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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現實論宗依論(中)▪P19

  ..續本文上一頁一顯著之分裂相,則曰精神現象,乃身之所有而器之所無者也。有精神現象者曰有情身,無精神現象者曰非情器。情、器既分,更從有形之心象以觀察:迩色蘊而有密切關系者,則爲苦樂或非苦樂、憂喜或非憂喜之感受,爲六官感對象六塵,刺激──觸──于六官感機關所反應之領受,故俱舍論訓爲“領隨觸”也。依內身之感受名自性受,依外器之感受名境界受 。 依六識身別爲眼識相應受、乃至意識相應受之六受身。前五識唯苦、樂、非苦樂受,第六識兼憂、喜、非憂喜受 。 如是等一切有情之感受,攝爲一聚,名曰受蘊。于感受中取領來之印象分際,名想;依此、得诠表爲是此非彼之相,近于通俗所雲“觀念”心象。依六識身別爲眼識相應想、乃至意識相應想之六想身,攝一切有情之想爲一聚,名曰想蘊。依受、想起有爲諸行,謂隨受、想之思、欲、貪、信、尋等相應行,隨想之名、數、時、方等不相應行,除色、受、想、識之四事,統名曰行。變是行之通義,造作是行別義。役心身等造作之行動力,別名曰“思”,由思主動之心身等作爲,謂之行業。業以思爲自體,貪等伴之爲“不善業”,信等伴之則爲“善業”,欲等伴之爲“無記業”。此諸行以思爲勝,故舉思代表諸行。依六識身別爲眼識相應思、乃至意識相應思之六思身,攝一切有情之思等行爲一聚,名曰行蘊。識者、了知分別,等于認識論所謂之認識或知識。與受、想及思等相應行俱時起,最前亦爲最後。六塵刺激六根所生反應心象,無不貫以識之過程,故可隨意位于受蘊之前或行蘊後。故龍猛、佛鳴等,亦時于色蘊後接說識蘊。然導俗入真,當從淺至深,在觀察上識最難知,故經論多以識蘊居最後。感覺、直覺、知覺、理智,皆爲識之過程。不過前五識由感覺直覺和合受、想、思等,第六識由感覺、直覺、知覺、理智和合受、想、思等,爲六識身之區別耳。識是由根──官感機關,與塵──官感對象相接觸後所生之總心象。根、塵、識叁對舉,識包括于心象全部,受、想、思等不過與俱時現起之副作用。受、想、思等有現起之先後,而先後皆以識爲主,故識名“心”,受、想、等名“心所有法”。然亦必有受、想、思等與識俱起,故說受、想、思爲心行。行有因義,心識亦因之俱起故。此五蘊之分類,頗近心理學之研究。色蘊之五塵及法塵一分爲官感之對象,五根爲官感之機關,識蘊之一分爲心官機關──意根──,及六對象刺激六機關所生反應之六識,故此識蘊略同爲心理現象全部之“意識”;受爲感情,想爲理知,行爲意志,其分配亦略相當也。色蘊分析,佛學不如科學精確;心等四蘊分析,科學又不如佛學之精確。然在心理學,則從心理之所依──六根、所對──六塵、心理之本身──識、以及其相屬──受、想、行,以爲此五蘊之觀察;由世第一現觀現前,驗一身之如此,知衆身之共然,遍照有情身器皆不外于此五蘊聚。是以了知現實之蘊素爲五蘊,既無實我,亦無實物。四 十二處之分別分有情身器之蘊素爲十二處,若除意處,幾乎全同機械的人生世界觀。即其意處,亦不過前刹那垂滅──等無間緣──之六識;而六識則不過十二處相觸所生之刹那滅虛僞相──近于行爲派謂心理但是物體刺激有機體所生之反應狀態──。此爲極端破除有情內我──神我或靈魂等──之存在者,可成立唯根論或唯有機體論,所謂“唯是六根,更無他物”是也。亦可成唯境論或唯機械性──緣生法──論,所謂“心本無生因境有,境若滅時心亦亡”是也。故與大乘唯識教違反最甚,二十唯識頌特論之。處、是識等生長之處所。俱舍論雲:心心所法生長門,是處義。生長者,指此十二爲識等之出生長養處;門者,指此十二爲識等內外交通處。以此釋十二處,似乎仍以識爲主題以言;其實說宇宙之存在唯此十二,其宗旨在明心識爲對塵依根暫現之虛僞相,不能自立存在。此爲十二處教之特殊義,與五蘊、十八界皆不同也。所言十二處,茲表列于此:

  一 色塵處……………………視官對象┐

  二 聲塵處……………………聽官對象│

  叁 香塵處……………………嗅官對象│

  四 味塵處……………………嘗官對象├六官感對象(六塵)

  五 觸塵處……………………觸官對象│

  六 法塵處……………………心官對象┘

  七 眼根處……………………視官關機┐

  八 耳根處……………………聽官關機│

  九 鼻根處……………………嗅官關機│

  十 舌根處……………………嘗官關機├六官感機關(六根)

  十一 身根處……………………觸官關機│

  十二 意根處……………………心官關機┘

  此中除法塵處一分及意根處,余十處及法塵一分皆爲色法。在知識論上之分析色法,此爲較詳,與五蘊之略色詳心者異。然亦與四大從物之性質爲分析者不同,蓋四大從物質分析,爲凡外之舊方法也。此諸色法,別爲叁類:一、有見有對──或有礙──色,唯色塵處,眼所見故。二、無見有對色,通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內神經系非眼所見──之九處,皆相對爲礙故。叁、無見無對色,唯法塵處之一分色:實色有礙有實用故,假色無礙但想像故;然以能知之意根無礙故,名無對礙。法塵處所余非色之一分,可攝諸心所及名、數、時等。意根,則俱舍雲:由即六識身無間滅爲意。故可攝前刹那垂滅之六識身。十二處說,于是又有一特殊義,則唯爲所對六種現行對象及能對此之六種官能現行,乃爲一種唯現行論或唯現象論;故其說諸法緣生義,亦唯依現行互相關系之增上緣說。六大論得說四大及識之種子,或說四大極微以爲元素;五蘊論亦得別言其種子;十八界尤須說十八界種;唯十二處則全爲現象之分析,絕無究其“因種”之義者也。

  五 六根與二十二根

  根是勝增上依之義。初立者應是五色根,以五色根若某根壞某識不生,某根若存某識可生;以五根各別爲五識勝增上依,易可驗知,故應先立。旋察第六識之現起。亦必有前刹那諸識爲開導依,乃仿前五色根說爲意根。換言之,意根即“聯集種種經驗之意識流”;由是意識能獨有統覺、記憶、推理之作用。凡對余能作勝增上依者,皆得曰根,而不限于色法。由此說根,根乃無量,約舉其要爲二十二。俱舍先以界品明因;次以根品明緣,廣論二十二根。然彼以十二處及五蘊附于界品,今則以二十二根附于十二處,則由大乘現實主義之看十二處,與小乘一切有部不同也。故今二十二根,亦依成唯識論。論雲: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爲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爲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爲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爲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爲自性。未知當知根體,位有叁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刹那,無所未知所當知故;二、加行位,謂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叁、資糧位,謂從爲得谛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故,乃至未得順抉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乃遠資生根本位故。

  于此叁位,信等五根、意、喜、樂、舍爲此根性。加行等位,于勝法中求證愁戚,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前叁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回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始從見道最後刹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于上解脫求證愁戚,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叁根。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余門義,如──瑜伽──論應知。

  茲所說之二十二根,列表明之:

  ┌一 眼根┐

  │二 耳根│

  五 識 所 依 根┤叁 鼻根├識種等所變淨色爲體

  │四 舌根│

  └五 身根┘

  ┌六 男根┐

  欲 界 生 殖 根┤  ├身根一分爲體

  └七 女根┘

  叁界生存根………八 命根……親生異熟識之業種爲體

  意識所依根………九 意根……前刹那八識聚爲體

  ┌ 十 苦根┐

  │十一 樂根│

  欲貪等所依根┤十二 憂根├以受心所爲體

  │十叁 喜根│

  └十四 舍根┘

  ┌十五 信根………以信心爲體┐

  │十六 精進根……以勤心爲體┴善心所

  諸善行所依根┤十七 念根………以善念爲體┐

  │十八 定根………以善定爲體├別境心所

  └十九 慧根………以善慧爲體┘

  ┌二十 未知當知根┐

  無漏善所依根┤二一 已 知 根├意樂喜舍信等九根爲體

  └二二 具 知 根┘

  他若無貪、無嗔、無癡稱叁善根,能持諸善行不令退墮故,可附攝叁無漏根內。貪、嗔、癡或稱叁毒根,是諸不善法所依故,可附攝意根及五受根內,遂不別立。此二十二根,聖凡有情或具或不具。由前十四根爲增上緣,以生起諸雜染法;由後八根爲增上緣,能令有情由雜染而得成諸清淨法。十二緣起支,亦依此而說。然十二處通言情器蘊素,二十二根專言有情蘊素,爲此二之區別。

  六 十八界之分別

  俱舍論雲:法種或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爲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一有情之別名──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故說十八界之界字,即有由其族類求其種別之義。十八界由現而明種,異于十二處之僅談現行。十八界之名,表如次:

  六塵界┐

  ├同前十二處

  六根界┘

  ┌眼識界…………………或色識界

  │耳識界…………………或聲識界

  六識界┤鼻識界…………………或香識界

  │舌識界…………………或味識界

  │身識界…………………或觸識界

  └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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