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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总义 第七课 认定理所破▪P3

  ..续本文上一页所以找不出一个特属于你的一个法。“由此无故,名为无我”——人的这个觉得是“有”的特性,你找不到的时候,它没有就是“无我”,法的特性你找不到的时候,就是“法无我”。

  此由法与补特伽之差别,分别二种,谓法无我与补特伽罗无我。”

  由此所要去分析的对境——诸法体性的这个“诸法”有哪些法呢?这个“诸法”其实已经包含了“法”和“补特伽罗”,这是一个广义的用法。而后面的“法”是一个狭义的用法,是和补特伽罗或者人对应起来的法,由人和法两个来组成的诸法。由这两个差别法,就分出两个差别的法无我和补特伽罗无我,或者人无我的这个两个差别无我。

  “我”,即是不观待他而有独立堪忍的自性。

  这是对于《四百论注释》的内容来进行更深入介绍。这里面就讲,“我”是不观待于“他”而建立的独立的一个法。我们都觉得自己和他人是独立的,没有觉得自己和哪一个法是联系在一起的,觉得自己就是自己,自己身上的东西自己所归属的东西就是特定属于自己的。所以我们都有这样的一种认识,没有觉得我的东西是他人的,我是他法的,那么它是一个独立的。而且是“堪忍”。“堪忍”也就说在自己的内心当中觉得是能够接受的、完全认可于心、完全接受它,这就是我们所认为的。但是有没有一个真实独立的呢?有没有一个真实堪忍的呢?如果说有一个真实的就必须要经得起道理去观察,经得起胜义理论去观察,那么就是说堪忍“胜义理论的观察”,也就是说胜义理论能够承认的,这就是堪忍胜义理论的观察。而实际上我们所认为的独立,不观待于他而建立的诸法自性是经不起胜义理论的观察,所以我们在有些地方用词的时候,就说是“不堪忍胜义理论观察”,最后找不到一个独立的自性。

  “无我”,即是无有这不观待他的独立自性,

  无我即是无有这不观待他的独立自性,也就是说无我——就是通过正理一观察以后,根本找不到这个自性的存在,这个就叫做不堪忍胜义理论的观察。下面换一句话来说,

  换言之,虽然在未经胜义理论观察的情况下,名言中有缘起的假立人、法,但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

  这句话很多道友要把它记清楚,尤其是初学中观的道友,要把这句话把它记得清清楚楚的。因为这句话当中所讲的法义很重要!说虽然在没有经过胜义理论的观察的情况下,我们会有人法。但是这里说哪里有呢?是名言中有。而这种有是一种什么样的有呢?是一种缘起的假立之有。而不是说在胜义当中有,也不是一个非缘起的、独立的一个有。不是一个真实的有,而是一个假立的有。这几个侧面把它记清楚。这个修饰词很关键。也就是名言当中有。就要看名言和什么对应呢?和胜义来对应。缘起的有,也就是要看到它和“独立的有”、“不观待的有”对立。然后假立的有就要看到它和真实的——能够经起胜义理论观察,能够真正能够真实建立的,不是虚假建立的,是一个真实建立的一个有(来对应)。所以这种有人法是什么样一种有?我们就要看到,名言中缘起的假立的有,就把这个修饰词把它全部把它受持下来。以后在面对着多方面的法义的时候这一个修饰词很重要。这一个定位很关键。既然是如此的一个名言中假立的有,那么我们在面对人法的时候,我们就要看到它是缘起、就要看到它是假立、就要看到它仅仅是名言。就是说你要看到“人有”、“法有”的时候就要知道,哦,只不过是说一个说法而已、一个名称而已,这种名称就像标签而已。你贴上这个标签,这个标签所表示的是什么含义呢?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一个假的虚妄的一个存在。这种虚妄的存在其实就是缘生缘灭、如幻不真实的一种存在。所以这种人和法,我们不能够把它当成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一个真实胜义、堪忍胜义理论观察的,应当看到它是因缘凑合在一起,应当见到人法的时候见到的是因缘,而不应当见到的是独立自性的人和法。后面说,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既然说它是名言当中缘起的假立,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真实的存在:没有我的自性、没有这个人我的自性、没有法我的自性。虽然有人和法的这些假立的显现,它唯是显现。唯是显现也就是说它没有一种自性存在,不是一种真实,是如幻不真的。如果说你不观察的时候,容许它是显现;你一观察,它的自性有吗?没有。就是一种缘生缘灭的幻化不实。你只能这样说,你不能说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所以在名言的时候就是没观察,没观察的时候就是没有建立它是一种真实存在。你只有观察之后才说“确定是真实存在”,所以没观察的东西你不能说它是真实存在。在名言谛当中都说它没办法是真实存在,因为没经过正理观察。既然名言当中都不真实存在,胜义当中有真实存在吗?用胜义理论去观察的时候无法建立它,我们用真实的正理去看的时候,就是二谛当中都不存在一个“我”的自性。这是一个很关键的法义。

  (二)认定人我与法我

  这下面的内容完全是引用全知麦彭仁波切《抉择二无我》的这个道理。那么很多道友都学过《抉择二无我》。学和不学是两回事,你学了之后呢,你就会生起熟悉。即使你第一遍你不是很用功夫,在第二遍你学习的时候就有一种亲切感,一种熟悉的感觉。第一遍学习的道友们,你们听到这些法的时候也许会觉得生疏。没关系!生疏是第一次,最初有这种感觉,后面你会不断不断地熟悉。在你第二次学的时候就没有第一遍这种生涩的感觉;在你第三遍学的时候那你就更能够熟悉更能够轻松的去学习它。所以多学是很重要的。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抉择二无我》这里中解释,“缘自相续的五蕴妄计为我之识,即是我执。其耽着之境称为补特伽罗或人我。”

  这里对于人我和我执,把它认定得很清楚。“缘取我们自身相续的五蕴”,也就是说这个身心相续、色受想行识是自己所面对缘取的这个身心五蕴,不是对别人的身心五蕴执著,而只是对自己的这个身心五蕴去虚妄的把它计执为我。而这种起心动念的心识,它的执著的状态就是“我执”。这个“我执”它所耽着的对境就是补特伽罗或者人我。“补特伽罗”是什么意思呢?旧译派翻译为人,或者叫做众生,补特伽罗或者叫做人或者叫做众生。后面这个新的翻译叫做“数取趣”,就是说“数数的在轮回当中去取六趣的这种投生”,所以呢投生(到哪里)是不一定的,一会儿来了人间,一会儿到地狱,一会儿到天界,这都不是一定的。这就是众生相。而这种众生相的一种妄执为“我”的这种对境就是称为是“人我”或者“补特伽罗我”。

  后面说“排除所谓的人或我后,其余一切有为无为诸法称之为法。”

  这是用排除的方法来认定所谓的这个观待于人的法是什么。排除了这个人或者我以后,其它的这些有为造作的、还有无为的这些虚空、抉择灭,还有非抉择灭的涅槃或者是非抉择灭的其它的这些法,这些都称为是“法”。也就是一切有生灭的和无生灭的这些法都称为是法。

  “因此,所破补特伽罗及平等诸法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或法我。”

  这里其实要认定这些诸法,它称为是人我或法我的关键之处就主要是要自性成立,或者是谛实。也就是说它完全由它自己的体性能够成立的,完全是真真实实的、实实在在的。这就是称为是人我和法我。人是自性成立的、人是谛实的、人是实实在在的、人是有它的自我特有的属性能够成立这就是叫做人我。法有它的自我特有的属性能够成立这就是叫做法我。法有它真真实实、实实在在的特性那就叫法我。这样来认定人我和法我。

  (三)我所与法我的区别

  这个辨析也很重要!否则的话我们会觉得“哦,这个我所不就是法我吗?为什么又会把它当成是我所呢?”我们不辨析清楚的时候在抉择上面,面对着我们所要打破的这个所破,就会含糊不清。下面就依靠扎雅楞达的这个《入中论释》当中的解释来认定。

  “扎雅楞达在《入中论释》中的解释:“次念云:此是我所。谓除我执境外,贪著余一切事。”

  次念云,首先去执著这是“我”。在有这样的执著以后呢,又转向于外,去执著于我所;执著于我是向内执著的,然后再转而朝外,去执著这是“我所”。这一个次第实际上是便于我们认识的理论抉择的次第,并不是说在实际当中我们是这样的一个次第。其实呢,我和我所这个执著,它是一个无法确定谁前谁后的。只是为了便于我们去抉择它,会分出最初执著向内的我,然后顺次再次的时候朝外去执著于我所。也就是说,最初执著我,然后又执著向外的这些法说是我所:排除了我执的五蕴身心的自身的五蕴的这些执著以后,把“我执境”排除之外,贪着其他的一切事:就象我的衣服、我的房子、我的车子,这些就是我所。所以后面就说,

  除开我执之境,对此外的任何一种事物贪著,心中想:这是我所有的房屋等,即是我所。

  我所执之境与法我的差别:譬如一个茶杯,执著是属于我的茶杯,这是在"人我"观念下引生的我所执;执为是自性有的茶杯,这是在"法我"观念下引生的法我执。因此,我所执的境为我所,法我执的境为法我,"我所"应归摄在"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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