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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一品第叁▪P3

  ..續本文上一頁異瓶,你說瓶能攝二,二不能攝瓶,我要用同等理由相反地說:有和一二法能攝瓶,瓶不能攝有和一二法。這話雖然不完全正確,但這是根據你的理由對等提出來的,不對也是你的理由不對。這四種難你應如何解通?

   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處無瓶?複次,雲何說有一不攝瓶?

   天親注文揪住外人叁法一體的宗旨不放,然後拓以責難破斥。注文有二:初句重疊外人叁法一體的宗旨,第二釋破。釋破又二:先就體釋破,既是叁法一體,爲什麼大有和一數處沒有瓶,這怎能說是叁法一體呢?叁法一體等于叁名一人,有因陀羅一定就是有釋迦和驕屍迦,有驕屍迦亦就有因陀羅、釋迦,有釋迦處也就是有因陀羅、驕屍迦。既是叁法一人本,爲什麼說:瓶中有二,二中沒有瓶?“複次”以下,就名稱難,你爲什麼說:瓶名可包含有和一,而有和一不包含瓶?你這種說法等于說,因陀羅可以包含釋迦、驕屍迦,驕屍迦就不能包含因陀羅和釋迦,這種說法正確嗎?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一一修妒路

   這是外人回答前文“瓶有二,何故二無瓶”的理由。“瓶中瓶有定故”,此中“定”有二義;一者瓶中的有和瓶中一定不異瓶,故言“定”,此瓶中的有和一是瓶攝的二,此二也攝瓶,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叁法一體,也可叁法互攝。二者瓶中的有和一定異瓶子外的衣柱等物的有和一,這是“定”的二義。但後者是通二,此通二不得攝瓶,瓶也不得攝通二,假使這樣,就不是叁法一體,也不可能叁法互攝。這是外人立義的漏洞,這也是論主揭發其矛盾,破其叁法一體,令其理屈詞窮的所在處。外人就通別攝不攝有四句義不同:瓶攝瓶身二,瓶不攝通二;瓶二自攝瓶,通二不攝瓶。此中瓶攝瓶身二,瓶二自攝瓶,這兩句是相順的,既然瓶身二能互攝,也就可以說叁法是一體的,但另外兩句就不是叁法一體呢?但外人用這四句義解答“一切成”等叁難。站在外人的立場上,就可這樣反問:瓶身的有自成瓶,不能說瓶外的大有成瓶,便謂衣等萬物都成瓶,作“一切成”的責難。也不能說通二不成瓶,便謂瓶有也不能成瓶,用“一切不成”的責難,也不能說若瓶得成就是有、一的成,有和一成也就是瓶成,作“若顛倒”的責難。外人利用有、一、瓶叁法總別的意義解答了上述叁難,殊不知通別攝不攝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難以自救。

   外人這樣說,是不是主張兩種有,通有別有?應回答說,外人並未主張有兩種有,外人只是總萬法以爲大有,大有不離萬法,尚且主張有、一、瓶叁法一全,怎能會主張兩種不同的有呢?前文敘外人義,多處皆言“有不異故,這表明沒有兩種不同的有,雖說有通有別,還是一體。

   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于衣物等。是故在在處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處瓶有是在有瓶,非在在有處有瓶。

   注文有二:先明異不異,後明攝不攝。“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于衣物等”者,這是說瓶中的有與瓶不異,瓶中的有就是瓶,這是沒有區別的,但瓶有異于衣柱等物的有,瓶子的有和衣服,柱子的有是不同的。“是故”以下次明攝不攝,有叁句,先說瓶攝瓶身有,瓶身有還攝瓶,這說明瓶身叁法是一體的,是互攝的。問題在最後一句“非在在有處有瓶”。這說明不是處處的有都攝瓶。還應有一句:也不是攝能攝處處的有。換句話說:瓶有不攝瓶外的通有,通有也不得攝別瓶。這樣,既不得互攝,又怎能是一體呢?但外人不自覺這是一種自相矛盾,既主張有、一、瓶叁法一體,又說這叁法不得互攝,這豈不是矛盾?

   內曰:不然,瓶有不異故一一修妒路

   “不然”者,不同意外人所說的瓶只攝瓶有,不攝總有,總有也不得攝瓶,理由是:“瓶有不異故。”瓶和有體既不異,爲什麼不能相攝?既然有、一、瓶叁法一體,瓶的有和總體的有並無兩體,故言“瓶有不異故”。假若外人要堅持瓶有不攝瓶有的話,就有四種難關:一者瓶既攝瓶身有,也應當攝總有,因爲瓶身的有和總有體不異故,這樣,還墮“一切成”過。二者若總不攝瓶,那瓶身的有也不應攝瓶,理由是“有不異故”,這樣,還墮“一切不成”過。叁者若瓶身的有不攝總有,便犯有兩種不同體的有。四者若總有不攝瓶,則犯違反有、一、瓶叁法一體的宗旨。可謂四面楚歌,進退惟谷。

   有是總相,何以故?若說有則信瓶等諸物,若說瓶不信衣等諸物。是故瓶是別相,有是總相,雲何爲一?

   注文意:總有攝得別瓶,別瓶不能攝得總有,此總別異體,何名爲一?這不禁要問:偈本說“瓶有不異”,注文說:“總別異體,雲何爲一?”此二義相反,注文怎能解釋偈本?解答:天親注釋偈本有多種方式,自有順偈而釋,偈本明不異,注文還釋于不異,自有偈明不異而注文說異如今此文。此有二意:一者反複相成,偈明不異意謂:若攝便應俱攝或俱不攝,不能有攝有不攝以難外人;注文意說:若有攝有不攝,則是總別異體,你爲什麼說叁法一體?說異說不異皆是破斥外人,是故相反又是相成。二者爲要預破下文父子比喻,有得攝瓶,瓶不得攝有,便是總別異體?不應言叁法一體,由此故有父子一體的比喻。

   外曰:如父子一一修妒路

   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總相亦是別相,別相亦是總相。

   比如一個人對他父親說他是兒子,對他自己的兒子來說他又是父親,雖是一人,而有父子二義,比如雖有總別二義終是一體,以此答上二難。一者偈本作不異難,二者注文作異體難。先通注文總別異難,雖有總別二義只是一體,比如雖有父子二義只是一人,不可說父子二義有異便說有兩人體異。一個人對他父親說他是兒子,對自己兒子他又是父親,雖只是一人,而有父子二義。不可聞知總能攝別,別不攝總,總別義異,便言體也異。此句反駁注文。也不可說總別一體,令攝不攝都一樣,要攝總別相互相攝。要說不攝都不能攝。此句反駁偈本。

   內曰:不然,子故父一一修妒路

   若祖孫叁代同在,中間才可說亦子亦父,若祖孫缺一便不得父子一體,那只能說父子是異體的了。又即使祖孫叁代同在,中間者也不固定是又父又子。中間者對他父親是父子,此父子是二人二體,中間者對他兒子是父子,也是二人二體。外人也沒有一物是總非別,及是別非總,或又總又別,故法喻不同不能相比, 又你總別一體,總相可以通攝別相,別相爲何不攝通總相,既不能相攝,又怎能說是一體?

   若未生子不名爲父,生子然後爲父。複次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注文爲二;一者釋父子不能一體,不能比喻總別攝不攝義。複次“此喻問我”,我明父子異體,正破父子一體義。再者,對父名子,對子名父,父子相待立名,沒定性,沒有定性來便是性空,同我上來所說空無相義,故言“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甲叁  引世人爲證立義

   外曰:應有瓶,皆信故一一修妒路

   世人眼見信有瓶有, 是故應有瓶

   從品初以來破外人有、一、瓶、叁法一體告一段落,從此以下破外人引世欲人證信立有瓶。先立後破,立中不言叁法一體者,凡有叁義:一者世人未必皆信叁法一體,但皆信有瓶,故偏舉于瓶。二者世人既信知有瓶,也自然信知瓶是一個一個的,有瓶必備有和一,故此還是含有叁法一體的意義,故只言“有瓶”,則叁法俱立。叁者自上以來是破大總別義,從此以下破細總別義,如後文說:全身是總,頭足等爲別。

   內曰:有不異故,一切無一一修妒路

   若瓶與有不異者,瓶應是總相非別相,別相無故總相亦無。因有別相故有總相,若無別相則無總相,是二無故一切皆無。

   論主破雲:雖引世人證信,你居心終是成立叁法一體。若瓶與有不異,不管是自立還是引他人來證,一概不能成立,故言“一切無”。二者自立和他證,同明叁法一體,今明,瓶與有一則失別,有與瓶一則失總,總別互失故是“一切無”。又瓶是無常,大有是常,若瓶與有一,大有常故瓶亦應常,則無無常。若大有與瓶是一,瓶無常故,大有亦應無常。又瓶與有不異,有與萬物不異,你用瓶盛水時應用萬物盛水,令萬物皆成瓶,如品初“一切成”。若萬物不能成瓶盛水,瓶也不應是瓶,理由是:“有不異故”,如品初“一切不成”,也是“一切無”,注文是用相待法破的,總別互失,相待皆不得成立,故言“一切無”。

   外曰:如頭足分等名身一一修妒路

   前破身外無情世間的總別,今破內身有情世間的總別。又內身事近,人們易知,所以外人舉內身證明總別一體而又總別義異,救上“一切無”,應名一切有。依外人意:攬頭足四肢等部分以成總身,故總別一體,頭足等部分又各不相同,故總別義顯,即是一體義成,總別又立,故是一切有。

   如頭足等分雖不異身,非但足爲身。如是瓶與有雖不異,而瓶非總相。

   注文明二義:第一明內身總別,雖總別一體,但身別不是總,身總不是別,則總別義異。次例外界,雖瓶不異有,是瓶有一體,但瓶不是總,即是總別異義。

   內曰:若足與身不異,何故足不爲頭一一修妒路

   若頭足分等與身不異者,足應是頭,是二與身不異故,如因陀羅釋迦不異故,因陀羅即釋迦。

   破上外人體一義異意。足與身既一,頭也與身是一,頭足與身既一,故言足應是頭,這是破一體義。頭足既是一則失去別相,別相無故也無總相,總別俱失,還墮一切無,這是破總別異義。

   外曰:諸分異故無過一一修妒路

   分有分不異,非分分不異,是故頭足不一。

   “分有分不異”,“分”是部分,就是頭足等各個部分。“有分”就是整體也是全身。依外人意:頭足雖與身不異,但頭足相望各各不同,故言“諸分異故無過”。此是挽救“何故足不爲頭”頭足不異的責難。我說頭足與身不異,並不是說頭足等分分不異,故頭足相望常是別相,不是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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