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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現實論宗依論(上)▪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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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喻之畢竟無、無體,順成于無體宗。此在破他之量應爾。

  真性有爲空,緣生故,如幻。無異喻法。

  掌珍論自解雲:“爲遮異品立異喻法,異品無故,遮義已成,是故不說”。故無異喻法,不成缺支過。綜上所論,爲他比量第二分類。分列如左:

  有體因─────有體宗─────有體同喻

  無體同喻

  無體因   有體異喻

  無體異喻

  俱體因─────無體宗─────無異喻法

  十 爲他比量之構成

  由上所言,可知爲他比量之構成式。凡在論壇對揚及立論傳世等,皆必具足叁支,及離叁支諸過。缺支,又有缺支言、缺支體之過。言謂能诠之言,體謂所诠之法。支言、支體兩俱無缺,爲他比量乃得構成。所構成者,于宗支又須具五條件如左枋,違則不成:

  一、不悖世智;(但可用“勝義”以寄簡)。

  二、不悖立宗所依教義;(但破他量,可用汝執等簡)。

  叁、宗中之有法及能別爲言相順。

  四、有法及能別辭,皆屬極成;(但可用勝義、極成、自許等簡之)。

  五、不顧遍許等宗。

  于因支亦須具下四條件,違則不成:

  一、立敵俱許遍是宗法。

  二、因法自體俱許成就;(但可用自許、極成、汝執等簡之)。

  叁、因體有無與宗相順;(于破他量或不相順)。

  四、同品定有,異品遍無。

  于喻支中,亦須具叁條件,違則不成:

  一、同喻法宜有能立因、所立義,異喻法宜離能立因、所立義。

  二、同法喻顯因義言,宜先合能立而後所立;異法喻顯因義言,宜先離所立而後離能立。

  叁、同喻法體有無宜順宗體;異喻有無不拘。叁支言體無缺,于宗因喻具此十二條件,或能預作方便,言簡離過,則“爲他比量”乃完全構成,可真能立及真能破。

  十一 似爲他比量之過謬

  除去缺支言過──缺支體過,即在宗等過中──,宗支違上五條件故,乃有九種過謬:

  一、違世智現知,曰現量相違過;(例)聲非所聞。

  二、違世智比知,曰比量相違過;(例)瓶等是常。

  叁、違世智共許,曰世間相違過;(例)懷兔非月。

  四、違立量言所依宗義,曰自教相違過;(例)勝論師立聲是常。

  五、宗中之有法與能別爲言不順,曰自語相違過;(例)我母是石女。

  六、宗中能別辭不極成,曰能別不極成過;(例)佛徒對數論立聲壞滅。

  七、宗中有法辭不極成,曰有法不極成過;(例)數論對佛徒立我是思。

  八、能別辭、有法辭俱不極成,曰俱不極成過;(例)勝論對佛徒立我爲和合因緣。

  九、總宗隨世遍許或隨他意,曰相符極成過;(例)聲是所聞。此中八、九,亦缺宗過。因支違上四條件故,有十四過,又分叁類:

  一、不成過有四:

  一、立敵兩俱不許因是宗法,曰兩俱不成過;(例)佛徒對聲論立聲無常宗,眼所見故爲因。

  二、立敵隨一不許因是宗法,曰隨一不成過;(例)佛徒對聲顯論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爲因。

  叁、因法自體疑似未定,曰猶預不成過;(例)立遠處有火宗,有煙霧等故因。

  四、因有、宗無體不相順,曰所依不成過;(例)勝論對無空論立虛空是有宗,德所依故爲因。四不成過,皆從因法非遍是宗上有法之法而成過。犯因叁相第一相者,皆同缺因支過。

  二、不定過有六:

  五、同異二品俱有此因,曰共不定過;(例)聲論對佛徒立聲是常宗,所量性故爲因。

  六、除有法外,于同異品俱無此因,曰不共不定過;(例)聲論對佛徒立聲常宗,所聞性故爲因。

  七、同品分有,異品全有,曰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例)聲生論對勝論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爲因。

  八、與前相反,曰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過;(例)勝論對聲生論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爲因。

  九、同品異品俱一分轉,曰俱品一分轉過;(例)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無質礙故爲因。

  十、因相雖具,然相違因亦具叁相,使成猶預,曰相違決定過;(例)勝論對聲生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爲因,如瓶等爲同喻。聲生違其量,聲是常宗,所聞性故爲因,如聲性喻。

  六不定過,皆從因法非同品定有、異品遍無而成過,犯因叁相第二第叁相者。然第六相違決定過,則以能引生相違宗之因,而亦成過。若佛徒對聲生論立,則不成過,佛徒不許有所聞性之聲性故。

  叁、相違過有四:

  十一、反成相違宗,曰法自相相違過;(例)聲論立聲常宗,所作性故。此因成相違宗,可違之雲: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十二、成法自相雖似無過,然能成“法差別”之相違宗,曰法差別相違過;(例)數論對佛徒立眼等必爲他用宗,積聚性故爲因,如臥具等。數論在成“必爲非積聚性他用”,然佛徒可違其量雲:眼等必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

  十叁、違害有法,遣彼自體,曰有法自相相違過;(例)勝論師對弟子立有性非實德業宗,有實德業故爲因。此因違遣有法自體,佛徒曾設量雲:汝之有性應非有性,有汝實德業故,如汝之同異性。

  十四、因成于法雖似無過,然亦能成有法差別之相違宗,遂壞所立,曰有法差別相違過;例前量之有法上有差別義,立者意在作“有”緣性,可違之雲:汝言有性應作“非有”緣性,有實德業故,如汝之同異性。

  四相違過,總爲同品不轉、異品遍轉分轉之過,亦犯因叁相之第二第叁相者。喻支違上叁條件故,有十過謬。先出同喻五過:

  一、喻上無能立法,曰能立不成過;(例)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無質礙故因,猶如極微喻。

  二、喻中無所立法,曰所立不成過;(例)前量改喻如覺。

  叁、喻中能所立法俱無,曰俱不成過;(例)前量改喻如瓶,曰有體俱不成;又對無空論者改喻如空,曰無體俱不成。

  四、喻中雖有能所立法,而缺合言,曰無合過;(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雲如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五、喻上雖有合言而違次第,曰倒合過;(例)前量喻雲: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如瓶。

  正喻例雲:“若所作性,見是無常,如瓶”。此皆不爾,結成五過。次出異喻五過:六、喻上有所立法,曰所立不遣過;(例)聲常,無質礙故,異喻如極微。七、喻上有能立法,曰能立不遣過;(例)前量異喻如業。

  八、喻于能所立法俱有,曰俱不遣過;(例)前量對有部異喻雲如虛空。九、雖遣能所立法,無有離言,曰不離過;(例)前量異喻雲: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十、雖有離言而不次第,曰倒離過;(例)前量異喻: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如瓶。

  正喻例雲:“若是無常,見非所作,如空”。此皆不爾,結成五過。綜上宗因喻過,有叁十叁。並缺支過,在窺師之因明大疏,廣分“全分自他”,绮互複沓,演成多過,茲不詳述。

  十二 似能立與似能破

  于佛陀因明學能立能破之式,既經明晰,乃可觀察于似能立似能破量,以離似過,及爲所破。能立之立量爲悟他以正,能破之破量爲破他之謬,皆爲對他令知正謬而設。若所立非正,所破非謬,或對他而不善他宗及不當他機,其立量遂爲似能立。自立不成,反被他破;其破量亦爲似能破,破他不成,反被他破。或缺支言成過,缺一支之過有叁種,于宗因喻隨缺一故。绮互缺二支過亦有叁種,于宗因喻绮互隨缺二故。

  在缺支言,不成“缺叁有一”之過,以叁俱缺,同默然無說故;既默然無說,則無從出其過故。故俱缺宗因喻叁之一過,但指“缺支體”言,支體之缺,即在宗等過中。且宗因喻叁支體俱缺者,其例難舉。故缺支過,唯存六種。于六種中隨犯缺一支過,即爲似能立破,反被他破。又能立量,違前宗因喻上十二條件,不善寄簡,犯前所言宗支九過,因支不成四過,因支不定六過,因支相違四過,喻支十過,墮似能立。其能破量,立量妄出他量缺支及宗過等六類之過,他實無過;及自犯于缺一支及宗過等六類之過,墮似能破。天主入論之後,似能立、似能破諸過,以皆攝入缺支等六過類,故唯以六過類顯其爲似。然足目正理論說二十四種墮負處,方便心論略爲二十,如實論又加爲二十二種。陳那于因明正理門論中,據最極成,提其大綱,約爲十四相似過類,皆顯出相似過實不成過,致反墮于似能破者。具如論說,須再尋研。然核對之,仍未若缺支等六過類之完密。故質言之,無論立自破他之量,若犯缺支及宗過等六類過者,即爲似能立及似能破也。

  十叁 真能立與真能破

  若能立自知正理悟他之立量,于宗因喻支言無缺,完備宗等十二條件;于所對他善知他宗及機所宜,巧能寄言簡除諸過,于宗因等叁十叁過無一違犯,乃得成真能立。若奘師真唯識量雲:

  (真故極成)色不離眼識(宗)(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因)

  若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者見其不離眼識(同喻體)如眼識(同喻依)

  若離眼識見其非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者(異喻體)如眼根(異喻依)若能破他量謬執、悟他之破量,自于支言無缺,亦于宗等叁十叁過無一違犯,而善能出他所立量缺支、或宗過等,乃得成真能破。此真能破凡有六類:一、出缺支過能破有六種;二、出宗支過能破有九種;叁、出因不成過能破有四種;四、出因不定過能破有六種;五、出因相違過能破有四種;六、出喻支過能破有十種。六類總有二十九種能破。然能破法,但破他義,因明不以破他爲立,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故破他量異于立量。但能破他,即真能破,由此能破乃有多式:

  一、出量破,此有二式:甲、破量違他,用他許法汝執言簡,可成能破;(例)汝執上帝應無,許非物故,如龜毛等。有法雖非自許共許之事,得成破他,此亦名“違宗破”,能違彼立上帝是有宗故。乙、破量顯因不定相違過者,自雖不定相違,亦成能破;(例)前因不定過中之相違決定,後出破他爲勝,以破他量,但破他義,不在樹立自義。雖以不定相違未能成立自義,然以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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