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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總義 第七課 認定理所破▪P3

  ..續本文上一頁所以找不出一個特屬于你的一個法。“由此無故,名爲無我”——人的這個覺得是“有”的特性,你找不到的時候,它沒有就是“無我”,法的特性你找不到的時候,就是“法無我”。

  此由法與補特伽之差別,分別二種,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

  由此所要去分析的對境——諸法體性的這個“諸法”有哪些法呢?這個“諸法”其實已經包含了“法”和“補特伽羅”,這是一個廣義的用法。而後面的“法”是一個狹義的用法,是和補特伽羅或者人對應起來的法,由人和法兩個來組成的諸法。由這兩個差別法,就分出兩個差別的法無我和補特伽羅無我,或者人無我的這個兩個差別無我。

  “我”,即是不觀待他而有獨立堪忍的自性。

  這是對于《四百論注釋》的內容來進行更深入介紹。這裏面就講,“我”是不觀待于“他”而建立的獨立的一個法。我們都覺得自己和他人是獨立的,沒有覺得自己和哪一個法是聯系在一起的,覺得自己就是自己,自己身上的東西自己所歸屬的東西就是特定屬于自己的。所以我們都有這樣的一種認識,沒有覺得我的東西是他人的,我是他法的,那麼它是一個獨立的。而且是“堪忍”。“堪忍”也就說在自己的內心當中覺得是能夠接受的、完全認可于心、完全接受它,這就是我們所認爲的。但是有沒有一個真實獨立的呢?有沒有一個真實堪忍的呢?如果說有一個真實的就必須要經得起道理去觀察,經得起勝義理論去觀察,那麼就是說堪忍“勝義理論的觀察”,也就是說勝義理論能夠承認的,這就是堪忍勝義理論的觀察。而實際上我們所認爲的獨立,不觀待于他而建立的諸法自性是經不起勝義理論的觀察,所以我們在有些地方用詞的時候,就說是“不堪忍勝義理論觀察”,最後找不到一個獨立的自性。

  “無我”,即是無有這不觀待他的獨立自性,

  無我即是無有這不觀待他的獨立自性,也就是說無我——就是通過正理一觀察以後,根本找不到這個自性的存在,這個就叫做不堪忍勝義理論的觀察。下面換一句話來說,

  換言之,雖然在未經勝義理論觀察的情況下,名言中有緣起的假立人、法,但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

  這句話很多道友要把它記清楚,尤其是初學中觀的道友,要把這句話把它記得清清楚楚的。因爲這句話當中所講的法義很重要!說雖然在沒有經過勝義理論的觀察的情況下,我們會有人法。但是這裏說哪裏有呢?是名言中有。而這種有是一種什麼樣的有呢?是一種緣起的假立之有。而不是說在勝義當中有,也不是一個非緣起的、獨立的一個有。不是一個真實的有,而是一個假立的有。這幾個側面把它記清楚。這個修飾詞很關鍵。也就是名言當中有。就要看名言和什麼對應呢?和勝義來對應。緣起的有,也就是要看到它和“獨立的有”、“不觀待的有”對立。然後假立的有就要看到它和真實的——能夠經起勝義理論觀察,能夠真正能夠真實建立的,不是虛假建立的,是一個真實建立的一個有(來對應)。所以這種有人法是什麼樣一種有?我們就要看到,名言中緣起的假立的有,就把這個修飾詞把它全部把它受持下來。以後在面對著多方面的法義的時候這一個修飾詞很重要。這一個定位很關鍵。既然是如此的一個名言中假立的有,那麼我們在面對人法的時候,我們就要看到它是緣起、就要看到它是假立、就要看到它僅僅是名言。就是說你要看到“人有”、“法有”的時候就要知道,哦,只不過是說一個說法而已、一個名稱而已,這種名稱就像標簽而已。你貼上這個標簽,這個標簽所表示的是什麼含義呢?也就是說它實際上是一個假的虛妄的一個存在。這種虛妄的存在其實就是緣生緣滅、如幻不真實的一種存在。所以這種人和法,我們不能夠把它當成是一種實實在在的、一個真實勝義、堪忍勝義理論觀察的,應當看到它是因緣湊合在一起,應當見到人法的時候見到的是因緣,而不應當見到的是獨立自性的人和法。後面說,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說我們既然說它是名言當中緣起的假立,那麼它就不是一個真實的存在:沒有我的自性、沒有這個人我的自性、沒有法我的自性。雖然有人和法的這些假立的顯現,它唯是顯現。唯是顯現也就是說它沒有一種自性存在,不是一種真實,是如幻不真的。如果說你不觀察的時候,容許它是顯現;你一觀察,它的自性有嗎?沒有。就是一種緣生緣滅的幻化不實。你只能這樣說,你不能說它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所以在名言的時候就是沒觀察,沒觀察的時候就是沒有建立它是一種真實存在。你只有觀察之後才說“確定是真實存在”,所以沒觀察的東西你不能說它是真實存在。在名言谛當中都說它沒辦法是真實存在,因爲沒經過正理觀察。既然名言當中都不真實存在,勝義當中有真實存在嗎?用勝義理論去觀察的時候無法建立它,我們用真實的正理去看的時候,就是二谛當中都不存在一個“我”的自性。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法義。

  (二)認定人我與法我

  這下面的內容完全是引用全知麥彭仁波切《抉擇二無我》的這個道理。那麼很多道友都學過《抉擇二無我》。學和不學是兩回事,你學了之後呢,你就會生起熟悉。即使你第一遍你不是很用功夫,在第二遍你學習的時候就有一種親切感,一種熟悉的感覺。第一遍學習的道友們,你們聽到這些法的時候也許會覺得生疏。沒關系!生疏是第一次,最初有這種感覺,後面你會不斷不斷地熟悉。在你第二次學的時候就沒有第一遍這種生澀的感覺;在你第叁遍學的時候那你就更能夠熟悉更能夠輕松的去學習它。所以多學是很重要的。

  全知麥彭仁波切在《抉擇二無我》這裏中解釋,“緣自相續的五蘊妄計爲我之識,即是我執。其耽著之境稱爲補特伽羅或人我。”

  這裏對于人我和我執,把它認定得很清楚。“緣取我們自身相續的五蘊”,也就是說這個身心相續、色受想行識是自己所面對緣取的這個身心五蘊,不是對別人的身心五蘊執著,而只是對自己的這個身心五蘊去虛妄的把它計執爲我。而這種起心動念的心識,它的執著的狀態就是“我執”。這個“我執”它所耽著的對境就是補特伽羅或者人我。“補特伽羅”是什麼意思呢?舊譯派翻譯爲人,或者叫做衆生,補特伽羅或者叫做人或者叫做衆生。後面這個新的翻譯叫做“數取趣”,就是說“數數的在輪回當中去取六趣的這種投生”,所以呢投生(到哪裏)是不一定的,一會兒來了人間,一會兒到地獄,一會兒到天界,這都不是一定的。這就是衆生相。而這種衆生相的一種妄執爲“我”的這種對境就是稱爲是“人我”或者“補特伽羅我”。

  後面說“排除所謂的人或我後,其余一切有爲無爲諸法稱之爲法。”

  這是用排除的方法來認定所謂的這個觀待于人的法是什麼。排除了這個人或者我以後,其它的這些有爲造作的、還有無爲的這些虛空、抉擇滅,還有非抉擇滅的涅槃或者是非抉擇滅的其它的這些法,這些都稱爲是“法”。也就是一切有生滅的和無生滅的這些法都稱爲是法。

  “因此,所破補特伽羅及平等諸法由自性成立或谛實,稱爲人我或法我。”

  這裏其實要認定這些諸法,它稱爲是人我或法我的關鍵之處就主要是要自性成立,或者是谛實。也就是說它完全由它自己的體性能夠成立的,完全是真真實實的、實實在在的。這就是稱爲是人我和法我。人是自性成立的、人是谛實的、人是實實在在的、人是有它的自我特有的屬性能夠成立這就是叫做人我。法有它的自我特有的屬性能夠成立這就是叫做法我。法有它真真實實、實實在在的特性那就叫法我。這樣來認定人我和法我。

  (叁)我所與法我的區別

  這個辨析也很重要!否則的話我們會覺得“哦,這個我所不就是法我嗎?爲什麼又會把它當成是我所呢?”我們不辨析清楚的時候在抉擇上面,面對著我們所要打破的這個所破,就會含糊不清。下面就依靠紮雅楞達的這個《入中論釋》當中的解釋來認定。

  “紮雅楞達在《入中論釋》中的解釋:“次念雲:此是我所。謂除我執境外,貪著余一切事。”

  次念雲,首先去執著這是“我”。在有這樣的執著以後呢,又轉向于外,去執著于我所;執著于我是向內執著的,然後再轉而朝外,去執著這是“我所”。這一個次第實際上是便于我們認識的理論抉擇的次第,並不是說在實際當中我們是這樣的一個次第。其實呢,我和我所這個執著,它是一個無法確定誰前誰後的。只是爲了便于我們去抉擇它,會分出最初執著向內的我,然後順次再次的時候朝外去執著于我所。也就是說,最初執著我,然後又執著向外的這些法說是我所:排除了我執的五蘊身心的自身的五蘊的這些執著以後,把“我執境”排除之外,貪著其他的一切事:就象我的衣服、我的房子、我的車子,這些就是我所。所以後面就說,

  除開我執之境,對此外的任何一種事物貪著,心中想:這是我所有的房屋等,即是我所。

  我所執之境與法我的差別:譬如一個茶杯,執著是屬于我的茶杯,這是在"人我"觀念下引生的我所執;執爲是自性有的茶杯,這是在"法我"觀念下引生的法我執。因此,我所執的境爲我所,法我執的境爲法我,"我所"應歸攝在"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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