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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佛教倫理學看器官移植問題▪P3

  ..續本文上一頁具錢幣在玩辦家家酒的小孩,自然也結成一個共許其有效的共業圈,在這個共業圈內,玩得不亦樂乎。然則,我們要做的不應是加強亡者執著心的“燒冥紙、衣物”,而是在生破除“冥紙、衣物在陰間有效”的執著心,庶幾從這擁有共同錯誤觀念的人所織成的“陰間”共業圈中跳脫開來。

  執著心是非常可怕的。《四分律》裏有個故事:有位比丘在生前非常喜愛他的衣缽,每天必看護衣缽,死後還不放舍,竟然轉生成一條蛇,爬到它生前的僧寮門口守護衣缽,經常吐著蛇信,怕人奪走衣缽[14]。平日舍除財物而但留衣缽的亡比丘,對身外之物的衣缽生起執心,尚且如此,一個人如果有身軀恒住的強烈執著心,那麼在生時期的“常見”,會影響他死後繼續生起“此身是常”的倒見,這時,並不是他還能執受根身,而是離身後的阿陀那識,會自身外産生一種輻射力量,投射而成屍身的種種異象。

  有些人死後,連神主牌位都不肯放舍,甚至認定牌位是屬于他的寄處,依此以受子孫香煙之祀。筆者父親的骨灰原奉安于基隆某寺塔中,有一年,筆者在清明祭掃的時候,看到寺裏張貼一張公告,請祭拜者注意:如果把自己亡故親友的牌位取下,放在案前祭拜以後,一定要放回原位,不能夠放錯。據說該寺鄰近的佛寺,有一年在七月超薦法會時,亡者竟然托夢給遠在美國的女兒,說他沒有地方可住;那位亡者女兒遠道趕回,才發現是牌位漏載。這種傳聞不會完全是穿鑿附會,但若因此而附會成“識不離身”的佐證,那豈不是連牌位都有識之執受了?

  其實類似的例子,正可證明:亡者在生沒有正見,認定神主牌是死後的靈魂所寄,假使他在死後又沒有善知識的開導,執心不舍,那就會有這一類戀著牌位的現象。

  總之,不但是對牌位如此,只要死後認定屍體是靈魂所寄,棺材是靈魂所寄,墳墓是靈魂所寄……,這種人都是可憐憫者,有“常見”顛倒,對前一期生命藕斷絲連的戀著,使得他連轉生善趣的機會都不顧,落入鬼道,以繼續持有他的屍身、牌位、墳墓……。佛弟子要訓練自己放舍這些顛倒,不能把這些“異象”的例子拿來當做是常情;不但自己要放舍,而且有責任教人放舍這類執著,而不是因此跟著團團轉,墮入常見。

  由此來看,淨土宗臨終助念的理論,也是很有道理的。有些亡者,在助念前臉部表情非常難看,助念後卻變得非常祥和。這與在亡者死時以“無常、無我”的正理提醒,令其放舍執著的原理是相同的。人死之後,是隨著重業、習性、念力叁者而決定轉生去處的;但此叁者中,仍以重業力最強,重大善業使其立即生于天界,重大惡業使其立即沈淪地獄;其次是串習所養成的行爲慣性(等流果),這也會使人在死後被拉著上生或下沈(異熟果)。念力是排在第叁位的,在無重大業力,又未養成強固業習的情況之下,臨終的正念力是可以牽引我們上生善趣的;反之,死亡之後,或是將亡未亡之時,倘有面對死亡的甚深恐懼,無依無靠,此時易爲晦暗心念牽引下沈。臨終助念,就是提醒其保持正念的一種方式,這使得亡者好像在茫茫大海裏抓住了一根浮木,有一種光明笃定的感覺。因此,不論是“無常、無我”的正念,或是念佛憶佛的正念,不論是自己持續生起的,還是旁人提撕助成的,總之,正念可以消解恐懼、牽挂和種種執著顛倒,由于放舍了對屍身的執著,所以屍身的面色是有可能以“引因”力而變得祥和紅潤、微帶笑意的。

  五、綜述其他倫理爭議

  以上,只是對淨土宗觀點,依于正理而加以抉擇,以證明由該觀點而對器官移植産生疑慮,是不必要的。但是,這並不表示由佛教倫理觀點來檢驗器官移植術的所有內容,都會呈現正面的結論。

  (一)爭議之一:腦死

  首先,“死亡”的確切定義,因器官移植的需要而産生了爭議。傳統上,死亡的認定來自心髒停止,如前所述,佛法的“識執受”論是可以接受這種定義的。然而器官移植是力求時效的,倘若死後一有耽擱,移植成功的機率就大爲減低,所以醫學界改以“腦死”(Brain death)爲死亡。也就是說,只要個體呈現深度的意識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須借助人工呼吸器來維持生命,所有腦幹的自主反射皆消失殆盡,這時縱使還有心跳等生命迹象,也已失去任何覺知能力,故可宣告死亡。這時倘若立刻進行器官移植的手術,成功機率可以提高。

  總之,“腦死”可說是爲了“器官移植”的醫療科技而量身打造的名詞,它造就了許多“活死屍”,也製造了器官移植的“零件工廠”。

  然而到底腦死是不是究竟死亡?這在歐美或日本,都曾産生劇烈的爭議。在臺灣,許多醫界的佛教徒對器官移植抱持疑慮態度,今(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民生報刊出一則駭人聽聞的消息,原來一封揭發醫界內幕的投書,聲稱某醫學中心有不肖醫師爲了把握器官移植的時效性,竟然“腦死判定偷工減料”,提前宣布患者的死亡。雖然被指控的醫療機構長庚醫院立刻出面澄清,否認此一傳言,但是“有錢能使鬼推磨”,在器官供需失衡的情況下,這種現象是有可能存在的,《器官量販店》作者金柏利早就揭發了因器官移植的需要而草菅人命的種種事例。

  于是,由于器官移植術而産生的“腦死”名詞,不但提供了生與死的新界限,而且還被人拿來巧妙利用,嚴重模糊了生與死的界限。

  印順導師在《華雨集》中有一段,就著死亡的問題而作“腦死即六識不起”的確認。他認爲:腦死就是腦幹停止作用了,此時不會再有痛覺[15]。當然,慢說是腦死,就是腦昏迷指數在二或叁時,是否還有痛覺?答案也可能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動手術時麻醉過去,同樣也不會有痛覺;不但如此,連修習禅定成功後,到了前叁禅(離生喜樂、定生喜樂、離喜妙樂)的階段,也只剩下心的喜受與身的樂受,而沒有任何苦受憂受。所以腦昏迷指數近于零的患者,是有可能因神經傳輸功能中斷而不再傳達痛楚。但這並不表示,任何人有權在他心髒還跳動,體溫未冷卻,“識不離身”的時候,宣判他的死亡。如此,“腦死”的定義會不會使催勸供體或摘除器官的醫護人員犯下“殺生”的業行?

  醫生的角色本來是要救人,但是爲了爭取時效以醫治需體,稍一不慎,就會變成供體的催死者。就供體的一方而言,固然身布施是一種美德,但是作爲需體的受贈者或醫護人員的第叁者,全力維護供體“生”的權利,直到識已離身,壽暖已盡,豈不才應該是最大的考量!需體的生命權固然值得重視,供體的生命權豈不更應重視?畢竟器官的原始擁有人只要還有生命迹象,就理應優先保存器官,而不宜以任何理由巧取豪奪。

  當然,如果堅持不采“腦死”定義,那麼器官移植以濟世活命的功效必然大減,有的移植項目,甚至會因此而完全無效;但是爲了讓社會重視“活死屍”的對等人權,我們還是要提醒一點:宣判腦死以利于器官移植,這其實是和執行“安樂死”以結束患者痛苦一樣,既可稱之爲“功德”,又可名之爲“罪惡”的,功德與罪惡,只在當人一念之間,這是何等兩難的倫理處境!如果不戒慎恐懼于此途,以“供體反正已不會知覺,不可複蘇”爲由,強化其行爲的純粹正當性,那麼依此邏輯,豈不是植物人都可以當作器官移植的供體了?還有,只要不引生對方痛楚,在其昏厥或禅定狀態下了結其生命,摘除其器官,豈不都可免除殺生業報,而只有醫治需體患者的功德了?

  (二)爭議之二:器官商品化

  一髒難求,使得器官日益商品化,富人在擁有更多醫療資源的優勢下,不免略奪窮人的器官;又如中國的死刑犯,器官一律強製移植,臺灣就有許多洗腎者到大陸住院,等著購買死刑犯的腎髒。資本主義的邏輯下,市場經濟自可決定器官的流向;共産主義的邏輯下,器官也已不屬于死囚的“個體戶”!這固然嘉惠了許多需體患者,以減其痛苦,延其壽量,但全世界每年有成千上萬個器官交易,窮人變成了富人的零件工廠[16],這裏面隱藏了太多的陷阱與罪惡;器官商品化的結果,使得相關人等變得宛若天空盤旋的禿鷹,在等著分食新鮮的屍肉。

  只因供體是生命卑微的窮人或命若遊絲的“活死屍”,這如何不是“強淩弱”的生態?又如何符合佛教的“衆生平等”精神?

  當然,也可能有些訊息是誇大不實而危言聳聽的,像《讀者文摘》在今年一月號的中文版,就有一篇文章〈陰毒謠言不絕〉,指出:全球各地流傳著一種惡毒的謠言,說有人專門到貧窮國家把兒童偷走、綁走或買走,然後殺害,以取得人體器官,移植到富有的美國人、以色列人或西歐人的體內。這些謠傳不但增加了貧窮國家人民對西方人的無謂敵意,也使他們因怨憎恐懼而拒絕將孩子給外國人領養,據估計每年有一萬名兒童因此而不能脫離貧窮,而進入美國與歐洲的領養家庭(頁九八~一○一)。

  然而,無論如何,器官來源的困難,使得器官移植從舍己助人的義行,淪爲可以論斤稱兩的商機,這實在是倫理上的極大諷刺。

  (叁)爭議之叁:活用胎兒組織

  任何胎兒組織,對醫生和研究人員來說,都有極其重要的“使用價值”。然而越來越多的人,不是爲了歡迎下一代的臨到而懷孕,而是爲了利益自己或親屬的性命而懷孕,甚至爲此而故意墮胎。如此一來,懷孕再也不是犧牲母體而尊重新生命的表現,卻只是功利主義驅策下,維護既得利益的一種手段;而人工流産的人數驟增,讓胎兒還未離開溫暖的子宮,就注定要與此世無緣,這正是不折不扣的“殺生”,而且是計劃性的屠殺。

  大量的胚胎利用,不但鼓勵了功利性的懷孕與墮胎,也造成了取用活胎兒組織的“殺生”行爲,醫生與研究者或許可以爲了安慰自己的良心,而不把胎兒定義爲“生命”,但佛教徒又如何能推翻“識緣名色”、“識入母胎成羯邏藍”的,“結生相續”的定義?

  更何況,這樣的發展,已從胎兒進一步跨越到嬰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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