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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圓滿之戒律▪P4

  ..續本文上一頁意謂勿用不如法及不淨之物品作修持。

  “晶石不入于泥中”,意謂不謗智者之功德。

  “穢器不可計爲淨”,意謂不于示成熟之法器宣說密法。

  “勿砸如意摩尼寶”,意謂不可舍棄具相明妃及具相弟子。

  “金剛鳥翼不可分”,意謂不可離于樂空之印契(父母雙運)。

  “莫以天鐵器作戮融刺”,間謂即使爲玩笑,亦勿與金剛兄弟打鬥。

  “不吃獸殘物”,意謂不食用他人吃剩之物。

  “不毀金剛石”,意謂勿觀親駕禦上師之身分席位。

  “不越圍欄之界線”,意謂不闖入他人閉關之結界範圍,亦不出離于自身閉關之界限。“風雖滅燈焰”,意謂不讓昏沈掉舉侵損叁摩地。

  “不截慧河流”,意謂不令俗事言談中斷真言或儀軌修習之流續。

  “表徵印契勿外露”,意謂不還越灌頂之印相,或泄露徵兆。

  “不毀金剛舍”,意謂不打亂真言行者之中圍。

  “滿願寶冠勿置低下處”,意謂不可忘失機戴金剛上師于自頂之正知。守護此等一切行儀,便是守持特殊增上之誓句。

  總結:

  此等及其余衆多誓名之解釋,雖已解說;此外即無有未攝于此處所說之根本與支分誓句中。略言之,若行者通達自身本性即是叁金剛,則一切佰仟億真言續部之叁昧耶戒,悉得圓滿。

  依《幻化續》所說,乃有十五種根本誓句及支誓句,複由此等分出叁佰六十條。依《阿噶雅達續》所說,則有九十七種誓句。于《叁曼雅經》則有四根本誓句、二十八種共誓句、四種別誓句、二十叁種離造作行、二十種所修、四種隨順行、斷五魔業、摧壞四怨敵,複增上廣說隨順見地之誓句。複次,每一密續皆各別細說所應守護之誓句。

  此外,複有隨順于叁摩地、行儀、受食、不離所緣境,及別余衆多難以枚舉之誓句。然而此等一切相關根本、支分誓句,悉爲此處所說之诠釋法規所攝盡。(根本及支分二聚誓句意指其能構成行者之密戒喪失或完全破毀,及能導致誓句退轉墮落。)

  新、舊譯派之十四根本誓句,與舊派之不共誓句彼此絕無相違,盡因十四根本誓句本已具足于不共根本誓句之中,故難有相悖之理。此中之心要乃是認知身中之脈、風、明點及智慧,與身、語、意叁金剛本來無別,自性安住于金剛喻智之中。憑藉智慧觀察即能割斷疑惑之束縛;而時,佰仟億密咒誓句悉任運成就;于此如如本性中,一切過染皆得清淨。

  釋堪爲誓句生起之所依:

  日殺一梵行、或染犯五逆罪等有情,皆爲誓句生起之所依。

  堪能生起持明誓句之所依身,主要爲六根具足之人道有情。顯經之道與密咒道相比之下,就如利斧與鈍斧,若以鈍斧砍樹必會費時失事;若以利斧,則速能奏功,把樹砍下來。具相經乘需以無數生所積之福德資量,才能得究竟果位。密咒道不但不必首先積集二資量,且不需先趣修余乘,才能趣入咒道。即使一等曾每日殺害高位者,或曾染犯五逆大惡之有情,其身亦堪爲誓句生起之所依。別于一類心力堅固,意樂清淨,具大願力之殊勝利根行者,憑借密咒之深甚方便,當能于一生中證得佛位。

  複次,一等具足非順緣之有情,亦無需以人身爲所依基礎,續典明言諸天及大力天神亦堪爲合宜之法器。金剛手菩薩曾于瑪拉雅山之峰頂,現身于五大成就者之前,把密續初次傳于些世間,此中之四者即爲非人之身。真言密咒即曾廣傳予居于鳥仗延那一地之龍族有情;即使證德超性之阿羅漢,最終亦當趣入咒道,故說一切具足善因之有情,皆本自具足密咒誓句之生因。

  失壞誓句之還淨方便,分二門解說:

  略標:

  由諸誓句往後或有失壞故,當開示還淨之法。

  行者接受秘密真言灌頂已,當堅守誓句令不失壞。若誓句有損,能令叁昧耶戒失壞,故當清楚了知還淨之法。

  廣釋分二:

  還淨方便

  不令誓句還淨之過患

  過淨方便分五支:

  (A) 釋引生罪因之對治方便:

  不知生罪之量、不敬上師與他衆有情、不殷重行義及煩惱熾盛,無著說此四爲罪墮之因。對治之法乃是修學誓句、敬重一切有情、恒依正念正知、于重煩惱勤修對治;于此應斷除之四業,別加斷夫念及斷昏沈,即合爲失壞誓句之六因,《吉祥勝樂續》已作明顯宣說。

  行者雖或志心愛樂守護誓句,然若于遠離罪隨之止作取舍界限,未加研習認識,則難免染犯罪墮。若行者于上師及守持誓句者不加尊重,自身之叁昧耶則無有生起之基礎。行者即使具足尊敬,然若不觀自身之過,即由缺乏正念,令自身放逸疏忽,如是即令誓句失壞;或雖能殷重,然爲煩惱所製,誓句仍當失壞。依無著菩薩所言,此四者乃說爲失壞誓句或染犯罪墮之根因;是而,行者定需了知對治此四因之方便。

  行者若行能認知誓句之內義,複知曉取舍之處,即能依法修學。能于上師及徒衆之義利功德長養歡喜心,即能于彼等生起敬重。由畏懼自身過失,調伏自意,行者即堅固依止正念正知及殷重心,猶如怨敵在前,心知危難迫近眉睫。倘若何時自心相續生起惑亂,應當下認知,並以相應之對治力令彼轉化。以失念及昏沈二事皆爲失壞叁昧耶戒之厚重惡因,故與上述四者合成六根因,此爲《吉祥勝樂續》所說。于後二因之對治方便,應當認知,並當明確意念開許或遮禁之處。行者應能分辦所還越之誓句,複應自感極大慚愧,對他人于已失壞誓句所生之想,應當耿耿于懷。複次,應念往昔諸大菩薩,及行者之上師,具足他心通力,能洞悉我等之起心動念,故于過失必需慎加防範;于大衆之前或獨處時,應具足慚愧。《律生續》雲:“倘真實希求,殊勝妙悉地,能舍自身命,當輕易證得;若誓句清淨,死誓句清淨,死殁易渡越。”

  (B)罪之輕重:

  他勝罪乃取決于境、意樂、加行、究竟煩惱等起之和合。于任何一切誓句明知故犯、明所行事,無悔心,以身語業還越正修、逾越忏悔之時限。若非圓具此等要支,即許爲“逾時罪”,其與僧殘罪等。此位以下者乃名“粗罪”,過失惡作應知猶如罪隨之倒影。

  此處是解說罪隨及非罪墮之差別。若爲他勝罪定需具足四支。此四者爲:生罪之所緣境、意樂、正作加行,及任隨身、語、意所發動,所作究竟成辦。別叁要支則爲:具足極猛厲之煩惱等起心,如明知身業或語業志誓句相違、于此不善未得圓滿成辦前。實作此(身或語)業、明知不善然無愧疚之意,因而超越忏悔之時限。若此等七支具足,即成根本他勝罪,複全喪失叁昧耶戒。于一切根本罪而言,若行者未于晝夜六時中,事修對治方便,將生“時量”之障垢,逾時而不作露忏悔,即成他勝罪,此意謂一切不善之對治當將被摧壞或戰勝。

  于超越時限前不作忏悔,根本罪即許爲喪失叁昧耶戒,依別解脫戒而言,此即同于僧殘罪,他勝罪以下之墮罪能招集極厚重之不善。下一極重大之惡業乃是“粗罪”,此爲支分不圓足之惑業,一切支分不足者均同于墮罪,又一切微細過失惡作皆與別解脫戒之惡作一聚相類。譬如,行者若具真實饒益之意欲,于金剛兄妹顯露嗔恚,此僅如墮罪之倒影而已。

  (C) 不成罪墮之因:

  病患、失自主、關涉他事、爲重大標的、悟無生法忍、重大因緣、得大勢力、得允許、奉命及除障,依《藏莊嚴經》所言,此等皆無過。

  此等因支包括:因病不能堅持修行、爲他人所駕禦、涉及重大及必需成辦之利他事、堅固成就無生法性、爲他引領作極具義之事、憑借禅定證德成辦大力、得本尊或根本上師等勝妙境所許、依上師之特殊授命、爲遣除命難壽障。依《藏莊嚴經》所說,任何外似之罪墮者,然由上述諸因隨一發起,則絕不構成過失惡作。

  (D) 逾越忏悔時限:

  是而,于晝夜六時中,行者定需于誓句取舍之規嚴厲觀察。若過于六時之一分,滿一些日、一月、一年、二年之期,即名:相違、萎墮、超限及破裂;然而,若能至心忏悔,仍得還淨。最後一類最爲重大,若過叁年則無還淨之可能。

  六時意指晝叁時及夜叁時,行者于第段時位中,應處觀察有否違背誓句之取舍處。若于六時中不加檢察,于需要時修對治力,即成越時罪。若生罪墮已過一日,仍未忏悔,即名“相違”,過一月名“萎墮”,過一年名“超限”,若過二年即名“破裂”。所逾時日越久,所生之惡業越加厚重,但能至心真誠忏悔,即再無還淨之可能。有說若破叁昧耶戒逾叁年者,往上師處欲求忏悔,倘其師應允接納,則師徒二人皆生于最低下之地獄道中,身受無盡之苦。

  (E) 正作還淨分四:

  四種灌頂之還淨方便:

  若已得七灌頂者,可由念誦各尊真言叁萬六仟遍,以作淨治。若得瓶灌頂及密灌頂者,失壞誓句,應先以合宜之方便作淨治,後得入壇領受四灌。若得智慧灌頂及詞灌頂者,失壞誓句,除生起次第、戒律清淨、圓滿次第及心相經之加持以外,余法皆不能淨。

  依《時輪根本經》所言,相應不同灌頂之規,各種灌頂皆自有不同之淨罪方便。寶瓶灌頂僅有七聚,若生罪墮時,彼等所修之對治法門悉皆相司,其法是必需念誦中圍諸尊之真言,各滿叁萬六仟之數。若接受寶瓶灌頂及秘密灌頂後,失壞誓句,行者除如上述誦咒外,還需依循上師所傳之不共淨罪教誡而修。如接受第四灌頂後,失壞誓句,行者必需忏悔過惡,直至罪障清淨之相現前,複于上師處或藉生起次第,重入壇城領受四灌。別于失壞智慧及勝義名詞灌頂之誓句,行者除于靜處閉關修習生、圓不二次第、有相無相圓滿次第之不變不共律儀及自心任運加持,此外再無余法能具成辦淨罪之力。若罪障清淨之兆現前,行者應重入壇城,重新受戒灌頂;然而,于接受灌頂及重新建立戒律時,行者定不可與前輩學長同坐一處,亦不得與彼一同接受他人供養。

  依時量之還淨方便:

  若生相違,應獻會供輪;若生萎墮,應以資具成滿;若生超限,應以妻兒財物爲供;若生破裂,有說行者以自性命當能還淨。

  倘若生起與誓句“相違”之過惡,應于勇父勇母聚集,呈獻會供輪時,同作忏悔。如“萎墮”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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