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論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體系及其特征▪P2

  ..續本文上一頁程度,尤其是南宋時期。特別是“鑒義”一職,出現了衆多的守阙鑒義僧。雖然宋代一直存在守阙鑒義一職,如呂夷簡“私交荊王元俨,嘗爲補門下僧惠清爲守阙鑒義。”(26)但北宋前期和中期控製得比較嚴格,守阙鑒義並不太多。北宋末、南宋時期,僧官愈加冗濫,守阙鑒義,額外守阙鑒義等有名無實的僧官大量湧現,僧官之衆,令人咋舌!南宋時期還逐漸出現了特補僧官的現象,宋孝宗乾道元年“诏天竺時思薦福寺系壽皇、太上皇後功德寺,住僧右街鑒義子琳特補右街僧錄,監寺僧利宗特補右街鑒義。”(27)這些特補僧官大多是一些名山大刹或皇族功德寺的住持僧、監寺僧,或者系得寵于皇帝的僧人。由于宋代僧官的晉升大多是依資曆(指不帶實際差遣的僧官),因而宋朝僧官數量越來越多,這是隋唐和明清從未出現過的特殊現象。無怪乎南宋一些有識之士上書皇帝,謂“今日僧官充剏都城,未聞有清修之士、壓服衆望者。”(28)足見宋代僧官見濫情形之一斑。

     二 僧官的選舉

   宋代中央僧官的選補從宋初至宋真宗景德二年一直由開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負責。“舊例,僧職遷補,止委開封府而濫選者衆。”(29)景德二年,宋真宗“禦便殿引對諸寺院主首,詢其行業優長者次補左右街僧官。先是,道官(疑作僧官——引者)上令功德使選定遷補,所置或非其人,多致謗議,故帝親閱試焉。”(30)中央僧官差不多都是從各寺院住持僧中選拔,選差的標准是“行”與“業”。當然,功德使選拔僧官,自然會出現作弊現象,于是宋真宗不得不親自主持選拔。大中祥符叁年,宋真宗又命李維、祁 “宿于中書,出經論題考試左右街僧官而遷序焉。”(31)僧官考試遷補之製自此確立起來。在此需要糾正史學界的一些看法(白文固同志亦不例外)。其一,僧官考試並沒有執行“四十臘、二十夏以上”的所謂資格審察製度。宋仁宗天聖八年二月,“上封者言,自今選補僧官,須經四十臘、二十夏以上,仍設六科考試。诏開封府下左右街,具奏以聞。而卒無應格者,乃命次補如舊。”(32)白文固等一些學者裁取史料的前半部分,認爲執行了資格審察製度,其實並非如此。其二,宋代一般僧侶沒有參加僧官選拔考試的資格,僧官考試僅僅是爲了防止僧官晉升中的舞弊現象罷了。道理很簡單,如果左街僧錄缺額,那麼,左街副僧錄、右街僧錄等均有資格晉升,但名額只有一個,自然而然只有通過考試來最後決定其中哪一位僧官能晉升了。南宋時期,臣僚上奏:“臣觀國朝僧職有缺,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33)此人的奏劄反映的恐怕是整個宋代僧官考試的情況罷。由此可見,所謂僧官考試而升遷僅僅是在兩個僧人之間進行。其叁,選補左右街僧官也並非從一般僧侶中簡拔,而是從左右街各寺院住持僧中挑選,前面所引宋真宗“引對諸寺院主首”即說明了這一點,至此,宋代左右街僧官的選舉程序就一目了然了:住持僧→左右街低級僧官→左右街高級僧官。這一晉升次序大凡都是通過考試來決定的。白文固同志引《佛祖曆代通載》的史料並認爲:僧官考試“場設棘圍,糊名考校”,未免有些牽強附會,“場設棘圍”的考試僅僅是杭州地區選擇本地寺院住持僧的辦法,並未通行全國。中央僧官的考試是否如此很難說,因爲左右街僧官考試畢竟只有幾個人,非常容易控製,用不著故作神秘。其四,宋代僧官的考試製度實質上是一種特權製度,與其說是僧侶之間的公平競爭,毋甯說是一種升遷的需要。雖然這一製度是受科舉製影響而産生的,但畢竟是初創時期,製度還不太完善和健全,並無多少公平競爭的成分可言,因而它不可能與科舉製度同日而語。

   附帶談一談宋代中央僧官選拔中的諸種弊端。北宋中期以前,僧官選舉製度比較紊亂,因而許多僧人多是巴結權貴而被委托爲僧官的。宋真宗下诏實行僧官考試升遷後,這種情況有所好轉。但選擇僧官過程中的作弊現象仍未中止。“先朝僧官有缺,多因權要請谒內降補人,當時谏官、禦史累有論列,選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缺,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歐陽修的奏劄進一步說明僧官考試只是在兩個僧侶之間進行的,然而,考試製度並非萬能,“至是鑒義有缺,中書已下兩街選一人來上,而內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爲請,內降管乏與鑒義,中書執奏以爲不可,”(34)前文所引的一些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僧官選舉中的種種弊病,此不贅述。尤其是南宋時期,由于特補僧官製度的盛行,僧官選拔過程中更是漏洞百出,僧侶們交結權貴,蔚然成風,“僧徒裾祴日撇公卿之門,不可勝數。”(35)慶元叁年,“仙林寺住持宗滿特補右街僧錄,命下之日,外議藉藉,鹹謂宗滿乃麼庸釋耳,安能上動冕旒護降中旨,意有與之爲地者,若非左右近習則必肺腑之懿親也。”(36)正因爲宋代僧宮選舉過程中弊端甚多,因而宋朝僧官見濫的局面也就愈加突出,南宋時期情況更爲嚴重。

   宋代中央僧官除了僧錄司的僧職而外,還應該包括譯經僧官。宋代譯經僧官的頭銜都是表明其級別而無實際職權的散階。宋太祖時,“僧元霭亦加朝散大夫階也。”(37)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設置譯經院,譯經僧官帶散階者逐漸增多,但這些僧人大多是來自域外。雍熙二年,“诏天息災、法天、施護並朝散大夫、試鴻胪少卿。”(38)其後法天等僧人的散階又轉爲正五品的朝奉大夫,“累試鴻胪卿,朝奉大夫,轉光祿卿。”當然,宋朝也有本國僧人充任譯經僧官的,“譯經鴻胪少卿,光梵大師惟淨,江南李王從謙子也。通敏有先識,解五竺國梵語。”(39)但能精通梵文的宋朝僧人太少,因而宋代絕大多數譯經僧官都是域外僧。宋仁宗嘉祐叁年,“賜天竺譯經叁藏、試光祿卿法護諡諡曰演正大師。”(40)元豐元年“故西天譯經叁藏、鴻胪卿日成賜諡曰闡教。”(41)到宋神宗元豐叁年,詳定官製所言:“譯經僧官有授試光祿、鴻胪卿、少卿者,請自今試卿者改賜叁藏大法師,試少卿者賜叁藏法師。诏試卿者改賜六字師號,少卿四字,並冠以譯經叁藏,久之複罷。”(42)至此,譯經僧官的散階才最後被廢除。可見,白文固同志所謂“唐宋僧官無品無秩”實是誤解。宋朝時期,譯經僧官既有品,也有秩,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叁 地方僧官的選差

   宋代地方僧司的具體情況限于史料,很難徹底弄清楚。尤其是縣一級僧司的組織機構等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宋代州、縣分別設有一級地方僧職機構,主管本州、本縣的佛教事務。余靖曾說:“凡僧之董領教門者,國曰統,曰錄;郡曰正,縣曰首。”(43)一般情況下,宋代州一級僧司設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職。建隆初,演正大師“爰自上國來歸故鄉,仍補管內僧正。”(44)熙甯七年,“嘉興僧道親號通照大師,爲秀州副僧正。”(45)在宋代,一些佛教寺院較爲發達、佛教事務繁多的州除設前面所舉的僧官外,還另設有“都僧正”一員。蘇轼記載“錢塘佛者之盛,蓋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與妄庸巧僞之人雜處其間。號爲難齊。故于僧職正副之別補都僧正一員,簿帳案牍奔走將迎之勞專責正副以下而都師領略其要,實行行解表衆而已,然亦通號爲僧官。”(46)實際上,“都僧正”並無實權,僅是名義上的虛銜而已,無非是政府爲樹立僧侶楷模,從而起到表率、垂範僧侶而設置的。在宋代,平江府、溫州、臺州、湖州、處州、明州等一部分州設有都僧正。如平江府“都僧正清立以醫藥利施一方。”(47)宋代縣一級僧司的最高長官稱爲僧首,如廣州南海縣僧法宗“人地相高,衆所推擇,遂選爲縣僧首。”(48)又如“婺州武義縣僧了蒙,爲一邑僧首,誦經精專,不飲酒食肉。”(49)僧首之下究竟還有無僧官不甚清楚。

   宋代地方僧官的選舉通常由知州、通判從所轄地區僧侶中選拔,然後申報轉運司,轉運司審察通過後上報朝廷,由中央機關頒降任命書後正式由某僧就任地方僧職。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诏今後諸州軍監僧道正缺,委知州、通判于見管僧道內從上選擇。若是上名人不任勾當即以次揀選有名行、經業及無過犯,爲衆所推、堪任勾當者申轉運司體量詣實,令本州軍差補勾當訖奏,候及五年依先降指揮施行。”(50)如明州,“丞相沈公來鎮,以僧職處師,師以老疾固辭。丞相遺手劄曰:師當表正一方,紀綱諸刹,毋退避以自潔。”(51)地方僧官的晉升在宋代往往是依資曆敘遷,“诏諸州僧道依資轉至僧道正者每年承天節前具所管僧道及寺觀、分析爲僧道正已來年月、歲數、名行、有無過犯,開坐以聞。”(52)一般情況下,僧正缺額由副僧正遞遷,“諸州僧道正缺,副正遞遷,如無或不應遷即以次選有行業、無私罪、衆所推服者充。”(53)宋代地方行政長官選拔僧正時往往必須遵循叁個主要原則,即行業、無私罪、聲望。一旦選拔出來,僧官的晉升遷補往往論資排輩。在宋代,地方僧官七年一次升遷,僧正任滿七年後由本州保明上奏朝廷,朝廷頒降紫衣、師號等象征地位和榮譽的標志或頭銜,“諸州軍差管內僧道正自今勿複以聞,候及七年合賜紫衣、師號即具奏保明聞奏。”(54)

     四 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的特點

   與隋唐以前相比,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有其自身的特色。

   其一,僧官冗濫局面空前絕後,這是宋代特殊環境下産生的惡果。僧官冗濫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僧官人數衆多(前面已有論述,此外從略);二是僧官素質低劣。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良莠不齊的現象極爲突出,其中只有少數僧官能夠“表正一方,紀綱諸刹”,大多數僧官自身素質低下。因爲宋代僧尼冗濫的情況就十分嚴重,筆者在另外一些稿子中已有論述,從略。各地方行政長官要想從已經世俗化的僧侶中挑選出一些…

《論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體系及其特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