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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释义破一品第三▪P2

  ..续本文上一页是帝释天过去世的姓,《般若经》中佛常呼骄尸迦此名。释提桓因有此三名:因陀罗、释迦、骄尸迦。数论派主张有、一、瓶三法一体,那就应如一位帝释天王那样,一人有三名,三名是一体。这是解释偈本中“如一”二字。

   “如是,随有处则有一瓶”以下是第二比配“有、一、瓶三法一体。如一天主三名一体,有因陀罗处也应有释迦和骄尸迦,随有释迦处也一定有因陀因和骄尸迦,随有骄尸迦处也就有因陀罗和释迦。照这样比配随有大有处便有一数和瓶,随有一数处就有大有和瓶,随有瓶处一定有大有和一数。三法一体和三名一人是相同的,故言“如一”。

   若尔,衣等诸物亦应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应是瓶。今瓶衣等物悉应是一。复次有常故,一、瓶亦应常。复次,若说有则说一、瓶。

   此文正破,释破三种义,就是“一切成、若不成、若颠倒。”就此三种义,先释破“一切成。”一切成中又有三义,一是体成,二是义成,三是名成。今文正释此三成义。就释三成难中有七难,初五难明三成,次有二复次广明义成。

   依照外人三法一体的道理,瓶体是瓶,衣柱等万有也应是瓶,理由:有、一、瓶三法一体故,一切万法皆成瓶体,名为体成,这是第一难。“如是其有一物皆应是瓶”,这是说凡是一数的事物皆应是瓶。上句说大有万物悉皆成瓶,这句说凡万物的一数皆成瓶,这是第二难。“今瓶衣等物悉应是一。”这是说瓶衣等万物皆成一数,这是第三句。本还应有一句:瓶一等悉应是有,但这对外人不成为难,故不说它。以上三句皆明体成。“复次有常故,一瓶亦应常”,这是说:宇宙万有是常存的,但作为一件具体事物如瓶,是有被碎的时候,不能是常存的,但今对外人三法一体作难,所以说大有是常存的,一和瓶也应当是常存的。大有是常,瓶是无常,这是就意义说的,所以名为义成,这是第四句。“复次若说有就说一瓶,”说是叫名字,要想说大有这个名称,说一也行,叫瓶也行:比如要说帝释,说因陀罗也行,叫释迦也行,呼骄尸迦也一样,反正三个名是一个人;有、一、瓶三者也应是这样。这叫名成,是第五句。

   复次,一是数,有瓶亦应是数。复次,若瓶五身,有、一亦应五身。若瓶有形有对,有、一亦应有形有对。若瓶无常,有、一亦应无常。

   上文总释体成、义成和名成构成五难,今文是单就义成广设四难。“复次,一是数,有瓶亦应是数。”这是说:“一”是个数目,若是三法一体,那有和瓶也应是数目。约这个意义,显示外人理论是错乱的。这是第一。“若瓶五身,有、一亦应五身。”这里“瓶五身”是说瓶子是由色声香味触这五尘组成的,叫瓶具五身。瓶既具色声香味触五身,有和一也应具有五身。然而大有只是万法总合的一个概念,不是指具体事物。哪有五身?一数也通贯一切事物,也不是专指哪一种事物,也是个概念不具五尘,这是第二句。“若瓶有形有对,有一亦应有形有对。”这是说瓶是有形有相的,可以作为对象看见的,若三法一体、大有和一数也应有形有相,可以作为对象看见,然而大有和一数只是名言概念,是无形无相的,故今难言:瓶有形有相,有和一也应有形有相,这是第三。“若瓶无常,有一亦应无常。”瓶衣等事物是无常的,宇宙万有是常存的,依三法一体的理论,便可难言;瓶是无常,有和一数也应是无常。这是第四,约三法的意义不同设此四难以揭出外人的矛盾。

   是名如一,一切成

   重迭偈本作为小结, 以明三法一体便是一成一切成的谬论。

   若处处有是中无瓶,今处处瓶是亦是无瓶,有不异故。复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则非瓶,有不异故。复次,若说有不摄一瓶,今说一瓶亦不应摄一瓶,有不异故。复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异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

   此释“一切不成”,有四“复次”:初二复次说一切体不成,次一复次说一切名不成,后一复次明一切义不成。初二复次第一的“处处有”,与第二复次的“事事有”有什么不同?古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释云:“处处有”是根据所依的处所,如一国、一县、一寺等,“事事有”是根据瓶衣等事物的有。第二种释云:“处处有”是大有的有,“事事有”是瓶衣等事物的有。嘉祥皆没采纳。依嘉祥意:本为翻上三种一切成,上文明体成时说:有与瓶不异,有既成瓶,衣等万物也应是瓶。今明不成应相反地说:若处处有非瓶,瓶与万有一体,瓶也应不是瓶,故是一切皆不成。翻第二句上文说:“其有一物皆应是瓶”,这是取万物有“一数”皆应是瓶,今应相反地说:若一事一事的“一数”既不是瓶,瓶与一数同体,瓶也应不是瓶。所以“处处有”是指衣等事物的有,“事事有”是指第一事物“一数”的有,这是两者的不同处。第三复次,“若说有不摄一、瓶,今说瓶一、瓶亦不应摄一、瓶,有不异故。”这是说一切名不成。若是一切名成,说有也含摄一也含摄瓶,说一也包括有也包括瓶。若是一切名不成,应相反地说:若说有不包摄一和瓶,那么,今说一、瓶也应不摄一和瓶,理由是:“有不异故”。“有不异故”,本应是三法一体,今为简化故,只对有说瓶。故言“有不异故”。“复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异故。”这是说一切义不成。与上相反,大有是总义是常义,既不是瓶,瓶是别义是无常义,也不应是瓶,理由:瓶与大有不异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迭偈本结一切不成义。

   若欲说瓶应说有,若欲说有应说瓶。复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应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颠倒(此中四纸辨名字无可传译一一译者注)

   此释一切颠倒,文字虽简,同样是全释名颠倒、义颠倒和体颠倒。初释一切成有九释难,次释一切不成有四复次、有四难,今释一切颠倒只有二难。可谓广略自在,三门互显。言释颠倒二难者,先释名倒,次合释体义两倒。释名倒者如文云:“若欲说瓶应说有,若欲说有应说瓶。”这就是若欲呼唤瓶便应呼唤有,若欲呼唤有便应呼唤瓶,以成颠倒,理由:有和瓶体是“一故”。次合释体义两到,文云:“复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应成,以一故。”此文简义隐,言成者即指体成义成,体义俱成颠倒。你瓶体始成,瓶外的有和一也应始成,瓶的无常义和别义若成,瓶外的有和一的总义常义也应成。瓶外的有和一的体既成,瓶体亦应成。大有的总义常义既是本成,瓶的无常义别义也应是本成。又瓶的无常是始成,大有了应是无常是始成。大有是常是本成,瓶亦应是常是始成。如是一切体义颠倒皆应成,理由是:有、一、瓶三法体“一故”。

   数论师主张有、一、瓶三法一体,总的就犯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颠倒这三种过错。数论派立义精湛,若是没有清利的头脑,深妙的智慧,是提不出这三种过错的,只有像提婆、天亲这样有大智慧有大辨才的人方能驳倒数论这种主张。

   外曰:物有一故无过一一修妒路

   此文有二义:一者“物有一故”,是外人申明自己的宗义,二者“无过”二字是解答无有论主所说的三种过失。言“有一”是外人申自宗者,依外人意:大有是总,瓶是个别,说总不得摄别,说别必定摄总,如人直言说有,又何必指瓶,因为一切物皆是有故,口中说一,也不一定指瓶,因为一切物皆是一故。但说别必摄总,既然说瓶,瓶是一物,瓶必是有,瓶必是一,故说别必摄总。由是义故,没有上来所说的过错,就没有“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颠倒三过”,故言“无过”,用“物有一”的意义解答无上三过,故言“无过”。依外人意如何解答无上来三种过?上文论主难云:大有与瓶不异,有与万能物也不异,大有既成瓶,万物皆悉成瓶者今外人道:此方不然,若总有摄别瓶,总有即成瓶,则万物悉成瓶,以总有不摄别瓶,故总有不成瓶,则万物也不成瓶,故没有“一切成”的过错。第二通“一切不成”的难,上文难云:总有不成瓶,瓶亦不成瓶,外人答道,此言不然,瓶既得摄有,瓶有自成瓶,故瓶得成瓶,没有“一切不成过”。通第三颠倒难者, 上文难云:“欲说有应说瓶,欲说瓶应说有”者,此言不然,以总不摄别,故说有不得瓶,瓶必摄于有,故呼瓶自得瓶,故无“一切颠倒”过,这是外人用总有不摄别瓶,别瓶必摄总有的方法,解答以上三难,三难的大关既已解通,其间的枝流便不待言而自除。

   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处,必有有、一、非有、一皆是一瓶。复次,若说瓶当知已摄有、一,非说有、一必摄瓶。

   注有二义:先就体论总别摄不摄,明别体可摄总体,总体不摄别体,就是说有瓶体处必有大有和一数,不是有一数和大有处都有瓶。“复次”以下,约名字说通别摄不摄。若说瓶名,应当知道已经含摄总有和一数,说有和一的地方不一定含摄有瓶的名,就用此义经解答论主的三难。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无瓶一一修妒路

   论主破,先咬定外人的宗旨,即是三法一体,而后责难。你说大有、一数和瓶三法一体,又有通别义,大有和一数是通,义通万法。故是通义,瓶是万法中的个别,故是别义。三法虽有通别意义的不同,然终是一体,既是一体,为什么你说瓶中有馀二,即大有和一数,大有和一数为什么不含摄瓶?这岂不是自相矛盾。违返三法一体的宗旨?你主张三法一体,又说有摄有不摄,应招四难:一者既是三法一体,这三法就应当互摄,你为什么说瓶能摄二,大有和一数,二不有摄瓶,这违背你三法一体的宗旨。二者你说瓶摄二,二不摄瓶,今言要不摄就应都不摄,三法互不相摄,这便成了三法异体,这也违反三法一体的宗旨。三者你说瓶能摄有和一,可说瓶与有一是一体,你说有和一二法不能摄瓶,这就可说有和一二法与瓶不是一体,这也违反三法一体的宗旨。四者瓶既不异二,二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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