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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宗教學▪P58

  ..續本文上一頁淫、妄語、飲酒爲五戒,乃全同)。其十善是:1.孝順父母;2.忠事君師;3.慈心萬物;4.忍性容非;5.谏诤蠲惡;6.損己救窮;7.放生養物;種諸果林;8.道邊舍井,種樹立橋;9.爲人興利除害,教化未悟;10.讀叁寶經律,恒奉香花供養。

  

  全真教

  道教是混合陰陽術數及老莊思想而成立,當它吸收了儒家思想,尤其是佛教思想之後,一當時機成熟,便形成分裂,南宋時代成立于河北遼金治下的全真教,即是一例。那是新道教或北宗派,張天師則爲南宗派,全真教的實力後來竟在天師派之上。全真教的創始人王B(號重陽子),四十八歲遇呂洞賓的化身而得仙術。他以《孝經》、《道德經》、《般若心經》教人。弟子有譚處端等七人,而以丘處機(長春子)最能光大其教。後來以北平的白雲觀爲全真派的大本山,名爲道教的叢林,製度全仿佛教的大叢林;他們的生活公約也叫作「清規」, 內容大致也與叢林清規相似,共爲二十叁條。例如用有「開靜」、「安單」、「遷單」、「鉗捶」、「出坡」、「叢林」、「常住」、「十方」、「檀信」等名詞,都是佛門的常用語。

  因此,元朝的全真教雖曾一度侵淩佛教,到了明朝之後,釋道已不分家,也不再相互排擠,道士可以到佛寺中去挂單,可以隨同僧人一齊上殿過堂和禮佛誦經。同時也把天師派的在家道徒,貶稱爲「火居道士」,自稱出家的道士爲「全真」,因而得到全真派的派名。

  晚近的道教,只剩下了以齋醮符籙來應付民間的迷信,雖然道教的曆史及其內容多涉作僞與荒誕,但在醫藥衛生方面,道教給予我們的貢獻確實可觀,對民間勸善方面,也有其相當的功績。所以我們在研究道教之余,仍不得不以尊重的態度來看待它。

  第六章 少數人的宗教

  本章所稱的少數人,與一般國家所稱少數民族的意義相同。世界性的宗教,稱爲大宗教,例如:佛教、基督教、回教。雖非世界性但有很多信徒的宗教,稱爲多數人的宗教,例如:印度教、道教。信仰的人數不多但尚沒有滅亡的宗教,便是本章所稱少數人的宗教,此有很多,例如:日本的神道教、韓國的太乙教、越南的高臺教、中國新成立的軒轅教,乃至猶太教也屬這一類型。本書除將猶太教另章介紹外,僅選取印度的耆那教與錫克教,波斯的教,中國的理教做代表,因爲這幾個宗教比較重要。

  第一節 耆那教

  耆那教的出現

  印度的宗教思想,在西元前第六、第七世紀之間,由于恒河流域新興民族的王者階級之保護,自由進步的風氣盛行,這一風氣的出現,乃在對于婆羅門《吠陀》宗教的革命。于是,以祭祀爲主的婆羅門教,一時失去了民衆的信心。代之而起的,分爲兩大流:1.在思想的原則上,仍舊尊崇《吠陀》聖 典的,有六派哲學的漸次發展。2.在宗教的信仰上,完全反對婆羅門教《吠陀》神學的,有六師外道的興起,此又可稱爲反《吠陀》的沙門團。站在佛教的立場,耆那教即是六師外道之中的一種;站在整個印度文化的立場,佛教則是反《吠陀》的沙門團之一種。

  耆那教的教主,今日已被公認是摩诃毘盧(Maha─vira)。事實上,依照耆那教的經典所傳,摩诃毘盧乃是第二十四祖。初祖是勒裟拔提婆(Rishabhadeva);但從初祖到二十二祖均爲史前人物,年代難明。二十叁祖名叫波爾斯伐那多(Pa─rs、 va-na─tha),約爲西元前第八、第九世紀的人物,乃系刹帝利武士階級,曾棄家修道于婆羅奈斯(Va─ra─n.as1─)之林中。入定八十四日,成道後雲遊宣化,爲時七十年。凡其弟子,均須遵守:1.不殺生,2.不說謊,3.不偷盜,4.不聚財。教徒可以結婚。

  二十四祖摩诃毘盧(義爲大雄),本名伐彈摩那(Vardhama─na),其父悉達爾德爾多(Siddharthartha),是武士階級的王者。伐彈摩那生于崗陀羅摩(Kundagrama 今之比哈省)。及長,即與耶素陀(Yashoda)公主結婚。到叁十歲時,即出家修道。在外餐風宿露,戴月披星,苦行修禅,經十叁年,乃獲覺悟,而成爲「耆那」(Jina),成爲全知、全能、全福的聖者。Jina一字在語源學上,乃爲戰勝者或征服者的意思。因爲它是一種剛毅勇敢的宗教,亦是自力自助的宗 教。他們著重于默念聖哲而自淨其心,笃信道德律之因果,而不信上帝能夠赦罪。稱信徒初名爲「解脫者」,後稱爲耆那(Jaina)。摩诃毘盧的時代,約與佛教的教主釋迦牟尼(s、a─kyamuni)同時而略早。宣揚他的教義有叁十年之久,七十二歲時,逝于王舍城(Ra─jagr.ha)附近的波婆(Pa─va─)。佛經中所稱的尼幹子外道,就是他了。

  

  耆那教的教理

  從哲學的本體論上說,耆那教頗與佛教不同。佛教主張「諸行無常」,認爲世間的任何事物,毫無真實的常法可言,皆爲隨時間而生起的異滅之相。耆那教則將本體分成兩種特性:一爲「本質的特性」(essential substance),一爲「附帶的特性」(accidental substance)。附帶的特性發生作用,則去來無定,彼此變更;本質的特性乃是本體的繼續存在,爲永恒不滅的常法。佛教不以爲有永恒不滅的靈魂,耆那教則堅信靈魂的永恒。故以佛教的見地,耆那教乃是「常見論者」。

  耆那教把本體的延伸,又分爲兩類現象;也就是說:本體是由兩大現象的擴展而顯現,那就是「命」(j1─va),及「非命」(aj1─va),也就是精神的及物質的兩種。「命」即是生命體,即是靈魂的別名。靈魂又分爲解脫的及非解脫的兩類。非解脫的靈魂又分爲靜止的及活動的兩類。

  活動的生命體又分爲四類:1.具有觸、味兩種根識的,如介殼、蝸牛等。2.具有觸、味、香叁種根識的,如螞蟻、水蛭等。3.具有觸、香、味、色四種根識的,如蚊、蚋、蜂等。4.具有觸、色、聲、香、味五種根識的,如人類及高等動物。至于靜止的生命體的肉體很單純,僅有觸的意識而已。所謂「非命」,它的內容是占有空間的事物,例如:法、非法、虛空,以及物質。物質又分兩類:1. 地、水、風、火的混合物,2.地、水、風、火的原子。

  耆那教對于靈魂的概念,則以爲靈魂居于不同的肉體中,是由于過去所作業的傾向與影響。靈魂沒有一定的形狀,乃依肉體的形狀而定。靈魂雖是無形,卻不是無限,乃隨同所附的肉體而擴展。靈魂雖占有空間,但只是在空間的不同部分有所出現,並非像物質一樣地占有位置。所以,靈魂是彌漫于空間,一個靈魂並不妨礙另一個靈魂同時出現在同一個空間位置。

  耆那教以爲,靈魂本屬于完善的,並具有無限的能力,所以仍可能獲得無限的智識、無限的能力、無限的信解、無限的歡愉。得到此等無限的條件,便是使得靈魂的本身要除去一切的障礙。此所謂障礙,即是由前世所造的業,而受到了現世肉體物質的束縛。故其深信:我人的身體,雖由父母所生,然而我人出生的環境、體質、膚色、容貌、體形、夭壽等等,則爲前世的業因所感。因此,耆那 教將靈魂的束縛,分爲兩項:1.靈魂被業力所牽,名爲「內在的束縛」;2.靈魂與事物發生了關系,名爲「物質的束縛」。

  如何能將束縛和障礙的靈魂得到解脫?有兩個步驟:1.「製禦」(sam.vara),即是不使新的事物繼續注入靈魂中去。2.「寂靜」(nirjara),即是將已與靈魂混合在一起的事物排除出來。其實踐的方法,則爲正信、正知、正行,合稱之爲叁寶(tri-ratna)。

  

  耆那教的道德律

  此所謂的道德律,即是正信、正知、正行的叁寶,由此叁寶,可成爲耆那。

  (一)正信(samyag-darsana):此即我人對于真理所持的尊敬態度。但是,耆那教並不要求其信徒,盲目地信賴其聖者的遺訓。故其聖人牟尼伯陀羅(Manibhadra)曾說:「我並不偏信于摩诃毘盧,亦不反對伽毘羅(Kapila)及其他學人。不論何人之教理,只要其合乎理性,我皆接受之。」這與佛教主張的「依法不依人」,可謂相同。

  (二)正知(samyag-jnana):對大覺大悟者生起了正確的信仰,再研究大覺大悟者的教理,即是得到正知。但在學者的自內親證的正知,乃在于如實的認知「自我」。這要實踐了正行,才可使「自我」從「非自我」中解放出來。

  (叁)正行(samyag-caritra):人們如欲不使新業發生,並使舊業根絕,那就應該依據耆那教理,實踐七條善行:1.遵守五誓。2.慎言行,授施舍,戒殺護生。 3.思想言行,要有自製的工夫。4.行十善──寬恕、直爽、真實、謙遜、克己、犧牲、清淨、無欲、苦行、獨身。5.禅修。6.克服由饑渴冷熱而起之苦惱。7.達到平和、真純、無欲及至善的行爲。依之而行,即可獲得四種完善:1.無涯的知識,2. 無限的信仰,3.無量的力能,4.無盡的歡愉。

  

  五誓的內容

  耆那教雖有七條善行,但也不是一致主張人人皆須有七條。有些耆那學者以爲如能實踐五誓即可。所謂五誓略介如下:

  (一)不殺生:依照摩诃毘盧的看法,認爲有情衆生固然有靈魂,即使植物、礦物、風火等,也有靈魂。並認爲一切衆生,皆具有同樣的力能,衆生的存在也是基于互惠互助的原則,所以嚴禁殺生及不傷害萬物。今日印度的耆那教徒,即有在鼻孔上覆一塊四方白布,以免因呼吸而傷害到空氣中的小蟲。但對初信該教的人,則往往勸其先由勿傷害具有兩種根識以上的生命開始。

  (二)不妄語:說話要真實,並要能使人悅耳而生善念;應製伏貪、瞋、癡叁毒;應製戲谑的言辭。

  (叁)不偷盜:他人的財産,猶如他人的生命,劫奪他人賴以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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