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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现实论宗依论(中)▪P23

  ..续本文上一页有开合之异。或合多法以为一聚,例五蕴中合十色处为一色蕴;或开一界而为多法,例百法中开一法界为诸心所、诸心不相应行与无为法。且其开合相摄,六大、五蕴及十二处与十八界,直接皆不能摄尽,于百法间接相摄,又当详细观察,善为分别,故于此节论之。

  二 六大与诸法比观

  六大为最近乎唯物者。原始之分四大,乃从先执有“整个物”而为简单之分别者,故观色法为皆四大为本,不啻观色、香等皆依一顽质地大或四大合成者为体也。色聚分齐之所无处,说为空大;最后以了知色、空之知识说为识大,不啻唯物论之说心识等为物质之作用而已。然在知识之所知境上析观之,其直接含摄者:

  地───┐

  水  ├──所触一分

  火  │

  风───┘

  空……………方………………心不相应行之一

  识……………意识或前六识……………识一分

  兹六大不能摄尽现实蕴素。然间接相摄开列之,则以诸色法皆依持四大种故,四大种为能造而余为所造故,色诸分位不离于色,亦摄名句文等。四度之空摄时,三度之空摄数,除心心所分位,余分位理皆空所摄。识之意识或前六识,必俱末那及阿赖耶;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属,亦摄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既摄诸能显示,则所显示之无为法亦不相离。故于六大亦能摄尽诸法。为表于左:

  (能造色)  ┌─五根  (色分位)

  四大……实触……所造色┼─四尘───────┬名句文及余法处色

  ├─余触  │

  └─法处所摄色一分──┘

  空大………方……时……数……余众同分等分位法

   

  ‥‥心分位命根

  识大……意识……五识……意根藏识……诸心所‥‥

  ‥‥心所分位异生性

  (如上诸位所显示之实法、即无为法)  

  ‥‥心心所分位无想心定等

  三 五蕴与诸法比观

  五蕴之一蕴字,已含有一聚而非一类之意义。然受与想亦为单类。五蕴为佛法从知识之所知境上简单分别,已抽去整个物及整个我之妄执者,故为纯正佛法而较六大胜进多矣。五蕴与六大之相摄如左:

  色──一分………全分──地水火风

  受  少分………多分──虚空

  想

  行

  识──一分………全分──识

   五蕴与十二处之相摄如下:

  色────十色处及法处一分

  受──┐

  想──┼─法处一分

  行──┘ (前灭识)(现行八识或六识)

  识────意一分………意全分

   五蕴与十八界之相摄如下:

  色────五根五尘及法界一分

  受──┐

  想──┼─法界一分

  行──┘

  识────六识界………意界

   五蕴与百法相摄者:

  色────十一色法

  受──┐

  想─┬┴─五十一心所法

  行─┴──二十四心不相应行

  识────八识

  依此五蕴直接相摄,皆不摄无为法。由此不摄十二处法处之一分,十八界法界之一分,百法中之无为法六;但摄有为法之全分。然所示显之无为法,不离能显示之诸法,故亦间接摄无为法。

  四 十二处与诸法比观

  十二处乃从能知所知之知识基缘,为无有情我之机械观者。直接不摄六识、八识,虽意根即为前灭之六识、八识,然仍不摄现刹那识。盖此意根,但注重说明得起意识之根基,若以肉心或脑为得起意识之根基,如小乘中之上座部,则可全唯色法。即其说六识等前刹那灭为意根者,俱舍论云:“六中无间谢,说识名意根。释曰:六识中随一无间灭,此识说名意处。譬如一人先为子后为父,又如先为果后为种,识亦如是。先为六识,后成意处”。盖以识刹那灭,然意识有记忆推理之用,此依何而得成?乃观前刹那识有遗为后刹那识之倾向关系──等无间缘──;刹那刹那识之前灭后生,相续能为引导,为得起意识作用之根基,谓之意根。此之意根,既非大乘之末那识,但是前刹那六识经验流而已。要言之、则意识以前刹那六识为根基也。但由根基尘缘刺激反应,击发六识,刹那即灭,识非相续存在,故为机械之人生观,亦为彻底之无我观。然颇不易说有情之相续流转及还灭流转也。其直接相摄者如左:

  色   色蕴──十一色法

  声   分   (十色界及法界一分)

  香  一

  味

  触

  法

  眼

  耳

  鼻  一

  舌   分  (法界一分)

  身   无为法六

  意──已灭无

  缺六大之识大,缺五蕴之识受想及行蕴一分,缺十八界六识,缺百法之八识及心相应诸心所法;然间接亦能全摄也。谓由意处即前刹那识故,摄六识或八识;摄八识故,亦摄相应诸心所法;故识大与识受蕴等,皆无不摄。

  五 十八界与诸法比观

  十八界之法界所摄虽多,然既未说诸心所法,则应不摄心所,诸心不相应行虽必相摄,如俱舍论才说十四,亦应不摄全分,且意界同意处仅说六识,亦应不摄第七八识,由此其直接相摄者:

  眼

      耳

      鼻  ○

      舌

      身

  十处  意  色蕴──十一色法

      色

      声  ○

      香  分

      味  一

  四大──触

  空大──法  心不相应行一分──行蕴一分

  ┌─眼识───┐ 无为法一分

  │ 耳识  │

  识大┤ 鼻识  ├─识蕴──六识

  │ 舌识  │

  │ 身识  │

  └─意识───┘

  十八界较六大及十二处宽,较五蕴缺受,想及行一分,增无为法,较百法则为未全也,然间接摄。或说意界是末那识及阿赖耶,既有八识必有相应诸心所法;故亦摄五蕴及百法全部。

  六 百法与大蕴处界比观

  百法之特殊处,一、在说第七第八识,二、在说诸心所,三、在说法处所摄色,四、在说诸心不相应行法,五、在说真如为真无为法。大、蕴、处、界,除去其间接之相摄;五蕴较广,九十四法;次十八界,四十七法──除第七八识及心所法,准法界摄无为法、不相应行全──;次十二处,四十一法──除六识──;次六大,则仅及三法。为表如左:

   (前刹那六识)

  ┌───眼识、耳识、鼻识 ──意处───────意界

  识蕴┼───舌识、身识─── ───────────六识界

  └───意识────── ──────────────识大

  末那识、藏识

  受蕴────受

  想蕴────想

  ┌───作意、触思

  │  欲、胜解、念、定、慧

  │  梦、悔、寻、伺

  │  信、精进、惭愧、无贪

  │  无嗔、无痴、轻安

  │  不放逸、行舍、不害

  │  贪、嗔、痴、慢、疑、不正见

  │  忿、恨、恼、嫉、害

  │  覆、诳、谄、憍、悭

  │  无惭、无愧

  行蕴┤  懈怠、放逸、惛沉

  │  掉举、不信、失念

  │  散乱、不正知

  │  得、命根、众同分─────┐

  │  异生性、无想定、无想报  │

  │  名身、句身、文身  ├法处──法界

  │  生、住、变、灭  │

  │  流转、定异、相应  │

  │  势速、次第、时  │(虚空无为亦间接显)

  │  方────────────┼────空大

  └───数、和合、不和合  │

  虚空、择灭、非择灭  │

  不动灭、想受灭、真如───┘

  ┌───眼、耳、鼻、舌、身────┐

  色蕴┤  色、声、香、味  ├十色处─十色界

  │  触────────────┘───────四大

  │    (一分)

  └───法处色───────法处一分────法界一分

  七 百法与俱舍七十五法

  有近于五位百法之分类,而不如百法完全者,则有小乘二部:一、萨婆多部之所说,兹采俱舍论者:

  无为(3) ───────────────虚空、择灭、非择灭

  ┌──眼、耳、鼻、舌、身

  色(11)─────────────┤   色、声、香、味、触

  └──无表色

  ┌──眼识、耳识、鼻识

  心(1) ─────────────┤

  └──舌识、身识、意识

  ┌──受、想、思、触、欲、慧

  ┌─── 遍大地(10) ─┤

  │   └──念、作意、胜解、定

  │   ┌──信、不放逸、轻安、舍

  │   大善地(10) ─┤  惭、愧、无贪、无嗔、

  │   └──不害、勤

  │   ┌──无明、放逸、懈怠

  心所(46)┤   大烦恼地(6)─┤

  │   └──不信、惛沉、掉举

  │   大不善地(2)────无惭、无愧

  │   ┌──忿、覆、悭、嫉、恼

  │   小烦恼地(10) ┤

  │   └──害、恨、谄、诳、憍

  │   ┌──恶作、睡眠、寻、伺

  └─── 不定地(8)──┤

  └──贪、嗔、慢、疑

  ┌──得、非得、同分

  │  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

  心不相应行(14)─────────┼──命根、生、住、异、灭

  └──名身、句身、文身

  无为缺不动灭想受灭真如之三种;心法缺第七第八识,且合六识为一心法;心所善中缺一无痴,烦恼中缺不正见、不正知、失念、散乱之四;心不相应行缺异生性、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不和合之十一,而加非得,实缺二十;六识合一,故缺二十五数,存七十五。且无表色仅法处所摄之受所引色,缺余四种:然极微色彼摄在十色处中也。其特别之处:一、在将六识合为一心法,似心理学说一意识分为视觉及听觉等;亦如后人一猿应六窗喻。然有违其十八界为十八种族之言。然彼无末那为第六识根,六识生灭须展转相引为意根,则以六识界及意界为一心法,亦推论之所应至也。二、在善中废除无痴心所,则颇有理。三、在以贪、嗔、慢、疑,列为不定心所。四、在以放逸等五,列为大烦恼地。五、在不分别遍行与别境及无次序。后之三种,则为较百法之短处。

  八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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