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障轻安及观为业。
十七、掉举、令心于境嚣动为性;能障行舍及止为业。
十八、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
十九、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
二十、散乱: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
此八别云大随烦恼,通于不善、有覆无记,且为任何烦恼心中之所俱有,故量为大。放逸为懈怠、贪、嗔、痴合成,失念、痴、念合成,不正知、痴与慧合成。余别有体。随者、或随贪等分位之上假立,即小随十及放逸、失念、不正知;或随贪等从属生起,即中随二、及不信、懈怠、惛沉、掉举、散乱也。
八 二所变位心及心所
二为能变,色为所变,故色法曰二所变位。此略为十一种:
一、眼………………梵云斫刍。
二、耳………………梵云莎噜多罗戌缕多。
三、鼻………………梵云伽罗尼羯罗拏。
四、舌………………梵云玚若时纥缚。
五、身………………梵云迦耶。
以上名五色根。身根十法所成,眼身等十一法所成。各根自种现行为主,余共增上,已如前述。就各根之“自种现”言,此五应可为单一元行矣。
六、颜色:眼所见者,别立四类二十五种:
实色………………显色有四:青、黄、赤、白。
假实色……………杂色有八:光、影、明、闇、烟、霞、云、雾。
┌…………形色有十: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正、斜。
假 色┤
└…………空色有三:迥色、表色──色形之动色──、空一显色。
七、音声:杂集论说为十一种:
执受大种声(有情声)──────────┐
不执受大种声(非有情声) ├此三从发声者分别
执不执受大种声(情无情声)───────┘
可意声─────────────────┐此三是前三种声在闻者识上
不可意声 ├之分位差别,假声,或依中
可不可意声───────────────┘国分宫、商、角、征、羽五声。
世所共成声───────────────┐此三是执受大种声上之分位
成所引声 ├差别,假声,或分喉、舌、
遍计所执声───────────────┘唇、齿、颚声。
八、香臭:杂集论分六种:
好香……香───────────────┐
恶香……臭 ├此三从能嗅者分别
平等香─────────────────┘
俱生香─────────────────┐
和合香 ├此三从发香聚分别
变异香─────────────────┘
九、滋味:杂集论分为十二种:
苦、酢、甘、辛、咸、淡──────────此六实味。
可意味─────────────────┐
不可意味 ├此三从能尝者分别
可不可意味───────────────┘
俱生味─────────────────┐
和合味 ├此三从发味聚分别
变异味─────────────────┘
十、所触:合说二十六种:
坚、湿、热、动 此四即四大种………实触。
滑、涩(水)、轻、重(风)、软、硬(地)、冷、暖(火)………此八是
四触之差别。
饥、饱、渴、黏、力、劣、闷、痒、疲、勇、病、老、死、息………此十四
,是四大等和合身根之触分。
此五色尘,乃为每一聚而非一单行。然声与香但有分位差别,应说由声或香各一种子所起现行。四大触种别立,则四显色与六实味,亦可别立。又触处若不摄四大,则应十一色处不能摄诸色法。触处为各种各现诸触聚,色处、味处亦不妨为各种各现之诸色与诸味聚也。
十一、法处所摄色:此分五种:
一极略色──分析至极微细之极微或原子等。
假 二极回色──推想至极杳远之天空或天体等。
三受所引色──无表色。依思心所种子上假立。
实 四定所引色──定果色。以定心自在力变现之色。
五遍计所执色──妄执造物主色相或妄执各实我法。
定所引色或实或假,大定通力变现有实用者,由定增上引藏识中色种起色现行,则是实色;余无实用,但现为境,则为假色。极略、极迥,亦假想色。无表色、实为心所种,假说是色。遍计所执,亦假想色,或和合相续假上之假色。此皆第六意识所了之色。第六所了曰法,故名法处所摄色也。
九 三分位位三分位者,心及心所与色法三之分位也。亦名心不相应行法,除受及想余心所,及此分位法,在五蕴中皆行蕴摄,故名行法。然行有二;一者、心相应行,即前作意等心所是;二、心不相应行,即此分位法是。此分位法,略如西洋哲学所立原型、观念,为第六意识推理分别──计度分别──之绳格。略有二十四种,或前三中之单分位,或二合之分位,或三合之分位,皆无实体。单分位者:一、命根:此依亲生第八识业种势限上假立,是第八识分位。
二、异生性:此依分别所起我法执之种上假立,是二障心所种分位。
世间之言性命,命即命根,性即异生性或众同分。故此二分位为世人之所深执。命根、亦有言三合分位者。
三、名身,四、句身,五、文字身。
此三是能诠之声或色等分位。或字母云字身,名句所依成篇章之经书则曰文身,或不分别统曰文身。亦有兼所诠义,言是三合之分位者。次二合之分位:六、无想定,七、灭尽定,八、无想事。
无想定者,得无有前六心心所之定。无想事者,由此定得无想天报,此皆依前六心心所不起现行之分位上假立。灭尽定者,得无有前七心心所之定,此亦依前七心心所不起现行之分位上假立。次三合之分位:九、众同分:多人同为人类,多石同为石类,此之类性曰众同分。
十、得:色心心所生起未坏灭时,成就不失名得,等于“存在”。
十一、生:先无今有曰生。
十二、住:生已暂存曰住。
十三、变:住别前后曰变(变或曰异、曰衰、曰老)。
十四、灭:今有后无曰灭(或死、不遍、或无常、乃此四公名)。
十五、流转:因果不断相续,前后改转。
十六、定异:善恶因果等互相差别。
十七、相应:因果事业和合而起。
十八、势速:新陈代谢,迅捷流行。
十九、次第:占处时空所成秩序。
二十、时:时间,一刹那量至大劫量。
二十一、方:空间,点线面积,四极六合十方随制。
二十二、数:数量,一数以至不可说不可说转数。
二十三、和合性:诸法之不相乖反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诸法之乖反性。
此二十四皆非实事而是名理。后十六法,可皆为贯通于色、心、心所虚位。然方或云“色处分齐人法所依”,亦可但色分位。近人亦说占空间者唯是物质。然向来皆说为三合之分位也。
十 四实性位前四位之实性,曰四实性。实性谓常遍如此之真相。前四皆不遍无常之有为诸行,但相对之存在,非绝待之存在。此常遍故,曰无为法,共有六种:一、虚空:证我法空,豁虚离碍,喻曰虚空。
二、择灭:以无漏慧择除障染,择力所得灭曰择灭;即有余依、无余依、无住处涅槃也。
三、非择灭:有为法缘阙不生故不灭之不生灭真相。
四、不动灭:四禅以上诸天不为三灾、八患所动之真相。
五、想受灭:无所有处天以上,及灭尽定所显之真相。
此五是随喻──虚空──随事──随择力、随阙缘、随不动、随想受灭──差别而假立。真实无为,唯后一种:
六、真如:即本性净涅槃。一真法界本来寂常清净,诸法真相常遍如是,故名真如。非遍计妄及依他倒,故名真如。
真如一名,小乘有名无义,或并不知此名,然在大乘乃为唯一法印。龙猛书中译为实相,曰小乘三法印,大乘唯一实相印是。今真现实论中谓之现量实相。十一 百法之分系表此之百法,前以识最胜故而为次第,列为五位而说。若不宗主唯识,专就法系分列,则其次序乃适与之相反。应如下表:
┌识法………………八法
┌心法┤
┌实法┤ └心所有法…………五十一法
(存在法)┌有为法┤ └色法………………十一法
┌有 法┤ └假法…………二十四法
法┤ └无为法…………六法
└无 法
(不存在法)
先无为法,以此六法无生灭行为故;余九十四法皆有为之行法也。二十四心不相应行,皆色等之分位虚理,故曰假法;余七十法曰实法。虽其中亦含有假法,大类是实,故曰实法。实法内有十一种是色法,有质碍用而无虑知用故;余五十九种皆心法,皆有虑知用故。心法内五十一种是心所有法,随从八聚集起心法而现行故,属彼八聚集起心法所有──集起心虽第八识特胜,而义通八识,然各心所不得此名──;所余八法则名心法,正是集起心故。对彼心所有法,此名心王,彼名心使。然此百法皆存在法。有为诸行和合相续,现实有情器界,故此为现实之蕴素。
第三节 诸法相摄
一 诸法开合概论
前二节说六大、十二处、十八界、百法诸分列表,内中有已分析到为最单纯材素者,若六大中之地、水、火、风四触分 , 五蕴中之受、想二心所分,十二处中之五色根,十八界中之六识界,百法中之心所及命根等。此诸材素,虽遍涉有情器界与超情佛刹,有诸界──欲、色、无色、无漏四界、诸地──世间九地、出世十一地、诸住──世间七识住、出世十三住、及各各有情聚之区别;然坚、触等法之各为自类种子现行,虽非一个而为一类,例无数坚触种起为无数坚触现行,种现虽皆无数,其为坚触则同;乃至虽无数之命根,其为命根则同,则彰彰明甚也。至于六大中之识大,五蕴中色蕴等,十二处中之触处等,十八中之法界等,百法中之法处所摄色等,皆为多类法之一聚,非一类之种子现行,由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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