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爲某甲 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誰諸長老忍,僧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 若十五日、若一月出外界外,爲某甲事故,還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 者說,僧已忍。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爲某 甲事故。還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43]
B:分配房舍
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記載了當時那爛陀寺的安居分房之情況。如: 未至夏前,預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終。那爛陀寺, 現行斯法,大衆年年每分房舍。世尊親教,深爲利益。一則除其我執, 二普照僧房,出家之衆,理宜須作。然江左諸寺,時有分者,斯乃古德 相傳,尚行其法。豈容住得一院,將爲己有,不觀合不,遂至盡形。良 由上代不行,致使後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誠有深益。[44] 在安居前,須先修理房舍,並將實物等安居所需品,分配給大衆。僧團 的上座優先分配。《四分律》卷叁十七,[45]則更具體規定了分房得失注意事宜。
1 在安居前,先自看房舍,後聽受分房。
2 應差分房分臥具人白二羯磨。
3 有愛、嗔、怖、疑、不知可分不可分等五法者,不應差其分房。
4 沒有以上五法者可差分房。
5 堪能羯磨者。
6對衆羯磨:大德僧聽,若僧到時僧忍聽,差某甲比丘,分臥具房舍, 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分臥具房舍,誰諸長老忍?僧差 某甲比丘,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差某甲比丘 分房舍臥具竟。
7 統計比丘的人數及房舍、臥具的數量。
8 問幾房有人住?幾房空閑? 9 檢查每個房舍的設施是否齊全。
10 問清房舍的施主。
11 按照上座、下座的次序分房。
12 僧衆集處的公共空間,不應分配。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又列舉了雨季安居的八種利益有:界所得 利、立製所得利、依止所得利、安居所得利、僧伽所得利、艹必刍所得利、對 面所得利、定處所得利。[46]而在特殊的情況下,放棄安居並不破夏。《律 二十二明了論》上說:若人已受夏月安居,有八難因緣令棄舍安居而不犯罪。 一王難、二賊難、叁人難、四非人難、五胸行難、六火難、七水難、八梵行 難。[47]
雨季安居房舍的分配,無疑爲一年中行腳雲遊的僧伽,提供了安定的修 學場所。爲安居而興建的房舍等建築物,成爲原始佛教僧團的聚集地,也是 早期僧院的雛形。據南傳佛教的律藏載,安居的時期過後,應有比丘在安居 所居住,使得安居後的自恣安居順延兩個月。[48]《五分律》卷十九記載叁 個月的安居時間,有諸多比丘悟道而不願意結束安居,並得到了佛陀的首肯。 [49]安居後的分迦纟希羅衣與自恣,也是與安 居行事相關的主要內容,限于篇幅,此不贅述。
叁、敦煌佛教夏安居與冬安居
(一)敦煌佛教教團的夏安居與冬安居
1.1敦煌僧尼的結夏安居
在張氏歸義軍時期,敦煌佛教僧團每年舉行結夏安居活動。P6005《釋 門帖諸寺綱管》等文書所載的內容就是例證。現據法藏原件將P6005錄文 如下:
1 釋門 帖諸寺綱管
2 奉都僧統帖,令僧政、法律告報,應
3 管僧尼、沙彌及沙彌尼,並令安居,住寺依
4 止,從師進業修習,叁時禮忏。恐衆難齊,仍
5 勒上座、寺主,親自押署,齊整僧徒,具件如後。
6 諸寺僧尼,自安居後,若無房舍,現無居住,空房
7 舍仰當寺綱管,即日支給。若身在外,空閉
8 房舍,但依官申狀,當日支與。
9 諸寺僧尼,數內沙彌,或未有請依止,及後入名僧
10 尼並令請依止,無使寬閑。如不依師者,仰綱
11 管于官通名,重有科罰。
12 諸寺僧尼,夏中各須進業,叁時禮忏,不得間斷。
13 如有故違,重招科罰。綱管仍須鉗轄散衆,如
14 慢公者,綱管罰五十人一席。
15 諸寺界牆及後門,或有破壞,仍須修治,及關鑰。
16 私家小門,切令禁斷。然修飾及掃灑,仰團
17 頭堂子所使,仍仰綱管及寺卿勾當;如不存
18 公務者,同上告罰。諸寺不異色雜人居住。
19 應管僧尼寺一十六所,夏中禮忏,修飾房舍等事,
20 寺中有僧政、法律者,逐須鉗轄。其五尼寺,緣
21 是尼人,本以性弱,各請僧官一人檢教。若人多事
22 即頻繁,勒二張法律檢教。其僧寺,仰本寺
23 禅律及上座勾當。若有哺慢,必不容恕。
24 右前件條流通
25 指揮,仰諸寺綱管等,存心勾當,
26 鉗轄僧徒,修習學業,緝治寺舍,
27 建福禳災,禮忏福事。上爲
28 司空萬福,次爲城隍報安。故勒
29 斯帖,用憑公驗。十四日
30 法律 威則
31 法律 辯政
32 法律
33 僧政 一真
34 僧政 威寬
從上引的資料中之“應管僧尼一十六所”、“司空萬福”、“仍仰綱管 及寺卿勾當”,可知此件文書屬張氏歸義軍時期,“寺卿”一語多見于吐蕃 管轄時期,僅張氏歸義軍時期有所殘留。從本件文書又可以看出,敦煌佛教 僧團在張氏歸義軍時期結夏安居,有以下若幹特點:
A:敦煌佛教僧團統一舉行結夏安居 本件文書是敦煌佛教都司的僧政、法律等,奉都僧統的指示,在管內十 六所僧尼寺院進行組織安居策修活動。在安居臨近前,僧政法律將具體事宜 落實到具體寺院的綱管。而諸寺綱管在安居期間,須秉公辦 事,否則罰五十人一席。而結夏與解夏的時間分別爲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 日,從P2807《七月十五日夏終設齋文》來看,解夏之時亦有設齋供僧的 活動。
B:分房及修繕破舊房舍 《四分律》卷叁十七中,對安居前的房舍分配等問題,作了詳盡的規定。 擔任分房的比丘亦須具備必要的條件,按照長老上座等次第分房。當時僧團 生活形態以雲遊乞食爲主,雨季安居僅僅爲季節變化的需 要。因此,各種房舍往往均爲自然的能遮雨之處、或爲長者供養的場所。而 敦煌的佛教僧尼,則在固定的寺院居住,每個寺院僧尼均有僧籍管理。安居 的原因與印度的情況也不相同,更強調克期取證與精進 策修。所分配的房舍,由各寺的綱管負責掌握。安居中除了學律與禮忏外, 對破舊房舍的修繕,亦是安居期間的主要內容之一。
C:住寺依止、叁時禮忏 據《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載: 問持律五種,定須何者?答《四分》雲:春冬製依四種,一謂誦戒 至叁十、二至九十、叁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夏中多緣,故須 善通塞也。製依第五謂廣誦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雲:又比丘自 不知律,有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佛言:往持律處安 居……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50] 《行事鈔》對結夏依止的說明,使我們知道,安居中修學內容以學律爲 主,依止上座的主要目的,是爲了解決對律典理解及行持儀軌的困惑。並且 規定,不依止者,犯波羅夷罪。而敦煌佛教僧團的情況則以教團的行政手段, 直接管理僧尼安居的依止問題。 安居依止律大德學律,成爲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主要目的。叁個月的禁 足,在禅律大德的指導下,研究毗尼、精守律儀。如果說安居習律,與印度 原始佛教的安居活動內容頗爲類似的話,叁時禮忏則是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 顯著特點。我們在以下的論述中將繼續討論安居與禮忏的問題。
D:關于尼寺安居的規定 律藏中有五衆安居的規定,比丘尼亦須安居。律藏中所規定的七日及一 個月的往還,即有應比丘尼的請求而爲說法解疑的記錄。[51]而敦煌佛教僧團 在安居期間,“緣是尼人,本以性弱”的特點,派僧官一人檢校尼寺的日常 問題,如人數多者則令二張法律檢校。其主要職責爲,如法指導尼衆在安居 中的各種事宜。 E:功德祈願 雨季安居中各種功德,回向司空萬福及爲城隍保安。這種將僧團律製行事的 功德,回向給官府的作法,不見于原始律藏,原始佛教的安居是僧團的內部 律製。敦煌佛教僧團的律製行事,往往將功德回向爲地方官府的祈福,並具 有避免“使主嗔責”的觀念,此類內容亦見于其它文書。如S1604《天複二 年四月二十八日都僧統賢照帖諸僧尼綱管徒衆等》: 1 都僧統 帖諸僧尼寺綱管徒衆等 2 奉 3 尚書處分,令諸寺禮忏不絕,每 4 夜禮《大佛名經》一卷,僧尼夏中則 5 令勤加事業。懈怠慢爛,故令 6 使主嗔責,僧徒盡皆受恥。大家 7 總有心識,從今已後,不得取次。 (後略)
敦煌佛教僧團的安居行事,突出了地方官府介入的特點。這種官府的影 響在律製行事中的出現,一直是敦煌佛教的主要性格。而漢地僧團安居活動, 也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廣弘明集》卷二十四上載有《帝令諸州衆僧安居 講說诏》,即明確規定安居期間的僧衆,大州叁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 百人,任其講說。亦是通過帝王诏令及地方行政政令來對僧尼安居進行管理。
1.2敦煌僧尼的冬安居
結夏安居在敦煌,已經成爲僧團的重要定例行事。從安居前的准備到房 舍的管理與安居期間導師的安排等等,十分具體詳盡。而若幹敦煌文書的記 載,又使我們得知,在敦煌不僅年中舉行夏安居,還有冬安居的貫例。如P3541 《張善才和尚邈真贊並序》中有“遂乃靈圖守行,冬夏不失于安居”。P3556 《張法律尼清淨戒邈真贊並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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