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显著之分裂相,则曰精神现象,乃身之所有而器之所无者也。有精神现象者曰有情身,无精神现象者曰非情器。情、器既分,更从有形之心象以观察:迩色蕴而有密切关系者,则为苦乐或非苦乐、忧喜或非忧喜之感受,为六官感对象六尘,刺激──触──于六官感机关所反应之领受,故俱舍论训为“领随触”也。依内身之感受名自性受,依外器之感受名境界受 。 依六识身别为眼识相应受、乃至意识相应受之六受身。前五识唯苦、乐、非苦乐受,第六识兼忧、喜、非忧喜受 。 如是等一切有情之感受,摄为一聚,名曰受蕴。于感受中取领来之印象分际,名想;依此、得诠表为是此非彼之相,近于通俗所云“观念”心象。依六识身别为眼识相应想、乃至意识相应想之六想身,摄一切有情之想为一聚,名曰想蕴。依受、想起有为诸行,谓随受、想之思、欲、贪、信、寻等相应行,随想之名、数、时、方等不相应行,除色、受、想、识之四事,统名曰行。变是行之通义,造作是行别义。役心身等造作之行动力,别名曰“思”,由思主动之心身等作为,谓之行业。业以思为自体,贪等伴之为“不善业”,信等伴之则为“善业”,欲等伴之为“无记业”。此诸行以思为胜,故举思代表诸行。依六识身别为眼识相应思、乃至意识相应思之六思身,摄一切有情之思等行为一聚,名曰行蕴。识者、了知分别,等于认识论所谓之认识或知识。与受、想及思等相应行俱时起,最前亦为最后。六尘刺激六根所生反应心象,无不贯以识之过程,故可随意位于受蕴之前或行蕴后。故龙猛、佛鸣等,亦时于色蕴后接说识蕴。然导俗入真,当从浅至深,在观察上识最难知,故经论多以识蕴居最后。感觉、直觉、知觉、理智,皆为识之过程。不过前五识由感觉直觉和合受、想、思等,第六识由感觉、直觉、知觉、理智和合受、想、思等,为六识身之区别耳。识是由根──官感机关,与尘──官感对象相接触后所生之总心象。根、尘、识三对举,识包括于心象全部,受、想、思等不过与俱时现起之副作用。受、想、思等有现起之先后,而先后皆以识为主,故识名“心”,受、想、等名“心所有法”。然亦必有受、想、思等与识俱起,故说受、想、思为心行。行有因义,心识亦因之俱起故。此五蕴之分类,颇近心理学之研究。色蕴之五尘及法尘一分为官感之对象,五根为官感之机关,识蕴之一分为心官机关──意根──,及六对象刺激六机关所生反应之六识,故此识蕴略同为心理现象全部之“意识”;受为感情,想为理知,行为意志,其分配亦略相当也。色蕴分析,佛学不如科学精确;心等四蕴分析,科学又不如佛学之精确。然在心理学,则从心理之所依──六根、所对──六尘、心理之本身──识、以及其相属──受、想、行,以为此五蕴之观察;由世第一现观现前,验一身之如此,知众身之共然,遍照有情身器皆不外于此五蕴聚。是以了知现实之蕴素为五蕴,既无实我,亦无实物。四 十二处之分别分有情身器之蕴素为十二处,若除意处,几乎全同机械的人生世界观。即其意处,亦不过前刹那垂灭──等无间缘──之六识;而六识则不过十二处相触所生之刹那灭虚伪相──近于行为派谓心理但是物体刺激有机体所生之反应状态──。此为极端破除有情内我──神我或灵魂等──之存在者,可成立唯根论或唯有机体论,所谓“唯是六根,更无他物”是也。亦可成唯境论或唯机械性──缘生法──论,所谓“心本无生因境有,境若灭时心亦亡”是也。故与大乘唯识教违反最甚,二十唯识颂特论之。处、是识等生长之处所。俱舍论云:心心所法生长门,是处义。生长者,指此十二为识等之出生长养处;门者,指此十二为识等内外交通处。以此释十二处,似乎仍以识为主题以言;其实说宇宙之存在唯此十二,其宗旨在明心识为对尘依根暂现之虚伪相,不能自立存在。此为十二处教之特殊义,与五蕴、十八界皆不同也。所言十二处,兹表列于此:
一 色尘处……………………视官对象┐
二 声尘处……………………听官对象│
三 香尘处……………………嗅官对象│
四 味尘处……………………尝官对象├六官感对象(六尘)
五 触尘处……………………触官对象│
六 法尘处……………………心官对象┘
七 眼根处……………………视官关机┐
八 耳根处……………………听官关机│
九 鼻根处……………………嗅官关机│
十 舌根处……………………尝官关机├六官感机关(六根)
十一 身根处……………………触官关机│
十二 意根处……………………心官关机┘
此中除法尘处一分及意根处,余十处及法尘一分皆为色法。在知识论上之分析色法,此为较详,与五蕴之略色详心者异。然亦与四大从物之性质为分析者不同,盖四大从物质分析,为凡外之旧方法也。此诸色法,别为三类:一、有见有对──或有碍──色,唯色尘处,眼所见故。二、无见有对色,通声、香、味、触,及眼、耳、鼻舌、身──内神经系非眼所见──之九处,皆相对为碍故。三、无见无对色,唯法尘处之一分色:实色有碍有实用故,假色无碍但想像故;然以能知之意根无碍故,名无对碍。法尘处所余非色之一分,可摄诸心所及名、数、时等。意根,则俱舍云:由即六识身无间灭为意。故可摄前刹那垂灭之六识身。十二处说,于是又有一特殊义,则唯为所对六种现行对象及能对此之六种官能现行,乃为一种唯现行论或唯现象论;故其说诸法缘生义,亦唯依现行互相关系之增上缘说。六大论得说四大及识之种子,或说四大极微以为元素;五蕴论亦得别言其种子;十八界尤须说十八界种;唯十二处则全为现象之分析,绝无究其“因种”之义者也。
五 六根与二十二根
根是胜增上依之义。初立者应是五色根,以五色根若某根坏某识不生,某根若存某识可生;以五根各别为五识胜增上依,易可验知,故应先立。旋察第六识之现起。亦必有前刹那诸识为开导依,乃仿前五色根说为意根。换言之,意根即“联集种种经验之意识流”;由是意识能独有统觉、记忆、推理之作用。凡对余能作胜增上依者,皆得曰根,而不限于色法。由此说根,根乃无量,约举其要为二十二。俱舍先以界品明因;次以根品明缘,广论二十二根。然彼以十二处及五蕴附于界品,今则以二十二根附于十二处,则由大乘现实主义之看十二处,与小乘一切有部不同也。故今二十二根,亦依成唯识论。论云:
然增上用随事虽多,而胜显者唯二十二,应知即是二十二根。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摄,故即以彼少分为性。命根但依本识亲种分位假立,非别有性。意根总以八识为性。五受根如应各自受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为自性。未知当知根体,位有三种:一、根本位,谓在见道,除后刹那,无所未知所当知故;二、加行位,谓暖、顶、忍、世第一法,近能引发根本位故;三、资粮位,谓从为得谛现观故,发起决定胜善法故,乃至未得顺抉择分所有善根,名资粮位,乃远资生根本位故。
于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乐、舍为此根性。加行等位,于胜法中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前三无色有此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回趣大者,为证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彼皆菩萨此根摄故。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地前,以时促故。始从见道最后刹那乃至金刚喻定,所有信等无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离欲者,于上解脱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诸无学位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有顶虽有游观无漏而不明利,非后三根。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诸余门义,如──瑜伽──论应知。
兹所说之二十二根,列表明之:
┌一 眼根┐
│二 耳根│
五 识 所 依 根┤三 鼻根├识种等所变净色为体
│四 舌根│
└五 身根┘
┌六 男根┐
欲 界 生 殖 根┤ ├身根一分为体
└七 女根┘
三界生存根………八 命根……亲生异熟识之业种为体
意识所依根………九 意根……前刹那八识聚为体
┌ 十 苦根┐
│十一 乐根│
欲贪等所依根┤十二 忧根├以受心所为体
│十三 喜根│
└十四 舍根┘
┌十五 信根………以信心为体┐
│十六 精进根……以勤心为体┴善心所
诸善行所依根┤十七 念根………以善念为体┐
│十八 定根………以善定为体├别境心所
└十九 慧根………以善慧为体┘
┌二十 未知当知根┐
无漏善所依根┤二一 已 知 根├意乐喜舍信等九根为体
└二二 具 知 根┘
他若无贪、无嗔、无痴称三善根,能持诸善行不令退堕故,可附摄三无漏根内。贪、嗔、痴或称三毒根,是诸不善法所依故,可附摄意根及五受根内,遂不别立。此二十二根,圣凡有情或具或不具。由前十四根为增上缘,以生起诸杂染法;由后八根为增上缘,能令有情由杂染而得成诸清净法。十二缘起支,亦依此而说。然十二处通言情器蕴素,二十二根专言有情蕴素,为此二之区别。
六 十八界之分别
俱舍论云:法种或族义是“界”义。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为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一有情之别名──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故说十八界之界字,即有由其族类求其种别之义。十八界由现而明种,异于十二处之仅谈现行。十八界之名,表如次:
六尘界┐
├同前十二处
六根界┘
┌眼识界…………………或色识界
│耳识界…………………或声识界
六识界┤鼻识界…………………或香识界
│舌识界…………………或味识界
│身识界…………………或触识界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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