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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舍罪福品第一▪P6

  ..續本文上一頁已有了自,就不需要自生,若還沒有自,又何能從自生?此如“阿漚”吉法,若無梵王,紙筆人工等衆緣,怎能自生?所以一切事物都不能自生。“亦二相過故”,第一“二相”破。“二相”就是兩個本相或形相。凡言自者,應當只有自我一個體相,但只要說生,必有能生和所生兩個形相。如說小牛出生了,這必須有能生的母牛,才會有所生的小牛出生。若一定要說是自生,那就經墮“二相過”。有”二相“就不能說是自生,若自生就不能有“二相”,這是矛盾的。既有能所“二相”,怎麼能說是從自生呢?故一切法不能從自生。

   “亦不從他生”,第二破法從他生,有叁種破法:一相待破,二無究破,叁重生破。什麼叫相待破?事物都是相對而有的,相對而有就不是絕對的真實。如說“此有則彼有,此無則彼披無”。今此論雲“自相無故,他相亦無”。比如此法若未生,未生便無有自相,若無自相,也無有他相。如對高說下,對長說短,今是對自說他,法若未生,則無自相,既無有自,對何而言有他?既無有他,怎能說是從他生?無究破者,吉法若從某一法生名爲從他生者,吉法除自身外,其余宇宙萬有皆名爲他,若言從他生者,則應遍從無究的他物生。如小牛從大母牛生是從他生,除小牛自身外,馬是小牛的他,羊是小牛的他,樹也是他,石頭也是他,若言從他生者,這小牛應從馬生、從樹生、從石頭生,這豈不是莫大的謊唐?又若言從他生,他又從他生,這樣上推無盡,同樣是無窮,無窮則無因。第叁重生破。什行是重生?一物生了又生名爲重生。他物無量,則生也無數,要遍從一切他物生,即是生了又生,名爲重生。事物出現。原只經一次生,若言生了又生,這同樣是謊唐的,故不能說物從他生。

   “亦不共生,二俱過故”。這是第叁破自他共生。前面說:單自不能生,但他又不能生,現在說:自他雙方“共”同結合起來應能生,今文說:“亦不共生”。是說自他共同也不能生。爲什麼不能生呢?前文已竟講明,自他雙方都不能確立,自他雙方既不能成立,拿什麼東西來“共生”?若有自他雙方,可說自他共生,尚無自他雙方實體,所以不能說自他共生。再說:自生是一過,他生又是一過,這已確定,若言自他共生,這是過上加過,故言“二俱過故”。即是過錯,豈是正理!所以不應言自他“共生”。

   “凡生法有叁種:自他共,是叁種中求不可得,是故無吉事”。

   這是總結破,總結破自他共叁生,與“吉事”聯系在一起,以破叁種生,明叁種無生,就是破吉法,明“無吉事”。

   外曰:是吉自生故如鹽一一修妒路

   譬如鹽自性鹹能使余物鹹:吉亦如是,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上來以自他共叁門破吉義,今外人但堅持吉法自生,不堅持從他、共生二義。外人立有實在的吉法,這是體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作用吉,有體有用。如鹽,鹽自體鹹,又有使余物吉。上一內曰,共有五難:第一,釋外人說吉說不吉是邪見,如雲:“斷邪見故說是經”。第二斷然否定外人的吉法,如雲:“複次無吉故。”第叁,用自、他、共叁門破其吉法,如雲:“複次無吉故。”第叁,用自、他,共叁門破其吉法。今外曰:“是吉法自生故如鹽”。雖只主張自生,意則五難皆救。救第一難雲:若言有吉有不吉邪見者,亦應說鹽有鹹不鹹是邪見,世人皆知鹽鹹 是正見,我說吉法是吉豈是邪見。通第二難雲:若言道理實無有吉而與否定者,亦應世間實無有鹽而與否定,世間有鹽既不可否定,我說有吉又怎能否定。第叁,通自、他共叁門破者,意謂:從他、共生二義,本來就不是我的主張,這又怎能破著我呢?我只主張吉法“自生”,“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內曰:前已破故,亦鹽相鹽中住故一一修妒路

   此中有二破:第一破吉法自生自吉,第二破吉法“能使余物吉”。破吉法自生,無有別破,還是指前破。吉法自生,前面已經破過,你未能推翻我前番的破,法不自生,已成定局,那裏還有什麼吉法自生!吉法尚不能自生,那裏還有自吉能使余物吉,這是站不住腳的。“亦鹽相鹽中住故”,這是破其鹽喻。鹽的譬喻若被破,外人的吉法自壞。前已反複破自,今文“能使余物鹹,”正破鹹他。有人懷疑:如何能破鹽自體鹹又能余物鹹?實踐證明,把鹽放在菜裏就鹹,放中飯裏飯就鹹,這豈不是自體鹹又能令物鹹嗎?要知道菩薩的智慧甚深,方便善巧無礙,加之諸法自性本空,無真實性,任何事物和義理,若放在般若的光明火炎中都將化爲烏有。此文是縱自破他,意思是說:縱然有鹽是鹹的,也只是鹽鹹,而不能使余物鹹。理由是:鹽若堅守自性,就不能令余物鹹,若說是令余物鹹,這鹽便失去了自性,既失了鹽的自性就沒有了鹽,既沒有了鹽,怎能說鹽能使余物鹹?今問:將鹽放在食物中,食物就鹹,此鹹是鹽鹹還是食物鹹?有人說是食物鹹,不對!食物未放鹽時本來不鹹,放鹽後才鹹,這說明只是鹽鹹,無鹽則不鹹,這正如偈本所說:“亦鹽相鹽中住故。”什麼叫“鹽相”?“鹽相”就是鹹,鹹是鹽的體相,眼雖看不見,舌頭能嘗出來。“鹽相鹽中住”,這句話是說:只有鹽才是鹹的。“鹽相”這種鹹,是在“鹽中住”,換句話是說:鹹只存在於鹽中,故鹽若守自性,便不能鹹他,食物中的鹹,說到底只能是鹽鹹。

   我先破無有法自性和。複次,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鹹,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鹽相鹽中住故,譬如牛相不爲馬相。

   注雲:“我先破無有法自性生”,是釋偈本“前已破故”。我前面以自、他、共叁門破生,已破自性生,你不應重立,我也不須再破。這是重新肯定吉法不能自生,即是破鹽自鹹。“複次”以下,破鹽能鹹他,鹽能使余物鹹。文有二義:第一取外人意,第二正破。取外人意是指:“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鹹。”此明外人立鹹有兩種:一是鹽的自性鹹,二是食物中的鹹。食物中的鹹,名因緣鹹。意謂食物中的鹹不是鹽的自性鹹而是食物鹹,食物鹹是有因緣的,故言“從因緣出”,名因緣鹹。這是說:鹽本身鹹名自性鹹,食物中的鹹名因緣鹹,合此二義,就是“鹽自性鹹,能使余物鹹”。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以下,是第二正破。外人說的“鹽自性鹹,能使余物鹹”這兩句話是矛盾的,食物中有鹽鹹。若一定說是食物鹹,那麼,鹽就失去自性,若鹽守自性,就不能說是食物鹹,只能說是鹽鹹。“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就是用外人,“鹽自性鹹”的話,破他“能使余物鹹”的說法,或用“能使余物鹹”的話破壞他“自性鹹”的說法。這兩句話是不能並立的。“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是進一步解釋,鹽雖與食物放在一起,食物也不是鹽。將鹽放在食物裏,人吃食物,好像是食物鹹,其實這還是鹽鹹而不是食物鹹,所以說:“鹽雖他物合,物不是鹽。”理由是“鹽相鹽中住故”。就是說:鹹只存在于鹽中,食物不是鹽。“譬如牛相不爲馬相”,是打個比方,把鹽放進良物中,是鹽鹹還是食物鹹,有人分不清楚,現在打個比方,就是將牛和馬放在一起,是牛變成了馬?還是馬變成了牛?都不可能,那以,現在將鹽和食物放在一起,那食物怎可能變成“鹽”呢?

   外曰:如燈一一修妒路

   譬如燈,既自照,亦能照他,吉亦如是,自吉亦能令 不吉者吉。

   外人爲立吉法,引鹽爲喻,鹽喻既已被破,今又引燈爲喻,證有吉法。鹽喻所以不能證明吉法,鹽若守自性就不令他物鹹,若令他物鹹,那是他物鹹,就不能說是鹽鹹,則鹽便喪失自性,二義不能相兼。燈守自照,不失照他,雖照他物,不失自照,故舍鹽引燈。燈能自照,又能照余處,例證吉法自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外人的主意,故複引燈爲喻。破燈自照照他,有兩番問答:第一破明能照暗,故明破暗,第二破明不照暗而能破暗。又前番破已成的燈明不能破暗,次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凡論明能破暗,不出此二,此二義若被破,則燈明便不能自照照他。在喻既破,吉義便不能成立。

   內曰:燈自他無暗故一一修妒路

   上引鹽喻,若鹽守自性,則失鹹他,若得他物鹹,便失鹽自性鹹,今引燈喻則自他皆失。偈本說:“燈自他無暗故”。下注雲:“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故非照”是不名爲照的意思。論主說:燈明的自身無暗。燈明所到之外也無暗,破暗故名爲照,無暗可破故不名爲照。燈明的自他兩外既皆無暗,故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故一切得失。又若言燈明能自照,則燈明的自體應有暗,這樣,一燈之中有明暗二相,是矛盾的。本來明暗不同處,暗外無明,明處無暗,今若言明暗同時有一外,豈有此理!既然矛盾,便互相抵消,無明無暗,一無是處,成何理論!又若言燈體有自照之明,又有所照之暗,一燈之中具有明暗二義,你那吉法也應這樣,吉的本身有吉也應有不吉,吉和不吉兩者互抵消,應無有吉。引燈爲喻,本欲證成吉義,今反而自破,豈不可笑!若言我吉體唯是吉利無不吉利,那麼,我也舉燈爲喻,燈體唯有于明,而無有暗,無暗則無照,這樣,燈還墮自他無照的過失。燈若不能自照照他,你那吉法,如燈一樣,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燈自無暗,何以故?明暗不並故。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亦二相過故,一能照,二受照。是故燈不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

   注文有二:初釋燈自無暗,故不自照,二所照之處也無暗,故不能照他。釋燈自無暗又有二:一燈自無暗,故不照暗,二燈體自明也不照明。“明暗不並故,”是明暗不同處。燈體無暗,故不能照暗。二燈體唯明,故不照明。明是能照,不是所照,所照所故,亦無能照,故言:“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二相”一是“能照”的燈明,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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