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障輕安及觀爲業。
十七、掉舉、令心于境囂動爲性;能障行舍及止爲業。
十八、失念: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爲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爲業。
十九、不正知:于所觀境謬解爲性;能障正知,毀犯爲業。
二十、散亂: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
此八別雲大隨煩惱,通于不善、有覆無記,且爲任何煩惱心中之所俱有,故量爲大。放逸爲懈怠、貪、嗔、癡合成,失念、癡、念合成,不正知、癡與慧合成。余別有體。隨者、或隨貪等分位之上假立,即小隨十及放逸、失念、不正知;或隨貪等從屬生起,即中隨二、及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散亂也。
八 二所變位心及心所
二爲能變,色爲所變,故色法曰二所變位。此略爲十一種:
一、眼………………梵雲斫刍。
二、耳………………梵雲莎噜多羅戌縷多。
叁、鼻………………梵雲伽羅尼羯羅拏。
四、舌………………梵雲玚若時纥縛。
五、身………………梵雲迦耶。
以上名五色根。身根十法所成,眼身等十一法所成。各根自種現行爲主,余共增上,已如前述。就各根之“自種現”言,此五應可爲單一元行矣。
六、顔色:眼所見者,別立四類二十五種:
實色………………顯色有四:青、黃、赤、白。
假實色……………雜色有八:光、影、明、闇、煙、霞、雲、霧。
┌…………形色有十:長、短、方、圓、粗、細、高、低、正、斜。
假 色┤
└…………空色有叁:迥色、表色──色形之動色──、空一顯色。
七、音聲:雜集論說爲十一種:
執受大種聲(有情聲)──────────┐
不執受大種聲(非有情聲) ├此叁從發聲者分別
執不執受大種聲(情無情聲)───────┘
可意聲─────────────────┐此叁是前叁種聲在聞者識上
不可意聲 ├之分位差別,假聲,或依中
可不可意聲───────────────┘國分宮、商、角、征、羽五聲。
世所共成聲───────────────┐此叁是執受大種聲上之分位
成所引聲 ├差別,假聲,或分喉、舌、
遍計所執聲───────────────┘唇、齒、颚聲。
八、香臭:雜集論分六種:
好香……香───────────────┐
惡香……臭 ├此叁從能嗅者分別
平等香─────────────────┘
俱生香─────────────────┐
和合香 ├此叁從發香聚分別
變異香─────────────────┘
九、滋味:雜集論分爲十二種:
苦、酢、甘、辛、鹹、淡──────────此六實味。
可意味─────────────────┐
不可意味 ├此叁從能嘗者分別
可不可意味───────────────┘
俱生味─────────────────┐
和合味 ├此叁從發味聚分別
變異味─────────────────┘
十、所觸:合說二十六種:
堅、濕、熱、動 此四即四大種………實觸。
滑、澀(水)、輕、重(風)、軟、硬(地)、冷、暖(火)………此八是
四觸之差別。
饑、飽、渴、黏、力、劣、悶、癢、疲、勇、病、老、死、息………此十四
,是四大等和合身根之觸分。
此五色塵,乃爲每一聚而非一單行。然聲與香但有分位差別,應說由聲或香各一種子所起現行。四大觸種別立,則四顯色與六實味,亦可別立。又觸處若不攝四大,則應十一色處不能攝諸色法。觸處爲各種各現諸觸聚,色處、味處亦不妨爲各種各現之諸色與諸味聚也。
十一、法處所攝色:此分五種:
一極略色──分析至極微細之極微或原子等。
假 二極回色──推想至極杳遠之天空或天體等。
叁受所引色──無表色。依思心所種子上假立。
實 四定所引色──定果色。以定心自在力變現之色。
五遍計所執色──妄執造物主色相或妄執各實我法。
定所引色或實或假,大定通力變現有實用者,由定增上引藏識中色種起色現行,則是實色;余無實用,但現爲境,則爲假色。極略、極迥,亦假想色。無表色、實爲心所種,假說是色。遍計所執,亦假想色,或和合相續假上之假色。此皆第六意識所了之色。第六所了曰法,故名法處所攝色也。
九 叁分位位叁分位者,心及心所與色法叁之分位也。亦名心不相應行法,除受及想余心所,及此分位法,在五蘊中皆行蘊攝,故名行法。然行有二;一者、心相應行,即前作意等心所是;二、心不相應行,即此分位法是。此分位法,略如西洋哲學所立原型、觀念,爲第六意識推理分別──計度分別──之繩格。略有二十四種,或前叁中之單分位,或二合之分位,或叁合之分位,皆無實體。單分位者:一、命根:此依親生第八識業種勢限上假立,是第八識分位。
二、異生性:此依分別所起我法執之種上假立,是二障心所種分位。
世間之言性命,命即命根,性即異生性或衆同分。故此二分位爲世人之所深執。命根、亦有言叁合分位者。
叁、名身,四、句身,五、文字身。
此叁是能诠之聲或色等分位。或字母雲字身,名句所依成篇章之經書則曰文身,或不分別統曰文身。亦有兼所诠義,言是叁合之分位者。次二合之分位:六、無想定,七、滅盡定,八、無想事。
無想定者,得無有前六心心所之定。無想事者,由此定得無想天報,此皆依前六心心所不起現行之分位上假立。滅盡定者,得無有前七心心所之定,此亦依前七心心所不起現行之分位上假立。次叁合之分位:九、衆同分:多人同爲人類,多石同爲石類,此之類性曰衆同分。
十、得:色心心所生起未壞滅時,成就不失名得,等于“存在”。
十一、生:先無今有曰生。
十二、住:生已暫存曰住。
十叁、變:住別前後曰變(變或曰異、曰衰、曰老)。
十四、滅:今有後無曰滅(或死、不遍、或無常、乃此四公名)。
十五、流轉:因果不斷相續,前後改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等互相差別。
十七、相應:因果事業和合而起。
十八、勢速:新陳代謝,迅捷流行。
十九、次第:占處時空所成秩序。
二十、時:時間,一刹那量至大劫量。
二十一、方:空間,點線面積,四極六合十方隨製。
二十二、數:數量,一數以至不可說不可說轉數。
二十叁、和合性:諸法之不相乖反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諸法之乖反性。
此二十四皆非實事而是名理。後十六法,可皆爲貫通于色、心、心所虛位。然方或雲“色處分齊人法所依”,亦可但色分位。近人亦說占空間者唯是物質。然向來皆說爲叁合之分位也。
十 四實性位前四位之實性,曰四實性。實性謂常遍如此之真相。前四皆不遍無常之有爲諸行,但相對之存在,非絕待之存在。此常遍故,曰無爲法,共有六種:一、虛空:證我法空,豁虛離礙,喻曰虛空。
二、擇滅:以無漏慧擇除障染,擇力所得滅曰擇滅;即有余依、無余依、無住處涅槃也。
叁、非擇滅:有爲法緣阙不生故不滅之不生滅真相。
四、不動滅:四禅以上諸天不爲叁災、八患所動之真相。
五、想受滅:無所有處天以上,及滅盡定所顯之真相。
此五是隨喻──虛空──隨事──隨擇力、隨阙緣、隨不動、隨想受滅──差別而假立。真實無爲,唯後一種:
六、真如:即本性淨涅槃。一真法界本來寂常清淨,諸法真相常遍如是,故名真如。非遍計妄及依他倒,故名真如。
真如一名,小乘有名無義,或並不知此名,然在大乘乃爲唯一法印。龍猛書中譯爲實相,曰小乘叁法印,大乘唯一實相印是。今真現實論中謂之現量實相。十一 百法之分系表此之百法,前以識最勝故而爲次第,列爲五位而說。若不宗主唯識,專就法系分列,則其次序乃適與之相反。應如下表:
┌識法………………八法
┌心法┤
┌實法┤ └心所有法…………五十一法
(存在法)┌有爲法┤ └色法………………十一法
┌有 法┤ └假法…………二十四法
法┤ └無爲法…………六法
└無 法
(不存在法)
先無爲法,以此六法無生滅行爲故;余九十四法皆有爲之行法也。二十四心不相應行,皆色等之分位虛理,故曰假法;余七十法曰實法。雖其中亦含有假法,大類是實,故曰實法。實法內有十一種是色法,有質礙用而無慮知用故;余五十九種皆心法,皆有慮知用故。心法內五十一種是心所有法,隨從八聚集起心法而現行故,屬彼八聚集起心法所有──集起心雖第八識特勝,而義通八識,然各心所不得此名──;所余八法則名心法,正是集起心故。對彼心所有法,此名心王,彼名心使。然此百法皆存在法。有爲諸行和合相續,現實有情器界,故此爲現實之蘊素。
第叁節 諸法相攝
一 諸法開合概論
前二節說六大、十二處、十八界、百法諸分列表,內中有已分析到爲最單純材素者,若六大中之地、水、火、風四觸分 , 五蘊中之受、想二心所分,十二處中之五色根,十八界中之六識界,百法中之心所及命根等。此諸材素,雖遍涉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刹,有諸界──欲、色、無色、無漏四界、諸地──世間九地、出世十一地、諸住──世間七識住、出世十叁住、及各各有情聚之區別;然堅、觸等法之各爲自類種子現行,雖非一個而爲一類,例無數堅觸種起爲無數堅觸現行,種現雖皆無數,其爲堅觸則同;乃至雖無數之命根,其爲命根則同,則彰彰明甚也。至于六大中之識大,五蘊中色蘊等,十二處中之觸處等,十八中之法界等,百法中之法處所攝色等,皆爲多類法之一聚,非一類之種子現行,由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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