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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尼僧與世俗家庭的關系(楊梅)▪P2

  ..續本文上一頁葬事宜。特別是父母去世時,她們會返回奔喪。

   唐人對尼僧爲父母執喪視爲大“孝”而加以褒揚(注:關于佛教的“孝”觀念,參見陳觀勝著、趙紅譯《中國佛教中的“孝”》,載《敦煌學輯刊》1988年第1-2期合刊,第130~145頁。)。佛教信徒孫佰悅去世于隋末,因當時情況不允許而未經大殡。悅有一女出家爲尼,法號智覺,住聖道寺。智覺感念其父鞠育之恩,于貞觀廿二年按佛教喪葬方式爲他建塔,以展孝思[4](《故大優婆塞晉州洪洞縣令孫佰悅灰身塔銘》,p.89);[9](四,p.284);[7](012,p.154)。惠源也曾在出家之後,丁母憂而返回奔喪[4](p.1473)。

   李曉敏列舉了一些僧尼爲父母抄經造塔及參與家庭佛事活動的例子(注:李曉敏系南開大學2003屆畢業博士生。參見其未刊博士論文《從造像記看隋唐民衆的佛教信仰》,第88頁。)。郝春文教授《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一書則分析說,在敦煌莫高窟供養人題記中,不少修建洞窟的家庭或家族都把已出家的家庭成員甚至親屬列入,而僧人主持修建的洞窟中也有將其家族成員列入的情況,“以上現象對家庭、家族來說,一方面體現出他們仍把已出家者視作本家或本族的一員,同時家中有“臨壇大德”、“律師”、“寺主”應該也是值得自豪的事情,列上他們的名字對于提高家族的社會地位有益無害”。因此,這些題名“反映出了敦煌僧尼與家庭、家族互爲依存的關系”[3](p.95)。

   蕭瑀第叁女、濟度寺尼法願出家後,“乃于濟度伽藍,別營禅次”,過著相對獨立、封閉的修行生活。但她與本家仍有聯系,“若乃弟兄辦供,親屬設齋……自非至戚,罕有睹其行儀者”[4](《大唐濟度寺大比丘尼墓志銘並序》,p.386),說明比丘尼可以通過與家族交往來爲寺院取得施舍。蕭氏一族共有僧尼約20人。蕭瑀佞佛,“或集親屬僧尼,數將二十,給惠以時,四事無怠。故封祿所及,惟存通濟(注:參見《續高僧傳》卷28《慧诠傳》,載日本大藏經刊行會所編《大正新修大藏經》第50卷,臺北:世桦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印行,1998年版,第690頁。)。可見世俗家庭不僅爲尼僧在寺廟中的地位作了鋪墊,更提供經濟上的支持。

     二

   更能體現唐代尼僧並未完全斷絕與世俗家庭關系的,是她們出家後仍居住在本家。《唐故法界寺比丘尼正性墓志銘並序》:

   夫釋氏正法浸遠,像法頹靡,其舍家求道,率自草野鄽閈而入。由是六識昧暗,難悟知見。如或佛性照融,宿惠圓朗,澄心利智,默契真谛者,見之于闍梨。闍梨裴族,釋號正性,河東聞喜人。曾祖諱光庭,皇朝侍中吏部尚書忠獻公;祖諱稹,祠部員外郎贈太子賓客正平公;考諱倚,駕部郎中禦史中丞。闍梨即郎中之愛女,胤襲卿相,福流聰明,修然離塵,資于積善。故能棄鉛華而甘落發,斥绮彀而披壞衣。繁曜不棲于心,嗜愛永離于著,則定惠之香,常樂之淨,不待詞而昭昭可睹也。嗚呼!貞元六年八月十日,現滅于栎陽縣修善鄉之別墅,禀春秋之年四十有八,受菩提之夏二十有叁,以其年十月八日遷神于城南神禾園□郎中之茔,從俗禮也。闍梨初隸上都法界寺,常雲清淨者心,心常解脫,故生不居伽藍之地;嚴飾者相,相本無形,故殁不建荼毗之塔。從始願也……[4](《唐故法界寺比丘尼正性墓志銘並序》,p.1858);[10](p.8253);[7](028,p.71)

   由上引碑文可知,當時尼僧並非全都按戒律規定居住寺中,也有仍居本家的。正性出身河東大姓裴氏,她的“生不居伽藍”,完全是自覺自願的行爲。但出家而不離家,顯然違反佛教戒律規定,因爲佛教重視集體修行,布薩、安居等儀軌都是針對集體修行的僧伽,因此佛教自傳入中國之初就建立了寺院體系,出家者應住寺。但事實上,隨著佛教的世俗化,僧尼守戒也發生變通。蔡鴻生先生在論述中國比丘尼“以華情學梵事”(注:參見贊甯《大宋僧史略》卷上“禮儀沿革”條。贊甯評道安襄陽僧團:“今出家者以華情學梵事耳。所謂半華半梵,亦是亦非,尋其所起,皆道安遺法是。則住既與俗不同,律行條然自別也。”(前揭《大正新修大藏經》第54卷,第239頁))時說:“漢化的尼寺,沒有照搬那些不合中國國情的印度戒律,如不准尼姑“自手織紡”,不准尼姑“學世俗技術以自活命”等等。”[1](p.171)尼僧住家也是一例(注:參見前揭郝春文書第77~88頁關于敦煌地區僧尼不住寺院而與家人或親屬共居的論述。)。正性住家,按她自己的解釋,是“清淨者心,心常解脫”,“嚴飾者相,相本無形”,只要是修心養性,不必一定住寺。這體現出佛教經過與中國傳統文化交融,出現一些變通,更加具有不舍世間、不離衆生的精神(注:參見姚衛群《佛教的“涅槃”與“世間”關系觀念》,載《宗教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98~101頁;唐忠毛《試論“不舍道法而現凡夫事”》,載《宗教學研究》1998年第4期,第87~89頁。)。

   清人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收錄了《尼修梵石室銘》。修梵先嫁入崔家,“未獲偕老,而君子先逝,遂發菩提,出家入道……于開皇十叁年八月廿叁日終于俗宅,十五年十月廿四日,窆于石室,兄弟相撫,貫截肝心,烏鳥之心,終天莫報,先王製禮,抑不敢過”。同書引瞿中溶《古泉山館金石文編》“則修梵之爲尼,乃在家奉道,並非削發空門”,認爲修梵並非正式出家,則于當時尼僧之生活實態似有所未谛。至于同條引陸耀遹《金石續編》“既從異端,猶引先王之製,亦無禮于禮者之禮矣”[11](p.164),更是對中古中國佛法與禮法之交融缺乏認識。要之,在唐代甚至以前,尼僧就有居家與居寺之分,這是“以華情學梵事”之表現。

   郝春文教授在《唐後期五代宋初孰隍僧尼的社會生活》中指出:“在唐代,少量或個別僧尼住在家中,不論在內地和孰隍都應是一直存在的現象。”[3](p.114)不僅如此,從墓志或其他文獻資料可以看出,這些住家尼僧還在很大程度上參與家庭事務處理。

   昭成寺尼叁乘本姓姜氏,適昭陵令李昕爲妻。她中年喪夫,晚歲出家,自貞元四年(公元788年)起隸于昭成寺。叁乘有子二人,嗣孫五人,從實際情況看,她出家後應是住在家中,且對兒孫輩仍有教誨。元和元年(公元806年)叁乘歸寂于義甯裏之私第,五個孫子都隨侍身側;元和二年(公元807年)“敬奉靈輿,歸窆于城南高陽原,禮也”[4](《昭成寺尼大德叁乘墓志銘》,p.807);[10](卷29,p.8271)。

   張詵與妻樊氏相繼亡故後,“有女五人,長女出家,甯刹寺大德,法號義性。戒律貞明,操行高潔,弟妹幼稚,主家而嚴”[4](《唐故雲麾將軍河南府押衙張府君夫人上黨樊氏墓志銘並序》,p.1942)。顯然義性也是隸名尼寺但居于家中。

   《全唐文補遺》中有《煉師志堅墓志銘》。志堅出自支氏,“稚齒抱幽憂之疾,九歲奉浮圖之教。潔行晨夕,不居伽藍”。又雲:“或骨肉有疴恙災咎,南北支離,來(未)嘗不系月長齋,克日持念。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年十八,鍾汝南太君(志堅母譚氏)艱疚,居喪之禮,至性過人。柴毀偷生,感動頑豔。江塞浮泛,溫情無違。訓勉諸弟,惟恐不立。好古慕謝女之學,擇鄰遵孟母之規。雖指臂不施,而心力俱盡。中途佛難,易服玄門……自大中七載,因鄂州房傾落之際,托其主孤,猶女孀婦,不離瞬息。”鹹通二年(公元861年),志堅弟支讷蒙授藤州牧,因藤州氣候較好,“願執卑弟奉養之勤,得申令姊慰心之道”[9](一,《唐鴻胪卿致仕贈工部尚書琅耶支公長女(志堅)煉師墓志銘並序》,p.386),特假路東洛,帶志堅一同赴任。到官不久,支讷又遷富陽。志堅于途中染病,亡故于富州官舍。這又是一則尼僧住家且參與家務處理的例子。按“煉師”乃道教徒之號。陳寅恪先生曾指出,“煉師”與“女真”,“蓋皆入道之號,此爲唐代之通俗也”(注:參見陳寅恪《李德裕貶死年月及歸葬傳說辨證》引李莊撰《唐故趙郡李氏女墓志》,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0頁。)。唐代道教信徒稱“煉師”者,如李德裕妻劉氏致柔[4](《唐茅山燕洞宮大洞煉師彭城劉氏墓志銘並序》,pp.2303~2304);[7](032,p.82)等。志堅墓志雖稱其爲“煉師”,但其自幼奉佛,易服爲道是在會昌法難時的權宜之舉,在此仍視其爲尼僧加以考察。

   志堅兄長支裕、支防早亡,另有向、讷、誨、谟、讓、诩、謙、誘、稔諸弟,志堅年十八其母病故,諸弟尚幼,照料家庭的重擔便落在志堅身上。墓志提及大中七年(公元854年)鄂州房傾落,系指是年其弟支向亡于鄂州司土任上。在另一篇支向墓志中也提及,支向亡後,“稚女掾娘,嬰男騂兒、湘兒皆乳哺”[4](《唐故鄂州司士參軍支府君墓志銘並序》,p.2338);[12](pp.14084~14085),一片淒涼景象。支向臨終前將家事托付志堅,志堅勇敢地承擔起重任,盡心盡力地照顧支向的孤兒寡妻。她對家事的操勞贏得了家人的感謝與敬重,所以當其弟支讷走馬上任時,因任職之地氣候適宜而特意攜志堅一起赴任。志堅50歲亡故,其弟支谟時在任上,特意乞假返家參與其喪葬事務,悲痛萬分。由此可見志堅與其家人之間的深厚感情。

   住家尼僧除參與家事之外,與法侶間的往來也不少見。河南劉祟遠有妹爲尼,隨劉崇遠一家生活。劉氏住在楚州時,有一客尼經常寓宿,且與劉妹過往頻繁[8](卷85,pp.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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