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救世主義(注一)
太虛
──民國十六年夏秋編──
發端
上編 心的淨化
立志第一
一 救有情──佛法本是救世
二 求正覺──救世必在佛法
叁 研至教──釋尊遺教
甲 佛學之特殊性質
1 來源與施設
2 無漏與離言
乙 修學之適當態度
1 考據與信仰
2 教義與宗趣
四 明真理──無我緣成
甲 真實之定義
乙 真實之種類
丙 真實之性相
五 立淨信──受叁皈依
六 發宏願──發四誓願
修行第二
一 勇犧牲──財施法施無畏施
二 止粗惡──五戒
叁 治細染──十善
四 勤善行──瑜伽菩薩戒
五 習止觀──調五事
六 修定慧──習諸禅
成德第叁
一 建大心──立志果
二 能大施──犧牲果
叁 持大善──戒善果
四 住大定──止觀果
五 生大慧──止觀果
六 趣大覺──定慧果
中編 器的淨化
人世第一
一 自然學──抽象科學自然科學應用科學等
二 地産物──農林磺物但廢漁牧
叁 人工器──衣食住等但廢軍械
四 交通器──車路輪艦飛艇郵電
五 壽康具──體育場病院藥品等
六 娛樂具──花園遊藝場音樂等
天界第二
一 龍仙界
二 修羅界
叁 地居天
四 空居天
五 色界天
六 無色界
聖居第叁
一 寄人間
二 寄天界
叁 變化淨
四 聖地淨
五 佛智淨
六 法性淨
下編 衆的淨化
人類第一
一 人事學──人類學社會學等
二 法政學──無政專製君憲民憲一黨專政無産專政無政而治
叁 經濟學──無産君産貴産資産集産共産無産而化
四 教育學──宗教倫理等
五 律儀衆──六和衆與清信衆
六 郁單衆──十善業感福報衆
有情第二
一 苦趣衆
二 鬼趣衆
叁 傍生衆
四 人趣衆
五 天神衆
六 賢聖衆
法界第叁
一 異生衆──六凡法界
二 聖人衆──四聖法界
叁 有情衆──九法界
四 佛陀衆──佛法界
五 圓融衆
六 無盡衆
結論
發 端(注二)
今談佛法救世主義,當先略知“佛法救世”之一名,所涵何義。欲知佛法救世之謂何,茲分四節言之:一、佛,二、法,叁、佛法,四、佛法救世。
一、佛的略解 原佛之一字,先系印度方言,具足應雲“佛陀”。抵華後譯稱“覺者”,如世界上對于有學問人謂之“學者”之例。然茲何不曰覺人而曰覺者?緣佛義遍于宇宙萬有之一切衆生,而不限于人類,故曰者而不曰人也,在通俗名詞間,今有感覺、知覺、覺悟等謂。凡知暖知冷謂之感覺;知彼知此等謂之知覺;而陶淵明之流,亦自謂今是昨非,得大覺悟。究以冷暖靡定,彼此疊更,今日之所謂是,明日睹之又屬非是;種種顛倒,皆謂之錯覺。佛之得稱覺者,不墮于前列範圍之內,超然獨出,有以異乎而契乎真;故應加一字曰“正覺者”,爲與錯覺有別故,因具此稱。然何以言正?常人但于衣食住之事混過一生,或經一番富貴榮華,辄爲了局。但稍有學問見解及宗教信仰者,即審茲錯覺之非究竟。講科學者,後有所發明,即前哲視若敝屣;以此展轉發明、展轉製造,一錯百錯,覺即無正。講哲學者,于人生宇宙觀,從自己之研究觀察,據爲真理之可定,對別方面哲學有微隙足乘者,便起反對;與上言之例,同爲錯覺,難爲正軌。此皆心之主觀對于境之客觀不能恰相適當之咎也!例具七分白,講到十分白即增,叁分白即減。能覺心所對境,恰恰相當,如如相應,不變不動,不增不減;若帶錯誤知覺,于實相上妄起乘除者,在常人雖自言能覺,實則不免迷惑,成不正覺。正者、不偏不倚;平等如如,既無所增,亦無所減,如實覺了,是曰正覺。今當再添一字,視上義愈有所明。其稱爲何等?曰:“遍正覺者”。佛教之中有小乘、大乘二種:小乘即對自心中種種錯誤悉已棄卻,但其人自了爲足,不能發願使全世界人心同得正覺,故謂之“獨覺者”。佛稱爲“遍正覺者”,則異是。自心之錯誤謬妄既悉銷除,如醫生不但自醫兼能醫人,能運大慈悲心,設種種方便善巧之法門,使大地有情共得普遍覺悟,不限于自己之正覺,盡未來際,悉臻正覺。
以自心之正覺爲基,務令人人正覺,是之謂“覺有情之菩薩”。但在菩薩功行未到極點時,六波羅密行尚須精進,則遍猶未滿;惟佛一人福慧具足,得更加尊稱曰:“無上遍正覺者”。以六凡叁聖,萬有群衆,悉能比肩故,因得言無上。無上者,更無所上,惟佛獨尊!
據此,累累加稱,根本上仍著重覺者之一覺。一經錯誤,覺即異軌,縱雲普遍,適成顛倒。今歸納此義,可作一喻:錯覺人例如盲者扶牆摸壁,煞是可憐!萬劫捉迷藏,常顛倒迷惑于苦海狂濤間,末由自脫其束縛與輪回。覺悟則雙目一張,靈光炯露,如行坦道,何適非快!若自己不覺以盲引盲,勢成墮落坑塹之不戒,自他胥有害而無益也。故“自覺覺他覺行圓滿”謂之佛。舍是正覺之軌道而別有所計,不待智者自可辯明。其覺不覺、錯正關頭,全在當人之善撥此機焉。
二、法的解釋 凡能“固持自性”不變不失:如水能保其濕性,離濕外不得雲水;火能守其熱性,離熱外不得雲火;乃至地堅、風動等一切萬有,皆得曰法。但法之義不僅如是,更有一“軌範物解”之義也。軌範物解者,謂凡能固持其自性者又皆能表現其在一定軌則範圍內之情狀,使其他有心者可了解其爲何物也。合茲固持自性、軌範物解之二義以雲法,則法之一義,正與俗稱“一樣東西”、“這類物件”相同。然則凡山河、大地、動植、飛潛、因果、色心、空有、是非、莫不可概括以曰法。故法者,即概括宇宙一切所有之總名也。
叁、佛法的解釋 佛法之法,與法字之義正稱量相等,故一切法皆佛法也。然亦大有區別,何則?憑常人心理上之感覺、知覺以言,覺悟既皆不免錯誤。如眼睛有病,忽見空華;又如作夢,非不見有人我衆生等影象曆然有所知覺,究之黃粱飯熟,一切都非。亦適成其爲迷惑顛倒之衆生法而已矣,于佛法也猶遠。然此亦可謂之即衆生法、即佛法。
斯“即”字何解?譬如有病見燈乃現眚影,無病見燈本自清明。故佛所覺悟,即覺悟衆生所迷惑顛倒的;衆生即迷惑佛所遍正覺悟的。覺本對迷之稱,若不有迷,何所論覺?如欲真覺,迷須全除。如夜行人見枯樹杈丫,疑爲厲鬼,心生驚怖;翌晨蹤之,適成一笑。夫明暗境殊,覺迷心異,事實如斯。則知世間萬法,本無迷悟,亦無好醜。顧衆生無往而非迷惑顛倒毫無覺悟者,只在衆生之自心上,若遇樹疑鬼之類耳。總之、凡夫心地,概同睹空中之華,意生采撷,不但欲折枝歸來,並妄思由彼華翳能結碩果而縱啖自如。殊不悟花木非有,惟從翳目而現,折枝撷果,空勞結想。此衆生不自覺之處,病根所在,諱莫如深。必也,自知有病,才肯吃藥。不然,縱阿伽陀藥滿前,于彼人也無補,于旁觀也徒悲。曾不知望遠鏡能見遠,德律風能聽遠,特借爲增上;而真能聽者,還在自心。心之自性本來是覺,猶火熱,水冷、地堅、風動等之克保其自性,求不變壞。故曰:“凡有心者皆有佛性,有佛性者皆可成佛”。若舍此不悟,則終不免乎妄見顛倒而已!故根本上當從身、口、意邊徹底改造,徹底覺悟,向自心中去除迷惑。迷惑既除,乃如實了知諸法實相,如無上正遍覺者所了之境,斯亦成無上正遍之覺者耳。
然欲去除迷惑,當依佛陀所垂教之八萬四千法門,菩薩所精進實踐之叁增上法門──戒、定、慧──,十波羅蜜門──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禅定、智慧等──,乃能悟入佛之知見,不從外得。曰法門者,以此菩薩修行之法,爲悟入佛知見之門故。門本開通無礙,人何病而不思立服妙藥以愈哉?今設有盲目之徒,摸一大象,隨所摸者,開口便錯;而況執尾一端言象是繩,執耳一端言象是箕,執背執足言即床柱,甯非可笑之甚耶!故佛法雲者,簡言之有兩重解:
一、無上遍正覺者所如實覺知于宇宙萬有之真實性相體用
二、無上遍正覺者所如覺宣示于世間衆生之善巧教理行事
四、佛法救世 據此、佛與衆生中間最相關涉者,即爲修十波羅密行之菩薩。此菩薩上修下化,利濟有情,如設寶筏,隨緣普度,而任運種種隨順衆生,方便引導。醫藥明、則轉病爲喜,工巧明、則轉苦爲安,乃至佛法藏明,歡喜安樂更何待言!所以不離此岸不住彼岸之菩薩,與佛之大慈悲心心相印。若文殊、觀音等普度衆生而無厭,曆經苦途而無畏,是即吾人學佛之好模範也!
在吾人學之之一面,佛法亦稱佛學,以佛所垂教之法,皆令人學究以明其理,修學以證其果故。然在佛垂教一面言之,佛學又即名佛教,以佛親證之法開示教誡,令得依之信解修習故。衆生一能信解修習于佛法,則衆生無非菩薩;造詣至極,又無非佛陀。以教理行果步步增進,必將到達無上正覺故。明如是解,起如是行,審量沖度,非“菩薩僧”不辦。故佛、法、兼僧,並稱叁寶。
佛法之可寶貴也既如前說,而無僧住持,佛法何以傳久?有情何以宏濟?斯之僧寶,不尊奚待!但學佛非限于出家之僧尼也,在家之優婆塞、優婆夷兩者,古來亦多外現居士身、內秘菩薩行,適合于大乘清淨衆之菩薩行者。矧釋尊說法時代,原合四衆俱聽,即合四衆俱修。持律具儀雖有不同,戒定慧業無往非然。確知人人有心,人人可覺,人人都覺,人人成佛。佛與菩薩悲心痛切,應化人間,總期宏度。凡依佛法修行者既得曰僧,則僧之真正意義,必爲“覺有情之菩薩”可知矣。已能自覺,並覺有情,覺行圓滿極果如佛者,尤可知矣。
佛乃正覺“法界諸法”者,非創造及主宰于世界萬物者,以世界萬物實無創造主宰者故。而正覺法界諸法,既爲一切衆生所共能至,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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