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心所之相應。與心相應諸心所法,有五十一,當再分五類以說之。分類有四標准:一、遍八識否?二、遍善、不善、無記叁性否?叁、遍九地否?四、遍一切時否?依此分別,四俱遍者唯五,曰五遍行心所;遍二有五,曰五別境心所,以不遍八識及一切時故;遍九地有十一,曰十一善心所;四俱不遍有二十六煩惱心所;于叁性遍而余叁不定者有四,曰四不定。今以四不定歸入五別境說之。
四 五遍行心所
此五遍行心所,無論何識起時必定俱起。行有因義,是識起時“俱有因”故。雖是次第生起,實于一刹那中俱有,無時間上之可分劃。作意與觸,尤難定其次第前後,故雖或以作意居觸之前,亦多以觸居作意之前者。今依百法論列其次第之名義如左:
一、作意:警覺應起心種爲性;引心令趣自境爲業。
二、觸: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
叁、受: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爲性;起合離非二欲爲業。
四、想:于境取分齊相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
五、思:取境令心造作爲性;于善不善役心造作爲業。
此中性者體也,業者用也。明其以何爲體,以何爲用,以立其名。有言根、塵、識叁和合爲觸;作意者、發趣也,叁和合中引心及余心所令趣自境,此則觸應居作意前。今以作意爲警起心種者,乃爲一種不可知之本能沖動,即基礎之意志,觸爲令心及余心所接觸于境,故居作意之後。然爲受、想、思等所依,故決應在受等之前。換言之、觸者,即感覺感情之感。昔人言易以感爲體,亦猶雲以觸爲體也。非觸則根、塵、識各住而不和合,無有變易亦無知識,謂之寂然不動;觸則識發于根而接于塵,領受爲境,情想、思欲等知覺行爲起,謂之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故觸爲萬化之奧樞。受于順境爲樂、喜受,違境爲苦、憂受,俱非境爲舍受;受爲基礎感情,愛、憎、怒、哀等則其枝流也。由受所起欲合順境、欲離違境等欲,則爲意志。想爲感覺知覺之覺,換言之、即基礎知識;勝解、念、定、慧等皆依此起,故有施設名數之用。思是行動,能令心及余心所等造作,乃基礎之行爲,是身語意業之自體。要之、識爲一聚精神作用元首──若眼識聚、或意識聚──,此五遍行如五部長:觸爲心心所作能變化之基本──此是能變識等所變──,作意爲意志之基本,受爲感情基本,想爲理知基本,思爲行爲基本,此非近代心理學所能詳也。
五 五別境與四不定心所
四不定心所,諸論皆列于最後,今以與五別境關系相近,且不同善心所等是以善性染性分別者,故于此聯合討論之。別境者、謂于特別之境界乃能得起此五心所。茲先列其名義:
一、欲:于所樂合樂離樂不離合之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
二、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
叁、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
四、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
五、慧:于所觀境揀擇爲性,斷疑爲業。
欲爲意志于境上之表現,必于有所希望之境,欲心乃生。余四皆屬于知識者:勝解與疑相反,故猶豫境勝解不生。念即記憶,非曾習境無從得生記憶;然于曾習之境,數數憶持明記令不忘失,則能令心及余心所專注,故有爲定所依之用。梵雲叁摩地,直譯等持,簡譯曰“定”。真正之定心爲欲界所無,今以“暫令心等專注不散”即名爲定,故遍九地。定能靜心安慮,故能有爲“決擇智慧”所依之用。慧能揀別善惡染淨,抉擇是非虛實,故斷除猶豫之疑也。四不定者:
一、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爲性;障觀爲業。
二、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爲性;障止爲業。
叁、尋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轉爲性;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爲業。
四、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細轉爲性;爲業同上。
睡眠似乎是肉身之生理作用,然此所雲睡眠乃眠夢心。眠故身不自在,夢故昧略爲性。昧、簡定中之獨意識,以夢心不同定心之明證境故;略、簡醒時意識,以夢心獨意識不同醒時俱五識故。雲障觀爲業者:觀者、梵雲毗缽舍那,定慧皆觀,清醒定明乃能觀照;眠夢非醒非定,故障于觀,障觀即障定慧。惡作謂憎惡曾作或不曾作之事業,即是追念往事而生懊悔。然悔雖爲反惡向善之機,留滯心內,則能令心及余心所不能停止。止、梵雲奢摩它,定慧皆止,知止而有定安靜慮等故;障止亦障定慧。睡眠心所可改稱夢心所,惡作心所可改稱悔心所,名義較爲明顯。尋求是于事理之粗略觀察;伺察是于事理之精細觀察。意言境乃限于意識帶名言之境上,乃能有此粗細觀察之用。此觀察用,是由思、慧合作所成;思徐、故令身心分位安住;慧急、令身心分位不安住。夢、悔、尋、伺四心,可雲皆唯意識相應,亦可雲皆是別境之心所。雖不遍于九地,然亦可遍叁性,故今合爲一類,意雲不須別開此四爲不定也。
六 十一善心所
善與煩惱心所,以善、不善、無記叁性而區別者。善惟善性,煩惱染性通不善及有覆無記。今先出十一善心所:
一、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
二、精進:于修善斷惡事勇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
叁、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
四、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
五、無貪:于有有因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
六、無嗔:于苦苦因無恚爲性;對治嗔恚,作善爲業。
七、無癡:于諸事理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
八、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惛沈,轉依爲業。
九、不放逸:精進叁根于所斷修防修爲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爲業。十、行舍:精進叁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爲性;對治掉舉,靜住爲業。十一、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無嗔爲性;能對治害,悲愍爲業。
俗間所雲之信可通叁性,故有迷信、邪信。此已將迷信等入不正見、見戒取等,故此信唯淨智善信之信。深忍是深勝解之智,樂欲爲樂善之情志,信心自性清淨,能令心及余心所等清淨,故能抵抗製伏──對治──于善等之不信而樂善等。于實、謂于諸法真實事理,即信于真;于德、謂于叁寶淨善功德,即信美善;于能、謂于自可得成能力,即自信力。勤通叁性,精進則唯善性,悍故精純,勇故勝進,精純之勝進曰精進。無貪、乃無染意志之正志,即是喜舍,能作布施等善行者。無嗔、乃無染感
情之正情,即是慈悲,能作忍辱等善行者。無癡、乃無染知識之正知,能作智慧等善行者。輕安、行舍,能成禅定等之善行。不放逸、則能持律儀而攝善法;不害、則能饒益有情。此二能成持戒之善行。善心所雖甚多,皆此十一以爲本幹。
七 二十六煩惱心所諸論分根本煩惱六、及隨煩惱二十,今合論之,以皆煩惱心故。煩惱義爲擾害,精神界之擾亂賊害分子。由直接擾害精神界,間接至于一切無不被其擾害,擾害行爲成非福等,擾害身器成罪苦等,遂賦煩惱之名。先根本六:
一、貪:于有有因染著爲性;能障無貪,生苦爲業。
二、嗔:于苦苦因憎恚爲性;能障無嗔,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爲業。
叁、無明:于諸事理迷闇爲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爲業。
四、慢:恃己于他高舉爲性;能障不慢,生苦爲業。
五、疑:于諸谛理猶豫爲性;能障信等善事爲業。
六、不正見:于諸谛理顛倒推度染慧爲性;能障善見,招果爲業。此有五種:曰身見,依身執我我所;曰邊見,依身執死後斷或常等;曰邪見,依身邊見執無善惡罪福業報;曰見取,迷信一種見解,取爲最勝;曰戒取,迷信一種禁戒,取爲最勝。
貪、是凡人意志。于有、謂于叁界所有身器;于有因、謂于能造成叁界身器之行爲等。前言末那有最深密求生意志,亦屬此貪。貪亦名愛。貪愛染著作不善、有覆業能生苦果。嗔、是凡人感情,荀況謂人性惡,爭鬥侵奪,主張治以禮讓,即此感情。凡人感情用事,必致發生不安穩之惡行,以犯罪爲除苦,反增罪苦。無明、是凡人之知識,亦曰愚癡,迷闇事理,發生種種不純良之心行。西洋心理學討論之知識、感情、意志,其實即此貪嗔癡耳。慢、爲貪嗔內副,好勝故貪、故嗔,亦凡人之情志。疑、不正見,爲癡外副,癡故猶豫,癡故迷信,亦凡人之知也。此六、據雲:嗔唯不善,但欲界有;余通不善、有覆無記,通余界有。次二十隨煩惱:
一、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爲性;能障不忿,執仗爲業。
二、恨:由忿爲先懷惡不舍結冤爲性;能障不恨,熱惱爲業。
叁、惱:忿恨爲先,追觸暴熱狠戾爲性;能障不惱,蛆螫爲業。
四、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爲性;能障不覆,悔惱爲業。
五、诳:爲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爲性;能障不诳,邪命爲業。
六、谄:爲欺罔他矯設異儀佞曲爲性;能障不谄,及教誨爲業。
七、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爲性;能障不憍,染依爲業。
八、害:于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爲性;能障不害,逼惱爲業。
九、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爲性;能障不嫉,憂戚爲業。
十、悭:耽著財法不能惠舍,秘吝爲性;能障不悭,鄙畜爲業。
此十別稱小隨煩惱,于自類中唯各別起,不一時俱現故,或唯是不善故。忿、恨、惱、害、嫉是嗔之分位,憍、悭是貪分位或貪、慢所合成,覆、诳、谄是貪、癡合成。
十一、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爲性;能障于慚,生長惡行爲業。
十二、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爲性;能障于愧,生長惡行爲業。
此二別稱中隨煩惱,性雖不善,自類能俱起故;別有其體,非他法之分位。十叁、不信:于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爲性;能障淨心,墮依爲業。
十四、懈怠:于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爲性;能障精進,增染爲業。
十五、放逸:于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爲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爲業。十六、惛沈:令心于境無力爲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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