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有开合之异。或合多法以为一聚,例五蕴中合十色处为一色蕴;或开一界而为多法,例百法中开一法界为诸心所、诸心不相应行与无为法。且其开合相摄,六大、五蕴及十二处与十八界,直接皆不能摄尽,于百法间接相摄,又当详细观察,善为分别,故于此节论之。
二 六大与诸法比观
六大为最近乎唯物者。原始之分四大,乃从先执有“整个物”而为简单之分别者,故观色法为皆四大为本,不啻观色、香等皆依一顽质地大或四大合成者为体也。色聚分齐之所无处,说为空大;最后以了知色、空之知识说为识大,不啻唯物论之说心识等为物质之作用而已。然在知识之所知境上析观之,其直接含摄者:
地───┐
水 ├──所触一分
火 │
风───┘
空……………方………………心不相应行之一
识……………意识或前六识……………识一分
兹六大不能摄尽现实蕴素。然间接相摄开列之,则以诸色法皆依持四大种故,四大种为能造而余为所造故,色诸分位不离于色,亦摄名句文等。四度之空摄时,三度之空摄数,除心心所分位,余分位理皆空所摄。识之意识或前六识,必俱末那及阿赖耶;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属,亦摄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既摄诸能显示,则所显示之无为法亦不相离。故于六大亦能摄尽诸法。为表于左:
(能造色) ┌─五根 (色分位)
四大……实触……所造色┼─四尘───────┬名句文及余法处色
├─余触 │
└─法处所摄色一分──┘
空大………方……时……数……余众同分等分位法
‥‥心分位命根
识大……意识……五识……意根藏识……诸心所‥‥
‥‥心所分位异生性
(如上诸位所显示之实法、即无为法)
‥‥心心所分位无想心定等
三 五蕴与诸法比观
五蕴之一蕴字,已含有一聚而非一类之意义。然受与想亦为单类。五蕴为佛法从知识之所知境上简单分别,已抽去整个物及整个我之妄执者,故为纯正佛法而较六大胜进多矣。五蕴与六大之相摄如左:
色──一分………全分──地水火风
受 少分………多分──虚空
想
行
识──一分………全分──识
五蕴与十二处之相摄如下:
色────十色处及法处一分
受──┐
想──┼─法处一分
行──┘ (前灭识)(现行八识或六识)
识────意一分………意全分
五蕴与十八界之相摄如下:
色────五根五尘及法界一分
受──┐
想──┼─法界一分
行──┘
识────六识界………意界
五蕴与百法相摄者:
色────十一色法
受──┐
想─┬┴─五十一心所法
行─┴──二十四心不相应行
识────八识
依此五蕴直接相摄,皆不摄无为法。由此不摄十二处法处之一分,十八界法界之一分,百法中之无为法六;但摄有为法之全分。然所示显之无为法,不离能显示之诸法,故亦间接摄无为法。
四 十二处与诸法比观
十二处乃从能知所知之知识基缘,为无有情我之机械观者。直接不摄六识、八识,虽意根即为前灭之六识、八识,然仍不摄现刹那识。盖此意根,但注重说明得起意识之根基,若以肉心或脑为得起意识之根基,如小乘中之上座部,则可全唯色法。即其说六识等前刹那灭为意根者,俱舍论云:“六中无间谢,说识名意根。释曰:六识中随一无间灭,此识说名意处。譬如一人先为子后为父,又如先为果后为种,识亦如是。先为六识,后成意处”。盖以识刹那灭,然意识有记忆推理之用,此依何而得成?乃观前刹那识有遗为后刹那识之倾向关系──等无间缘──;刹那刹那识之前灭后生,相续能为引导,为得起意识作用之根基,谓之意根。此之意根,既非大乘之末那识,但是前刹那六识经验流而已。要言之、则意识以前刹那六识为根基也。但由根基尘缘刺激反应,击发六识,刹那即灭,识非相续存在,故为机械之人生观,亦为彻底之无我观。然颇不易说有情之相续流转及还灭流转也。其直接相摄者如左:
色 色蕴──十一色法
声 分 (十色界及法界一分)
香 一
味
触
法
眼
耳
鼻 一
舌 分 (法界一分)
身 无为法六
意──已灭无
缺六大之识大,缺五蕴之识受想及行蕴一分,缺十八界六识,缺百法之八识及心相应诸心所法;然间接亦能全摄也。谓由意处即前刹那识故,摄六识或八识;摄八识故,亦摄相应诸心所法;故识大与识受蕴等,皆无不摄。
五 十八界与诸法比观
十八界之法界所摄虽多,然既未说诸心所法,则应不摄心所,诸心不相应行虽必相摄,如俱舍论才说十四,亦应不摄全分,且意界同意处仅说六识,亦应不摄第七八识,由此其直接相摄者:
眼
耳
鼻 ○
舌
身
十处 意 色蕴──十一色法
色
声 ○
香 分
味 一
四大──触
空大──法 心不相应行一分──行蕴一分
┌─眼识───┐ 无为法一分
│ 耳识 │
识大┤ 鼻识 ├─识蕴──六识
│ 舌识 │
│ 身识 │
└─意识───┘
十八界较六大及十二处宽,较五蕴缺受,想及行一分,增无为法,较百法则为未全也,然间接摄。或说意界是末那识及阿赖耶,既有八识必有相应诸心所法;故亦摄五蕴及百法全部。
六 百法与大蕴处界比观
百法之特殊处,一、在说第七第八识,二、在说诸心所,三、在说法处所摄色,四、在说诸心不相应行法,五、在说真如为真无为法。大、蕴、处、界,除去其间接之相摄;五蕴较广,九十四法;次十八界,四十七法──除第七八识及心所法,准法界摄无为法、不相应行全──;次十二处,四十一法──除六识──;次六大,则仅及三法。为表如左:
(前刹那六识)
┌───眼识、耳识、鼻识 ──意处───────意界
识蕴┼───舌识、身识─── ───────────六识界
└───意识────── ──────────────识大
末那识、藏识
受蕴────受
想蕴────想
┌───作意、触思
│ 欲、胜解、念、定、慧
│ 梦、悔、寻、伺
│ 信、精进、惭愧、无贪
│ 无嗔、无痴、轻安
│ 不放逸、行舍、不害
│ 贪、嗔、痴、慢、疑、不正见
│ 忿、恨、恼、嫉、害
│ 覆、诳、谄、憍、悭
│ 无惭、无愧
行蕴┤ 懈怠、放逸、惛沉
│ 掉举、不信、失念
│ 散乱、不正知
│ 得、命根、众同分─────┐
│ 异生性、无想定、无想报 │
│ 名身、句身、文身 ├法处──法界
│ 生、住、变、灭 │
│ 流转、定异、相应 │
│ 势速、次第、时 │(虚空无为亦间接显)
│ 方────────────┼────空大
└───数、和合、不和合 │
虚空、择灭、非择灭 │
不动灭、想受灭、真如───┘
┌───眼、耳、鼻、舌、身────┐
色蕴┤ 色、声、香、味 ├十色处─十色界
│ 触────────────┘───────四大
│ (一分)
└───法处色───────法处一分────法界一分
七 百法与俱舍七十五法
有近于五位百法之分类,而不如百法完全者,则有小乘二部:一、萨婆多部之所说,兹采俱舍论者:
无为(3) ───────────────虚空、择灭、非择灭
┌──眼、耳、鼻、舌、身
色(11)─────────────┤ 色、声、香、味、触
└──无表色
┌──眼识、耳识、鼻识
心(1) ─────────────┤
└──舌识、身识、意识
┌──受、想、思、触、欲、慧
┌─── 遍大地(10) ─┤
│ └──念、作意、胜解、定
│ ┌──信、不放逸、轻安、舍
│ 大善地(10) ─┤ 惭、愧、无贪、无嗔、
│ └──不害、勤
│ ┌──无明、放逸、懈怠
心所(46)┤ 大烦恼地(6)─┤
│ └──不信、惛沉、掉举
│ 大不善地(2)────无惭、无愧
│ ┌──忿、覆、悭、嫉、恼
│ 小烦恼地(10) ┤
│ └──害、恨、谄、诳、憍
│ ┌──恶作、睡眠、寻、伺
└─── 不定地(8)──┤
└──贪、嗔、慢、疑
┌──得、非得、同分
│ 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
心不相应行(14)─────────┼──命根、生、住、异、灭
└──名身、句身、文身
无为缺不动灭想受灭真如之三种;心法缺第七第八识,且合六识为一心法;心所善中缺一无痴,烦恼中缺不正见、不正知、失念、散乱之四;心不相应行缺异生性、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不和合之十一,而加非得,实缺二十;六识合一,故缺二十五数,存七十五。且无表色仅法处所摄之受所引色,缺余四种:然极微色彼摄在十色处中也。其特别之处:一、在将六识合为一心法,似心理学说一意识分为视觉及听觉等;亦如后人一猿应六窗喻。然有违其十八界为十八种族之言。然彼无末那为第六识根,六识生灭须展转相引为意根,则以六识界及意界为一心法,亦推论之所应至也。二、在善中废除无痴心所,则颇有理。三、在以贪、嗔、慢、疑,列为不定心所。四、在以放逸等五,列为大烦恼地。五、在不分别遍行与别境及无次序。后之三种,则为较百法之短处。
八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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