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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史觀▪P10

  ..續本文上一頁二、交通消費團,受用船車、旅館等交通便利者,雖遍各人,可由交通管理人及區域公民組之。

  叁、衛生消費團,雖與各人疾病健康有關,可由醫藥者及區域公民組之。四、娛樂消費團,公園戲場遊藝場等,可由管理人及區域公民組之。

  五、教學消費團,關于學齡教育者,由教員學生及區域公民組之。

  六、文化消費團,關于成人教育之研究修養宣傳等,由司其事者及區域公民組之。

  七、生産消費團,若置礦具、農具、工具、機器、廠屋等,由管理人及農工等組之。

  八、政治消費團,若辦理區域選舉機關,及法律公安機關,警察公安機關,人物交通機關──道路自來水等──,貨價交通機關──此即銀行等類金融機關,既廢商業,當由各區域組設一貨價交通機關,若國家銀行等,由政治機關辦理之──,與區域行政機關等。凡此機關,皆系區域公民選出代表組成,即由此各機關組政治消費團,公民仍監察之。此各經濟職能團體,各由縣區進爲省區、國區、國際之組織者,如前教育可知。由各經濟職能團體總爲縣區經濟會,乃至國際──世界的──經濟會,亦如前教育可知矣。但此中有區者,即在經濟會中以生産各職能團體爲主,占叁分中二分之代表額,而消費各團體則但占叁分中一分中一分之代表額。陳述何者所需,何者可無,何者應改良,何者甚優美,供生産各團之考慮;待其解釋磋商,共同表決,以求調劑適宜物用進步而已。猶之教育會以教員及辦各文化事業者爲主,而學生及成人之承受者,則發表其或欲或不欲或良或不良之意,待其解釋磋商而決議耳。然對于山田土地有一待決之問題,則其業主權當誰屬是也。此有叁種之解決法:一、辦農業之山林田土,凡非直接從事農業之耕作者──若專靠收租吃飯之田主──,皆不得爲業主,當概收歸區域教育會爲業主,以實施大量改良農業之計畫 。 集農人農作之業主農人,各收十分之五,業主所收,即充教育經費──小學場多設農村內──;其直接農業者,則仍得各有其田土而爲業主,以營其小量舊法之農業。二、造住所之土地及直接農業者之山田等,當由業主向政治機關報告其地價,按其地價年征什一或百分五之稅,移充教育經費。地價報定,若業主出售時,須先向區域教育會售之;區域教育會不買,乃得向其他個人出售。叁、道路及教育機關、政治機關,與區域公民公所等──若公園等──之土地,皆屬公有,不征地稅;如須轉移變售,亦先盡教育會購之。要之、田地問題之解決,亦即教育經費問題之解決。

  然于貨價交通又如何設立耶?此由區域政治機關設之,若縣區貨價交通機關至國際貨價交通機關,皆劃一標准互相聯絡以設之。個人及團體之存款,其息最少一厘,最多五厘,以除操縱之弊,以平物價標准;且使各人皆省自儲財貨之煩,持一彙劃簿,無論旅行何處皆可使用之。

  然生産機關又如何設立之耶?教育會管有之田土──包括林礦──,由教育會設備農場、農具、農舍、及農料等,集農人耕作之;農人自有田土──包括林礦──,由農人自主之。各工業機關概由直接工作者組織而設備管理之;現時各資本階級,當然亦同爲直接工作之人,然隨其善于管理長于技能之個人力量不同,所獲勞資亦有多寡,此則當由各工業團各會議決定之。而對于現時之資本階級,使其樂從此之製度,亦可設爲優待之法,即工業生産機關廠所機器材料等,雖收歸工業職團,而其已獲余利則仍得自由使用且遺子孫,但由政治行政機關征遺産稅耳。其有計畫及管理智能者,亦仍得爲工業職團領袖,故與階級戰爭之共産黨方法異。而以交通機關及遺産稅、交易稅、奢侈稅等收入,充政治經費。

  然于消費機關又如何組設耶?生産消費及交通消費、衛生消費、娛樂消費、教學消費、文化消費、政治消費,各無問題可知,唯家用消費猶有待論者。設農産交易市,若生果菜蔬及柴煤鹽等。工産者則設飲食交易市,若米面餅幹牛乳油茶罐頭豆腐油醬及食飲店等。衣服交易市,若布疋、衣被等。竹木交易市,若桌椅床兒等。金玉交易市,若五金器及玉器等,銅鐵床等屬之。交通器交易市,汽車腳踏車等。文藝具交易市,紙筆墨硯及畫具等。隨要分設,不拘一定,大抵皆由婦女組設爲宜。日用必須品可預定由交易市向各家分送之,略同合作社之辦法。非必需品則由須者向交易市場選購之,其物價標准則由家用消費團與各生産團商訂之。

  然何以須設貨價交通機關及貨價中介標准耶?一、免除貨物交易之煩難,二、維持經濟關系之調勻。尤要者,則爲增進各人、各家、各團體、各機關移動遊曆及隨喜施用之便利自由,必得此之自由,乃能以其勞作所獲,用之于各人願意之用途,隨其自由意思,得其自由娛樂。否則、社會經濟生活,成一呆板形式,乃共産黨剝奪各個人自由之方法,非自由史觀之社會經濟自由方法矣;故此點尤須注重之。然尚有汙穢無趣之事,則當定爲一日勞作抵叁日五日十日之報酬,以征願意者而作之,是謂真社會主義之經濟。其能成功,則由真共和之世界教育爲之基也。

  第四節 創建自由史觀之國際政治

  雖已有教育會經濟之組織,足以維持且發達人生之精神及物質之自由,然猶有待于政治組織者,則以人生世界以其身體住所及生活所依之關系,生而有區域之分布;複以教育經濟職能不同,而又互相關系,其關系又隨所依住之區域近遠而有親疏──直接間接──之區別。本此二因,乃須有依區域以分治、聯治之政治,以爲綜合一區域至各區域之職能機體。政者、正也,治者、理也。維持各域內各職能團體之均衡,所謂正也。調解各區域內各職能團體之沖突,所謂理也。選舉以議事立法也,選舉以考查、監察也,聘請專門人才以司判斷相爭也──法律機關──,聘請專門人才以司保護公安也──警察機關──,聘請專門人才以辦人物交通也,聘請專門人才以辦貨價交通也,聘請專門人才以辦本區分治行政也,聘請專門人才以辦各區聯治行政也,皆爲必要不可少之事矣。

  分治始于縣治──大鎮及市別爲一區──區域。過小則事業不能舉,且近時交通便利亦無須過小;過大則其區人民不能直接參預政治。故須以縣治爲單位,聯治終于國際──全地球。──由縣治進于省聯治──最小國可但一縣治,次小國亦可廢省治──。由省治進于國聯治,由國聯治進于國際聯治;國際如今日一大聯邦國,故國亦如今日之一大省。縣區內各職能團有糾紛不能自解決者,由縣治處理之;縣與縣有糾紛不能解決者,由省聯治處理之;省與省有糾紛不能解決者,由國聯治處理之;國與國有糾紛不能解決者,由國際聯治處理之。非超過一職能團之事件,縣治不得直接處理,但可間接監查勸導。非超過一縣之事件,省治不得直接處理,但可間接監查勸導。非超過一省、一國之事件,國治、國際對之亦然。小之則各人或各家與任何各職能團有關系之事件,非各人各家不能自決或有鬥毆等擾及公安之行動,則任何各職能團及警察等,亦但可間接監查勸導,而不能直接處理之。非此不能尊重自治及發揮自治之能力,亦非不足去除以強淩弱、以衆暴寡之壓抑,而完全保障各個人、各家庭、各團體、各區域之自由也。

  政治之組織及方法,茲試述之。

  一、代表機關內分四個機關:一、立法機關,專司訂立各種之法製,並接受各職團各機關之創製者,審查而訂定之,略同今之議會。二、議事機關──等于董事會──,專議決各種應興應革事宜,提交立法機關,訂定法製,付公民複決,並聘請專門人才執行之。故政治機關聘請權,屬于議事機關,略同今之總統。叁、考查機關,專司查檢考定各項人才優劣,公布群衆,俾各職團各機關有人才之擇聘──或選舉有標准──,俾各人才持考查證,得于各職團各機關服務。四、監察機關,專司監督偵察各個人、各職團、各機關、各區域辦事之品行能力及成績優劣,公布群衆,俾知效法及改良黜陟等。此四機關,皆由教育職團──教員及辦成人教育業者,學齡內學生除外之──、生産職團之職能團與區域公民普選會──不分男女滿二十歲者皆爲公民;消費業包舉公民中──,各選舉半數代表組織之。此之代表機關原選舉之職團或區域公民,得加以四種代表意思之限製,違背原選舉之意思,得彈劾或撤銷其代表權,另選代表。

  二、聘請機關,以此中各機關所辦之事,非各人皆能辦,必擇專門人才乃能辦之。其最高辦事人聘請權,則屬議事機關──若警察廳長等。其中辦事人,則由上級擇請議事機關聘之──若警佐等。其下級辦事人,則由中級辦事人,擇請上級辦事人任用之──若警士等。乃聘請法律人才以司法律機關之事,聘請警察人才以司警察機關之事,聘請人物交通人才以辦人物交通機關之事,聘請貨價交通人才以辦貨價交通機關之事,聘請本區分治行政人才以辦本區分治行政機關之事──治理婚姻征稅等事,學齡後一夫一妻之婚配,悉任自由,學齡內則禁上婚配。此中事務較繁,約如今之縣署──,聘請各區聯治行政人才以辦各區聯治行政機關之事──略如今之外交部,或交涉署等。

  由此構成縣區政治,由各縣區代表機關及各省區職能團體,各選舉半數之代表,構成省區代表機關,立製、考試、聘請、監察各項專門人才,構成省區聘請機關;國區、國際、可類推之。由此構成省區、國區、國際政治,國際行政機關則爲世界行政機關與各區行政機關,以無複對外之事故。政治權力集中代表機關,而代表之人爲各區公民各職能團之所管理,其立製得創製且複決之,其辦事得彈劾且撤換之,故人民有充分之自由權。政治執行分屬聘請機關,而聘請之人依代表機關之所規定,各循範圍,各行職能,不受公民職團選舉紛擾,故政治機能有充分自由。政治能有充分自由,則政舉事治;社會人民有充分自由,則衡平鑒空,無複革命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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