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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尼僧與世俗家庭的關系(楊梅)▪P3

  ..續本文上一頁~553)。

   以上幾例乃是長住家尼僧的情況。另一些尼僧則有短期住家行爲,郝春文教授在《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一書中收錄的幾件文書即可說明。如S.3730載尼海覺與從妹尼無邊花相伴,“多在俗家,居經月旬”。這幾件文書及郝春文教授的分析對了解敦煌尼僧與家庭的關系有重要啓示作用[3](pp.77~88)。

   需要指出的是,唐代碑石資料中常見“在家出家”的說法,但“在家出家”不同于尼僧住家。住家尼僧雖然身不住寺,但都隸名于某一尼寺,且具大小戒;而“在家出家”或“在家菩薩”則是對虔心向佛之信徒,也即居士的稱譽。當中亦或有私度者,茲舉數例以證之。

   唐夫人諱小姑,太原人,父寬,唐仕車騎將軍。夫人“心遊八解,超覺路于愛河;迹去六塵,企慈舟于彼岸,處俗離俗,在家出家,泡幻不留,霜露俄及”[4](《大唐故唐夫人墓志銘並序》,p.806);[7](017,p.151),但她只是一名虔誠信徒,並未剃度出家。潞州屯留縣令溫府君李夫人臨終前皈依佛教,乃“意樂出家,遂帔缁服”,幾天後去世[4](《唐故潞州屯留縣令溫府君李夫人墓志銘》,pp.1186~1187);[9](二,p.428)。缁服是佛教徒的象征,李夫人號寶上座,字功德山,號與字都取當時在中上層婦女中流行的佛教化名字(注:參見耿慧玲《由墓志看唐代取佛教化名號的社會現象》,中國唐代學會編輯委員會編《唐代文化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年版,第693~721頁。)。她的臨終皈依或許是自爲之舉動,或許是按當時流行方式,由某大德和尚爲其授在家菩薩戒,並賜字號,但她顯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尼僧,因爲在唐代,成爲真正的尼僧還須履行一道必要的手續,即申請寺院正式容納(注:參見李玉珍《唐代的比丘尼》;並參閱道端良秀《當代佛教史之研究》(轉引自李瑞爽《禅院生活和中國社會》,《佛教與中國思想及社會》);張曼濤主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0)(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年版)。)。

   張暈于大曆十叁年(公元778年)去世後,其妻姚氏“孀居毀容,回心入道”,“轉法華經,欲終千部,尋諸佛意,頗悟微言。與先輩座主爲門人,與後學講流爲道友。曾不退轉,久而彌堅”,俨然是“在家出家”的虔誠佛教信徒形象。她的女兒“久披缁服,竟無房院主持”[4](《唐故遊擊將軍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張府君夫人吳興姚氏墓志銘並序》,P.1850);[9](四,p.68)。另有空寂,“年十五,自剃發,帔法服”(注:《唐故空寂師墓志銘並序》:“師俗姓龐,名六兒,法號空寂,右千牛將軍同本之第六女也……年十五,自剃發,帔法服,將軍莫能止。年五十二,以開元六年六月終于家,以開元廿七年八月廿四日,葬于奉天縣秦川下原,祔先君之茔側也。”(《全唐文補遺》第五輯,第366頁)說明空寂始終未得寺院容納,只是私度尼。)。又李邕撰並書《麓山寺碑》提到,梁紹泰二年,刺史王琳、律師法賢“或在家出家,或聞見眼見”[5](卷78);[7](023,p.25)。李琰墓志稱其“雖非落發比丘,真是在家菩薩”[7](023,《唐李處子墓志銘並序》,p.85)。這些資料都明確地說明了“在家出家”者的身份性質。

     叁

   唐代尼僧葬儀中最能體現出佛教世俗化的是她們亡故後按俗法葬于家族墓地。從碑志等材料可以看出,唐代有非常多的尼僧亡故後不按印度佛教的習俗焚骨立塔(注:關于佛教的喪葬禮儀,參見張運華《中國傳統佛教儀軌》“喪葬”部分。臺北立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8年出版,第211~240頁。),而是依俗禮安葬,甚至出現了“生歸于佛,殁歸于鄉”,在遷化後葬歸本家或夫家的風氣。

   蕭瑀子女六人中有叁女一子出家,其中五女濟度寺尼法燈于總章二年(公元669年)遷化于蒲州相國寺[4](《大唐濟度寺故比丘尼法燈法師墓志銘並序》,p.677);[7](016,p.149),同爲濟度寺尼的長女法樂于鹹亨叁年(公元672年)遷化于同寺[4](《大唐濟度寺故比丘尼法樂法師墓志銘並序》,p.676);[11](P.262);[7](016,p.148)。她們亡故後,先是“權殡”于河東縣境,後又“歸窆于雍州明堂縣義川鄉南原”。“歸葬”一詞,是指死于外地,由于客觀條件限製未能直接葬于家族墓地,只能權殡于當地,後來又再行改葬家族墓地(注:參見陳忠凱《唐代人的生活習俗——“合葬”與“歸葬”》,原載《文博》1995年第4期,第46~48頁;毛漢光《從士族籍貫遷移看唐代士族之中央化》,原載《中國中古社會史論》,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247頁。)。對法樂和法燈姐妹來說,其營葬事宜可能是由本家人一手操辦的,而且很可能就是葬回本家的家族墓地。

   靜樂寺尼惠因貞元十八年(公元702年)歸寂後,其父周皓沈痛撰碑文:“父子親眷,痛切肝心。以其年廿九日乙卯,葬于萬年縣鳳棲原。”[9](叁,《唐故靜樂寺尼惠因墓志銘並序》,p.135)本家及親戚都參與其喪事,推測惠因或即長住本家,並且亡後以俗禮葬于家族墓地。

   安國寺臨壇大德尼澄空營葬中亦有本家人參與。她的侄女乃同寺沙彌尼,平時即得澄空撫育教養,“執喪孺慕”,“殒叩呼天”,除了佛門法統之外,亦摻合了俗世的姑侄感情。而其弟大理評事皇甫涓、秘書省校書皇甫閱等也“哀申至行”,閱並爲書碑文[4](《唐東都安國寺故臨壇大德塔下銘並序》,p.1873)。可見在唐代尼僧治喪中,本家應有相應人物參與已經成爲慣例,並且得到社會輿論的認同。崔損不爲姊尼治喪,竟成爲時人譏評的有力理由,可作爲這一點的證明(注:《舊唐書》卷136《崔損傳》譏評他“身居宰相,母野殡,不言展墓,不議遷祔;姊爲尼,殁于近寺,終喪不臨。士君子罪之。”)。

   長安龍花寺尼韋契義生前便明確提出“生歸于佛,殁歸于鄉”的要求[4](《唐故龍花寺內外臨壇大德韋和尚墓志銘並序》,p.2032);[11](p.479);[7](029,p.131),並爲自己指定了墓址所在。契義出身京兆杜陵韋氏,韋氏乃關中著姓,號爲盛族,父祖皆貴爲卿相。契義早年欲出家,“親戚製奪”,遭到阻撓未果,但“其持愈堅”,終于19歲時落發,大曆六年(公元771年)隸龍花寺。後來“國家崇其善教,樂于度人,敕東西街置大德十員,登內外壇場”[4](P.2032);[11](p.479);[7](029,p.131),契義亦膺其選,成爲欽定十名臨壇大德之一,可謂聲名顯赫。契義遷化前,“嘗從容鄉裏,指于北原而告其諸弟曰:此吾身之所息也,爲其識之!”後葬于萬年縣洪固鄉畢原韋氏家庭墓地,遺命不墳不塔。她的堂弟、鄉貢進士韋同翊撰寫的碑志中,盛贊她的這一舉動乃是至孝,是爲了報答“生育劬勞之恩”,那應該是葬于父母茔側了。

   中古時期人們對歸葬先茔一事極爲重視,唐初亦如是。一些世家大族成員即使亡故于千裏之外,其後人也要不辭辛苦使歸先茔。如前舉支氏住家尼志堅于鹹通二年(公元861年)亡于富州,叁年(公元862年)即被家人以未嫁女身份依俗禮歸葬于支氏在河南新營的家庭墓地(注:在唐代,女兒未嫁而死,依俗禮應葬于家族墓地。在當時人的觀念裏,顯然認爲未嫁女死後其魂靈仍與本家男子屬于同一家族。目前所見大部分傳世的唐代在室女墓志中都明寫祔葬先茔,許多死在外地的未嫁女後來也都遷葬回祖墳。這表明女子未嫁而死,仍如其生前一樣,明確地屬于本家。未婚出家的尼僧也被視作本家成員,死後歸葬本家同樣也是出于這個原因。)。

   法雲寺尼辯惠的喪事也是由其家人承辦,且遺令墳而不塔,以俗禮安葬于家族墓地。辯惠出自清河大族房氏,天寶十叁年(公元754年)寂滅于延康裏私第,“親族銜哀,攀號不及,道俗奔走……”“粵以來年二月……遷座于城南畢原,禀前命也。穿土爲空,去棺薄窆”[9](五,《大唐法雲寺尼辯惠禅師神道志銘並序》,p.401)。

   同理,對婚後出家的尼僧,其身後喪葬事務的操辦也充滿世俗色彩。唐代佛教對于有子出家者似乎比較優容。如大慈隸名崇敬尼寺,後住終南諸寺。她並非住家尼,卻于天寶五載十月化滅于長安靜恭裏私第。名爲私第,當是出家前之夫家或成年兒子家。對她的這一舉動,碑志的解釋是:“今終于第不終于僧房者,蓋在俗有子曰收,致其憂也。”[4](《大慈禅師墓志銘並序》,p.1625);[9](四,p.288)

   應天禅院的善悟後來也歸葬于家族墓地。善悟俗姓王,廣陵人,適高陽許寶,生有二子。婚後二十年夫亡,因之出家。乾符六年(公元879年),歸寂于信州懷玉山應天禅院。嗣子寇七聞訊大恸,不顧當時兵荒馬亂,星夜兼程,爲其營葬。先是遵善悟遺令起塔于揚州江陽縣道化坊,後于廣明元年(公元880年)攜殡“西歸”[4](《唐故信州懷玉山應天禅院尼禅大德塔銘並序》,p.2500);[9](叁,p.307);[7](034,p.1)。疑此“西歸”即是歸葬于其夫許寶墳茔。

   辛雲京的妻子出身隴西李氏,中年體道,意欲出家,爲辛雲京所阻。此事後來爲皇帝知道,特诏度爲崇敬寺尼,法號圓寂。大曆叁年(公元768年),李氏夫人寂滅于太原順天寺。墓志記其亡故後,“比以歲時未吉,權厝晉陽,以十叁年六月十日啓殡西歸,有時將葬。聖慈轸念,诏贈肅國夫人,備物典策……以其年七月廿四日,永窆于萬年杜陵之南原,禮也”[4] (《河東節度使檢校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金城郡王辛公妻隴西郡夫人贈肅國夫人李氏墓志銘並序》,p.1809);[9](四,P.59)。圓寂死後由皇帝贈以夫人之號,先在晉陽權殡,十年後才擇日歸葬辛家家族墓地。這一系列活動更是完全世俗化的一套。而且墓志雖提及她出家的過程,但亦只雲“夫人”,不提比丘尼“圓寂”。可見在唐人的觀念中,婚後出家的尼僧,尤其是士族出身者,其世俗身份遠比宗教身份更重要,更能得到社會普遍認可。

   唐代尼僧與世俗家庭的關系,或因屬家常瑣事,史料中記載不多。然而依據既存資料,已足以推測其大概情形:她們雖然剃發出家,但仍被視爲家庭成員,有的甚至長住家中,並對家務事作出幹涉。如“謝小娥”故事所記小娥爲父、夫報仇後出家,仍以本名爲法號,以示不忘本[8](卷491,pp.4030~4032),這在唐代人眼裏當屬正常行爲。或可認爲,唐人在有關尼僧與世俗家庭關系的問題上側重人情的程度,遠較佛教戒律中直接表露者爲高。正如蔡鴻生教授在《尼姑譚》中所總結的,這表明“出家人忘不了在家人,現世人忘不了過世人”[1](pp.99~100)。

   最後,應該說明,出家後住寺、過集體修行生活仍是中國曆代佛教僧團的主流,本文所考察的尼僧住家、葬歸本家等現象,只是宏大主題之下的一個變奏。但是主流之外的研究有時可以提供一個觀察佛教中國化和世俗化過程的有價值的視角,本文的意圖也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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