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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现实论宗依论(中)▪P21

  ..续本文上一页心所之相应。与心相应诸心所法,有五十一,当再分五类以说之。分类有四标准:一、遍八识否?二、遍善、不善、无记三性否?三、遍九地否?四、遍一切时否?依此分别,四俱遍者唯五,曰五遍行心所;遍二有五,曰五别境心所,以不遍八识及一切时故;遍九地有十一,曰十一善心所;四俱不遍有二十六烦恼心所;于三性遍而余三不定者有四,曰四不定。今以四不定归入五别境说之。

  四 五遍行心所

  此五遍行心所,无论何识起时必定俱起。行有因义,是识起时“俱有因”故。虽是次第生起,实于一刹那中俱有,无时间上之可分划。作意与触,尤难定其次第前后,故虽或以作意居触之前,亦多以触居作意之前者。今依百法论列其次第之名义如左:

  一、作意: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二、触: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

  三、受: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合离非二欲为业。

  四、想:于境取分齐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

  五、思:取境令心造作为性;于善不善役心造作为业。

  此中性者体也,业者用也。明其以何为体,以何为用,以立其名。有言根、尘、识三和合为触;作意者、发趣也,三和合中引心及余心所令趣自境,此则触应居作意前。今以作意为警起心种者,乃为一种不可知之本能冲动,即基础之意志,触为令心及余心所接触于境,故居作意之后。然为受、想、思等所依,故决应在受等之前。换言之、触者,即感觉感情之感。昔人言易以感为体,亦犹云以触为体也。非触则根、尘、识各住而不和合,无有变易亦无知识,谓之寂然不动;触则识发于根而接于尘,领受为境,情想、思欲等知觉行为起,谓之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故触为万化之奥枢。受于顺境为乐、喜受,违境为苦、忧受,俱非境为舍受;受为基础感情,爱、憎、怒、哀等则其枝流也。由受所起欲合顺境、欲离违境等欲,则为意志。想为感觉知觉之觉,换言之、即基础知识;胜解、念、定、慧等皆依此起,故有施设名数之用。思是行动,能令心及余心所等造作,乃基础之行为,是身语意业之自体。要之、识为一聚精神作用元首──若眼识聚、或意识聚──,此五遍行如五部长:触为心心所作能变化之基本──此是能变识等所变──,作意为意志之基本,受为感情基本,想为理知基本,思为行为基本,此非近代心理学所能详也。

  五 五别境与四不定心所

  四不定心所,诸论皆列于最后,今以与五别境关系相近,且不同善心所等是以善性染性分别者,故于此联合讨论之。别境者、谓于特别之境界乃能得起此五心所。兹先列其名义:

  一、欲:于所乐合乐离乐不离合之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二、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三、念: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

  四、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五、慧: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

  欲为意志于境上之表现,必于有所希望之境,欲心乃生。余四皆属于知识者:胜解与疑相反,故犹豫境胜解不生。念即记忆,非曾习境无从得生记忆;然于曾习之境,数数忆持明记令不忘失,则能令心及余心所专注,故有为定所依之用。梵云三摩地,直译等持,简译曰“定”。真正之定心为欲界所无,今以“暂令心等专注不散”即名为定,故遍九地。定能静心安虑,故能有为“决择智慧”所依之用。慧能拣别善恶染净,抉择是非虚实,故断除犹豫之疑也。四不定者:

  一、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

  二、恶作: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

  三、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四、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为业同上。

  睡眠似乎是肉身之生理作用,然此所云睡眠乃眠梦心。眠故身不自在,梦故昧略为性。昧、简定中之独意识,以梦心不同定心之明证境故;略、简醒时意识,以梦心独意识不同醒时俱五识故。云障观为业者:观者、梵云毗钵舍那,定慧皆观,清醒定明乃能观照;眠梦非醒非定,故障于观,障观即障定慧。恶作谓憎恶曾作或不曾作之事业,即是追念往事而生懊悔。然悔虽为反恶向善之机,留滞心内,则能令心及余心所不能停止。止、梵云奢摩它,定慧皆止,知止而有定安静虑等故;障止亦障定慧。睡眠心所可改称梦心所,恶作心所可改称悔心所,名义较为明显。寻求是于事理之粗略观察;伺察是于事理之精细观察。意言境乃限于意识带名言之境上,乃能有此粗细观察之用。此观察用,是由思、慧合作所成;思徐、故令身心分位安住;慧急、令身心分位不安住。梦、悔、寻、伺四心,可云皆唯意识相应,亦可云皆是别境之心所。虽不遍于九地,然亦可遍三性,故今合为一类,意云不须别开此四为不定也。

  六 十一善心所

  善与烦恼心所,以善、不善、无记三性而区别者。善惟善性,烦恼染性通不善及有覆无记。今先出十一善心所:

  一、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二、精进:于修善断恶事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三、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

  四、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

  五、无贪:于有有因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

  六、无嗔:于苦苦因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

  七、无痴: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八、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沉,转依为业。

  九、不放逸: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十、行舍: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十一、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俗间所云之信可通三性,故有迷信、邪信。此已将迷信等入不正见、见戒取等,故此信唯净智善信之信。深忍是深胜解之智,乐欲为乐善之情志,信心自性清净,能令心及余心所等清净,故能抵抗制伏──对治──于善等之不信而乐善等。于实、谓于诸法真实事理,即信于真;于德、谓于三宝净善功德,即信美善;于能、谓于自可得成能力,即自信力。勤通三性,精进则唯善性,悍故精纯,勇故胜进,精纯之胜进曰精进。无贪、乃无染意志之正志,即是喜舍,能作布施等善行者。无嗔、乃无染感

  情之正情,即是慈悲,能作忍辱等善行者。无痴、乃无染知识之正知,能作智慧等善行者。轻安、行舍,能成禅定等之善行。不放逸、则能持律仪而摄善法;不害、则能饶益有情。此二能成持戒之善行。善心所虽甚多,皆此十一以为本干。

  七 二十六烦恼心所诸论分根本烦恼六、及随烦恼二十,今合论之,以皆烦恼心故。烦恼义为扰害,精神界之扰乱贼害分子。由直接扰害精神界,间接至于一切无不被其扰害,扰害行为成非福等,扰害身器成罪苦等,遂赋烦恼之名。先根本六:

  一、贪:于有有因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二、嗔:于苦苦因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稳性恶行所依为业。

  三、无明:于诸事理迷闇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四、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五、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信等善事为业。

  六、不正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果为业。此有五种:曰身见,依身执我我所;曰边见,依身执死后断或常等;曰邪见,依身边见执无善恶罪福业报;曰见取,迷信一种见解,取为最胜;曰戒取,迷信一种禁戒,取为最胜。

  贪、是凡人意志。于有、谓于三界所有身器;于有因、谓于能造成三界身器之行为等。前言末那有最深密求生意志,亦属此贪。贪亦名爱。贪爱染著作不善、有覆业能生苦果。嗔、是凡人感情,荀况谓人性恶,争斗侵夺,主张治以礼让,即此感情。凡人感情用事,必致发生不安稳之恶行,以犯罪为除苦,反增罪苦。无明、是凡人之知识,亦曰愚痴,迷闇事理,发生种种不纯良之心行。西洋心理学讨论之知识、感情、意志,其实即此贪嗔痴耳。慢、为贪嗔内副,好胜故贪、故嗔,亦凡人之情志。疑、不正见,为痴外副,痴故犹豫,痴故迷信,亦凡人之知也。此六、据云:嗔唯不善,但欲界有;余通不善、有覆无记,通余界有。次二十随烦恼:

  一、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

  二、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

  三、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四、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

  五、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

  六、谄:为欺罔他矫设异仪佞曲为性;能障不谄,及教诲为业。

  七、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

  八、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

  九、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十、悭:耽著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

  此十别称小随烦恼,于自类中唯各别起,不一时俱现故,或唯是不善故。忿、恨、恼、害、嫉是嗔之分位,憍、悭是贪分位或贪、慢所合成,覆、诳、谄是贪、痴合成。

  十一、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

  十二、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于愧,生长恶行为业。

  此二别称中随烦恼,性虽不善,自类能俱起故;别有其体,非他法之分位。十三、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

  十四、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

  十五、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为业。十六、惛沉:令心于境无力为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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