意为摄取之义,后一「自取」之「取」,意谓判别之义。)。意识分别青黄,即是取。眼识不能取自见色境故,但分别眼识所得者,即是所量(注释:这个所量与眼识所缘之外境义涵不同。就眼识与外境关系来说,所量指外境,眼识为能量;然就眼识与意识关系来说,则眼识所取之境(与外境不尽相同)为所量,意识之了别为能量。这个所量正是从眼识所取之境义上而说的。);分别眼识,即是能量(注释:即指具有了别的意识。)。是故证量由他分别(注释:指眼识之外的,具有了别功能的能量,亦即意识。)故得成立。灯则不尔,但是能照,非是所照。不由他照故得成立。以是因缘,不得举此譬於证量。
译文
如果说灯能自我照明,不须借助别灯来照,那么瓶子等物也理应自照,而不须借助别灯来照,因为如果说灯体暗味,则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须借助别灯来照,那为什么不可以说瓶子等物亦可如此。瓶体有暗,也照推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须烦劳他灯来照。这样的话,则灯与瓶就没有什么差别了,都理应可以自我照明,而不须借助他物来照。这样则瓶与灯还有什么不同呢?如果说灯不应为他物所照,为什么它又可以自照自体呢?如果说灯体通明无暗,则不须照明,还为什么要多此一举,烦劳照明?如果说灯可以自照自体的话,则犯有二种过失:一、体须有暗才须照明,这就与瓶体一样,由於瓶体有暗,不能自照,须借灯照。如果说灯体也有暗昧的话,为什么又可以自照?二、如果说灯能自照,则灯既是能照,同时又是所照之对象。既然能照与所照混同一体,那么究竟谁为能照,谁为所照?所以你立灯譬,立义不成,你所谓证量之义也不能成立。
再则,瓶子是由四微四大八物和合而成,并非仅有一色元素单独成就。那么仅见到瓶子的色相,怎么说瓶有实性的存在?如果仅通过瓶子的色相来说明瓶的实性存在,那就把色相与瓶子的实性混为一谈,所以透过瓶子的色相不能说瓶的实性存在。况且,色相的自性亦不能证见。为什么呢?因为色也要假借於一定的物象才能见到,而不能凭空而见。如果说聚合众生微细色尘,尽管不假借一定物象,也可以见到色相,那是否说色尘本身就和物象一样,具有东西南北上下之六方?如果色尘有六方,即理应像一般物质对象一样,可析分为六尘。如果色尘不具六方,则无一定物象,故也无所谓色相可言。如果说一色尘有六方,则理应可析分为六尘,而色本为六尘之一,故不可析分为六。如果硬说具备六方的物象可以不由六尘缘合而成,则唯有一色尘便能成就物象,如是,则无成物之义。因为一切物象均须假借六尘众缘合而成。
又以一尘为例,再加分说。如日光照一尘,是传照一边,或同时各边俱照?如果说唯照一边,则意谓还有五边未照,故可推知此尘亦有六方;如果说各边同时俱照,则意谓此尘无方,无方不成物,无物则色亦非有。从上可以推知,所谓方、分均非实有,其自性是空。如何见得呢?因为证量不能现证方、分的自性,那么依证量而有的比量以及圣言量,理应不能推知自性是有。
再则,如果自性离开色相等诸境,就不可以比量的方法来比知,瓶亦是如此。如果说先有证见之诸现象,尔后根据这些现象的关系加以比知,如同曾经见到火与烟有相应的关系,通过火可以比知烟的存在。以后见到烟,虽不能直接见到火,而由於以前见火必有烟的缘故,与以前的情况相比较,就可以了知必有火的存在。如果以火烟之关系来譬喻尘与事物自性的关系就不对了。为什么呢?如果说通过事物的色相等境可以比知事物自性的存在,而以前从未见过自性,怎么能说通过色相等现象可以比知自性的存在呢?瓶亦如是,以前从未证见过瓶子的自性,怎么能说通过瓶的色相而可以比知瓶有自性呢?所以先有证量,尔后比量义能成,而上所谓自性诸义,证量不成,故比量及圣言量亦不能成立。
此说还有一种错误,即混淆因果差别,所以比量之义不成。如果说香、味、色、声、触等五唯是由自性展转生成,那么自性是因,五唯是自性所生之果。这样则可以说自性因中已有五唯之果的种子,五唯之果也涵蕴自性之因子於其中。自性之因展转生成五唯时,亦不丧失其因子,这样说,五唯与自性都可以说本来就存在,二者体性也不应有差别。如果这样,那自性作为因与作为五唯之果又有何差别?为什么还要通过五唯的存在来比知自性的存在?如果这样做,不就是以自己与自己相比较吗?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原典
若灯能自照,不更须别灯照者,瓶等亦应自照,不更须别灯来照。若灯体暗故,应照自体,而不须别灯照者,瓶亦应尔。瓶体有暗,则应自照自体,亦不劳别灯来照,瓶应自照故,是则瓶灯一种(注释:即性质相同无有差别。),俱应自照,并不由他,则瓶与灯复有何异?若灯不应照(注释:此指所照之义,即说灯不应成为所照之对象。)者,云何能照自体?若体无暗,不须照者,复何劳照?若照自体者,则有二失:一者体应有暗(注释:「暗」,碛砂本作「照」。),故须照者,此则与瓶为一。瓶有暗故,既不能自照,灯亦有暗,云何能照?二者能所照一(注释:能照与所照混为一体,无有分别,灯本为能照,若说灯复能自照,即是能照之灯又成所照之对象,这样就把能、所对对关系混淆为一。)。既是一体,竟谁为能所照耶?汝灯譬既不成,证量义亦坏。
又不但用一色为尊,而合八物(注释:指地、水、火、风四大与色、香、味、触之四微。)为瓶者,唯见一色,云何得瓶?若见一色即是瓶者,唯色是瓶故,知证色不证於瓶。(注释:此数句义谓:如果说仅通过色的表象就可以证见瓶的实性存在,那么色就是瓶子的本身。但是瓶并非一色而成,而是由四大四微八种元素缘和而成,故知色并非瓶子本身,而仅是组合瓶子的一种元素,因而仅见到色的表象也并不能说明瓶子实性的存在。)又色亦不可证。何以故?邻虚色不成就故。(注释:此数句义谓:色本体也要假缘於八物缘和的瓶子这一物象才能见到,而不能凭空而见。)汝谓怜惜虚微尘当不可空故,聚众多成尘,色义则尔者,为当就一尘中有六方(注释:指东西南北上下。一尘本身微细无方,须假众尘缘和一物象,方有六方。但此六方非一尘之六方,而为物象之六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注释:析分为六尘。)。若无六方,非谓为色。(注释:此二句义谓:色相须假借一定物质对象方能见到,没有六方就意味著没有缘和成的一定物质对象,故说没有六方,就无所谓色相。)既有六分,即可分析,若有方无分,是则六尘(注释:指色、声、香、味、触、法之六境,此六境经由眼等六根入身,污染净心,故谓之尘。)共入一尘(注释:此数句义谓:有方则意味有物象,有物象则理应可析分为六种不同的境缘,如瓶既有色境,亦有触等诸境。如果硬说有方无分,则无所谓六尘六境而言,而唯有一尘一境。)。无量诸尘,并应如是,则无成大义(注释:即不能成就物象之义。)。
又如一尘,日光照时,为照一边?为东西俱达?若唯照一边,则有六分(注释:此指六方。日光仅照一边,意谓尚有五边未照,故可推知此尘有六方。);若东西俱达,色则非有(注释:此二句义谓:若日光能同时俱照一物六方,则说明此物无方,无方不成物,无物则不成色相,故说色之非有。)。故知方分不实,悉并是空。有何证见(注释:此自立设问,以警人注意。)?既无有证量,比等诸量(注释:分别指比量与圣言量。所谓比量,乃依证量为根据,其以逻辑的方式推知事物与事物,或事相与其本性之间的关系。如人见黑云,当知必有雨。圣言量,指吠陀等讲阐真理的经典。比量非证、比二量所可通,唯依圣教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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