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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白文固)

  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

  白文固

  [西甯]青海民族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96-101頁

  【作者簡介】白文固,青海師範大學曆史系教授。(青海 西甯 810008)

  【內容提要】明初,針對元代佛教的諸多流弊,對社會僧團進行了多方面整頓,諸如:改革度牒頒出辦法,嚴格剃度,淘汰僧尼,嚴肅戒律,裁並寺院等。經過整頓,元代以來佛教內部出現的嚴重頹靡之風大爲改觀。洪武後期還進行過“清教”。所謂清教,不過是一場清肅僧徒中“胡黨”的政治運動,與整頓佛教的既定方針迥異,不能混爲一談。

  【關 鍵 詞】永樂|洪武|僧團|整頓|清教|胡黨

   明初,對社會僧團的整頓,是針對元代佛教的諸多流弊而開展的。蒙古統治者狂熱崇佛及濫發度牒、剃度無禁的結果,導致社會僧侶隊伍的膨脹和整體素質的低劣,僧團內部戒律不肅,僧俗不分,僧人官僚化、貴族化、腐敗化傾向嚴重。對此,遊方僧出身的朱元璋自然會有更深刻的認識,登上皇位後,他便開始對佛教進行全面整頓。

   洪武、永樂間對佛教的整頓是多方面的,綜合起來講,主要有:改革度牒頒出辦法,嚴格剃度,淘汰僧尼,整齊法事儀規,嚴肅僧尼戒律,裁並寺院等。至于洪武後期的清教活動,那不過是一場清理僧徒中所謂“胡黨”的政治運動,與整頓佛教性質迥異,應該別作理論。下面我們就這些問題逐次予以討論。

     一、實行普給度牒辦法,嚴格剃度製度

   明初以來,即廢去前朝的納赀給牒辦法,實行免費給牒製度,自此僧尼獲取度牒不再有出資之憂,加上社會人口的增多,要求剃度出家的人數呈激增趨勢。如洪武五年(1372)八月,诏罷僧道免了錢,敕令免費頒給僧道度牒,到洪武六年(1373)八月,已發出僧道度牒96000余道,以後還有增加。面對這種嚴重情況,明政府略加限製,規定每年新度僧限以萬人爲額,但實際得到剃度的人數往往超過這個數。洪武十七年(1384),禮部尚書趙瑁曾說,自洪武十五年(1382)“設置僧道二司,未及叁年,天下(剃度)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差役。請叁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叁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趙瑁的建議被明統治者所采納,並從叁個方面著手限製剃度過熱的世風:

   其一,做到出給度牒有節。當初規定每二年一給度牒,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再做修正,限叁年一給度牒,並規定凡僧道,府不得過40人,州30人,縣20人。今考,洪武後期直隸及十叁布政使司共領有府128,州194,縣1152。(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五、一六[M].萬有文庫本.)另外還有些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不計入內。依此計算,當時天下額設僧道僅3.4萬人。不過,今據其他資料估計,洪武永樂時期,天下僧尼人數雖可稱精簡,但不會少于10萬,(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叁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所以明太祖做出的府不得超過40人,州30人,縣20人的規定,只是一個寫在紙上的理想限定數目,實際上從來沒有達到過。

   其二,嚴格經業測試。明代承襲唐宋試經剃度辦法,規定天下沙門講習《心經》、《金剛》、《楞伽》叁經。凡童行請給度牒,必須由各地僧司主持考試經業,考試及格者,申送到祠部,具奏出給度牒;不通經業者淘汰爲民。宣德元年(1426),由于各地呈上請給度牒的童行太多,便嚴格考試程序,谕令禮部要僧錄司先行審查篩選,然後由“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注:[明]俞汝楫.禮部志稿•卷叁四•祠祭司職掌•僧道給度[M].四庫全書本.),能通經業者允准給度牒。

   其叁,嚴格剃度,打擊私度。與以往各朝相比,明代對出家者的年齡限製更多。洪武二十年(1387)規定,男子年20以上不許出家爲僧,女子年40以下不許爲尼。特別不許收蓄民間幼兒爲僧童,若有違犯者,相涉僧尼及兒童父母皆坐以罪,甚至規定要對犯科“首僧淩遲處死,兒童父母遷發化外”(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若男子年20以下,14以上願爲僧者,須經父母准許,鄰裏結保,報告有關官署具奏取旨後,方許系童行籍帳從師受業,但系籍童行只能以俗名稱呼,不得取法名。系童行籍滿叁年或五年者,要赴京參加考試,通經業者可取法名、頒給度牒、受戒爲僧,不通經業者杖爲民。若民童父母不願意或家有祖父母、父母年邁而無其他子孫贍養者,不許入寺爲僧。先曾出家而中途還俗者,或有作奸犯科被黥面之人,不許入寺,住持私自允留要治罪。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诏令僧錄司行文天下,凡民年20以上申請出家者,全發往烏蠻、曲靖等處自耕自食。看得出,這些對出家者在年齡、身份方面的限製,無不與明初生息訓養、發展經濟的政策戚戚相關,規定男子年20以上不許出家爲僧,主要是爲了保證有足夠的承擔差役的丁口;女子年40以下不許出家爲尼,主要是爲了保證社會的適齡生育人口。

   在嚴格給牒辦法及剃度製度的同時,又以嚴刑重典打擊私度。《明律》規定“凡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叁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六叁•律例四•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M].萬有文庫本.)。在具體執行中,明政府經常以“家遷化外”的手段懲治私度,如永樂六年(1408),诏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發爲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爲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爲民種田”(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萬有文庫本.)。所稱“就北京爲民種田”者,實質上是明初“發口外爲民”的具體體現,屬流刑範疇。這一規定與明初對北京一帶的開發有關。洪武四年(1371),徐達移沙漠遺民3.2萬多戶屯田于北平府管內各地,即在今大興、宛平、通州等縣置民屯254屯,因爲勞動人手不足,常有發罪徒到北平屯種的記載。(注:明太祖實錄•卷六叁[M].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丙辰條.)所稱發“盧龍牧馬”者,反映的是明初的馬政。洪武叁十年(1397),設北平行太仆寺,北平行太仆寺在永平府盧龍縣境設有馬苑,一馬苑有圉長二人,率50夫,每夫牧馬10匹。永樂令的精神就是將私度人犯發馬苑權充牧夫。除此,還有將私度僧發戍其他“化外”地區的記載,如永樂五年(1407),南直隸、浙江等府州有“軍民子弟私披剃爲僧、赴京請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明成祖爲之發出龍吟,“命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叁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

     二、編訂周知板冊,強化僧籍管理

   明初,除以嚴刑峻法打擊私度外,又製訂出一些重要的宗教政令及僧尼籍帳簿冊,防止私度,清查僞冒私度僧尼。其主要體現在僧道寺觀文冊及周知板冊的編訂上。早在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曾設計過即將開設的僧道錄司的職責之一是定期供報僧道及寺觀文冊,其具體要求事項和做法是:“各府州縣寺觀僧道並從僧錄司道錄司取勘置文冊,須要開寫某僧某道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縣籍,某年于某寺觀出家,受業某師,先爲行童幾載,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給受度牒,逐一開報。供報各處有額寺觀,須要明白開寫本寺本觀始于何朝,何僧何道啓建或何善人施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雖然囿于文獻記載的匮乏,我們已無法考知明代僧錄司編製供報僧道文冊的具體情況,但我們知道明太祖在政治性格上是一個說一不二、雷厲風行的人,由此推測,明之僧道寺觀文冊編訂製度曾實行過。這種文冊逐漸完善、改進,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便頒行了周知板冊,周知板冊又稱“周知冊”、“周知文冊”,是登錄持有度牒僧尼的名籍冊。據顧炎武說,其創行的背景是當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爲僧,遊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僞”(注:[清].顧炎武.日知錄之余.卷叁.禁僧[M].風雨樓叢書.)。其實,從內容看,周知板冊所登記事項大體與唐宋僧尼供帳要求事項一致,故可以認爲周知冊的出現是唐宋以來僧尼籍帳製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周知板冊所登記各項又與明之黃冊填報要求有對應關系,故亦可以認爲周知板冊是行諸僧團中的黃冊,它是明代僧籍製度嚴格的曆史産物。

   周知冊的編製原則是居寺者俱要挂籍,凡天下僧尼均要于原出家地和出家寺登記入冊,不許在挂搭處(臨時居寺)入籍,造冊起間各寺院不得放僧雲遊或容留遊方僧。其用意很清楚,就是設法堵塞私度僧徒或隱囚罪犯隱匿遁逃的一切通道。其具體的編製辦法是“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爲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于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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