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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P5

  ..續本文上一頁般的寺僧都以爲有了政府的明令保護,對于佛教會的事業,大可不必進行,中佛會的內部遂發生障礙,以前承認的經費亦不肯繳,仍主張佛會移滬。我因宣布辭職,從此不願預聞會務,會中雖仍列我的名字,但我始終未出席任何的會議。

  到了二十叁年,少數人把中佛會叁級製改爲兩級製,各省群起反對,投訴內政部及中央黨部。廿四年,中央黨部之民衆訓練部覺得中佛會須加整理,指導處張處長商心梵居士,修改佛教會章程,主張僧衆居士分別組織。草案未發表前,曾抄一份征詢我的意見;我覺得如果分別組織,“ 中國佛教會”名稱太泛,應改爲佛教僧寺會和另設佛教居士會,章程要改簡單。如不分別組織,居士名額少一些亦可。我的意見未蒙接納,即行發表,民訓部責成中佛會在京開理監會,並約我必須赴會,謂中國在國難中,不同的政見已統一起來,佛徒更應舍除我見,真誠合作。要由中佛會在南京開的理監事會,召開全國代表大會,而代表的産生,主張由我和圓瑛各介紹一百名代表,呈部圈定半數作爲出席的代表人數。可是圓瑛陽奉陰違,回滬後即不履行部令,一方面設法阻撓,一方面仍在滬開了少數人操縱的代表會,另訂修正章程呈民訓部、內政部批核,直到去年方疊經核改批下,故這幾年的中佛會,已失了辦事的憑借。加以京、滬淪陷,勢成停頓。去年內政部公布的章程,容納二十四年的修正點甚多,大致可用,惜滬辦事處已失作用,而我在渝設立臨時辦事處,亦不過便于後方通訊而已,雖有修正章程,亦無從發動。

  又我于二十年,根據寺廟監督條例,曾提議過組織“僧寺聯合會”, 而“佛教僧寺會”的名稱亦是我提出的,但這些皆未曾實行組織過。

  二十二年春間,曾提出“佛教青年護國團”辦法,以赴救嚴重之國難,即提及出家僧衆辦救護看護等事。後來請訓練總監部,免僧普通兵役,另受救護等訓練,即爲現今各地僧衆救護隊的濫觞。

  丙 僧製的新議

  僧製新義的提出,大概是民國二十年在閩南佛學院的時候,原題爲“建設現代中國僧製大綱”,簡稱“建僧大綱”。因爲、當時感于立法院所定、所公布的寺廟監督條例,其用意似在讓佛教自生自滅,政府采不管不理的態度,而以一般佛教徒組合的佛教會來改進佛教亦辦不到。因多數是要被整理的舊勢力,以被整理者作整理的工作當然不可能,故只可根據教理,重新另建僧製,而訂與僧伽製度論依據原有僧寺者不同的“建僧大綱”。 其要義大概是這樣:

   一、以現代中國爲範圍:現代:僧製爲僧伽所依據的法製,大至弘宣教化,小至個人行爲,悉皆以此僧製爲准繩。現代的僧,當然要依現代的時勢所宜,而不必泥用古代僧製的;原來製度這樣東西,是有時代性的。中國:以現代二字還很普遍,這裏加上中國者,只是限于中國而言,而且連蒙、藏亦未包括在內。

  二、僧之定義:僧既爲佛教中出家和合衆之專稱,則僧即須對于佛法能真誠信仰,切實了解,並實行佛法,住持佛法,宣傳佛法,使世間上之佛教日臻發達,以達到利人濟世之目的。

  叁、僧格之産生及養成:甲、以叁寶之信産生僧格:1.信法,2.信佛法,3.信佛法僧。乙、以六度之學養成僧格:1.僧格成就首須舍俗,須將一切世間俗樂舍離,即爲之施;複能將一切俗樂之習洗淨,即爲之戒;由學此施、戒,方可以發生僧格。2.佛法中說能修行出家法者,即可爲“出塵上士”,行出家法,要不爲世間一切惡法所搖動,這樣須學忍辱。 真實的要具足僧德,又須精進修習戒定慧等, 才能夠增長僧格。3.僧格發生增長;繼之以修定而得禅悅之樂,由修慧──聞思熏習──而得法喜之樂,于是信心堅固,僧格養成。

  四、前議改建僧製之評判:對舊時僧伽製度論、僧製今論、佛寺管理條例、支那內學院及大勇等主張返歸佛世的律儀,都一一加以評判,因爲這些辦法,均思根據原有的僧寺製度而改設者,其中雖都有具體的理論辦法,但在事實上、環境上,皆難以通行。

  五、今議創設之現代僧製:第一、即須精取慎選少數有高尚僧格的,製成以下的僧製:甲、學僧製,亦名比丘僧製,約一萬人,分四個學級,修學十二年,爲具足學僧之資格。表列如下:

  創設處所  修學年限  機關人數  應得學位

  律儀院  沙彌半年  每省一所  上士位

  比丘年半  約四千人

  普通教理院  四年  每叁省一所  學士位

  約五千人

  高等教理院  叁年  全國一所  博士位

  八百人

  觀行參學處  叁年  二百人  大士位

  乙、職僧製,亦名菩薩僧製,就是修菩薩行之僧,全國約二萬五千人之數,以五種機關攝之:甲、布教所,乙、病院、慈幼院、養老院、殘廢院、赈濟會等,丙、律儀院、教理院、及文化事業等,丁、教務機關,戊、專修雜修林。

  丙、德僧製,亦名長老僧製,這種製度,宜行于山林茅蓬,可以合許多茅蓬爲一處,成立專修林或雜修林。茲更將以上叁種僧製學級會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級職僧叁十年﹞

  ┌上士………………………………………………………………┐

  │  ﹝下中上級職僧二十六年﹞  │

  │上士……………學士……………………………………………│

  學 僧┤   ﹝中上級職僧二十叁年﹞  ├德僧

  │上士……………學士……………博士…………………………│

  │   ﹝上級職僧二十年﹞  │

      └上士……………學士……………博士………………大士……┘

  上表乃以叁級僧製而立,由學僧以至德僧須經四學級或叁學級方至德僧位。但有博士、大士學級,可以不經下中職僧而至德僧位者。茲以德僧上中下叁級複各分叁級成九品,上下級職僧限于得學士位二十年以上者,上中級職僧限于得博士位十五年以上者,上上級職僧限于得大士位十年以上者,其中任林長之資格,須得大士位滿二十年以上者,方得充任。

  我當時對于學級的編製,以現在中學生底學年做標准,十八歲即高中畢業,亦即成年時期,已有自主的抉擇力,對于佛法如有認識,由認識起信仰而自由出家,出家後即受沙彌戒,依戒實行,二十歲可受比丘戒,這兩年的期間,專門研習戒律及僧徒應有的普通常識。這階段畢業後,即稱上士,如不再求深造者,即可停學辦事。求高深學識者,則進一步入普通教理院四年──如本院一般──,其程度等于大學,畢業後可稱學士,成爲一中等僧衆,作布教等工作。再求深造,可入研究院叁年,如大學之研究院,畢業後則爲博士,成爲高等僧衆。過此叁年,再作叁年的修習──如西藏考得格西後,再經叁年茅蓬靜修一般──。初二年學戒,次七年學教是聞思慧,次叁年修行是思修慧,如是修學十二年,聞思修叁慧,戒定慧叁學才完備。在這十二年修行的期間,都叫做學僧;比丘戒是學僧共守的規則,故要完全實行比丘戒,過著比丘戒的生活。

  十二年的教程學滿後,即得大士學位,應受菩薩戒,進入職僧位──職僧即職務僧,一名菩薩僧。前面說的學僧,即比丘僧。職僧以“弘法是家務,利生爲事業”──布教及辦理慈善文化教育等事業。

  由職僧到年老時爲德僧,即道德成就的長老僧,可受僧俗信徒的供養,自己專做修證工夫,以爲修習僧之依止,及起人民的信心。以上所說的僧衆數量不必多,全國能有一萬學僧,二萬五千菩薩僧,數千德僧就夠了。能如此把僧伽地位提高,佛法就可以普及民間。

  民二十年,我于佛教會提議的教育方案,多與“建僧大綱”中的學僧製相符。後來內政部訓令佛教會辦理僧教育,佛會曾擬辦法呈部,被ㄨㄨㄨ斥爲不合法,而宣布其所訂辦法,與我的提議亦頗符合。曾作有評論,大意雲:“正規的建立新的僧製,佛教教育即照我的建僧大綱的辦法,由政府協助,就原有僧衆中,考取可入律儀院修學。若德學兼優者,可推選爲菩薩僧,受世人推重的長老,選作德僧。若原有僧衆中,既不能作學僧,也不能當職僧者,則使之受補習教育半年或二年,以求獲得與律儀院相等的程度。倘連補習院亦不能考上者,索性將他淘汰,提出一部分寺産,分養老院、殘廢院,俾安置一切年老及殘廢者。其余無信心、無戒、無行者,即迫令還俗,設工廠、農場收容之 ”。ㄨㄨㄨ的辦法,複經過內政部等數度會議,都感不到興趣,就無形中停頓下來,始終未見實行。

  第四期

   甲 舊會的整理

  我的佛教改進運動,最近進入了第四時期。因爲去年組織佛教訪問團到南方各佛教國訪問,雖出政府的關系,但亦爲我原有的心願。因爲我未到過印、緬等地,乘此可以考察南方的佛教,和瞻禮佛陀的遺迹。出國前,曾從昆明飛回重慶一趟,社會部等曾談及健全佛教會組織及遷渝諸問題,使佛教會成爲推動佛教事業的總機關,曾約待我回國後著手進行。今年回國,各有關方面又曾談過幾次,社會部近提出整理佛教會的意見書,內容說明中佛會演變的曆史,及政府整理的經過,滬辦事處停頓後應采的設施,對國家社會事業要有所貢獻。這意見書是征求政府及佛教中人的意見而定其辦法。因爲、佛教會無形解體,故先組織一個整理委員會,將舊有佛教會全部停止活動,以待整理而實行。去年公布之修正章程,整理委員由政府聘請德學兼優的僧衆擔任,整理委員會可聘請與佛教有關的長者居士任設計委員。此書曾寄了兩份給我和李子寬居士,李居士曾回信補充意見,可加請章嘉、印光諸師及戴、朱諸公作名譽指導,這就是關于我回國後對于舊會整理的趨勢。

  乙 大學的改建

  我這次到緬、印、錫等地考察後,覺到以前的世界佛學苑雖然可用──該苑是包羅一切,新創一世界佛教,將世界所有各種文字的佛教遺産,收羅爲綜合比較研究的根據,將研究所得的學理,樹立長久普遍的正規佛教──,但用諸改進中國佛教,尚不能作切實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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