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具钱币在玩办家家酒的小孩,自然也结成一个共许其有效的共业圈,在这个共业圈内,玩得不亦乐乎。然则,我们要做的不应是加强亡者执着心的“烧冥纸、衣物”,而是在生破除“冥纸、衣物在阴间有效”的执着心,庶几从这拥有共同错误观念的人所织成的“阴间”共业圈中跳脱开来。
执着心是非常可怕的。《四分律》里有个故事:有位比丘在生前非常喜爱他的衣钵,每天必看护衣钵,死后还不放舍,竟然转生成一条蛇,爬到它生前的僧寮门口守护衣钵,经常吐着蛇信,怕人夺走衣钵[14]。平日舍除财物而但留衣钵的亡比丘,对身外之物的衣钵生起执心,尚且如此,一个人如果有身躯恒住的强烈执着心,那么在生时期的“常见”,会影响他死后继续生起“此身是常”的倒见,这时,并不是他还能执受根身,而是离身后的阿陀那识,会自身外产生一种辐射力量,投射而成尸身的种种异象。
有些人死后,连神主牌位都不肯放舍,甚至认定牌位是属于他的寄处,依此以受子孙香烟之祀。笔者父亲的骨灰原奉安于基隆某寺塔中,有一年,笔者在清明祭扫的时候,看到寺里张贴一张公告,请祭拜者注意:如果把自己亡故亲友的牌位取下,放在案前祭拜以后,一定要放回原位,不能够放错。据说该寺邻近的佛寺,有一年在七月超荐法会时,亡者竟然托梦给远在美国的女儿,说他没有地方可住;那位亡者女儿远道赶回,才发现是牌位漏载。这种传闻不会完全是穿凿附会,但若因此而附会成“识不离身”的佐证,那岂不是连牌位都有识之执受了?
其实类似的例子,正可证明:亡者在生没有正见,认定神主牌是死后的灵魂所寄,假使他在死后又没有善知识的开导,执心不舍,那就会有这一类恋着牌位的现象。
总之,不但是对牌位如此,只要死后认定尸体是灵魂所寄,棺材是灵魂所寄,坟墓是灵魂所寄……,这种人都是可怜悯者,有“常见”颠倒,对前一期生命藕断丝连的恋着,使得他连转生善趣的机会都不顾,落入鬼道,以继续持有他的尸身、牌位、坟墓……。佛弟子要训练自己放舍这些颠倒,不能把这些“异象”的例子拿来当做是常情;不但自己要放舍,而且有责任教人放舍这类执着,而不是因此跟着团团转,堕入常见。
由此来看,净土宗临终助念的理论,也是很有道理的。有些亡者,在助念前脸部表情非常难看,助念后却变得非常祥和。这与在亡者死时以“无常、无我”的正理提醒,令其放舍执着的原理是相同的。人死之后,是随着重业、习性、念力三者而决定转生去处的;但此三者中,仍以重业力最强,重大善业使其立即生于天界,重大恶业使其立即沉沦地狱;其次是串习所养成的行为惯性(等流果),这也会使人在死后被拉着上生或下沉(异熟果)。念力是排在第三位的,在无重大业力,又未养成强固业习的情况之下,临终的正念力是可以牵引我们上生善趣的;反之,死亡之后,或是将亡未亡之时,倘有面对死亡的甚深恐惧,无依无靠,此时易为晦暗心念牵引下沉。临终助念,就是提醒其保持正念的一种方式,这使得亡者好像在茫茫大海里抓住了一根浮木,有一种光明笃定的感觉。因此,不论是“无常、无我”的正念,或是念佛忆佛的正念,不论是自己持续生起的,还是旁人提撕助成的,总之,正念可以消解恐惧、牵挂和种种执着颠倒,由于放舍了对尸身的执着,所以尸身的面色是有可能以“引因”力而变得祥和红润、微带笑意的。
五、综述其他伦理争议
以上,只是对净土宗观点,依于正理而加以抉择,以证明由该观点而对器官移植产生疑虑,是不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表示由佛教伦理观点来检验器官移植术的所有内容,都会呈现正面的结论。
(一)争议之一:脑死
首先,“死亡”的确切定义,因器官移植的需要而产生了争议。传统上,死亡的认定来自心脏停止,如前所述,佛法的“识执受”论是可以接受这种定义的。然而器官移植是力求时效的,倘若死后一有耽搁,移植成功的机率就大为减低,所以医学界改以“脑死”(Brain death)为死亡。也就是说,只要个体呈现深度的意识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须借助人工呼吸器来维持生命,所有脑干的自主反射皆消失殆尽,这时纵使还有心跳等生命迹象,也已失去任何觉知能力,故可宣告死亡。这时倘若立刻进行器官移植的手术,成功机率可以提高。
总之,“脑死”可说是为了“器官移植”的医疗科技而量身打造的名词,它造就了许多“活死尸”,也制造了器官移植的“零件工厂”。
然而到底脑死是不是究竟死亡?这在欧美或日本,都曾产生剧烈的争议。在台湾,许多医界的佛教徒对器官移植抱持疑虑态度,今(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民生报刊出一则骇人听闻的消息,原来一封揭发医界内幕的投书,声称某医学中心有不肖医师为了把握器官移植的时效性,竟然“脑死判定偷工减料”,提前宣布患者的死亡。虽然被指控的医疗机构长庚医院立刻出面澄清,否认此一传言,但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器官供需失衡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是有可能存在的,《器官量贩店》作者金柏利早就揭发了因器官移植的需要而草菅人命的种种事例。
于是,由于器官移植术而产生的“脑死”名词,不但提供了生与死的新界限,而且还被人拿来巧妙利用,严重模糊了生与死的界限。
印顺导师在《华雨集》中有一段,就着死亡的问题而作“脑死即六识不起”的确认。他认为:脑死就是脑干停止作用了,此时不会再有痛觉[15]。当然,慢说是脑死,就是脑昏迷指数在二或三时,是否还有痛觉?答案也可能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动手术时麻醉过去,同样也不会有痛觉;不但如此,连修习禅定成功后,到了前三禅(离生喜乐、定生喜乐、离喜妙乐)的阶段,也只剩下心的喜受与身的乐受,而没有任何苦受忧受。所以脑昏迷指数近于零的患者,是有可能因神经传输功能中断而不再传达痛楚。但这并不表示,任何人有权在他心脏还跳动,体温未冷却,“识不离身”的时候,宣判他的死亡。如此,“脑死”的定义会不会使催劝供体或摘除器官的医护人员犯下“杀生”的业行?
医生的角色本来是要救人,但是为了争取时效以医治需体,稍一不慎,就会变成供体的催死者。就供体的一方而言,固然身布施是一种美德,但是作为需体的受赠者或医护人员的第三者,全力维护供体“生”的权利,直到识已离身,寿暖已尽,岂不才应该是最大的考量!需体的生命权固然值得重视,供体的生命权岂不更应重视?毕竟器官的原始拥有人只要还有生命迹象,就理应优先保存器官,而不宜以任何理由巧取豪夺。
当然,如果坚持不采“脑死”定义,那么器官移植以济世活命的功效必然大减,有的移植项目,甚至会因此而完全无效;但是为了让社会重视“活死尸”的对等人权,我们还是要提醒一点:宣判脑死以利于器官移植,这其实是和执行“安乐死”以结束患者痛苦一样,既可称之为“功德”,又可名之为“罪恶”的,功德与罪恶,只在当人一念之间,这是何等两难的伦理处境!如果不戒慎恐惧于此途,以“供体反正已不会知觉,不可复苏”为由,强化其行为的纯粹正当性,那么依此逻辑,岂不是植物人都可以当作器官移植的供体了?还有,只要不引生对方痛楚,在其昏厥或禅定状态下了结其生命,摘除其器官,岂不都可免除杀生业报,而只有医治需体患者的功德了?
(二)争议之二:器官商品化
一脏难求,使得器官日益商品化,富人在拥有更多医疗资源的优势下,不免略夺穷人的器官;又如中国的死刑犯,器官一律强制移植,台湾就有许多洗肾者到大陆住院,等着购买死刑犯的肾脏。资本主义的逻辑下,市场经济自可决定器官的流向;共产主义的逻辑下,器官也已不属于死囚的“个体户”!这固然嘉惠了许多需体患者,以减其痛苦,延其寿量,但全世界每年有成千上万个器官交易,穷人变成了富人的零件工厂[16],这里面隐藏了太多的陷阱与罪恶;器官商品化的结果,使得相关人等变得宛若天空盘旋的秃鹰,在等着分食新鲜的尸肉。
只因供体是生命卑微的穷人或命若游丝的“活死尸”,这如何不是“强凌弱”的生态?又如何符合佛教的“众生平等”精神?
当然,也可能有些讯息是夸大不实而危言耸听的,像《读者文摘》在今年一月号的中文版,就有一篇文章〈阴毒谣言不绝〉,指出:全球各地流传着一种恶毒的谣言,说有人专门到贫穷国家把儿童偷走、绑走或买走,然后杀害,以取得人体器官,移植到富有的美国人、以色列人或西欧人的体内。这些谣传不但增加了贫穷国家人民对西方人的无谓敌意,也使他们因怨憎恐惧而拒绝将孩子给外国人领养,据估计每年有一万名儿童因此而不能脱离贫穷,而进入美国与欧洲的领养家庭(页九八~一○一)。
然而,无论如何,器官来源的困难,使得器官移植从舍己助人的义行,沦为可以论斤称两的商机,这实在是伦理上的极大讽刺。
(三)争议之三:活用胎儿组织
任何胎儿组织,对医生和研究人员来说,都有极其重要的“使用价值”。然而越来越多的人,不是为了欢迎下一代的临到而怀孕,而是为了利益自己或亲属的性命而怀孕,甚至为此而故意堕胎。如此一来,怀孕再也不是牺牲母体而尊重新生命的表现,却只是功利主义驱策下,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人工流产的人数骤增,让胎儿还未离开温暖的子宫,就注定要与此世无缘,这正是不折不扣的“杀生”,而且是计划性的屠杀。
大量的胚胎利用,不但鼓励了功利性的怀孕与堕胎,也造成了取用活胎儿组织的“杀生”行为,医生与研究者或许可以为了安慰自己的良心,而不把胎儿定义为“生命”,但佛教徒又如何能推翻“识缘名色”、“识入母胎成羯逻蓝”的,“结生相续”的定义?
更何况,这样的发展,已从胎儿进一步跨越到婴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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