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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宗教學▪P47

  ..續本文上一頁《吠陀》,便等于首陀羅。

  婆羅門有六項職責:1.學習《吠陀》;2.爲自己司祭;3.爲他人司祭;4.教授《吠陀》;5.自行施舍;6.接受布施。

  刹帝利王族的職責,在于用武器保護有情之財産,並且施行善政。政治是以人民爲本位,稅收用作保護人民,給俸官吏,供養沙門,保護殘廢,養戰死者之遺族;僅以其余,用作國王宮廷的開支。

  吠舍即是百姓,其職責在于農、商、牧畜等。要納稅金,要供養婆羅門。

  以上叁姓有信仰宗教及死後生天的權利,故稱再生族;首陀羅沒有信仰宗教的權利,故稱一生族。首陀羅是奴隸階級,毫無公民的權益。據《法經》中規定,此一種姓,唯一職責是在以勞動來服事以上的叁姓,不許經營獨立的生活。乃爲宗教所不救的賤民。

  婦女與婚姻婦女在梨俱吠陀時代,有與男人相同的地位,並且很可能行的是一夫一妻製。到了夜柔吠陀時代,婦女地位下降,以「女子爲不信」、「女子爲汙濁」,但仍不失太古之美風,夫婦同住,同司祭場的重要儀式。至經書時代,婦女地位僅是男子的附屬,喪失獨立的權利,如同中國古代的「叁從」之風;且在 《法經》中公認多妻主義:1.婆羅門種姓可有叁妻,娶本姓一個,刹帝利姓及吠舍姓的各一個。2.刹帝利種姓可有二妻,娶本姓及吠舍姓各一個。3.吠舍種姓及首陀羅種姓,各娶本姓的一個。婦女的地位,全與首陀羅相彷佛,規定殺死婦人之罪與殺死首陀羅的罪相同。因爲男子結婚是求子嗣,「婚後十年不孕,或二十年只生女孩,或十五年生子皆不育,則當出其妻」(《包達耶那法典》二‧二,四,六)。

  但是,《法經》對婦女也有寬大的地方,《科多馬法典》中說:「若女子已達妙齡,其父不爲其定配偶者,經叁月後,女子得自從其意擇夫。」這是自由的婚姻。

  《包達耶那法典》對于婦女的貞操尺度也很寬大:「婦女有特有之拂穢法,每月之經水,能去其自犯之罪。」即是說:妻女與他人通奸,只要沒有因此受孕,便算無罪。

  對于寡婦的要求也不嚴格,《科多馬法典》及《包達耶那法典》均說:于丈夫死後的一年之間,要斷酒、肉、蜜、鹽等物,伏于土室。一年後若欲求子,可與亡夫的兄弟或親族,生兩個兒子。《科多馬法典》又說:若丈夫他往,過六年而仍無音訊者,其妻與他人通奸,無罪。

  生活即是祭祀根據《經書》的規定,人之一生,不過是依照祭祀的預定次 第而行的曆程而已。每日有每日的祭祀,每月有新月及滿月祭,每年有例行的年祭,其間又有種種臨時祭,又有數年一次的祭,一生之中又有數次特定的祭。婆羅門教的叁大綱領之一,即是「祭祀萬能主義」,離開祭祀,他們就無生活可言了!但要給它分類來說,可分作家庭祭及天啓祭的兩大類:

  在家庭祭之中,包括從人之托胎而至下葬的儀式,試舉如下:

  (一)受胎禮:夫婦婚後,欲懷孕而行的祭。

  (二)成男禮:懷孕叁月,希望生男孩而行的祭。

  (叁)分發禮:成男禮後一個月行之。

  (四)出胎禮:臨盆時,生産時,生下後,斷臍帶時,由父母共行之。

  (五)命名禮:一般在生後十日行之。

  (六)出遊禮:初出門時,爲生後四月行之,與父母外遊。

  (七)養哺禮:初進食物時,爲生後六個月行之。

  (八)結發禮:嬰兒終期入童子期時行之。

  (九)薙發禮:剃除頭發的四邊,表示童子期終入成年期時行之。

  (一○)入法禮:此爲人生四個時期的第一期開始──婆羅門八歲至十六歲,刹帝利十一歲至二十二歲,吠舍十二歲至二十四歲之間爲入法時期。若此時期中不 行入法禮,即失去宗教的權利,也失去再生族的特權。

  (一一)歸家禮:由師家學成返其自家之前所行之禮。

  (一二)結婚禮:歸家後,行人生在家的大禮。

  此外要行新滿月祭,要行好幾個月的定期祭,要行祖先祭。

  對于死人的葬法,分有火葬、水葬、埋葬、投棄、曝棄等五種。

  又由專門的祭官所司的天啓祭祀。家庭祭是以家長爲司祭者,天啓祭的司祭者是專門的祭官;家庭祭只用一火,天啓祭則用家主火、供養火、祖先祭火的叁火。

  在天啓祭中又分爲供養祭及蘇摩祭。

  (一)供養祭:此包括有置火祭、火祭、新滿月祭、祖先奉餅祭、初穗祭、四月祭、供獸祭等。

  (二)蘇摩祭:凡供養祭以外的大祭,皆稱爲蘇摩祭。例如力飲祭、即位禮、馬祠、奉乳茶、火壇祭、人祠、一切祠等。其中的馬祠,是婆羅門教的大祭,若有野心的國王,想要征服四方,便行此祭。先選取一匹供作犧牲的馬,洗淨作法後,派貴族少年武士,放馬于東、南、西、北方各一年,任由馬的心意到各鄰國的領土上吃草。馬所經之國,該國若自知無力抵抗放馬之國者,即當以精兵加入 衛馬的隊伍,以示承認了馬祠之國的宗主權,否則即以兵力相抗,發生戰爭。至于人祠,太古時可能曾用人作犧牲的。但到梵書時代,已改用米麥等物代替了。所謂一切祠,是將財産、妻子、眷屬等奉施于神及人,自己隱居于山中的祭祠。事實上,凡爲隱遁之士,多作一切祠的祭式。

  學派的興起及其開展在《奧義書》的終期,由于內外雙重的原因,開出非婆羅門主義的好多學派。此等學派思想的興起,由內觀之,固以《奧義書》爲其原動力,但也因了潛伏在民間的信仰之擡頭;由外觀之,乃因隨著各地方而生出的種種思潮之獨立而成。

  據多伊森氏等的研究,當時繼《新奧義書》而開出的學派,可分爲五大潮流:1.純吠檀多主義;2.瑜伽主義;3.濕婆主義;4.毘紐笯主義;5.遁世主義。其中的濕婆主義及毘紐笯主義,是在《古奧義書》之外發展而迎合有神思想的學派。在此五大潮流之外,尚有佛教、耆那教、正理派等,與《新奧義書》的思想也無甚聯絡。

  在原始的佛教聖典中,對于佛世的時代思想雖曾詳述,對于當時的大思潮卻未提到,乃至連《奧義書》的名字也未發現;但研究《古奧義書》的年代,確在佛世之前。即使爲中國及日本佛教學者認定較佛教爲早的幾個學派,例如數論 派、勝論派、正理派等,在原始佛教的史料中,亦難證明它們的存在。這是頗難解釋的問題。

  學派時代之初的四大思潮事實上,在佛世前後,也即是學派時代之初的二、叁百年之間,印度思想極爲混亂,大致可分爲四大流派:

  (一)正統的婆羅門教:婆羅門教在此期間,一面遭受學派分化的氣運所逼,一面則促成其在對抗新教派的必要上,編成了幾部有組織的宗教書,例如《家庭經》、《天啓經》、《法經》,即是此時的産物。

  (二)習俗信仰的有神思想:有神的潮流之中,具有代表性的文書,便是《摩诃婆羅多》(Maha─bharata《大戰書》),特別是《大戰書》中的《薄伽梵歌》(Bhagavad-g1─ta─),爲此思潮的頂點。在此時期,將吠陀時代的神做了改變。例如把雷神因陀羅變爲帝釋天(S、akra-deva─na─m-indra),變爲勇武而多妻妾享受的天神;酒神蘇摩變成了月神。又增加了吠陀時代所未有的神。例如財富之神毘沙門天,女神吉祥天。此時的中心神格有叁位:1.毘紐笯(Vaish.nava),即是那羅延(Na─ra─yan.a),2.濕婆(S、aiva),即是大自在天(Mahes、vara),3.中性之梵及男性化的梵天(Brahma─)。在此叁神之中,尤其崇拜毘紐笯及濕婆二神;在梵書時代,原以那羅延天、摩酰首羅天(大自在天的音譯)、梵天,是一體叁身的造物主。

  (叁)哲學的潮流:以上所舉《新奧義書》開出的五大潮流行于此時;六派哲學中的數論派、瑜伽派、勝論派、尼夜耶派的興起,也在此時。

  (四)反《吠陀》的沙門團:由佛典中知道,這些反對婆羅門主義的教派,是活躍在恒河東岸及下遊的摩揭陀國一帶。佛經中常見的六師外道,就是指的這些教派,分別主張現世主義、唯物主義、快樂主義、苦行主義。不過,婆羅門教固有足以反對之處,六師外道的極端反對婆羅門教,也未必就是衆生之福,遂有釋迦世尊起而宣揚中道主義的佛教。

  學派時代的共通思想從出發點上說,一切學派無不以離苦而得解脫爲目的。解脫的中心,即是由「我」之生命的問題而發展出來。

  對于器世間(物質的宇宙)的看法,自《推提利耶奧義書》(《古奧義書》之一種)以來,認爲組成器世間的元素有五種:地、水、火、風、空。除空之外的「四大」說,乃諸派共通的見解。

  就世界的種類及形狀而言,《推提利耶奧義書》即說:宇宙上下皆圍以水,其中有叁界,叁界之旁有日月等的守護神。學派時代仍保存此叁界的名而加以各種說明,佛教也不例外。

  世界的中心何在?據《大戰書》中說:世界如一蓮花,中心有高達天界的迷 盧山,梵天座于山上而造作萬有。佛教的學者,則以須彌山(Sumeru 須彌盧,妙高山)爲世界的中心。山在八海之中,四方有四洲,日月旁繞須彌山,人類住于東、南、西、北的四洲之上。須彌山實即是由于學派時代的印度人,對于地理考察所産生的神話解說。因爲印度的北方有喜馬拉雅山,他們即以爲是世界的中心。又因印度的地理是個大半島形,海洋的水將它叁面包圍,所以認爲世界是在水中。又因印度位在喜馬拉雅山之南,他們便以南洲自居,而自稱印度爲南閻浮提。其實,這種地理知識是很幼稚的,唯在當時的人類,也只能作如此的半神話解釋。

  在時間的看法上,《摩那法典》(婆羅門教的法律書,成于學派時代)及《大戰書》,將人間的一個循環,由道德及壽命的關系而分爲四期,稱爲:1.四點,人壽四百歲;2.叁點,人壽叁百歲;3.二點,人壽二百歲;4.一點,人壽一百歲;每期時間的延續,依四點的次序爲四千年、叁千年、二千年、一千年;如此循環四千回,即相當于梵神的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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