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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異品第四▪P2

  ..續本文上一頁說是一瓶,若依勝論師的道理就成爲多瓶。注文有二義:初明體一無故多也無、次明數一無故多也無。今明體一無故多也無者,外人本立異體,叁法共合便成多瓶。外人叁法共合則墮多瓶,叁法分離,便無一瓶,一瓶無故,多瓶也無,說一說多皆是外人,論主何曾說一說多。

   複次,初數無故一一修妒路

   數法初一,若一與瓶異,則瓶不爲一,一無故多亦無。

   這是第二明一數無故多數亦無。此與前破不同,前破外人有、一、瓶叁法各有其體,瓶體無故即是一無,一無故多也無。今明瓶體本無一數,一數無故多數也無。故前就瓶體說無,今就一數說無,有此不同所以有兩種破。

   外曰:瓶與有合故一一修妒路

   上來外人立義總有二意:一是叁法共合便墮多瓶。二是若爲避免多瓶,簡除有和一又墮多瓶,今外人更整義理,雙通二難,明叁法不同,合在一起,雖合而異,雖異而合。雖異而合,不是無瓶,雖合而異,不是多瓶。瓶是主谛自體即瓶,有和一是從他立名,從他立名,故保有又保一,而有和一體性不是瓶,故無多瓶,而瓶是當體之名,所以不是無瓶。你不可聽說瓶具有一,便謂有和一都是瓶就有多瓶,也不能說有和一不是瓶,瓶的本身也不是瓶,便成無瓶。外人正用此雙救上來多瓶和無瓶二難,這都是替外人解釋說明理由免除二難。

   瓶與有合,故瓶名有,非盡有,如是瓶與一合故瓶名一,非盡一。

   注文爲外人解釋,“瓶與有合”雙通二難。“瓶與有合”故瓶名有,此明雖異而合故受有名,免無瓶過。“非盡有”此明雖合而異,雖合而異,瓶是瓶體,有是有體,有體非瓶,故言“非盡有”,不說叁法都是有,也不是叁法都是瓶,此免多瓶過。“如是瓶與一合”也是這樣,瓶與一合,瓶名爲一,此明雖異而合,瓶受一名,免無瓶過。“非盡一”此明雖合而異,瓶是瓶體,一是一體,二體不同,故言“非盡一”免多瓶過。

   內曰:但有是語,此事先已破,若有非瓶則無瓶。今當更說,瓶應非瓶一一修妒路

   此有二破:一是指前,二是今文正破。指前破者,你叁法雖異而合,還墮多瓶,雖合而異,難免無瓶,前已批破,不應再立!“但有是語”者,你雖有不墮多瓶也不墮無瓶的言語,而沒有不多不無的義理,故言“但有是語”。“若有非瓶則無瓶”,重述前破點示外人,若有不是瓶,瓶就是沒有,沒有就是無瓶。又若有不是瓶者,何須與有結合?因與有結合故言名有瓶,若不與有結合則是無瓶。外人俱犯多瓶與無瓶兩種過錯,今略以無門以示外,所以偏就無門破者,外人言:“瓶與有合故”有瓶,正救無瓶之難,今奪破此救,故偏指無門。

   “今當更說,瓶應非瓶”這是第二正破。意謂:瓶與有合遂從有名有,而有體不是瓶。同樣理由,若瓶與無合,也從無名無,應是無瓶,若不從無名無瓶,也不應從有名有瓶,可是你說瓶與有合瓶名有,假使是這樣,那瓶與非瓶合應名非瓶,故言“瓶應非瓶”。這是用同樣的理由,最後有不同的結論。這種破的方法,吉藏大師名之曰“並”。並的方法是用同樣的道理立義會有相反結論。如果說我的論點不對,同樣的理由,你那主張也未必就對,如果說你那主張是對的,同樣理由,我這主張也是對的,這就叫“並”,所以有時要用並的方法破對方。總觀前後,凡有叁義:一者縱奪門破、上句指前破說:“若有非瓶則無瓶”,此明奪破、謂奪下對方的理由使其不得成立,也就是否定的意思。縱破者,縱是縱許,縱許你瓶與有結合,從有名有,今用並破,若瓶與非瓶結合,從非名非,即是無瓶。二者,今此兩文破外人二義,前文外人欲以雖合而異,雖異而合的說法解通多瓶和無瓶這二難,今偈本還破此二義,指前破,破其雖合而異,次文破其雖異而合。雖合而異仍犯無瓶之難,雖異而合又遭非瓶之並,使外人意不得逞。叁者欲顯外人二義俱墮於無瓶。雖合而異,既墮無瓶,次義,從非名非瓶還是無瓶。

   若瓶與有合故瓶有,是有非瓶;若瓶與非瓶合者瓶何以不作非瓶?

   注文主要釋偈本“瓶應非瓶”,即是釋並破。先疊述外人義宗。若與有合故是瓶名有,是有非瓶,這是外人既要將瓶與有合名瓶有,又要避免多過,而說“是有非瓶”,今並其前義,若瓶與非瓶合者,瓶何以不作非瓶?瓶與有合,從有名爲有瓶,若瓶與非瓶合,應從非名爲非瓶,非瓶就是無瓶。

   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一一修妒路

   偈本第一個“無”是空無義,就是前義“非瓶”意。第二個“無”字是不能義,這意思是說:非瓶是空無所有,空無所有“不能”與任何物合,這裏主要是不能與瓶合,空無所有既不能與任何物合,故言“無無合”。“非非瓶”,前一“非”字當不是解,這是說:空既不能他物合,所以也不是什麼非瓶。這是外人對“若瓶與非瓶合,應從非名爲非瓶”的反駁。外人大有有二義:一是有義,二是無瓶義。無瓶就是非瓶。瓶與有合,從有名有,故名瓶有,但有體不是瓶體,此爲免多瓶過。非瓶是無義,無則無合,故瓶不與非瓶合,所以不從非名非瓶。

   非瓶名無瓶,無則無合,是故瓶不作非瓶。今有有故應有合,有合故瓶有。

   注文爲二:一者爲解通從非名非瓶的並破難。前難說:“瓶與非瓶合有,瓶何以不作非瓶?”今外人答言:非瓶是無,無則無所合,故瓶不得從非作非瓶?“今有有,故應有合”下,是說大有是有,有這大有,瓶應與有合,瓶與有合,故名有瓶。此既免無瓶難,又說大有與瓶皆是有,有可與有合,無則不能合。

   內曰:今有合瓶故一一修妒路

   若非瓶則無有,無有則無合;今有合瓶故,有應爲瓶!若汝謂瓶未與有合故無,無故無合,如先說無法故無合。如是未與有合時,瓶則無法,無法故不應與有合。

   此偈本含有二破:一是奪合破,二是縱合破。言縱合破者,外人言:有體是有,所以有與瓶合,瓶名爲有者,若是這樣,瓶從有生,有能生瓶,大有就成爲生因,若是生因,便是無常,這就違反外人大有是常的宗義。言奪合破者,既是有與瓶合,瓶名有者,若有未與瓶合,瓶不名有,應是無瓶,若是無瓶,瓶名有者,若有未與瓶合,瓶不名有,應是無瓶,若是無瓶,誰與有合,這也是無則無合。欲見此意,顯在注文。注文也就釋此二義。初釋縱合,“今有合瓶故,有應生瓶”。縱許有與瓶合,瓶名爲有,則有便成爲生因。從“若汝謂瓶未與有合故無”下,說明未與有合時便未有瓶,假若無瓶,用什麼與有合?無法不應與有法合,故是奪破。

   外曰:不然,有了瓶等故,如燈一一修妒路

   有非但瓶等諸物因,亦能了瓶等諸物。譬如燈能照諸物,如是有能了瓶故,則知有瓶。

   外人解通以上二難,有比喻如燈。瓶是一般物件。如燈只能在黑暗裏使人明了諸物,而不能産生諸物。大有也是這樣,只能使人了解有瓶,而不能産生出瓶,故沒有第一生因的過錯。二者未爲燈照時不是沒有瓶物,瓶未與合時不是無瓶,瓶先已存在,故得與瓶合,不是無瓶,無則無合。

   注文前兩句是說:大有不是瓶等諸物的生因,只能照了瓶等諸物。文中“但”字作“是”字解,“亦”字作“只”字解。只有這樣講,才能與燈喻相應。譬如燈不是産生瓶等諸物的生因,只能是照了瓶等諸物的了因。大有也是這樣,說瓶是有,只等于使人了解有此瓶,而不能産生此瓶。

   內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應先有一一修妒路

   今先有諸物,然後以燈照了,有若如是者,有未合時,瓶等諸物應先有,若先有者,後有何用?若有未合時無瓶等諸物,有合故有者,有是作因,非了因。

   這是就先有瓶先無瓶二門破。“若有法能了如燈”者,這句是重疊外人的主張。“瓶應先有”。這句是論主破,含有二難,一是瓶先有難,二是瓶先于難。言瓶先有難者,燈未照瓶,暗中瓶已先有,比如大有未與瓶合時瓶既已先有,再說有與瓶合又有何用?依外人意,瓶未與有合時不名爲有,與有合時才名瓶有。今未與有合瓶已有,後與有合便成無用。或者問:暗中有瓶燈有照了的作用,這樣,也是先有于瓶,大有有明了的作用,何爲無用?解雲:此中不盡相同。外人的大有本能令物爲有,若不與有合便不能成爲有,燈無此意,故不相同。若瓶在先已有,何用後與有合,若說再合,又有什麼意義呢?

   第二就無門難。若未與有合,先無有瓶,與有合時方有瓶者,此有便成生因,能生瓶故。因有二種:一是了因,二是生因,生因又名作因。生因者如樹能生果,人能造車,本無今有叫生。了因者如暗室中燈有照明的作用,能令人明見瓶等諸物,是名了因。若未與有合時不名有瓶,與有合時才名有瓶,這有豈不成爲生因?然外人只主張有是了因,否認有是生因,說有是生這是爲外人設難,故作此破耳。

   注文還是解釋先有先無二義。一者就瓶先已有破,二是就瓶先未有破。就瓶先已有破者,如言“有未合時,瓶等諸物應先有,若先有者後有何用”。這是說:瓶若先有者,後與有合,還有什麼用處,這是名爲了因而墮無用之過。“若有未合時,無瓶等諸物,有合時故有者,有應是作因非了因”。這說明與有合時方有瓶者,這得在大有有用而又陷入生因之難,這使瓶先有先無皆不能成立。

   複次,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二?一一修妒路

   若汝以有爲瓶相,故知有瓶者,若離相,可相之物則不成,是故有亦應更有相,若更無相知有法爲有者,瓶等亦應爾。

   次就相可相破,“若以相可相成”者,這句是探取外人的意見。凡物皆有相可相二義,“相”也叫能相,“可相”也叫所相。什麼是能相?有二種:謂長短方圓等是形相,青黃赤白等是色相,這形色二種相能與一切事物作相,故名能相。什麼是所相?所相就是事物的本身。比如一根柱子,有白的也有紅的,有方的也有圓的,這都是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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