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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僧伽製度論▪P8

  ..續本文上一頁類│共│︵九│(四)指犯四棄在各宗寺修苦行忏悔之具學苾刍│

  │ │十│類│除│過│約│共│計│七八│(五)或寓蓮社或居靜室或住茅庵或入深山或混│

  │ │萬│︶│預│十│具│計│叁│︶0│  市廛或遊外國   │

  │ │人│計│戒│夏│學│叁│四│ 0│(六)指生年滿六十歲戒壽過二十夏之苾刍言 │

  │類│ │共│類│之│除│九│二├──┤(七)指在法苑蓮社宗寺佛法僧園之修道衆  │

  │ │ │六│︶│苾 補│九│七│行計│(八)指在佛法僧園持教院行教院宣教院慈兒院│

  │ │ │六│計│刍│戒│七│0│教四│  醫病院之修行衆而言  │

  │ │ │五│共│︶│類│0│0│類二│     │

  │常│ │0│六│計│︶│0│ │︵九│     │

  │ │ │0│五│四│計│ │ │八0│     │

  │ │ │0│五│八│四│ │ │︶0│     │

  │ │ │ │七│0│七│ ├─┴──┴─────────────────────┤

  │時│ │ │0│七│五│ │具壽類(六)(每宗寺約百人計)共五七000  │

  │ │ │ │0│0│七│ ├──────────────────────────┤

  │ │ │ │ │0│0│ │  ┌─修行類─┐   │

  │ │ │ │ │ │0│ │阿蘭若類(五)─┤  ├─共約七六000  │

  │定│ │ │ │ │ │ │  └─具壽類─┘   │

  │ │ │ │ │ │ ├─┴──────────────────────────┤

  │ │ │ │ │ │ │補戒類(四)(約男僧百四十分之一計)共五000  │

  │ ├─┴─┼─┴─┴─┴───┬────────────────────────┤

  │有│ 尼  │  │求沙彌尼式叉末那戒類 二五00  │

  │ │ 僧  │求戒類 計五000├────────────────────────┤

  │ │ 類  │  │求苾刍尼戒類 二五00   │

  │ │ 共  ├───┬─────┴────┬───────────────────┤

  │八│ 十  │ 得 │   │沙彌尼戒類(九)一000人零  │

  │ │ 萬  │ 戒 │學戒類 二六000零├───────────────────┤

  │ │    │ 類 │   │式叉末那類(十)二五000  │

  │ │ 人  │ 共 ├───┬──────┴─────┬─────────────┤

  │十│    │ 九 │ 具六 │修行類(十一)五七000│(九)以每道十四人計  │

  │ │    │ 五 │ 戒九 ├────────────┤(十)以尼僧四分之一計  │

  │ │    │ 0 │ 類0 │具壽類 一一五00不到 │(十一)以具戒類六分之五計│

  │ │    │ 0 │  0 ├────────────┤(十二)以尼僧二百分之一計│

  │萬│    │ 0 │  0 │補戒類(十二)五00  │   │

  │ │    │  │  不 │   │   │

  │ │    │  │  到 │   │   │

  │人├───┴───┴───┴────────────┴─────────────┤

  │ │反出僧伽類(以求入僧伽十分之一以上計)約叁000人   │

  └─┴──────────────────────────────────────┘

   乙 佛教團體事義表

  ┌─┬───────┬──────┬──────────┬─────┬─────┐

  │ │ 佛教住持僧 │ 中國本部 │ 此正今論所詳言者 │ 各地各國 │ 今所不詳 │

  │ ├─┬─┬───┴──────┴─────┬────┴─────┴─────┤

  │ │ │ │  入  會  條  件  │  出  會  條  件  │

  │佛│ │總├────────────────┼────────────────┤

  │ │ │ │  世界人類無論何種民族國籍│  凡會員遇有下列各條件除棄│

  │ │ │ │  黨籍職業性別皆得入會但須限于│  出會   │

  │ │佛│會│  左列條件   │一、死亡喪失會籍然非出會  │

  │ │ │ │一、非未滿十五齡  │二、自請除籍出會  │

  │ │ │ │二、非本國刑事犯  │叁、犯本國刑事上重大罪者  │

  │ │ │分│叁、皈依一苾刍或苾刍尼爲師或皈依│四、失心病狂叁年以上者  │

  │ │ │ │  一師以上者  │五、改信他教毀破叁寶由師友勸誡叁│

  │ │ │ │四、從皈依師受持一戒或至十戒者 │  次以上不悛者  │

  │ │ │會│五、得本會會員一人介紹  │六、犯戒不改乃至不能持守一戒得會│

  │教│ │ │六、本人自具入會志願書  │  友五人檢舉叁次以上者  │

  │ │ │會│七、本人自認任本會別團體及蓮社一│七、偷盜僧物及本會財物值一圓以上│

  │ │ │ │  款事業以上者  │  者   │

  │ │教│員│八、得本會總分會長或分會長認可 │八、邪淫殺傷苾刍苾刍尼及會友一次│

  │ │ │ │    │  或一次以上者  │

  │ │ ├─┴─┬──────────────┴────────────────┤

  │ │ │擁社 │一、對待政府而爲擁護     │

  │ │ │護條 │二、對待社會而爲擁護     │

  │ │ │佛目 │叁、對待法律而爲擁護     │

  │建│ │教  │四、對待言論而爲擁護     │

  │ │ ├─┬─┴──────────────┬────────────────┤

  │ │ │ │曆別研究條目   │融通研究條目   │

  │ │ │佛├────────────────┼────────────────┤

  │ │ │ │一、研究一乘二乘叁乘五乘之佛學 │佛學與人倫道德之研究  │

  │ │ │學│二、研究二藏叁藏四藏五藏之佛學 │佛學與世界將來之研究  │

  │ │正│ │叁、研究中國本部八宗之佛學  │佛學與國家政治之研究  │

  │ │ │研│四、研究各國各地諸乘諸藏諸宗之佛│佛學與國民禮俗之研究  │

  │ │ │ │  學   │佛學與中國古今各學派學術之研究 │

  │ │ │究│五、研究各國各地佛書之文字  │佛學與外國古今各學派學術之研究 │

  │立│ │ │六、研究各國各地佛教之曆史  │佛學與近世各種科學之研究  │

  │ │ │社│    │佛學與古今各種宗教之研究  │

  │ │ ├─┴┬───────┬───────┴┬────────┬──────┤

  │ │ │救 │救  災│濟  貧│扶  困│利  便│

  │ │ │世綱├───────┼────────┼────────┼──────┤

  │ │ │慈 │ 援拯焚溺  │ 傳習工藝  │ 安養老耄  │ 施舍燈明 │

  │ │信│濟目│ 赈濟饑荒  │ 開墾荒地  │ 保恤貞節  │ 修造橋路 │

  │ │ │團 │ 消防水火  │  │ 矜全殘廢  │ 義置舟渡 │

  │ │ │  │ 救治兵傷  │  │  │  │

  │ │ ├─┬┴───────┴───────┬┴───────┬┴──────┤

  │ │ │ │  宗  旨  │  │  │

  │團│ │通├───────┬────────┤ 方   法 │ 場  所 │

  │ │ │ │勸 導 行 善│勸 化 止 惡 │  │  │

  │ │ │俗├───────┼────────┼────────┼───────┤

  │ │ │ │ 愛 國  │弭 兵 止 殺 │ 印 送 文 告│ 城 廂  │

  │ │ │宣│ 守 法  │息 鬥 和 戰 │ 編 演 戲 劇│ 鄉 鎮  │

  │ │ │ │ 勤 業  │勸 戒 偷 盜 │ 集 衆 講 說│ 道 路  │

  │ │ │講│ 互 助  │勸 戒 邪 淫 │ 隨 機 誘 導│ 舟 車  │

  │ │ │ │ 調 身  │勸 戒 奢 華 │  │ 軍 營  │

  │ │會│團│ 惜 物  │勸 戒 煙 賭 │  │ 監 獄  │

  │ │ │ │ 和 平  │改 良 婚 禮 │  │ 工 廠  │

  │體│ │綱│ 誠 信  │改 良 喪 製 │  │ 病 院  │

  │ │ │ │ 放 生  │改 良 家 族 │  │  │

  │ │ │目│ 念 佛  │改 良 交 際 │  │  │

  ├─┼─┴─┴───────┴────────┴────────┴───────┤

  │ │一者 一切有生無生有情無情有色無色法法性一切衆生本源心地  │

  │非│二者 十方十世十法界佛十方十世十法界佛法十方十世十法界佛子  │

  │建│叁者 一切無記中曾偶見聞偶稱誦偶夢想佛法僧叁寶名相之五趣衆生  │

  │立│四者 一切曾見聞叁寶而興謗乃至念念厭惡聲聲诟詈事事毀壞之五趣衆生  │

  │團│五者 一切曾見聞叁寶而隨喜乃至一念恭敬一稱南無一小低頭之五趣衆生  │

  │體│六者 一切曾聞佛法乃至了解一句義之五趣衆生    │

  │ │七者 一切曾受菩薩戒菩提心戒叁昧耶戒之五趣衆生    │

  │ │八者 一切現受菩薩戒菩提心戒叁昧耶戒之人類    │

  └─┴─────────────────────────────────────┘

   (二)處所支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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