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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現實論宗依論(上)▪P13

  ..續本文上一頁同法喻;顯因于異品遍無相者,曰異法喻。法指因言,因法定有于同義品,謂之同法;于異義品遍無因法,謂之異法。凡舉喻支,先合顯因義相,謂之喻體;次舉因義所依,謂之喻依。複次,在同法喻之喻體中,乃合因定有于同品,應先合能立因,後合所立義,以見“說因宗所隨”。例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之比量,同喻體應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又異法喻之喻體中,乃離因于異品遍無,應先離所立義,後離能立因,以見“宗無因不有”。例雲:“若非無常──或若是常──,見非所作。極顯因之定有同品及異品遍無相,同合、異離,次第應爾;否則有倒合、倒離過。複次,此同法喻之喻依,例“猶如瓶等”,乃指現見因義所依之法爲證;此異法喻之喻依,例“猶如空等”,亦指現見因義所依之法爲證;即事證、物證等證據。證據既已指出,則“因有宗有”、“宗無因無”之喻體,確然不可搖動,故因于宗遂能成立。然喻體所依之事物,唯取其有因法必有宗法、無宗法必無因法之相同點以爲證,非取其事物──例瓶等──中一切所有點以概同,故于喻依,但應分別是否有所作而無常,或是否常而非所作,不應分別宗因上所未說之聲不可見持、瓶可見持等義。譬于“佛面猶如淨滿月”言,但取光淨圓滿相似爲比,不應責月有眉目等,責佛面有朔望晦等亦齊同也。若全責齊,殆無全同全異之物堪引爲比。凡立喻依,應知此意!然此中之喻體,略似邏輯之大前提;細按之,則彼粗此精,不可等視。一、由因明一比量中有同異喻,在邏輯則分成正負之二,各自獨立。在正無負以爲之限,既未盡知全宇宙中諸有所作性者,安知所作性者不或常耶?在負無正以爲之限,既未盡知全宇宙中諸是常者,安知是常者不或有所作性耶?故于因可有不定過。二、由在邏輯言“凡所作性,皆是無常”,雖可除不定過,然既曰“凡”、曰“皆”,則“宗上有法及法”,亦已概括于“凡”“皆”之內,非以已知成立未知,但依已知戲論已知,故于宗可有“相符極成”過。在因明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言“若”、言“見”,故無斯過。叁、由邏輯之演繹法既多缺點,雖有歸納法爲彌補,二者各立,未能連貫爲一,故于演繹法有不經實證之弊,于歸納法亦有不便推論之短。在因明法,若是某某見彼某某如某某等之喻,則已連貫演繹、歸納爲一;有“如某某等”爲實證,複有“若是某某見彼某某”以爲推論,二俱完足。既可推其已知以成未知,亦容廣驗未知以發新知。此叁勝點,皆在因明之喻,故今附論及之。

  八 爲他比量之第一分類

  爲他令知之比量式,先從或立或破之用辭上,可分叁類:一曰共比,是正立量;二曰他比,是正破量;叁曰自比,是立量中之救量,或破量中之設量,介于立破之間。此叁分類,由所用爲“有法”、“能別”、“因”及“喻依”之四單辭,極成或不極成,有所簡而區別。極成、謂共許者,不極成、謂不共許者。此四單辭,本應共許,乃可用爲構成不共許之總宗;複以共許因喻成立不共許總宗。爲共許故以共比爲正立量。然在破量所用某辭,若唯他許而非自許,可用“汝執”爲簡別之。在救量或設量所用某辭,若非他許而唯自許,可用自許爲簡別之。故于他比及自比中,亦可用不極成之單辭也。然在正立量中,若唯取一分超俗間之共許辭,可用“勝義”而簡別之。若唯取一分共許者爲共許辭,可用“極成”而簡別之。然亦爲立量中防難之救量也。由此故成多式。茲舉數例爲證:

  真故極成色,不離眼識(宗)

  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因)

  若是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者見其不離眼識(同喻體)猶如眼識(同喻依)

  此爲立量而兼救量之例。此中“色”是有法,“眼識”是法,“色不離眼識”是“總宗”。色上“真故”,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既有此簡,可防俗間之難,以此所言,非俗間所執離眼識而存在之色故。“極成”,明依大小乘所共許之一分色,不依小乘不許之他方佛色等。既有此簡,可防小乘之難,以此所言,非小乘所不許之他方佛色等故。因上“自許”,明依大乘自許初叁,初叁即眼界、色界、眼識界,于色界中,簡非依“小乘所許佛有漏色”等。然大乘自許色界中,除他方佛色等,仍有爲小乘共許之一分“余色”,屬初叁攝眼所不攝爲宗上有法之所有。既有此簡,可防小乘之難,遂于喻上亦以“自許”簡之。然因上亦可兼用“自許”與“極成”爲簡,如有例雲:

  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

  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

  若是自許極成非佛語不攝者,見是佛說(同喻體)如增壹等(同喻依)

  此中因上“自許”、“極成”之簡別言,亦爲救小乘之妨難而設,故此皆爲兼救量之立量。若純正之立量,如“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喻)”,所用單辭皆是極成,不須寄言爲簡別也。凡在破量,必須以他之矛,攻他之盾,故皆以“汝執”言爲簡,明非“自許”。然因喻或用共許者亦可,共許即含有一分他許故。唯究以取“但他許者”爲要。而用辭上則“汝執”言,但寄宗上,即可連貫因喻,例雲:

  “汝所執”我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宗)

  常遍故(因)

  若是常遍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同喻體)猶如虛空(同喻依)

  “汝執”一言,雖寄宗上,可貫因喻。因上亦可言“汝許常遍故”,喻依上亦可言“如汝所許之虛空等”。然亦有于因或喻上,複加“汝執”、“汝許”、“汝計”等言以簡別者,例雲:

  汝明論聲應非常住(宗)許能诠故(因)

  汝計我與身合無和合義(宗)無方分故(因)如汝所許色等諸德(同喻依)

  “許能诠故”,即于因上複加“汝許”爲簡之例。“如汝所許色等諸德”,即于喻上複加“汝許”爲簡之例。此皆純正破量。然或有加“我意”言簡──我意猶雲自許──,“設量”以先定其執而後破之者,則爲兼設量之破量。例雲:

  汝明論聲應非常住(宗)

  我意汝應許是能诠聲故(因)

  如彼含義,許是能诠,而未明言是能诠者,則可用“我意汝應許是能诠聲故”以規定其執,逼其承認爲“所許因”,助成破量。又破數論量雲:

  我意汝計眼等爲非積聚他用,然汝所計爲他用之眼等應爲積聚他用(宗)

  汝許積聚性故(因)

  如汝所計爲眼等用之臥具等(同喻依)

  又破勝論量雲:

  我意汝計有性作大有緣性,說非實非德非業,然汝所計非實非德非業之有性

  應作非有緣性 (宗)

  汝計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汝所計之同異性 (同喻依)

  凡此兼設量之破量,皆因所須破除或用以爲破者,不在其“言陳”而在其“意許”,故須用“我意”汝言之含義如何,揭出其“意許”而先定其執,然後破之;以從其“言陳”上,殆無瑕可疵也。由此立宗,可開四式:

  ┌立法體…………………………………………………有法自相

  立宗┤  ┌言陳…………………………………………法自相

  └立法義┤  ┌立法上差別義………………………法差別

  └意許┤

  └立有法上差別義……………………有法差別

   雖此種應用極不多,亦必備此一式乃全其用。綜上所論,爲他比量第一分類,分列如左:

  (即能立)┌正立量…………辭皆極成,無須寄簡。

  立  量┤

  └准正量…………于宗等上用“勝義”或“極成”簡之。

  ├─(兼救量之立量)

  ┌救自量…………于宗等上用“自許”簡以助立量。

  助  量┤

  └設他量…………于宗等上用“我意”簡以助破量。

  (即能破)  (兼設量之破量)

  破  量……………………于宗等上用“汝執”、“汝許”、“汝計”等簡之。

   九 爲他比量之第二分類

   就用辭上,遮表立遣,別所诠法體之有無,是爲第二分類。大抵有體用于立量,無體用于破量。就宗有體、無體,可成四式:

  一、聲是無常………………有法之聲有體,能別無常表立┐

  ├有體宗

  二、眼等識非異熟心………眼 等 識有體,非異熟心遮立┘

  (此但破量)

  叁、汝我有用應無常………外執之我無體,能別無常表立┐

  ├無體宗

  四、真性有爲是空…………真性有爲無體,能別之空表遣┘

  因順成宗,表立遮遣,所诠法體,亦判有無。然于因法,廣百論釋,分爲叁類:一、有體因,如所作等;二、無體因,非所作等;叁、俱有體無體因,如所知性等。由此乃成六式:

  一、有體因成有體宗………………………如“所作性”成“聲無常”

  二、有體因成無體宗(此但破量)………如“有一實故”成“汝有應非有”

  叁、無體因成有體宗………………………如聲論以“非所生故”成“聲是常”

  四、無體因成無體宗(亦但破量)………如“非有實等諸法攝故”成“汝執和合

  定非實有”

  五、俱二因成有體宗………………………如“所知性故”成“聲不離識”

  六、俱二因成無體宗………………………如“所量性故”成“兔角不離識”

  同喻、異喻之對于宗,合立、離遣,所诠法體有無亦須順成。故有體宗,同喻亦須有體,異喻可通有體無體有法無法;又無體宗,同喻亦須無體,異喻可通有體無體有法無法。其例如下: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

  同喻之瓶有體,順成于有體宗;異喻之空,實空論者有體,無空論者無體,然皆遣無常義,故有體無體皆得成離遣。

  第一義中,彼內入等皆有自體;由起自他差別言說因故;譬如因長有短、長爲短因。

  此量般若燈論破雲:第一義中短長無故,同喻不成。此出以無體同喻成有體宗過。

  數論立“我是思”,不出同喻。

  廣百論釋破雲:“以其思相,唯在于我,不共余相”,缺同喻法。此出同喻無法,成缺喻過。

  汝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如畢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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