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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一品第叁

  百論釋義破一品第叁

   此論破邪凡有二種:一是《破神品》破神我,明衆生空,此文已畢,今是第二有七品破法,說明法空。若是利根人既知無神我,衆生是空,就應悟解到諸法也空。因爲人是根本,法是枝末,根本既不存在,哪有外在的枝末?又以相待明法空,人法是相待而有的,假若無人相待,諸法也無從安立。但鈍根不悟,雖知無我,猶言有法,故次第破法。又諸外道神心不死,我執猶存,上品外人以神救神,義難成立,從此以下舉法證明有神,故今破法,法空神即空,所以破法。

   此論既人法雙破,爲何前破于神以明人空,後破于法說諸法空?這是因爲初品明舍罪福,最後說依空舍福,明一切法空無相義。外人不接受此義,便說:“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外人既前立有神故先破神,次說有法故後破法。二者就人法二空的深淺說,我空淺易故前明人空,法空深難故後說法空。此義通大小乘,小乘,如《成實論》先析五陰明無人我,次修空觀以空五陰。如論文《聖行品》說:“五陰中不見衆生是名空行,見五陰亦無是無我行。”大乘法中也是先解我空,次明法空,如般若經論,無不如此。

   若是他宗,皆說小乘,但得我空,不悟法空。若是《般若》諸經,《中觀》諸論則說小乘人有但得我空、有俱得我法二空者。如《智度論》卷叁十一引《雜阿含·大空經》說,二種空:衆生空,法空。《羅陀經》說色衆破裂分散,令無所有。《伐喻經》中說:法尚應舍何況非法。……如是等叁藏中處處說法空。又如前引《成實論》說:先析五陰明無人我,次修空觀以空五陰,五陰空就是法空。又肇師《宗本義》說:“性空者所謂諸法實相,見諸法實相,故雲正觀,若其異者便爲邪觀,設二乘不見此理,則顛倒也。”

   有人問道:既然大乘小乘皆明二空,不知《百論》雙明二空,爲但是大乘二空?還是通大小乘義?應說但是大乘二空,因爲外道邪言,俱障大小乘教,此論破一切邪,顯一切正,故是大小乘通論。又俱申大小乘教始名大乘,如大乘經首具列大小二衆,小乘經初無菩薩僧。

   此論明我法二空,與《中論》不同處,一般地說,《中論》是破佛教內部學佛二谛不得正義的人,此論是破不學佛教人的外道邪見人法。再者此論正破于外,傍破于內,于時外道紛然,邪辨逼真,若外言與內教相同者,破外即是破內,《中論》正破內學破學佛迷教的人,傍破外道,若內人執義與外道相同者,故破內即同破外。

   就破法七品分爲二章:一者爲顯攝法,雖有萬象不同,用常無常二義攝無不盡。二者爲顯外道過錯,墮斷常二邊,沒有中道。計法無常名爲斷見,執于常法又是覺見。《涅槃經》說:“衆生起見凡有二種:一斷二常,如是二見不名中道。”故《中論》八不,不斷不常名爲中道。《智度論》四十叁說:斷是一邊,常是一邊,離是二邊,行于中道。六品分爲叁雙,初破一異一雙,次破根塵一雙,後破因中有果無果一雙。初破一異,先破一次破異。先破一者凡有四義:一者數論師計一,其最先興世故,二者天竺盛行故,叁者立義精巧故,四者一爲衆數之首故,故先破一。

   甲一  總立總破

   乙一 總立

   外曰: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一一修妒路

   若有神,則有神所有,若無神,則無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偈本“應有神”,這是外人正立有神,“有、一、瓶等”是外人舉宇宙萬法證明有神。“有、一、瓶”叁字即爲叁法。“有”就是指宇宙萬有,外道稱爲大有,總攝萬事萬物以爲總相,故名大有。“一”是數目,一爲衆數之首。又一者,宇宙萬有雖多,無不是一件一件事物組成的,一切事物都是一個一個存在著的,故名一。“瓶”是就萬法中隨便舉出一物作個例子。又外道出外旅行必頭戴遮陰帽名曰周羅,手執雲奇杖及淨水瓶,因爲手中拿著瓶子,所以就順便舉瓶興言辨論。此是數論師所立。大有不屬于二十五谛,它是二十五谛的總相,二十五谛是大有中別相。就人法而分,前二十四谛屬法所攝,最後神爲主,神是人我,此文雲:“有、一、瓶等是神所有”,就是宇宙如瓶等萬法皆是神所有法,並將此諸法證明有神。

   有人問:外道立大有,與佛法世俗谛有什麼不同?有解答說:外道總萬法以爲大有而有體是常,與萬法一體;佛教也是總萬法以爲世俗谛,而別無有一世谛體是常與萬法一體,所以不同。又佛法說:“四大和合成瓶,無別實瓶,假名爲瓶,五陰和合成人,無別有人,假名爲人,假有非真,本是空義,若執著假有不空者,定有此假,這與凡夫執計實有又有何異?數論派說:瓶就是有,瓶就是一,世間一切人不也是這樣嗎?佛法約世俗谛也不例外。數論派說:一切法從冥谛世性生,有的外道說:一切法從大自在天生、從梵天生,佛法中有人說:一切法從真心自性生,依真起妄一切法從真如生,從如來藏生,這與外道所說有什行不同?不同處只有名詞概念不同,就意義上說是一類的,所以說若內人立義與外相同者,破外也就是破內。

   乙二  總破

   內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惟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二俱有過。

   總破有二:一是奪破,二是縱破。言奪破者,外人以神爲法的根本,已被破除,神本既無,法末豈有,故言“神已不可得故”,此名奪破。此品初外人立于法有,證明神有。論主明于神無,證法非有。此二家義相齊,但無神的道理已經明顯,法有的道理猶未申彰,故外屈內申。言縱破者,縱然可說有法,你說的“有、一、瓶”這叁法,是一體而有呢?還是異體而有?故言:“若以一有?若以異有”論主明知數論派主張叁法一體而故問者,使外人親口說出一體的立宗,以便就彼宗義破斥。“二俱有過”這是說:主張叁法一體異體皆有過失。既是對數論師而言“二俱有過”,而重在叁法一體。

   甲二  別立別破

   乙一  別立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過?

   上文論主設一異兩義逼外人立宗,今外人受定說:有、一、瓶立法是一體而有,此“有何過”?這就表明數論師主張叁法一體。數論主張叁法一體,義甚精密,非無道理,其義離有無瓶,離瓶無有,有體就是瓶體,瓶體就是有體,只是存在著總別的意義不同。通而言之,宇宙萬法悉皆是有,故名大有,故有總義,瓶是萬有中的個別事物故瓶是別義。瓶和有既是這樣,一和有也是這樣,離有無一,離一無有,瓶和一也是如此,故叁法一體,不可分離。但一數通乎萬法,既不同于瓶的個別義,又不同于大有的總相義,故別立一數。

   乙二  別破

   內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顛例一一修妒路

   論主此文破有叁意:一牒法、二舉喻、叁正破。“若有、一、瓶一”這叫牒,牒是重疊,重複外人的主張,古人叫牒法,就是要提出來批判。“如一”是舉一個比喻,就是一人叁名。“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是第叁正破。破有叁種:謂一切成,一切不成,一切顛倒。一切成又有叁種:一者體成,二者義成,叁者名成。若有、一、瓶叁法一體,便應叁法互成,即是一切物體成一物體,一切物義成一物義,一切物名成一物名。言一切物體成一物體者,假設大有和一都成爲瓶,大有包括萬法,豈不是萬法皆成了瓶,理由是叁法一體故。萬法皆成了瓶,這是依據外人理論推出錯誤的結論,這就是批破,言一切義皆成一義者,如瓶是無常義,大有是常義;又瓶是別義,大有是總義,這本來不同,若大有和瓶是一體,體同意義也應同,瓶是無常,大有也應是無常,瓶是別相義,大有也是別相義,是名一切義皆成一義。言一切名皆成一名者,瓶名既成爲瓶,大有與瓶一體,瓶既名瓶,大有也應成瓶名,是名一切法名成一法名。舉一瓶法對大有來說,既有體成、義成和名成叁種成,舉瓶對一來說,也有體成、義成和名成叁種成。舉一瓶法爲主既有六種成,若舉大有爲主,對瓶對一也應有六成,舉一數爲主,對瓶對有也是如此,這樣合計起來,就有十八種成,故言“一切成”,也就是一成一切成。

   言“一切不成”者,與十八種成相反便是“一切不成”。今不繁廣列,只略說一種,一者翻前,若萬物體皆不成瓶者,則瓶體也不成爲瓶,爲什麼這樣說?因爲叁法是一體的原故,名爲體不成。二者若大有的常義,不成爲瓶的無常義,那麼,瓶的無常義也不應爲瓶是無常義。爲什麼這樣說?叁法一體的原故,是名義不成。叁者若大有的名稱不成爲瓶的名稱,那麼,瓶的名稱也不應成爲瓶的名稱。爲什麼?瓶與大有是一體故,是謂名不成。余皆類推。

   言“顛倒”者,也有叁種或十八種,今略明叁種,謂體顛倒、義顛倒、名顛倒。體顛倒者,欲成就瓶體,應成就大有體,爲什麼?瓶和有是一體故,是名體顛倒。若欲在就瓶義,便應成就大有義,爲什麼?瓶和有不異故,是名義顛倒。若欲建立或呼喚瓶的名稱,即應建立或呼喚有的名稱,爲什麼?瓶和有是一體故,是爲名顛倒。欲見此義,顯在天親注文。

   若有、一、瓶一者

   從此以下正釋“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這叁種自相矛盾的意義。在正釋這叁義前,先要重疊外人叁法一體的宗義,作爲批破的依據。假若你數論說:大有、一數和瓶這叁法是一體的話,那就應當如因陀羅……

   如因陀羅、釋迦、驕屍迦。其有因陀羅處,則有釋迦、驕屍迦。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隨一處則有有瓶,隨瓶處則有有一。

   此文有二義:一者釋前“如一”的比喻,二者比配叁法一體的說法。“如一”的意思是說:比如一位忉利天王有叁個名字,一名因陀羅,譯爲天主或作天帝;二史釋迦,此翻爲能,與前名合稱叫能天主,通常稱“釋提桓因”,或簡稱爲帝釋天,或稱爲天帝釋,都是依此二作稱的。第叁名驕屍迦,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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