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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現實論宗依論(中)▪P23

  ..續本文上一頁有開合之異。或合多法以爲一聚,例五蘊中合十色處爲一色蘊;或開一界而爲多法,例百法中開一法界爲諸心所、諸心不相應行與無爲法。且其開合相攝,六大、五蘊及十二處與十八界,直接皆不能攝盡,于百法間接相攝,又當詳細觀察,善爲分別,故于此節論之。

  二 六大與諸法比觀

  六大爲最近乎唯物者。原始之分四大,乃從先執有“整個物”而爲簡單之分別者,故觀色法爲皆四大爲本,不啻觀色、香等皆依一頑質地大或四大合成者爲體也。色聚分齊之所無處,說爲空大;最後以了知色、空之知識說爲識大,不啻唯物論之說心識等爲物質之作用而已。然在知識之所知境上析觀之,其直接含攝者:

  地───┐

  水  ├──所觸一分

  火  │

  風───┘

  空……………方………………心不相應行之一

  識……………意識或前六識……………識一分

  茲六大不能攝盡現實蘊素。然間接相攝開列之,則以諸色法皆依持四大種故,四大種爲能造而余爲所造故,色諸分位不離于色,亦攝名句文等。四度之空攝時,叁度之空攝數,除心心所分位,余分位理皆空所攝。識之意識或前六識,必俱末那及阿賴耶;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屬,亦攝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既攝諸能顯示,則所顯示之無爲法亦不相離。故于六大亦能攝盡諸法。爲表于左:

  (能造色)  ┌─五根  (色分位)

  四大……實觸……所造色┼─四塵───────┬名句文及余法處色

  ├─余觸  │

  └─法處所攝色一分──┘

  空大………方……時……數……余衆同分等分位法

   

  ‥‥心分位命根

  識大……意識……五識……意根藏識……諸心所‥‥

  ‥‥心所分位異生性

  (如上諸位所顯示之實法、即無爲法)  

  ‥‥心心所分位無想心定等

  叁 五蘊與諸法比觀

  五蘊之一蘊字,已含有一聚而非一類之意義。然受與想亦爲單類。五蘊爲佛法從知識之所知境上簡單分別,已抽去整個物及整個我之妄執者,故爲純正佛法而較六大勝進多矣。五蘊與六大之相攝如左:

  色──一分………全分──地水火風

  受  少分………多分──虛空

  想

  行

  識──一分………全分──識

   五蘊與十二處之相攝如下:

  色────十色處及法處一分

  受──┐

  想──┼─法處一分

  行──┘ (前滅識)(現行八識或六識)

  識────意一分………意全分

   五蘊與十八界之相攝如下:

  色────五根五塵及法界一分

  受──┐

  想──┼─法界一分

  行──┘

  識────六識界………意界

   五蘊與百法相攝者:

  色────十一色法

  受──┐

  想─┬┴─五十一心所法

  行─┴──二十四心不相應行

  識────八識

  依此五蘊直接相攝,皆不攝無爲法。由此不攝十二處法處之一分,十八界法界之一分,百法中之無爲法六;但攝有爲法之全分。然所示顯之無爲法,不離能顯示之諸法,故亦間接攝無爲法。

  四 十二處與諸法比觀

  十二處乃從能知所知之知識基緣,爲無有情我之機械觀者。直接不攝六識、八識,雖意根即爲前滅之六識、八識,然仍不攝現刹那識。蓋此意根,但注重說明得起意識之根基,若以肉心或腦爲得起意識之根基,如小乘中之上座部,則可全唯色法。即其說六識等前刹那滅爲意根者,俱舍論雲:“六中無間謝,說識名意根。釋曰:六識中隨一無間滅,此識說名意處。譬如一人先爲子後爲父,又如先爲果後爲種,識亦如是。先爲六識,後成意處”。蓋以識刹那滅,然意識有記憶推理之用,此依何而得成?乃觀前刹那識有遺爲後刹那識之傾向關系──等無間緣──;刹那刹那識之前滅後生,相續能爲引導,爲得起意識作用之根基,謂之意根。此之意根,既非大乘之末那識,但是前刹那六識經驗流而已。要言之、則意識以前刹那六識爲根基也。但由根基塵緣刺激反應,擊發六識,刹那即滅,識非相續存在,故爲機械之人生觀,亦爲徹底之無我觀。然頗不易說有情之相續流轉及還滅流轉也。其直接相攝者如左:

  色   色蘊──十一色法

  聲   分   (十色界及法界一分)

  香  一

  味

  觸

  法

  眼

  耳

  鼻  一

  舌   分  (法界一分)

  身   無爲法六

  意──已滅無

  缺六大之識大,缺五蘊之識受想及行蘊一分,缺十八界六識,缺百法之八識及心相應諸心所法;然間接亦能全攝也。謂由意處即前刹那識故,攝六識或八識;攝八識故,亦攝相應諸心所法;故識大與識受蘊等,皆無不攝。

  五 十八界與諸法比觀

  十八界之法界所攝雖多,然既未說諸心所法,則應不攝心所,諸心不相應行雖必相攝,如俱舍論才說十四,亦應不攝全分,且意界同意處僅說六識,亦應不攝第七八識,由此其直接相攝者:

  眼

      耳

      鼻  ○

      舌

      身

  十處  意  色蘊──十一色法

      色

      聲  ○

      香  分

      味  一

  四大──觸

  空大──法  心不相應行一分──行蘊一分

  ┌─眼識───┐ 無爲法一分

  │ 耳識  │

  識大┤ 鼻識  ├─識蘊──六識

  │ 舌識  │

  │ 身識  │

  └─意識───┘

  十八界較六大及十二處寬,較五蘊缺受,想及行一分,增無爲法,較百法則爲未全也,然間接攝。或說意界是末那識及阿賴耶,既有八識必有相應諸心所法;故亦攝五蘊及百法全部。

  六 百法與大蘊處界比觀

  百法之特殊處,一、在說第七第八識,二、在說諸心所,叁、在說法處所攝色,四、在說諸心不相應行法,五、在說真如爲真無爲法。大、蘊、處、界,除去其間接之相攝;五蘊較廣,九十四法;次十八界,四十七法──除第七八識及心所法,准法界攝無爲法、不相應行全──;次十二處,四十一法──除六識──;次六大,則僅及叁法。爲表如左:

   (前刹那六識)

  ┌───眼識、耳識、鼻識 ──意處───────意界

  識蘊┼───舌識、身識─── ───────────六識界

  └───意識────── ──────────────識大

  末那識、藏識

  受蘊────受

  想蘊────想

  ┌───作意、觸思

  │  欲、勝解、念、定、慧

  │  夢、悔、尋、伺

  │  信、精進、慚愧、無貪

  │  無嗔、無癡、輕安

  │  不放逸、行舍、不害

  │  貪、嗔、癡、慢、疑、不正見

  │  忿、恨、惱、嫉、害

  │  覆、诳、谄、憍、悭

  │  無慚、無愧

  行蘊┤  懈怠、放逸、惛沈

  │  掉舉、不信、失念

  │  散亂、不正知

  │  得、命根、衆同分─────┐

  │  異生性、無想定、無想報  │

  │  名身、句身、文身  ├法處──法界

  │  生、住、變、滅  │

  │  流轉、定異、相應  │

  │  勢速、次第、時  │(虛空無爲亦間接顯)

  │  方────────────┼────空大

  └───數、和合、不和合  │

  虛空、擇滅、非擇滅  │

  不動滅、想受滅、真如───┘

  ┌───眼、耳、鼻、舌、身────┐

  色蘊┤  色、聲、香、味  ├十色處─十色界

  │  觸────────────┘───────四大

  │    (一分)

  └───法處色───────法處一分────法界一分

  七 百法與俱舍七十五法

  有近于五位百法之分類,而不如百法完全者,則有小乘二部:一、薩婆多部之所說,茲采俱舍論者:

  無爲(3) ───────────────虛空、擇滅、非擇滅

  ┌──眼、耳、鼻、舌、身

  色(11)─────────────┤   色、聲、香、味、觸

  └──無表色

  ┌──眼識、耳識、鼻識

  心(1) ─────────────┤

  └──舌識、身識、意識

  ┌──受、想、思、觸、欲、慧

  ┌─── 遍大地(10) ─┤

  │   └──念、作意、勝解、定

  │   ┌──信、不放逸、輕安、舍

  │   大善地(10) ─┤  慚、愧、無貪、無嗔、

  │   └──不害、勤

  │   ┌──無明、放逸、懈怠

  心所(46)┤   大煩惱地(6)─┤

  │   └──不信、惛沈、掉舉

  │   大不善地(2)────無慚、無愧

  │   ┌──忿、覆、悭、嫉、惱

  │   小煩惱地(10) ┤

  │   └──害、恨、谄、诳、憍

  │   ┌──惡作、睡眠、尋、伺

  └─── 不定地(8)──┤

  └──貪、嗔、慢、疑

  ┌──得、非得、同分

  │  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心不相應行(14)─────────┼──命根、生、住、異、滅

  └──名身、句身、文身

  無爲缺不動滅想受滅真如之叁種;心法缺第七第八識,且合六識爲一心法;心所善中缺一無癡,煩惱中缺不正見、不正知、失念、散亂之四;心不相應行缺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之十一,而加非得,實缺二十;六識合一,故缺二十五數,存七十五。且無表色僅法處所攝之受所引色,缺余四種:然極微色彼攝在十色處中也。其特別之處:一、在將六識合爲一心法,似心理學說一意識分爲視覺及聽覺等;亦如後人一猿應六窗喻。然有違其十八界爲十八種族之言。然彼無末那爲第六識根,六識生滅須展轉相引爲意根,則以六識界及意界爲一心法,亦推論之所應至也。二、在善中廢除無癡心所,則頗有理。叁、在以貪、嗔、慢、疑,列爲不定心所。四、在以放逸等五,列爲大煩惱地。五、在不分別遍行與別境及無次序。後之叁種,則爲較百法之短處。

  八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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