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出界外。又見所住界地,有無主之伏財,亦應出界外。
六、他處比丘,不和敬住,爲往彼地滅诤。
比丘應諾在家人請安居,或約比丘同安居,倘若非故意不如請如約安居者,犯輕戒,須說罪忏悔。如故意,犯單墮及妄語戒。
第十七品 布薩 自恣
布 薩
布薩是修行之一,譯義爲淨住,佛世令于每月白分、黑分、半分,即十五日、叁十日(或二十九日),初八日、二十叁日爲布薩日。亦是在家人精誠持戒日。但僧衆則每月白分日、黑分日,即十五日叁十日或二十九日,爲布薩日。
佛常于布薩日說戒,後以僧衆中有不淨比丘,遂改由僧衆自作,稱誦波羅提木叉,即誦佛所製戒律條文。
亦有非白分、黑分日布薩,即僧破而複和日,稱和敬布薩。故布薩有叁日,即十五日,叁十日(或二九日)及僧和敬日。
若四比丘以上,製令白衆說戒。若叁若二比丘,令對首說,各相對說戒清淨。若是一比丘,應心念說戒。故布薩說戒有叁種:即僧衆、對首、一比丘。所作業爲——誦戒本,互說清淨,心自念說戒。
每寺應有說戒堂,最少可容二十一比丘,爲集僧說戒用,佛製不得一寺有二說戒堂。
說戒日,由長老比丘先往說戒堂,令比丘打掃清淨,燃燈、備飲用水、敷座,又必先預行五事:
一、持病比丘清淨
界內比丘病,不能往說戒堂,應請一比丘,持彼清淨白僧衆。製令彼病比丘,偏袒長跪合掌,向持清淨比丘言:
“我授我清淨,請大德持我清淨往彼。請大德爲我,說我清淨。”
持清淨比丘,應如何白僧衆,無製定,但依理應如是白衆:
“大德僧聽!某某比丘,彼自誓言清淨,請大德僧知彼是清淨。”
如是,則病比丘,已作布薩法。
二、持彼與欲
凡布薩或他事羯磨,界內同住比丘,皆應入僧衆(參加會議),若缺彼,則不成僧衆,故許因事不能入僧衆,可委派代表參加,是爲與欲(委托代表)。
若比丘知有僧事集衆,應偏袒長跪合掌,向受欲比丘言:
“我與我欲,請持我欲至彼,爲我說我欲。”
彼受欲比丘,持欲入僧衆,應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某比丘,與欲于我,我持彼欲來。大德當如是知。”
說欲及說清淨,如同一事一時,應言:與欲清淨。
叁、白 季
佛世年分叁季:謂熱季、寒季、雨季。佛集白季,意在令閏月及大小月之統一,其時交通不便,曆法未精,故僧集會,必有白季及白月之黑分白分,或僅白季名,但須白本季有若幹布薩日,已盡幾布薩日,余有幾布薩日,如是,則于閏月及大小月,不致有所不同。(白者、告白令大衆知也。)
四、僧 數
此乃計算僧衆總數,知來集僧或每寺有僧若幹,即所謂行舍羅或行籌,計數法或呼名或行籌,每僧取一籌,數籌而知僧數。
同寺僧,以唱名計數爲簡善,若多寺共集,則行籌爲佳。
五、教誡比丘尼
此時已無比丘尼,故無此行事。
(泰國無比丘尼,亦不認有比丘尼)
右上五事,名爲預事,應預先行者。
作布薩法比丘,應發露忏悔清淨。于說戒時,如忽憶本罪,應對傍坐比丘言:“我犯某罪,待說戒竟,當忏悔。”
若多比丘共犯同一戒,不得互對忏罪。
僧布薩應具四法
一、十五日、廿九、或叁十日、或和敬日。因月大或月小,而令二十九與叁十日有不同之意見時,以少數服從多數僧。數相等時,令客僧服從住持僧,不服從者可出界。
二、比丘最少四位,同坐,伸手不相及,(相距一搩手)。
叁、比丘無同犯戒,若有、應由一比丘白言:“大德僧聽!此一切衆僧犯罪,若見無犯戒清淨比丘時,當對彼比丘忏悔。”
四、伸手不相及處,須無非法人,所謂非法人,共有二十一種,可略爲叁大類:
(一)、沙彌,比丘尼。
(二)、返俗之比丘。
(叁)、被僧中舉罪之比丘。
在布薩說戒時,可以問疑,但須先白僧衆,事相頗繁,故無問者,而布薩亦遂成爲說戒之儀式。
說戒應是長老比丘說,亦可選一比丘,音讀清朗,能背誦者,代爲說之。
說戒當誦完,但無能背誦完篇者,開誦至誦者所能記憶爲止。又開有難時,可略說。
有難,指十難:
一、皇帝來寺,當往迎接。
二、賊來劫,可逃難。
叁、火難,當往滅火或防火延燒及寺。
四、水災,或露地說戒,值大雨。
五、俗人多不便說戒。
六、鬼難。
七、有惡獸來,當避之。
八、蛇難,當避之。
九、僧中比丘驟患病,必療護之。
十、梵行難,有人來捕在戒堂中比丘。
正說戒時,有客比丘來同聽,若客比丘數,較說戒堂僧多,應重新說,若少,不必重說。
若不足四比丘,不說戒,但作布薩清淨,于說或堂集已,令一比丘白言:“大德僧聽!今日是十五日布薩,若僧時到,當共作布薩清淨。”
時長老比丘,應偏袒長跪合掌,叁白言:“我清淨,諸慧命應憶念我清淨。”
余比丘,應依臘叁白言:“我清淨,請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若二比丘,依臘各對叁白言:“我清淨,慧命應憶念我清淨。” “我清淨,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我清淨,大德應憶念我清淨。”
若一比丘,應待客比丘來,若無客比丘來,應心念言:“今日是我說戒。”
自 恣
自恣:是安居叁月已,白分十五日,佛令僧衆自恣。
患病比丘,不能往僧中自恣,應向一比丘與欲自恣言:“我今與自恣欲,汝當受我自恣欲,爲我說自恣。”
自恣日,當爲十五日,亦可爲十四日或十六日。
比丘數最少應有五位,較布薩衆多一位,因須一比丘爲受自恣人,余四位爲僧衆。若比丘四位、叁位、二位,則對首自恣,若一位,則心念自恣。
自恣須先白衆。
自恣應叁說,但亦可二說一說,又同臘比丘,可同說。
若叁說,則于白衆時言:“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僧衆自恣。若僧時到,僧當叁說自恣。”
若二說,若一說,若同臘同說,白衆時定之。若不定說數,則于白衆文末,改爲:僧當自恣。
自恣亦開障難:施主來寺供僧,寺有連宵法事,許爲有障難。
白衆自恣已,上座長老比丘,應先行偏袒長跪合掌,對僧衆言:“大德!我對僧衆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哀憫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忏悔,我對僧衆自恣。……我對僧衆再自恣……我對僧衆叁自恣……當如法忏悔。”
余比丘,次第一一各自恣。
若有受欲比丘,應白言:“大德!某某比丘患病,對僧衆自恣……某某比丘對僧衆自恣。”
古製比丘須各離座長跪,至僧衆自恣竟,始回座坐,後開自恣已,可歸座坐。
比丘較多之大寺,可一說。同臘可同說,此可于白衆時定之。
破安居比丘,安居後剃度之比丘,若數少于自恣僧衆,製令自說清淨。若數多于自恣僧衆,令作布薩,後令各于彼等住處自恣。
不許于安居期內自恣,但可于安居後半月或一月自恣。
比丘不足五位,不許集僧自恣,若四位叁位,應集已白言:“大德僧聽!今日十五日自恣,若大德時到,應共自恣。”
應各叁說。
若二位,不白衆,但對說。若一位,應待客比丘來,若無來者,應心念言:“我今日自恣。”
(僧中說或對說,應依臘大小稱大德或慧命。)
第十八品 細 行
非沙門行之細行:有非行(謂不雅觀兒戲等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非 行
一、如兒童之嬉戲:謂樂諸玩具、玩物,吹囗笛,戲仿盲人、跛人動作等。
二、頑耍:謂翻筋鬥、相撲、戲抛擲物、競走。
叁、博弈:謂下棋、博勝負之猜測等。
四、毀壞物品,如無故焚燒林木。
五、囂聲:賣弄聲調,說法作滑稽語。
以上犯突吉羅(惡作惡說罪)。
編造花鬘,亦在禁止之列。
禁學橫生學,禁宣說橫生學。(橫生學,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應學。)如媚藥、媚術、咒害、役鬼、蔔測、煉丹等欺詐法術。
下 劣 行
如僧伽婆屍沙篇第十叁戒說。
非法結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
一、結交在家人,饋送花果。
二、種花及編造花鬘,以悅樂在家人。
叁、谄曲奉承在家人等,入白衣家,作谄媚語,擁抱其子。
四、除佛事外,供在家人役使,爲之奔走作業,跟隨出入。
五、爲在家人療病(此指供役使之療病)。
六、受寄不合法物,如賊贓或違禁品等。
右爲突吉羅罪,僧衆可予呵責、免職、擯出。
又侵害損害在家人,有七:
一、斷其財益收入。二、令其損壞名譽。叁、令其他遷。四、诮罵于他。五、破其和合。六、于他惡語輕賤。七、于他背約。
正行比丘,不結交在家族姓,不供其役使,亦不侵害損害在家人。但亦須慈心資讓彼等,不可對在家人,不聞不問。
不 正 命 行
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資財,此有二種:一爲世罪,犯世間法律之罪。一爲製罪,犯佛所製戒罪。
偷盜欺詐爲世罪。若未證謂證,爲男女作媒約,以求活命資財,雖不犯世間法律,但違佛製,名爲製罪。例如向不應求與人,求其與物等,如:
一、向不應求與人,非時求與。非在家親裏人,非自恣與,而向之求與。除失衣或被奪,得求與掩身。或病求與藥。坐臥具,亦雖可求與,但須知足量。(非時求與,即非佛許時。親裏即在俗父母。自恣與,即自恣可求與人,則可向其求與。)
二、以財求財:謂與人小財,而望得大財。
叁、買賣貿易。
四、醫藥治療:佛禁比丘爲人治病,似因下列情形:
甲、不精通醫藥,而妄爲人治療。
乙、被在家人役使治療。
丙、爲求資財而治療。
丁、符咒神通一類不合梵行之治療。
許爲之治病者:有法友、在俗父母、父母扶養人、維那,求剃度人父母之親屬、除婿媳,剃度師之父母婿媳,偶在寺住宿人等。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
比丘得諸供養,…
《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