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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神品第二▪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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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人眼先識瓶等,暗中雖不用眼,身觸亦知,是故有神。

   這是說二根知一物,如人先眼見認識瓶子或者是盆,後來在暗中雖不能用眼見知是何物,用手足身分也可得知是瓶是盆,就可以證明有神。眼無知味之能,身無見物之義,然而眼見桃而識味,身觸物而知瓶盆,這都是神的作用,由此故知有神。

   內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

   破中有二:第一天親指前修妒路中的“若爾盲”破,第二“複次”下正破。所以說神是盲者,既言眼見他人吃果而口中生誕,則知神與眼各體,是眼見而不是神見故說神是盲。若言是神用眼見名爲神見,神何不用耳見,不用鼻見,若神不能用耳鼻舌見,終是眼見而不神見,故神是盲。

   複次,若眼見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動?身亦如是。

   此破外人前文二義即分爲二:第一先破外人一根知二塵,如桃子具有色聲香味觸五塵,眼見桃子即知桃味令舌情動者,眼見桃時何故不能即聞香聽聲覺觸,令耳鼻身叁情也動?即不能令此皆動便知無神。“身亦如是”,第二破二情知一塵。瓶盆也有色聲香味觸五塵,身手暗中摸觸能知是瓶者,身根何故不能聽聲聞香知味?令耳鼻舌叁情也動?既不能令動,故知無神。

   丙二 火燒喻破

   外曰:如人燒一一修妒路

   譬如人雖能燒,離火不能燒;神亦如是,用眼能見,離眼不能見。

   這是外人辨解上文“神盲”及“余情何以不動”的責難。意謂:如人雖能燒物,但必須用火才能燒,離火便不能燒;同樣,神雖能見,要須用眼才能見,離眼便不能見,不得聽說用眼見便謂神盲。救“余情何以不動”者,說爲燒只能用火才能燒,不能用別的東西燒:人見只能用眼方能見桃,知桃如吃能令舌情動,不能令余情皆動。

   內曰:火燒一一修妒路

   言人燒者是則妄語,何以故?人無燒相,火自難燒,如風動木相揩生火,焚燒山澤,無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燒,非人燒也。

   火性能燒,不是人燒;眼自能見,不是神見。若有有火就能燒,無火便不能燒,同樣,神用眼時才能見,若無眼時不有用眼,神就不能見。這只能說明是眼能見,並不能證明有神能見,也不能說明是人燒,只是火燒。

   丙叁 意知破

   外曰:如意一一修妒路

   如死人雖有眼無意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如是神用眼見,離眼不見。

   前文勝論派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即是四種條件具備才能有知見産生。此處言“如意”者,外人意:神見不但用眼,還須要有意,活人有意,死人無意。要神情意塵四緣結合神才能見,你提婆不應難言,火自能燒,眼自能見,假若但眼就能見,死人有眼何以不見?

   內曰:若有意能知,無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門中便知,神複何用?

   此是用意知破神,神便無用。若有意托于眼等諸根中就能見,無意在于眼等諸眼中就不能知見,那麼,意便有知見的功能,神就沒有用處了,神也不能知見。

   丙四 無窮神破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則無窮,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無窮也。

   這是外人說:意雖能知但無自知之能,要有神知意,意不犯無窮過。若無有神誰知此意?若更有第二意知此意,複應有第叁意知第二意,如此第四第五推下去便會有無窮的意聚在眼門緣一塵境,這是不應有的,名無窮過。如唯識宗說識有四分,有見分相分,見分能緣相分,還有自證明分知見分,複有證自證分知自證人,按說應有第五分知第四證自證分者,如是第六和七推下去也就犯無窮過。但唯識宗巧妙,令第叁第四互知即避免無窮過。今謂:若自證分和證自證分能互相證知,同樣道理,見分和自證分就可互相證知,有何必要再建立第四證自證分?諸經中只說心有能緣所緣,能取所取二者,不說叁分四分。外道爲避免意犯無窮過,故立一神,用神知意,既被論主所破,叁分四分也難成立。見分和自證分若可互相證知,見分和相分爲何不可互知?這樣,只須二分便足,不須四分,相分雖是所緣,但它也是識的一部分,不是識外所有,還是心法。又見分相分相依而有,離相分無見分,離見無相分,能緣所緣原是一心,二者不可分離,爲何強要分開?識既以了別爲義,不同于木石,見分的識成佛時可以轉識成智,相分的識難道就不能轉識成智?若言相分是所緣,無了別義,那麼,就不能說識了別義,也可說識無了別義,或者識半有了別義半無了別義,能這樣說嗎?

   內曰:神亦神一一修妒路

   若神知意,誰複識神?若神知神,亦是無窮。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

   前文外人說:“眼無意故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天親破雲:若有意就能知,這是意知,“神複何用”?外人答言:神能知意,避免意意相知犯無窮過。神是主谛,以神知意不犯無窮過。今論主破道:若須要以神知意,也應當另有神知此神,故言“神亦神。”若另有神知此神,也應當有第叁神知第二神,如是神神相知,同樣犯無窮過。這是論文破意。若言不須另有神知此神者,同樣理由,那也不須要有神知此意,二者必居其一。識的四分義亦同此,若證自證分不須第五分知,可與自證分互相證知者,自證分也可與見分互相證如,不須要有第四。若自證分不緣相分只緣見分者,見分何須緣?故衆經只說能緣所緣相二分,無著天親也無叁分四分之說,應依聖言量,不應依凡情。

   “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這是佛法不犯無窮過的說明,佛教主張心是無常,以後意知前意,心意識念念生滅,刹那相續,不斷不常,既不犯無窮過,又無神我,是名正道。

   丙五 火星熱相破

   外曰:雲何除神一一修妒路

   若除神,雲何但意知諸塵?

   這是外人責問:爲什麼要除去神,但意能知諸塵?因爲論主上文說:“若神知意誰複知神”?若更有神知此神者即犯無窮過,實際這就是破除神,所以外人這裏反問論主,你爲何破除神,說意就能知諸塵?

   內曰:如火熱相一一修妒路

   譬如火熱無有作者。火性自熱,無有不熱之火。如是意是知相,雖複離神,性知故能知。神知異故,神不應知。

   火以熱爲體相,無有造作者,火性自然熱,沒有不熱的火。同樣,意以知爲體相,沒有驅使者,無有不能知的意,有意就能知,何必要有神。“神知異故,神不應知”是說:神和知體性不同,神不是知,故神不應知。這是借意以破神,神破不存意,不同他宗破神而執意。

   乙四 破行陰證有神

   丙一 遍雲何念破

   外曰:應有神,宿習念相續故,生時憂喜行一一修妒路

   如小兒生便知行憂喜等事,無有教者,以先世宿習念相續故,今世還爲種種業,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行陰的“行”是時刻活動,生滅無常,念念相續就叫“行”。其實就是“思”,總的心理活動就是“行”。“應有神”這是另外一派或另一個提出有神,理由是“宿習念相續故”,這是說:前生曾經習行過,憶念習慣相續以至今生,如人過去世多貪,今生也好貪,過去世多嗔的人,今生也多嗔,故言“以先世宿習憶相續故,今世還爲種種業。“若無有神主宰,誰能使其宿世曾習相續至今世。比如初生嬰兒,生下來就知啼哭和歡笑,沒有誰教,自然就會這樣,這都是前世宿作業習慣勢力相續的表現。前生是幹什麼的,今生就是歡喜于這行,所有這些都證明有神,神是常存的。

   內曰:遍雲何念一一修妒路

   神常遍諸塵,無不念時,念從何生?

   這是縱許神是常遍,而破其念生。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常貫叁世,遍及五道六塵。神既遍一切處,即應常知一切塵境,更無再生念的道理,故:“遍雲何念”?神既是遍常應常知一切法,無有不念時,念從何生。

   複次,若念一切處生,念亦應遍一切處,如是一切處應一時念。若念分分處生,神則有分,有分故無常。複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上文論主縱其神遍,破其念生。今天親縱許其念生,開二關批破:一是,外人神遍一切處,念也應遍一切處,若念遍一切處,念應一切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也無須念生,其實這是不可能的事。二者念若不能同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念若此處生則知此處事,彼處生則知彼處事,這叫“若念分分處生”,“念分分處生”就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念知事物。“若念分分處生”,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存在,神若有分,神則不遍,神若有分,神便無常,這樣,就破壞了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的主張。

   “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先已破”者,勝論師主張神和知各體,神體無知,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今天親重提此義以破神。這兩句話的意思是說:知自能知,神本無知,二者不同;也應念自能念,神本無念。“若知非神”意是說:神若能知,神便成知,不再有神:神若能念,神則成念,也無有神。前破勝論時及“如煙喻”中,多有此義,借前破後,故言“此事先已破”。

   外曰:合故念生一一修妒路

   若神意合以勢發故念生,何以故?神意雖合,勢不發者則念不生。

   救上“遍雲何念”,上破外人此方,偈本和注文凡有叁難:第一難雲:神是遍一切處的,毀遍一切處,無有不念時,即遍一切處法,爲何更要生念?今外人救雲:神體實遍一切處,而更生念者,神于此事作意思量則生念,于彼事不作意不思量則不生念,所以神雖遍而還須生念,你爲什麼說神遍就不能生念?答第二難,前難雲:神遍念也應遍,若念遍一切處,應同時念知一切處法,若念不能一時念知一切處法,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念知一切處法的,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爭一部分的存在。神若是分分的存在,神則不遍,神應無常。故今答雲:念由緣發,不能與神齊等,神雖遍一切處,要待衆緣具備才能生念,因爲沒有一切處衆緣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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