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開合之異。或合多法以爲一聚,例五蘊中合十色處爲一色蘊;或開一界而爲多法,例百法中開一法界爲諸心所、諸心不相應行與無爲法。且其開合相攝,六大、五蘊及十二處與十八界,直接皆不能攝盡,于百法間接相攝,又當詳細觀察,善爲分別,故于此節論之。
二 六大與諸法比觀
六大爲最近乎唯物者。原始之分四大,乃從先執有“整個物”而爲簡單之分別者,故觀色法爲皆四大爲本,不啻觀色、香等皆依一頑質地大或四大合成者爲體也。色聚分齊之所無處,說爲空大;最後以了知色、空之知識說爲識大,不啻唯物論之說心識等爲物質之作用而已。然在知識之所知境上析觀之,其直接含攝者:
地───┐
水 ├──所觸一分
火 │
風───┘
空……………方………………心不相應行之一
識……………意識或前六識……………識一分
茲六大不能攝盡現實蘊素。然間接相攝開列之,則以諸色法皆依持四大種故,四大種爲能造而余爲所造故,色諸分位不離于色,亦攝名句文等。四度之空攝時,叁度之空攝數,除心心所分位,余分位理皆空所攝。識之意識或前六識,必俱末那及阿賴耶;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屬,亦攝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既攝諸能顯示,則所顯示之無爲法亦不相離。故于六大亦能攝盡諸法。爲表于左:
(能造色) ┌─五根 (色分位)
四大……實觸……所造色┼─四塵───────┬名句文及余法處色
├─余觸 │
└─法處所攝色一分──┘
空大………方……時……數……余衆同分等分位法
‥‥心分位命根
識大……意識……五識……意根藏識……諸心所‥‥
‥‥心所分位異生性
(如上諸位所顯示之實法、即無爲法)
‥‥心心所分位無想心定等
叁 五蘊與諸法比觀
五蘊之一蘊字,已含有一聚而非一類之意義。然受與想亦爲單類。五蘊爲佛法從知識之所知境上簡單分別,已抽去整個物及整個我之妄執者,故爲純正佛法而較六大勝進多矣。五蘊與六大之相攝如左:
色──一分………全分──地水火風
受 少分………多分──虛空
想
行
識──一分………全分──識
五蘊與十二處之相攝如下:
色────十色處及法處一分
受──┐
想──┼─法處一分
行──┘ (前滅識)(現行八識或六識)
識────意一分………意全分
五蘊與十八界之相攝如下:
色────五根五塵及法界一分
受──┐
想──┼─法界一分
行──┘
識────六識界………意界
五蘊與百法相攝者:
色────十一色法
受──┐
想─┬┴─五十一心所法
行─┴──二十四心不相應行
識────八識
依此五蘊直接相攝,皆不攝無爲法。由此不攝十二處法處之一分,十八界法界之一分,百法中之無爲法六;但攝有爲法之全分。然所示顯之無爲法,不離能顯示之諸法,故亦間接攝無爲法。
四 十二處與諸法比觀
十二處乃從能知所知之知識基緣,爲無有情我之機械觀者。直接不攝六識、八識,雖意根即爲前滅之六識、八識,然仍不攝現刹那識。蓋此意根,但注重說明得起意識之根基,若以肉心或腦爲得起意識之根基,如小乘中之上座部,則可全唯色法。即其說六識等前刹那滅爲意根者,俱舍論雲:“六中無間謝,說識名意根。釋曰:六識中隨一無間滅,此識說名意處。譬如一人先爲子後爲父,又如先爲果後爲種,識亦如是。先爲六識,後成意處”。蓋以識刹那滅,然意識有記憶推理之用,此依何而得成?乃觀前刹那識有遺爲後刹那識之傾向關系──等無間緣──;刹那刹那識之前滅後生,相續能爲引導,爲得起意識作用之根基,謂之意根。此之意根,既非大乘之末那識,但是前刹那六識經驗流而已。要言之、則意識以前刹那六識爲根基也。但由根基塵緣刺激反應,擊發六識,刹那即滅,識非相續存在,故爲機械之人生觀,亦爲徹底之無我觀。然頗不易說有情之相續流轉及還滅流轉也。其直接相攝者如左:
色 色蘊──十一色法
聲 分 (十色界及法界一分)
香 一
味
觸
法
眼
耳
鼻 一
舌 分 (法界一分)
身 無爲法六
意──已滅無
缺六大之識大,缺五蘊之識受想及行蘊一分,缺十八界六識,缺百法之八識及心相應諸心所法;然間接亦能全攝也。謂由意處即前刹那識故,攝六識或八識;攝八識故,亦攝相應諸心所法;故識大與識受蘊等,皆無不攝。
五 十八界與諸法比觀
十八界之法界所攝雖多,然既未說諸心所法,則應不攝心所,諸心不相應行雖必相攝,如俱舍論才說十四,亦應不攝全分,且意界同意處僅說六識,亦應不攝第七八識,由此其直接相攝者:
眼
耳
鼻 ○
舌
身
十處 意 色蘊──十一色法
色
聲 ○
香 分
味 一
四大──觸
空大──法 心不相應行一分──行蘊一分
┌─眼識───┐ 無爲法一分
│ 耳識 │
識大┤ 鼻識 ├─識蘊──六識
│ 舌識 │
│ 身識 │
└─意識───┘
十八界較六大及十二處寬,較五蘊缺受,想及行一分,增無爲法,較百法則爲未全也,然間接攝。或說意界是末那識及阿賴耶,既有八識必有相應諸心所法;故亦攝五蘊及百法全部。
六 百法與大蘊處界比觀
百法之特殊處,一、在說第七第八識,二、在說諸心所,叁、在說法處所攝色,四、在說諸心不相應行法,五、在說真如爲真無爲法。大、蘊、處、界,除去其間接之相攝;五蘊較廣,九十四法;次十八界,四十七法──除第七八識及心所法,准法界攝無爲法、不相應行全──;次十二處,四十一法──除六識──;次六大,則僅及叁法。爲表如左:
(前刹那六識)
┌───眼識、耳識、鼻識 ──意處───────意界
識蘊┼───舌識、身識─── ───────────六識界
└───意識────── ──────────────識大
末那識、藏識
受蘊────受
想蘊────想
┌───作意、觸思
│ 欲、勝解、念、定、慧
│ 夢、悔、尋、伺
│ 信、精進、慚愧、無貪
│ 無嗔、無癡、輕安
│ 不放逸、行舍、不害
│ 貪、嗔、癡、慢、疑、不正見
│ 忿、恨、惱、嫉、害
│ 覆、诳、谄、憍、悭
│ 無慚、無愧
行蘊┤ 懈怠、放逸、惛沈
│ 掉舉、不信、失念
│ 散亂、不正知
│ 得、命根、衆同分─────┐
│ 異生性、無想定、無想報 │
│ 名身、句身、文身 ├法處──法界
│ 生、住、變、滅 │
│ 流轉、定異、相應 │
│ 勢速、次第、時 │(虛空無爲亦間接顯)
│ 方────────────┼────空大
└───數、和合、不和合 │
虛空、擇滅、非擇滅 │
不動滅、想受滅、真如───┘
┌───眼、耳、鼻、舌、身────┐
色蘊┤ 色、聲、香、味 ├十色處─十色界
│ 觸────────────┘───────四大
│ (一分)
└───法處色───────法處一分────法界一分
七 百法與俱舍七十五法
有近于五位百法之分類,而不如百法完全者,則有小乘二部:一、薩婆多部之所說,茲采俱舍論者:
無爲(3) ───────────────虛空、擇滅、非擇滅
┌──眼、耳、鼻、舌、身
色(11)─────────────┤ 色、聲、香、味、觸
└──無表色
┌──眼識、耳識、鼻識
心(1) ─────────────┤
└──舌識、身識、意識
┌──受、想、思、觸、欲、慧
┌─── 遍大地(10) ─┤
│ └──念、作意、勝解、定
│ ┌──信、不放逸、輕安、舍
│ 大善地(10) ─┤ 慚、愧、無貪、無嗔、
│ └──不害、勤
│ ┌──無明、放逸、懈怠
心所(46)┤ 大煩惱地(6)─┤
│ └──不信、惛沈、掉舉
│ 大不善地(2)────無慚、無愧
│ ┌──忿、覆、悭、嫉、惱
│ 小煩惱地(10) ┤
│ └──害、恨、谄、诳、憍
│ ┌──惡作、睡眠、尋、伺
└─── 不定地(8)──┤
└──貪、嗔、慢、疑
┌──得、非得、同分
│ 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心不相應行(14)─────────┼──命根、生、住、異、滅
└──名身、句身、文身
無爲缺不動滅想受滅真如之叁種;心法缺第七第八識,且合六識爲一心法;心所善中缺一無癡,煩惱中缺不正見、不正知、失念、散亂之四;心不相應行缺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之十一,而加非得,實缺二十;六識合一,故缺二十五數,存七十五。且無表色僅法處所攝之受所引色,缺余四種:然極微色彼攝在十色處中也。其特別之處:一、在將六識合爲一心法,似心理學說一意識分爲視覺及聽覺等;亦如後人一猿應六窗喻。然有違其十八界爲十八種族之言。然彼無末那爲第六識根,六識生滅須展轉相引爲意根,則以六識界及意界爲一心法,亦推論之所應至也。二、在善中廢除無癡心所,則頗有理。叁、在以貪、嗔、慢、疑,列爲不定心所。四、在以放逸等五,列爲大煩惱地。五、在不分別遍行與別境及無次序。後之叁種,則爲較百法之短處。
八 百…
《真現實論宗依論(中)》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