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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一品第叁▪P2

  ..續本文上一頁是帝釋天過去世的姓,《般若經》中佛常呼驕屍迦此名。釋提桓因有此叁名:因陀羅、釋迦、驕屍迦。數論派主張有、一、瓶叁法一體,那就應如一位帝釋天王那樣,一人有叁名,叁名是一體。這是解釋偈本中“如一”二字。

   “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以下是第二比配“有、一、瓶叁法一體。如一天主叁名一體,有因陀羅處也應有釋迦和驕屍迦,隨有釋迦處也一定有因陀因和驕屍迦,隨有驕屍迦處也就有因陀羅和釋迦。照這樣比配隨有大有處便有一數和瓶,隨有一數處就有大有和瓶,隨有瓶處一定有大有和一數。叁法一體和叁名一人是相同的,故言“如一”。

   若爾,衣等諸物亦應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複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複次,若說有則說一、瓶。

   此文正破,釋破叁種義,就是“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就此叁種義,先釋破“一切成。”一切成中又有叁義,一是體成,二是義成,叁是名成。今文正釋此叁成義。就釋叁成難中有七難,初五難明叁成,次有二複次廣明義成。

   依照外人叁法一體的道理,瓶體是瓶,衣柱等萬有也應是瓶,理由:有、一、瓶叁法一體故,一切萬法皆成瓶體,名爲體成,這是第一難。“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這是說凡是一數的事物皆應是瓶。上句說大有萬物悉皆成瓶,這句說凡萬物的一數皆成瓶,這是第二難。“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這是說瓶衣等萬物皆成一數,這是第叁句。本還應有一句:瓶一等悉應是有,但這對外人不成爲難,故不說它。以上叁句皆明體成。“複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這是說:宇宙萬有是常存的,但作爲一件具體事物如瓶,是有被碎的時候,不能是常存的,但今對外人叁法一體作難,所以說大有是常存的,一和瓶也應當是常存的。大有是常,瓶是無常,這是就意義說的,所以名爲義成,這是第四句。“複次若說有就說一瓶,”說是叫名字,要想說大有這個名稱,說一也行,叫瓶也行:比如要說帝釋,說因陀羅也行,叫釋迦也行,呼驕屍迦也一樣,反正叁個名是一個人;有、一、瓶叁者也應是這樣。這叫名成,是第五句。

   複次,一是數,有瓶亦應是數。複次,若瓶五身,有、一亦應五身。若瓶有形有對,有、一亦應有形有對。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

   上文總釋體成、義成和名成構成五難,今文是單就義成廣設四難。“複次,一是數,有瓶亦應是數。”這是說:“一”是個數目,若是叁法一體,那有和瓶也應是數目。約這個意義,顯示外人理論是錯亂的。這是第一。“若瓶五身,有、一亦應五身。”這裏“瓶五身”是說瓶子是由色聲香味觸這五塵組成的,叫瓶具五身。瓶既具色聲香味觸五身,有和一也應具有五身。然而大有只是萬法總合的一個概念,不是指具體事物。哪有五身?一數也通貫一切事物,也不是專指哪一種事物,也是個概念不具五塵,這是第二句。“若瓶有形有對,有一亦應有形有對。”這是說瓶是有形有相的,可以作爲對象看見的,若叁法一體、大有和一數也應有形有相,可以作爲對象看見,然而大有和一數只是名言概念,是無形無相的,故今難言:瓶有形有相,有和一也應有形有相,這是第叁。“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瓶衣等事物是無常的,宇宙萬有是常存的,依叁法一體的理論,便可難言;瓶是無常,有和一數也應是無常。這是第四,約叁法的意義不同設此四難以揭出外人的矛盾。

   是名如一,一切成

   重疊偈本作爲小結, 以明叁法一體便是一成一切成的謬論。

   若處處有是中無瓶,今處處瓶是亦是無瓶,有不異故。複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則非瓶,有不異故。複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複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

   此釋“一切不成”,有四“複次”:初二複次說一切體不成,次一複次說一切名不成,後一複次明一切義不成。初二複次第一的“處處有”,與第二複次的“事事有”有什麼不同?古昔有兩種解釋;第一種釋雲:“處處有”是根據所依的處所,如一國、一縣、一寺等,“事事有”是根據瓶衣等事物的有。第二種釋雲:“處處有”是大有的有,“事事有”是瓶衣等事物的有。嘉祥皆沒采納。依嘉祥意:本爲翻上叁種一切成,上文明體成時說:有與瓶不異,有既成瓶,衣等萬物也應是瓶。今明不成應相反地說:若處處有非瓶,瓶與萬有一體,瓶也應不是瓶,故是一切皆不成。翻第二句上文說:“其有一物皆應是瓶”,這是取萬物有“一數”皆應是瓶,今應相反地說:若一事一事的“一數”既不是瓶,瓶與一數同體,瓶也應不是瓶。所以“處處有”是指衣等事物的有,“事事有”是指第一事物“一數”的有,這是兩者的不同處。第叁複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瓶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這是說一切名不成。若是一切名成,說有也含攝一也含攝瓶,說一也包括有也包括瓶。若是一切名不成,應相反地說:若說有不包攝一和瓶,那麼,今說一、瓶也應不攝一和瓶,理由是:“有不異故”。“有不異故”,本應是叁法一體,今爲簡化故,只對有說瓶。故言“有不異故”。“複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這是說一切義不成。與上相反,大有是總義是常義,既不是瓶,瓶是別義是無常義,也不應是瓶,理由:瓶與大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疊偈本結一切不成義。

   若欲說瓶應說有,若欲說有應說瓶。複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顛倒(此中四紙辨名字無可傳譯一一譯者注)

   此釋一切顛倒,文字雖簡,同樣是全釋名顛倒、義顛倒和體顛倒。初釋一切成有九釋難,次釋一切不成有四複次、有四難,今釋一切顛倒只有二難。可謂廣略自在,叁門互顯。言釋顛倒二難者,先釋名倒,次合釋體義兩倒。釋名倒者如文雲:“若欲說瓶應說有,若欲說有應說瓶。”這就是若欲呼喚瓶便應呼喚有,若欲呼喚有便應呼喚瓶,以成顛倒,理由:有和瓶體是“一故”。次合釋體義兩到,文雲:“複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此文簡義隱,言成者即指體成義成,體義俱成顛倒。你瓶體始成,瓶外的有和一也應始成,瓶的無常義和別義若成,瓶外的有和一的總義常義也應成。瓶外的有和一的體既成,瓶體亦應成。大有的總義常義既是本成,瓶的無常義別義也應是本成。又瓶的無常是始成,大有了應是無常是始成。大有是常是本成,瓶亦應是常是始成。如是一切體義顛倒皆應成,理由是:有、一、瓶叁法體“一故”。

   數論師主張有、一、瓶叁法一體,總的就犯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顛倒這叁種過錯。數論派立義精湛,若是沒有清利的頭腦,深妙的智慧,是提不出這叁種過錯的,只有像提婆、天親這樣有大智慧有大辨才的人方能駁倒數論這種主張。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一一修妒路

   此文有二義:一者“物有一故”,是外人申明自己的宗義,二者“無過”二字是解答無有論主所說的叁種過失。言“有一”是外人申自宗者,依外人意:大有是總,瓶是個別,說總不得攝別,說別必定攝總,如人直言說有,又何必指瓶,因爲一切物皆是有故,口中說一,也不一定指瓶,因爲一切物皆是一故。但說別必攝總,既然說瓶,瓶是一物,瓶必是有,瓶必是一,故說別必攝總。由是義故,沒有上來所說的過錯,就沒有“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顛倒叁過”,故言“無過”,用“物有一”的意義解答無上叁過,故言“無過”。依外人意如何解答無上來叁種過?上文論主難雲:大有與瓶不異,有與萬能物也不異,大有既成瓶,萬物皆悉成瓶者今外人道:此方不然,若總有攝別瓶,總有即成瓶,則萬物悉成瓶,以總有不攝別瓶,故總有不成瓶,則萬物也不成瓶,故沒有“一切成”的過錯。第二通“一切不成”的難,上文難雲:總有不成瓶,瓶亦不成瓶,外人答道,此言不然,瓶既得攝有,瓶有自成瓶,故瓶得成瓶,沒有“一切不成過”。通第叁顛倒難者, 上文難雲:“欲說有應說瓶,欲說瓶應說有”者,此言不然,以總不攝別,故說有不得瓶,瓶必攝于有,故呼瓶自得瓶,故無“一切顛倒”過,這是外人用總有不攝別瓶,別瓶必攝總有的方法,解答以上叁難,叁難的大關既已解通,其間的枝流便不待言而自除。

   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處,必有有、一、非有、一皆是一瓶。複次,若說瓶當知已攝有、一,非說有、一必攝瓶。

   注有二義:先就體論總別攝不攝,明別體可攝總體,總體不攝別體,就是說有瓶體處必有大有和一數,不是有一數和大有處都有瓶。“複次”以下,約名字說通別攝不攝。若說瓶名,應當知道已經含攝總有和一數,說有和一的地方不一定含攝有瓶的名,就用此義經解答論主的叁難。

   內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一一修妒路

   論主破,先咬定外人的宗旨,即是叁法一體,而後責難。你說大有、一數和瓶叁法一體,又有通別義,大有和一數是通,義通萬法。故是通義,瓶是萬法中的個別,故是別義。叁法雖有通別意義的不同,然終是一體,既是一體,爲什麼你說瓶中有馀二,即大有和一數,大有和一數爲什麼不含攝瓶?這豈不是自相矛盾。違返叁法一體的宗旨?你主張叁法一體,又說有攝有不攝,應招四難:一者既是叁法一體,這叁法就應當互攝,你爲什麼說瓶能攝二,大有和一數,二不有攝瓶,這違背你叁法一體的宗旨。二者你說瓶攝二,二不攝瓶,今言要不攝就應都不攝,叁法互不相攝,這便成了叁法異體,這也違反叁法一體的宗旨。叁者你說瓶能攝有和一,可說瓶與有一是一體,你說有和一二法不能攝瓶,這就可說有和一二法與瓶不是一體,這也違反叁法一體的宗旨。四者瓶既不異二,二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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